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市场管理高级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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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市场管理高级培训课程

一一 一一

北京群英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医药市场管理高级研修班

课程纲要

********************************

如何开发(选择)新产品

如何做市场调研

市场策划

我国医药市场概况及发展趋势

辅助资料(一):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辅助资料(二):有效的营销组合,by philip Kotler等

前附:北京群英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介

市场营销(Marketing)

通过创造与交换产品和价值,从而让个人与群体得以满足其需求和欲望的一个社会

和管理过程.

关键词:需要,欲望,需求,产品,交换

销售仅仅是营销中的一部分(广义来讲)

市场营销管理

分析市场机会

选择目标市场

拟定营销组合

管理营销力量

市场细分

将消费者细分成具有不同需求,特征或行为的群体的过程.

作用:设计不同的市场推广,定价,渠道,包装等来更好地满足各类客户或消费者的需

要.

目的:设计营销组合来满足特定的客户,更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帮助小公司与大公司

竞争.

例:泰诺,百服宁

市场细分的基础

1.按地理区域分:城市,农村,沿海,内地

2.按人口因素划分:年龄,职称(年资),性别,专业(科别)

3.社会经济因素:收入,教育程度,社会地位

4.客户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购买行为,态度,价格敏感度(用于 key doctor,heavy

user,Light user)

对代表拜访,邮寄信件,样品,专业性文章,杂志的敏感性

对副作用的敏感性(如必理通,强调无胃肠作用,针对阿斯匹林)

泰诺VS 阿斯匹林 高效,少副作用 透皮吸收制剂

六种不同的医师(UK MKT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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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幻想型(18%)一直寻求新药

2.忙碌型(12%)工作,生活压力大,无时间学习新药知识,希望有药品简明信息

3.研究生型(19%)喜欢参加学术会议,专业杂志,不断发展自己

4.实验型(19%)总愿意试用,将药厂看作信息来源

5.上进型(19%)思想解放,愿意发展自己,愿意作药物临床研究

6.自我满足型(19%)自满,自认为事业成功,不愿接受正规教育,不愿接待医药代表

选择目标市场的三种常见方法

1.无差异性市场选择:

利用产品的大众特性和利益,强调大多数客户共有的兴趣,需求

针对人们需求中的相同部分,而不管其中的差异

2.单一市场空缺策略

集中性针对某一特定的细分市场,集中资源满足和开发

通过市场,顾客,产品或营销组合上的专业化,来避免和大公司们造成直接对抗

例:

3.差异性市场策略

选择多个或两个以上分市场

针对不同市场设计不同市场组合

满足各类细分市场

如不同科室,适应症,处方者及最终消费者实力较强的公司

例:

也可以选集中后差(Umbrella),如泰诺,息斯敏

细分市场的原则

对消费者最为重要

最能区别公司产品与竞争产品的差异化因素

一 竞争者不能轻易信制

一 顾客能买得起

一 公司有利图

市场定位

目标消费者的心目中

为某产品巧妙安排

以占据比竞争产品更清晰,明确,称心的地位

建立产品观念,产品优势的过程

产品的定位将会决定

该产品适合于哪类病人

该产品适用的情况

该产品直接竞争的产品和最接近的产品

目的是:提供给客户的利益是竞争产品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

产品定位的常用方法

1.产品本身特征:疗效,副作用,耐受性

2.产品应用(方便)

3.最终用户(病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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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竞争对手

5.产品类别

6.市场组合的变化(价格,包装等)

定位叙述:简明,易记;有别于竞争产品

产品优势

区别于同类产品,创造出独特的认识

对客户或观众重要的不变的特性

市场营销管理

销售队伍管理

价格

分销渠道

产品

推广

产品开发及其生命周期策略

购买新品牌/产品

仿制

恢复旧有的品牌

如何选择产品

1.产品结构设计,评估模型

2.产品成本及利润预测

产品结构的评估模型

1.市场吸引力

市场规模大小(MKT segment size)

