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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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神示证据制度:对神发誓、水审(冷水审和沸水审)、火审、决斗 2、法定证据制度P21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P23

4、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P26~32 第五章:

证据法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基础性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认定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①③④⑤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直接审查原则)、言词原则(言词审判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P86 3、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可见,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通过赋予被告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与国家公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

无罪推定是尽可能从法律上而不是从事实上假定被告人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但它并不排除国家追诉机构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而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或者专门性调查措施,而是禁止这些机构对被追诉者采取不必要或者过于严厉的措施,从而将对其人身自由等权益的限制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解释,无罪推定包含以下基本要求: ①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始至终由控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②贯彻有利被告的原则,“有利于被告”不仅意味着在出现罪与非罪时,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也包含在出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疑问、需要进行“择一认定”时,判决被告人轻罪的要求,即“疑罪从轻”。

③无罪推定适用于诉讼的始终。无罪推定既适用于审判阶段,也适用于审判前阶段,它始终赋予所有国家司法机构一种基本的义务或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对审判的最终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预先判断。 ④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地位及应享有的权利。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它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确定被告人有罪。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六章: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

1、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①具有强制的效力 ②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③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2、证据规则的功能: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 ②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 ③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 ④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3、完善证据规则的意义:①确立证据规则,对于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具有重大作用。

②确定证据规则,有助于审判方式改革的实现。 ③证据规则能够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 效的监督。 ④确立证据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关于证据规则的原则性规定:①证据裁判原则 ②程序法定原则

5、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①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②关联性证据规则 ③意见证据排除原则

6、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①补强证据规则 ②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③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④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7、举证规则:P107

8、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①交叉询问 ②最佳证据规则 ③意见证据规则 ④特权规则 ⑤品格证据规则

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P116: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收集证据等。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同正当的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有时难以区分。因此,应当把非法手段界定为以上几种。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作用:①督促执法机关守法,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③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共组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10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构建P121

①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内涵和范围 ②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 ③系统确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④具体设计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选择 P129 第七章

1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论述 P150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与证据材料也不相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证据的客观性:

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界定中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都是无法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其意义在于:一是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二是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三是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具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因为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证据的关联性。它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正确理解关联性包括: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分析认识这种联系时,既不能主观臆造,又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 ,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普遍联系的理论,关于世界的可知性原理,那种不可知论,以及在一个复杂疑难的案件面前,退却、畏难、无所作为的情绪和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其复杂的问题。

③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第八章:(全面)

1、证据的种类: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 2、书证的概念及特点: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所具有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3、书证证明力的特点:

无证主要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书证则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而且这种证明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数是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②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③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4书证的分类:

①以表达方式分,可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

②以书证是否依国家职权制作作为划分标准分,可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③以书证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标准分,可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5.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人是有义务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

(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6.论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人是有义务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有:(1)证人,包括因履行职务而作为证人的警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他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5)证人有应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证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有权要求对其个人的情况予以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主要包括承认、辩解和攀供。按照法定的程序正确地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集其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表现在: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助于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确定侦查范围;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8.自认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自认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认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 ②自认必须是向审判人员作出; ③自认是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承认; ④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第九章:(选择)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根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的特点,关于这两类证据的运用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运用。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比如对于书证,应当收集调取原件,只有当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时,才可以收集调取副本或复制件。总之,要尽可能的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最后,还应遵守相应的一些特殊规则。具体表现为:①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②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③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第十章

1、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要求:(1)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收集证据,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积极;(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高效率。

2、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明的异同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对诉讼证明进行了规定。这三种诉讼证明既有不同之处,又有共同之处。三大诉讼的共同之处表现在:(1)它们性质和作用相同,都是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作用;(2)其方法也是相同的,都是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3)诉讼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尽管有其共同的特征,但是,正如三大诉讼法本身也有着鲜明的差异一样,三大诉讼证明之间也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方一般不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原告不承担。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行政诉讼中规定有现场笔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于证明标准,刑事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却是“事实清楚”,在行政诉讼中,仅仅是“证据确凿”,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从刑事到民事再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递减的。 (4)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事实;民事诉讼中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章

1、证明对象的特征: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其特征有:(1)证明对象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相联系;(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证据的待证事实;(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2、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案例)313 第十三章

1、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英美法系)P324

英美学者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有两个:一个称证明负担,另一个称举证负担或者提供证据的负担。证明负担和据政府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两种独立的诉讼责任。

证据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者做出有利的认定。否则,如果需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该事实具有说服负担的人则承担由此产生的败诉后果。

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主张的事实提出后主张者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则拒绝将该事实提交陪审团审理和评议,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反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将该事实作为法律问题处理,决定主张者承担败诉后果。如果主张者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就产生了提供证据加以反驳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提供证据反驳,,法官便认定该事实无争议,也把它作为法律问题做出不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判决。只有在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对方当事人也提出证据加以反驳,从而使该事实形成争议,法官才决定把该事实交给陪审团审理。

证明负担和举证负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举证负担是当事人履行的第一次负担,说服负担是第二次负担。只有在第一次负担履行之后,才会产生第二次负担。第二,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针对的对象是法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面对的是陪审团。第三,举证负担根据诉讼法证据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形成特定事实的争议,产生交给陪审团审理的必要;证明负担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解决特定事实的争议,产生使陪审团做出事实成立的后果。第四,举证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低,一般认为低于盖然性优势的程度;说服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一般认为民事案件要达到盖然性优势的程度,刑事案件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第五,举证负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它是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说服负担则固定于一方当事人,它是承担败诉风险的负担。

2、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原因

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 第二,行政机关有能力举证;

第三,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以下理解:

(1)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4、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

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排除对案件真实性产生的合理怀疑。正确掌握这一新的证明标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怀疑的内容,是指符合常理,也就是符合理性或者逻辑和经验规则的否定性认识;

(2)合理怀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3)提出合理怀疑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方诉讼主体; (4)排除合理怀疑的主体,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

(5)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从而消除怀疑;一种是认真审查证据和案件事实,对推理认定过程和结论进行合理解释,从而消除怀疑。

5三大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案例)P326 第十六章

1、推定的概念及其特征

推定是指基于事物之间的普遍的共生关系,或者说是常态的因果联系,由基础事实推出待证事实(又称推定事实)的一种证明规则。推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

(3)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4)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2、法律上的推定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法律上的推定,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做出的推断。法律推定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适用推定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2)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

对法律推定的反驳有两种方式:(1)为阻碍法院适用有利于对方的法律推定,可以针对前提事实提出反证;(2)为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3、事实推定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 (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 (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盖然性很高的常态联系;

(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4、司法认知的规则

司法认知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则:

(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 (2)人民法院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3)人民法院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4)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

案例:证据分类、自认、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6w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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