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更新时间:2023-12-04 02:4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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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填空、简答、判断分析、论述 一、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一)、市场失灵: 1、市场的不完全。 2、市场的不普遍 3、信息失灵 4、外部性 5、公共产品 6、经济周期 (二)、政府失灵 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2、政府过度干预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6、权力寻租

(三)、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四)、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社会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连结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纽带,既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主体间结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目标。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上的职权和职责或者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五、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主体的范围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与自然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法人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家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5、调整程序不同。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由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1、经济法的经济性。(1)、调整对象的经济性(2)、法益目标的经济性(3)、运行机制的经济性(4)、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2、社会法的社会性。(1)、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2)、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 六、经济法中的政府角色 (一)、政府角色的代表性理论 1、“守夜人” 2、“看得见的手” 3、“裁判员” 4、“经济人” 5、“万能之主”

(二)、经济法中政府角色的适当定位 1、政府角色定位的原则 (1)、反映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2)、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3)、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2、政府角色定位的具体要求

(1)、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2)、由“专断政府”走向“民主政府” (3)、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 七、行业协会的定义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八、企业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定义:它是凝聚着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法律特征:组织性、营利性、法定性、独立性 九、经济法中的企业角色(估计是论述题)

十、我国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一)、企业治理结构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1、对国有企业和全部资本属国家所有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特别干预 2、对多数决定原则进行限制

3、对充任企业机构的自然人的任职资格进行限定 (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1、越权原则及其改革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三)、企业变更和终止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1、对企业变更和终止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许可 2、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实施登记管理 3、引导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防止企业变更和终止中形成垄断势力 十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法律直接面对的,并对之进行确认、变更、规范、整合或控制的一定类型的社会关系。

一、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一)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 (二)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三)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一)对垄断的规制 (二)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三、《反垄断法》法条

十四、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原则及内容 (一)原则

所谓金融监管原则,即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活动中,始终应当遵循的价值追求和最低行为准则。金融监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主体、监管的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监管法规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活动均应依法进行。 公开、公正原则

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率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6o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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