该市场增长速度

市场潜力大小

病人人数,可以诊断的病人数目 得到药品治疗的病人数

该市场竞争程度

竞争程度 医疗的需要程度

达到客户的难易程度 仿或可替代药品的多少

价格敏感度

价格接受程度 公费医疗(报销程度)

2.产品及企业的竞争能力

产品的市场份额

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该新产品所预期的市场份额

该企业的市场份额

不同于竞争产品的优势

疗效 病人接受程度

产品系列及专长

该治疗领域中后续开发的新产品有多少

销售队伍的规模及竞争力

该企业在该治疗领域中的市场营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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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保护(含专利和行政保护)

产品组合模型

加倍或放弃 努力争取 领导地位

分阶段退出 谨慎照顾 投资,增长

放弃 分阶段退出 金牛策略

罗红霉素150mg 6片150mb Bid

阿奇霉素250mg 6粒 500mg Bid

甲红霉素250mg 8片 250mg Bid

原料价格:罗红霉素3,300元/kg

阿奇霉素 8,300元/kg

甲红霉素 1,3000元/kg

假设辅料及包装材料+直接人工:2.5元/合

1.计算每合成本

2.假设一个出厂价(净销单价),计算合毛利.

市场调研

上市前的市场调研

市场及竞争分析 产品概念评估 产品定位测试

上市后的市场调研

跟踪和评价产品定位 产品渗透,客户(医生等)态度,应用情况

成功或失败的原因分析

宣传推广战役

发展计划/测试

新机会寻找

发展新适应症,新用途 发展产品系列

产品调研的过程

1.确认解决的问题

定位或重新定位

产品潜力

产品概念测试

产品渗透跟踪

2.明确研究目的和所需要的信息

3.信息来源

已存在的数据收集

政府,行业报告

介绍几种权威数据

中国医药信息网医院数据库

IMS

China Metric 商业信息数据库

新数据信息----通过一手市场调研获得

深入访谈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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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promoti on)

第一阶段

推广目的:

1.告诉客户你有一个产品

2.使你产品与疾病的治疗联系起来

第二阶段

推广目的

通过提供有用信息得到客户注意

使产生兴趣

提供简要产品资料

第三阶段

医生根据自己个人的动机(形象,喜好,各方面因素),产品的疗效等信息来寻求提高疗

效,减少副作用,经济或用法更加方便等.

通过推广以达到:

提供给医生一个情形,以激发他理(理性选择)

发现医生的有关需求

满足需求,决定试用产品

第阶段

推广目的:

从期望使用到保证他试用

促成其成功地试用产品(EST)

(一).影响定价决策的内在因素

(一)营销目标

1.生存

2.本期利润最大化

3.市场占有率最大化

4.产品质量的优先(Finance R & D)

5.其它目标

如先于竞争者进入市场

避免政府干预

维持客户的忠诚

(二)营销组合策略

价格与产品设计,包装,规格

分销

促销决策互相协调

二.影响定价决策的外在因素

(一)市场与需求

1.不同形态市场的定价

完全竞争

垄断竞争(卖方在产品,服务,市场营销方面都有一定垄断性质)

寡头垄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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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垄断(只有一个买方)

2.消费者对价格与价值的感受

救命性产品价格感受

小毛病产品的价格感受

缺乏弹性(敏感性差)

1.所购买的产品绝无仅有,或质量,信誉良好,或相当独特

2.替代品难以找到,或无法比较替代品的质量

3.购买产品的支出费用对收入影响甚微,或费用由他人共同分担

案例,介绍

(二)竞争者的价格及产品质量,服务

参考竞争者价格

销售队伍,推广方式

与客户的关系

处在因素,政府规定

成本加成定价法

(一)成本加成定价法

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 ÷ (1 一 销售利润率)

国家计委对最高利润的限制(符合GMP者)

二.购买者导向的定价法

以产品的感受价值来制定价格(perceived-value pricing)

依据购买者心目中建立的地位

三.竞争导向定价法

(一)现行价格定价法

大体上依据竞争者的价格来定价

(二)投标定价法

产品定价策略

一.新产品定价策略

(一)有专利或新药保护期的产品

市场榨取定价法:

