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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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需满足的条件

2010-4-13 11:48 国家外汇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开发类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

除了需要满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条件外,开发类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缴付;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含)以上;

(四)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如果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汇综复[2007]118号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0-08-06 15:05:3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92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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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汇综复[2007]118号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7]118号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房地产, 外商投资, 外债, 登记

发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机关代字: 汇综复

年份: 2007

文号: 118

汇综复[2007]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就外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的有关问题向外汇局总局请示,外汇局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2007年6月1日(含)以后增资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未使用完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若该企业增资后的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的投注差,则其借用外债的总规模应不得超过其增资后的投注差。

(二)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和仓储企业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上述企业不纳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所规定的备案范围,外汇局可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办理外汇管理相关业务。

上述企业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结汇资金。如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外汇局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

汇综发[2007]130号

2007年7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5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的要求,现将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下同)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括新设和增资,下同),各分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手续。

二、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各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的时间,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后将定期在网上服务平台公布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名单,供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检索,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55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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