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更新时间:2023-06-09 23:3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三)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 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 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五) 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六) 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七) 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一) 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 管委会确定的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交住房公积金金额乘以规定倍数的金额;
(三) 购房款总额扣除首付的金额。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款总额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 最长25年;
(二) 贷款人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
(三) 担保人期限加但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抵押,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可授权受托银行或为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机构履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应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保证期限至借款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售房单位应负责将借款人所购
房产的合同、协议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送交受托银行抵押保管。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或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2、 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3、 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首期付款单据;
4、 个人信用报告;
5、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需要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提供本条第1、2、4、5项要求的材料。
(二) 银行初审。受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后,由受托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三) 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对银行送审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 办理抵押登记。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五) 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送来的借款合同、抵
押登记证明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六) 银行放款。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按月归还贷款本息。逾期的,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从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中任选其中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在还款期限内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收到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应按约定时间将其转入管理中心账户。
第十八条 贷款偿还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物处置后,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高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清偿;采取保证方式的,管理中心可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
(二)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赠与、改建或重复抵押造成抵押权丧失的;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保证人担保能力降低,从而影响贷款按月还本付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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