高价,榨取收入

条件:1.有相当多客户对该产品有高度需求

2.经验曲线下陡

3.不会有更多的竞争者

4.建立高质量的产品/品牌形象

(二)市场渗透定价法(market penetration pricing)

低价进入,要市场占有率

条件:1.市场对价格相当敏感

2.经验曲线相对较陡

3.使潜在竞争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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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销售含进口原料,半成品,加工制剂

医药工业和商业

8,365家药厂

2,775家中药厂

国内企业中181家大型企业

584家中型企业

4,861家小型企业 占87%

17,539家医药商业

>53,000家药店

60,784家药店

注: SPAC数据

潜在客户医院分类

按区域分 沿海地区 内陆地区

按医院大小分

病床>400 A级 A级

202 205 日门诊人数>800

50<病床<400 B级 B级

2798 5635 100<日门诊量<800

用TOWS组合方法设计未来,制定战略

远大目标: 内部优势(Strengths) 内部劣势(Weehnesses)

建立将来的竞争优势 新技术,知识 安于现状和现有技术

先有目标,后发展策略 远见 短见,近视

创立规矩 只设计过程而少发展策略

做设计师,设计主要发展策只追赶别人

略 竞争,逼迫,趋动

WO:Mini - Max 外部机会:(Opportune: ties) SO:Max - Max

发展预见力 发现将来的机会

培养将来需要的技能 新客户,新市场

不断设计阶段性目标 新渠道

合理利用资源 新技术

改变所在行业的将来 新产品

策略性联盟 新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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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

ST:Max - Mini 外部威胁(将来)Threats

TOWS方法发展自己的战略

远大目标: 内部优势(Strengths)

外部机会:(Opportune: ties) SO:Max - Max

外部威胁(将来) ST:Max - Mini WT:Mini - Mini 内部劣势(Weehnesses) WO:Mini - Max WT:Mini - Mini

辅助材料(一)

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

3.放开价格的药品目录(第一批)

4.化学药品作价办法

5.中成药作价办法

6.生物制品作价办法

7.生化药品作价办法

8.医药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作价办法

9.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0.四委部局关于药品价格整必的工作安排

附: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

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

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

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

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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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务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

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目录.

第六条 国家已胆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

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第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

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务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

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 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为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

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

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二)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

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的进

销差率,综合管理费率和批零 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进口药品价格应本着下列原则安排.

(一)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 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

进销差率安排.

(二0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 执行国产药品

的进销差率.

(三)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

的,执行国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 其价格按低于国产同类药品价格的原则安排.

(四)非口岸地组织进口的药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凡国家有价格的均执行国家定价,国

家未定价的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凡获得国家级”卫药试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其出厂价格

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报国务院和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价格按作价办法规定

的差价率作价.

新药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医院自制药品要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成本,本着保本的原则

制定价格.具体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保健药品价格的制定,要质价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厂价格的单位产品销

售利润一般控制在20%以内.个别投资大,疗效好,利润率确需突破规定的,生产企业须

报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化学药品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

作价.

第十三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医院自制药品,中成药,中药材及饮片等各类

药品的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所有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作价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医药管理部门及药品经营者在制定与调整药品价

格时,都要严格按照药品定价和调价程序办理.

(一)列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目录的药品价格,需要制定,调整时,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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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向价格管理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

定,调价报告,并按要求附财务报表,成本核算表及市场供求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实行提价申报的药品价格,企业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

向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审批部门自收文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企业可按

申报价格执行.

(三)实行调价备案的药品价格,企业须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于调价十五日前报价

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每半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的药品价格资料,每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的药品价格资料,每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药品价

格资料;

(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 ,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三)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和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制定或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的;

(二)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药品提价申报或调价及新药试销价格备案制度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的;

(五)超过规定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或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加价倒卖药品的;

(六)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

(九)进行价格歧视,实行区内外两种价格的;

(十)高抬虚定价格进行回扣的;

(十一)未经批准,自行制定国家管理的药品中的新剂型新规格品价格的.

