关于定期注册试点中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情况的处理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3-11-03 00:2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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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注册试点中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情况的

处理指导意见

(试用)

各试点省份:

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出现了定期注册申请人所具有的教师资格与现任教岗位不相应、无教师资格、一人具有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和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错误等特殊情况,影响了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此,我中心分别在2012年3月26日和2014年1月25日在全国教师资格工作QQ群中上传了《教师资格证书与任教岗位不一致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和《关于定期注册工作中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等问题的处理建议》。但由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将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进行注册”修改为“按照学校人事隶属关系进行定期注册”,以及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的修改,导致上述两个文件的一些原有建议不符合现在实际工作情况。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及前期试点情况,我中心对前两个建议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指导意见。前两个文件中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一、无教师资格问题

无教师资格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自称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虽然无教师资格证书,但相关教育局或学校有认定存档材料或文件可证明当事人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二是我国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和首次认定时在岗,自称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无教师资格证书,也无法提供任何依法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三是从2000年开始我国实施教师资格首次认定工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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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至今未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

第一种情况,可按照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的程序补发新证书。如因注册时间限制来不及办理证书补发,可根据存档材料先行办理注册手续,之后及时办理证书补发。

第二种情况,原则上需按照现行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若无证情况确属客观原因造成,且这类人员具备其他首次注册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特殊解决方案,但须报请教育部主管司局备案。

第三种情况,需限期按照现行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意:属于定期注册范围的无教师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按照信息系统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所持有的教师资格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

此问题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二是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三是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不一致;四是一人持有两种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对这四种情况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

这种情况(简称“低证高聘”)原则上属于不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应属于“注册不合格”。但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历史成因及普遍性,故在首次注册时允许各试点省份采取变通办法。目前各试点省份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归纳为三种,一是“注册不合格”,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二是“暂缓注册”,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低学段任教;三是首次“注册合格”或有条件的“注册合格”,限期5年内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定期注册时则为“不合格”或调整到低学段任教。试点省份中采用第三种办法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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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

这种情况(简称“高证低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向下融通的政策,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在其他注册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应为“注册合格”,不强制要求具备与现任教学段一致的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不一致

这种情况(简称“科证不一”)原则上不属于“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但考虑到此种情况的历史成因及普遍性,特别是在小学教师向全科教师发展的趋势下,在注册工作中,可不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的一致性做出强制要求。

(四)具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首次注册时,一个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注册一个与其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如果申请人所具有的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都与任教岗位相应,申请注册哪一种教师资格,由申请人自定。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问题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持证人教师资格证书上无证书号码或证书号码位数不是15位或不是17位,二是持证人个人信息错误,三是教师资格证书上没有任教学科等,四是证书信息与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不一致。在确认证书依法获得的前提下,这四种情况的修改或处理意见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号码位数的修改

申请人所持教师资格证书,无证书号码或不符合15位及17位编码规则的,都要统一补齐或调整为17位。调整办法为:

1. 无证书号码或省份代码、机构代码、性别代码、资格种类代码缺失的,需按照现有编号规则补齐为17位,年份补足为4位,性别代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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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代码,其他代码仍用原有代码。

2.流水号部分或完全缺失的,改为最大流水号(从999999递减),年份补足为4位。

3. 如果证书号码符合当时的编码规则,则不需要修改,15位也不需要修改为17位。证书其他信息有误的,只修改相应错误信息,证书号码不变。

(二)教师资格证书上的持证人身份信息错误的修改

1.持证人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不用修改。教师资格注册报名时,在“身份证号码”栏一律填写现在使用的二代身份证号码。

2.如果教师资格证书上的持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信息与其现在所持有效身份证件不同,在确认该证书为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前提下,可根据当事人现在所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内容修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错误信息。

3.如果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不同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明文件,其教师资格证书上的错误身份信息可不做修改。

(三)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及其他错误信息的修改

过渡时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上没有任教学科,此项内容不做补充和修改。申请人在注册系统中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时,请选择“无”。

个别省份2000年以前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中的机构代码为拼音字母的,不做修改。

(四)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与信息系统中存储信息不一致问题的修改 此类问题主要是使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的数据。在确认该证书为持证人依法获得的情况下,证书信息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不一致情况及相应修改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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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书信息与信息系统中和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不一致,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申请材料一致,则需要按照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修改证书上的信息,保证修改后的证书上的信息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2. 证书信息与信息系统中的内容不一致,但与申请材料一致,则不需要修改证书信息,而是应当按照证书和申请材料上的信息,修改信息系统中的错误信息,保证修改后的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证书和申请材料上的信息一致。

3. 证书上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或与信息系统中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需要原发证机关将此情况逐级上报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4]2号)中的要求,将认定机构曾用名汇总上报我中心,由我中心办理机构名称变更或添加。证书上的机构名称不做修改。

4、证书签发日期与信息系统中的证书签发日期不一致的,不做修改。 (五)修改证书信息不规范问题的基本原则

因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时间紧张、工作量大,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规范证书的处理或修改,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先对相关证书错误信息给予修正,之后再依据修改后的证书信息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但因时间关系对错误证书来不及修改的,则应允许证书持有人按照原有证书信息先进行注册网报(教师资格证书上无证书号码的,注册网报时,“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栏统一填写“0”)。日后,根据申请人自愿的原则,再进行证书错误信息的修改、补充或换发新证。

2.需要修改的证书错误信息项少的,如1-2处的,可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中标注正确的信息和修改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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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修改的证书错误信息项较多的,在备注页中不便标注的,可更换证书,并在新证书备注页注明更换证书的原因、时间,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4.证书信息修改后,应该在当事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做出相应的修改或备注。

四、外地证书简易鉴别方法

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对于外地证书合法性的鉴别,除检查证书本身、证书信息及证书号码编码规则外,还需结合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特别是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规定加以鉴别。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所以,对持有外地教师资格证书者,需核实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真实工作经历及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时间需与毕业时间相符)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与上述三项认定权限所限定的教育局不符,即使证书本身的相关信息没有错误、甚至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得到验证,注册机构也要请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对该证书的合法性给予核实(不得由证书持有人提供所谓的“证明材料”),并根据核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因时间关系,在定期注册工作中,如不能及时完成对某些异地证书的核实工作,为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应允许持证人正常参加定期注册工作。待得出核查结论后,再根据核查结果修改注册结论。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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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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