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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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7]9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9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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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已列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除外。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该办法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定。

(一)技术开发

从事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测、维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应用电子

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信息安全

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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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73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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