(十二)其它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

1.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

2.放开价格的药品目录(第一批)

3.化学药品作价办法

4.中成药作价办法

5.生物制品作价办法

6.生化药品作价办法

7.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作价办法

附3:

化学药品作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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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药品定价者的作价行为,根据<药品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作价办法.

一出厂价格

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格=出厂价 (1+增值税率)

其中:

(一0药品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

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核定.

期间费用以是平均水平为基础核定.

(二)带异型包装的药品,其包装费不得计人价内.

(三)销售利润率最高为:

1.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的,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原料药类不

限,二类为40%,三类为25%,四类为15%;制剂药一类为35%,二类为25%,三类为18%,

四,五类为125;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为12%,

制剂为8%.

2.凡达不到 GMP生产标准的产品,在上述种类药品利润率的基础上分别减少3%.

3.出口产品价格不受以上利润率限制.

二批发价格

经营企业要按财务有关制度核算企业的经营费用,按规定的进销差率顺加作价.

(一)原料药供应价格作价公式为:

原料药供应价格=含税和价格 (1+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实际运杂费

医药物资经营企业垫付资金,经仓周转的,综合经营管理取高不超过8%;垫付资金,但

不经仓库周转的,最高不超过5%;不垫付资金,不经仓周转,代制剂组织原料药,只能收

取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1%.

(二)批发价格不分产,销区作价公式一律为:

批发价格=出厂价格 (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格=批发价格 (1+增值税率)

1.批发环节进销差率,区别药品不同情况实行差别进销差率.针剂最高为20%,片剂为

19%;

2.经营企业之间的调拨业务,在不高于批发价内协商作价.

3.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两道以上批发环节调进的药品,批发价在进价基础上适当加

地区差价制定.

三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价格=含税批发价格 (1+批零差率)

(一)批零差率区别药品不同情况实行差别批零差率,最高为15%.

(二)医药药房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

四.进口药品价格

进口药品价格计算公式为:

口地平衡价=到岸价 (1+关税率) (1+增值税率) (1+各种手续费率)

含税批发价格=口岸地平衡价 (1+进销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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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价格=含税发价 (1+批零差率)

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区别进口药品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 最高分别显;针剂20%,片剂19%和15%.

经营企业内部的调业务,在批发价内协商作价.

五.具体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差别差率,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地区差价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六.同一销区因进货渠道不同,同种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由当地物价部门组织协调平衡,必要时由上级物价部门进行平衡;当省际间同种药品价格相差悬殊时,由国家计委组织衔接平衡.

附4 :

中成药作价办法

为规范药品定价者的作价行为,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中成药的出厂价格原则上实行税价分离,但考虑到销售对象不同,亦可执行价税合一的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实行价税合一.

出厂价格计算公式:

无税出厂价格=(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格=无税出厂价格 (1+增值税率)

其中:

(一)生产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核算药品成本,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投料.

期间费用以企业上年平均水平为基础进行核定.

(二)异型包装的药品, 其包装费不得计入价内.

(三)销售利润率最高为:

1.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的,列入分类 管理范围的中成药,一类药不限,二类药品为40%,三类药品为25%,四类药品为15%,五类药品为12%. 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中成药为12%.

没有试生产期的新药,是否需要制定试销价格,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试销价格一般为二年.

2.达不到 GMP标准的中成药,在上述利润率的基础上减少3%.

3.出口产品,旅游产品价格不受以上利润率限制.

二.批发价格

经营企业要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企业的经营费用,按规定的进销差顺加作价. 批发价格不分产销区,计算公式一律为:

批发价格=出厂价格 (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格=批发价格 (1+增值税率)

(一)进销差,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进销差率最高为225.

(二)经营企业之间的调业务,在批发价内协商作价.

(三)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两道以上批发环节调进的药品,批发价格在进价基础上适当加地区差价.药洒糖浆类不加地区差价,加实际合理运杂费.

三.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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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 (1+批零售率)

(一)批零差率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15%.

(二)医院药房按实际进价加批零差率作价.

