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5〕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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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5〕659号PPT

中国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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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的作业方式2、用火作业分级 3、管理职责

4、管理内容及要求5、用火许可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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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火的作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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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的作业方式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 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

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 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 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

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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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的作业方式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 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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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用火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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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 特级用火作业 ◆ 一级用火作业 ◆ 二级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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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特级用火作业

特级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 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 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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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01油库、联合站、:LNG接收站等油气站库罐区防火堤内油 气管线及容器本体用火;

◆ 特级用火作业

02

油库、联合站、压气站、LNG接收站、油气集输站(场)内 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本体用火及油气泵房、 分离器区域内的油气工艺管线、容器本体用火;

03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内用火,以及天然气柜和液化气储罐用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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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特级用火作业

04 05 06 07

长输管线、输油(气)干线(站际之间)在涵洞等受限空间内用火, 或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以及停输不置换情况下用火; 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和自喷井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处理油气井喷事故现场的用火;

用火 作业

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特殊容器进行的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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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一级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 外的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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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一级用火作业

1)油库、联合站、压气站、LNG接收站、油气集输站(场)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 仪表间内用火,以及污油、污水

2)油库、联合站、LNG接收站等油气

用火 作业

站库罐区防火堤内 非油气管线和容器本体用火;防火堤外 油气管线及容器(特级用火规定的除外) 本体用火;

泵房、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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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3)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 油台及卸油台用火;4)天然气净化装置、油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 炉、溶剂

塔、换热设备用火; 5)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 头内外设备及管线用火; 6)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 火;

◆ 一级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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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一级用火作业

7)钻穿油气层时井涌、气侵条件下, 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8)联合站井排来油前输油(气)干线用 火;

9)采气井井口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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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二级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作业。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 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 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 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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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二级用火作业

1、单井油气管线用火;2、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 的桶、箱、槽、瓶用火; 4、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 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 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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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二级用火作业5、采油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用火;

二级用火作业

6、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的井场用火;

7、除特级及一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用火和 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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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分级

◆ 用火分级管理要求

1、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 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2、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4、油田企业、炼化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 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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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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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一、用火作业申请

1、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 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 位审批。2、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 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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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二、许可证审批

1、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3、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 方可审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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