四.进口中成药价格

为家价格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按进口化学药品作价原则进行平衡.并制定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进口药品计算公式为:

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 (1+关税率) (1+增值税率) (1+各种手续费率)

含税批发价格=口岸地平衡价 (1+进销差率)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 (1+批零差率) (1+增值税率)

(一)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分别为20%,15%,并区别药品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

(二)经营企业之间的调拨业务,在批发价内协商作价.

五.具体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差别差率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地区差价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六.同一销区因进货渠道不同,同种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由当地物价部门组织协调平衡.必要时由上级物价部门进行平衡,当省际间同种药品价格相差悬殊时,由国家计委组织平衡.

附5:

生物制品作价办法

生物制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涉及到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酶工程,生化工程技术和生物环境工程等高科技领域..是防病治病不可缺少的基本药物,是国家计划免疫的重要药品.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生物制品的特殊性,制定本作价办法.

一.出厂价格

出厂价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格=出厂价格 (1+增值税率)

其中:

(一)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核算药品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

(二)期间费用以企业上一年平均水平为基础进行核定.

(三)销售利润率最高为:

1.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的,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生物制品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为30%,四类为20%;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生物制品为20%.

2.凡达不到GMP生产标准的产品,在上述利润率的基础上减少3%.

二.批发价格

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规定的进销差率顺加作价.

(一)批发价格不分产,销区作价公式一律为:

批发价格=出厂价格 (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格=批发价格 (1+增值税率)

进销差率,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进销差率,最高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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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企业间的调拨业务,在批发价内协商作价.国家统一发放和接种免费供应的预防制品,防疫部门只能在出厂价基础上收取国家规定的注射费,其他预防制品,其省内供应价本着有利于基层开展工作和推广使用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价内协商作价.

(三)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两道以上流通环节调进的药品,批发价格在进价基础上适当加地区差价制定.地区差价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国家统一发放的计免制品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运费由需方负担

三.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基础上顺加批零差率作价.

(一)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 (1+批零差率)

批零差率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批零差率,最高为15%

(二)医院药房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

四.进口生物制品价格

计算公式为:

批发价格=到岸价 (1+关税率) (1+增值税率) (1+各种手续费率)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 (1+批零差率)

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按进口药品价值的大小实行差别差率,最高分别为22%和15%. 经营企业内部的调拨业务,在批发价内协商作价;各级防疫部门统一发放的进口药品结算价,在零售价内协商作价.

五.实行机采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料血浆在中央指导下由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六.生物制品的新产品,在中试期间用于临床或现场观察的制品,企业可与协作单位洽商,收取适当的制造成本费,医院不加价.

七.具体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差别差率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分别制定.

.八.同 一销地因进货渠道不同,同种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由当地物价部门组织价格平衡.必要时由上级物价部门进行平衡;;当省妹间同种药品价格相差悬殊,影响市场平等竞争企业正常销售时,由国家计委组织衔接平衡.

附6:

生化药品作价办法

生化药品是指从生物体分离,纯化以及用化学合成或现代生物技术制得的药品,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生化药品的特点,制定本作价办法.

一.出厂价格

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格=出厂价格 (1+增值税率)

其中:

(一)药品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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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费用以企业上年平均水平为基础核定.

(二)凡使用与保护药品质量无关的包物,其包装费不得计入价内.

(三)销售利润率最高为:

1.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 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原料药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为25%,四,五类为15%,制剂药一类为35%,二类为25%,三类为20%,四类为155,五类为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为12%,制剂为8%.

2.凡没有达到GMP生产标准的产品,在上述利润率基础上减少3%.

3.出口产品不受以上限制.

二.批发价格

经营企业要按财务有关制度核算企业的经营费用,按规定的进销差率顺加作价.

(一)原料药供应价格作价公式为:

原料药供应价格=含税出厂价格 (1+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实际运杂费

医药物资经营企业垫付资金,经仓周转的,综合经营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8%;垫付资金,但不经仓库周转的,最高不超过5%;不垫付资金,不经仓周转,代制剂厂组织原料药,只能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1%.

(二)批发价格不分产,销区作价公式一律为:

批发价格=出厂价格 (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格=批发价格 (1+增值税率)

1.批发环节进销差率,区别药品不同情况实行差别率,针剂最高为22%,片剂为21%;

2.经营企业之间的调拨业务,在不高于批发价内协商作价;

3.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两道以上流通环节调进的药品,批发价在进价基础上适当加地区差价制定.地区差价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三.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 (1+批零差率)

(一)批零差率区别药品不同情况实行差别批零差率,最高为15%.

(二)医院药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

四.进口药品价格

进口药品价格计算公式为:

口岸平衡价格=到岸价 (1+关税率) (1+增值税率),最高分别为:针剂20%,片剂为19%和15%.

经营企业内部的调拨业务,在 发价内协商作价.

五.具体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差别差率,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分别制定.

六 .同一销区因进货渠道不同,同种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由当地物价部门组织价格平衡.必要时,由上级物价部门进行平衡;当省际间同种药品价格相差悬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企业正常销售时,由国家计委组织衔接平衡.

附7:

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作价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根据<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作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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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范围

制定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中的药物制剂,医院自配制剂必须坚持为医疗和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自用的原则,不得进入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做广告吸引消费者.

二.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权限

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同国家管理,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所有医疗单位(不论地方还是军队,不分隶属关系)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按其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具体作价办法核定的具体作价办法核报省级物价部门审批.

三.医疗单位自 的药物制剂,制定价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剂生产条件必须达到GMP生产标准;

(二)必须具有获取卫生部门鉴定合格并获取批准文号.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核批价格.

四.制定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制剂规范所收载的品种,执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一价格,其他制剂品种包括本院协定处方,经验处方及研究的新制剂,实行一方一报,批次作价.

五.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委托加工出厂价) (1+5%)

成本项目: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燃动费,水电费,药品检验试剂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等,实核算,计算损耗,中药最高不得超过20%,西药最高不过5%;固定资产折旧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折旧.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特点,依据本作价办法规定的原则意见和计算制定具体的作价办法,并抄报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附: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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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

(一)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出厂价格的作价公式为:

无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 (1+增值税率)

1.药品生产企业期间费用和广告费的计算.期间费用以上年企业实际当生的期间费用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核定.期间费用中发生的广告费(包括推销费,宣传费等)的比重不得超过定价成本的10%.超过部分在核定价格时不予考虑.

2.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率.考虑到目前多数企业尚未达到GMP标准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中关于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规定,从1997年起分步实施.即1997年降低1个百分点,1998年降低2个百分点,1999年降低3个百分点.

(二)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均应以实际出厂价(或进货价)为基础顺加作价.公式为:

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 (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 (1+增值税率)

药品批发企业制定批发价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药品批发企业凡从工厂直接进货的,必须以实际出厂价格加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凡从批发企业进货的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各环节进差率之和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从工厂到发之间最大进销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批发价格.

(三)各类药品零售价格,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均需在购进药品的实际批发价格基础上,由药品零售单位(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房等)顺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 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 (1+批零差率)

零售单位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3)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只能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四)各类进口药品,需在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顺加进销差率制定批发价,在实际批发价基础上顺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作价公式为:

无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 (1+关税率) [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

含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 (1+关税率) (1+增值税率) [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

无税批发价=无税口岸地平衡价 (1+进销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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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 (1+增值税率)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 (1+批零差率)

进口环节经营管理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1)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适当从高安排.(2)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适当安排.(3)国内已有生产且能够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品种,进口成本低盂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从低安排;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按国内出厂价格安排.

(五)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国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药品,在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三.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建立分品种的药品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有关药价的查询.

(二)为避免按实际进价加差率作价出现价格频繁变动,对因进货时间,进货渠道变化而出现的同一品种进价不同的药品,要定期实行综合作价.即按照从不同渠道购进药品的数量,价格计算出综合平均实际进货价,以此为基础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在执行综合零售价格期间,购进同一品种的药品发生价格变动时,按实际购进价格与上期综合平均实际进价的价差,乘以新购进药品在执行综合价期间的销售数量计算出”虚盈”或”虚亏”的金额,计入该品种的帐户,在计算下一期综合平均价时予以冲抵.综合作价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在没有实行综合作价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在同一时间,同一种药品不得出现两种以上价格.

(三)医疗机构因按实际进价作价减少的收入,在正常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设立诊疗费和提高医疗服务遇标准予以适当弥补,并与新的作价办法同步实施.

四.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所收载的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其余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作价办法,医疗单位按照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并报地,市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发生的工资性费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药物制剂的成本利润率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的控制在5%以内;医疗单位按作价办法定价的可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规定.

五.关于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

在国家现行允许进口的药品中,对于使用量大,使用面广,价值高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衔接后,制定口岸地平衡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口药品价值高的要实行低差率.国家统一平衡衔接外的进口药品,委托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地平衡价,同时抄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凡未经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的进口药品,进口企业不得向国内其他企业(单位)调拨销售,各经营单位不得作价销售.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制定的进口药品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批发企业之间的调拨,只能在批发价格内协商作价,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从本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在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从异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价格的基础上加异地到本地的合理运杂费和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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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差别差率

为防止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者盲目追求药品销售差额,多销高价药,加重社会负担,按药品的价值高低,先在零售环节选择少数品种试行差别差率.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低的药品实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高的药品实行低差率.具体办法同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关于新药价格的制定

凡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按其老药(化学名)价格分管权限核定价格.

八.关于保健药品的作价

保健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凡属于含化学药品成分的保健品执行化学药品作价办法;凡属于含中药成分的保健药品执行中成药作价办法.

九.关于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

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药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实际价格等情况,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经营进口药品的进口企业,要将进口药品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把应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格的药品情况审核后,提出平衡价格的意见,一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药品价格目录和价格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国家计委通过<物价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级价格目录管理的药品(包括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品种及价格变动情况.<物价公报>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要作为各级价格检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关于印发药品价格整改的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发员会),卫生厅,(局),医药局(总公司),中医药局,内贸部,总后卫生部: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发出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配套文件,推进药品价格的改革,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现将<关于药品价格整改的工作安排>印发经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积极开展工作. 关于药品价格整改的工作安排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深化药品价格改革,整顿药品价格秩序的精神,现将落实<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 学习准备阶段(96年12月至97年3月)

(一) 组织落实.为加强对药品价格整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 家中医药管理,内贸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药品 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负责如集和主持日常事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物价部门召集的并有卫生,医药,商业商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药品价格整改领导小组.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层层抓落实.

(二)学习贯彻.各地要抓紧学习贯彻国力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演化药品价格改革的批示精神,及时转发国家计时转发国家计委<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和放开价格的药品目录.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省管价格的药品目录.各地要组织各级物价干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学习文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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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吃透精神.直接负责药价的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规定,严格规定核定价格.

(三)调查摸底.各地要抓紧对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的生产,经营,价格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报告国家计委,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内贸部.具体事宜由国家计委另部署.

(四)培训干部.为使各级物价干部和各企业,各医疗单位的物价人员都能做到人人明白<办法>的各条规定,人人都能掌握并按各类药品作价办法进行操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物价和各企业,各医疗单位的物价人员进行培训

二整改阶段(97年3月至6月)

(一)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以动员部署全面开展审查药品价格和自查自纠为内容的电话会议.

(二) 全面审价.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各类药品的作价办法的规定,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进行审.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所管药品进行审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负责按照药品作价办法对本单位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全面进行对照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价格要及时纠正.

各地在执行<办法>过程中,改进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作价办法,要与相应服务收费标准,增设诊疗费同步实施.

(三) 完善制度.在全面审价的基础上,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章制度,如物价台帐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报送药品价格资料制度,价格信息制度,审价制度等.

(四) 重点指导.国家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审价和检查复核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工作的经验.

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审价小组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三资企业乡镇 企业要重点给以指导复核.指导复核面不得低于30%.

(五)各地阶段性总结于五月底前报告国家计委.

三检查验收阶段(97年6月至11月)

在企业,单位自查和物价部门审价的基础上,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内贸部,组织对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一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负责实施.必要时,开展省际间的交叉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价格法规用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予以严肃处理,对性质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件要贪污从严惩处.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将检查总结上报国家计委.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5h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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