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新
更新时间:2024-06-01 17: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国际结算
第一章 国际结算导论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 汇款 第四章 托收 第五章 信用证
第六章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 第八章 国际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
第一章 国际结算导论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1、概念
由银行办理的货币跨国收付业务。
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结算与清算:
广义的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贷存放所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即货币的真实收付。狭义的结算专指商业银行代客户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清算:广义的清算是指交易双方进行债权债务的交换,计算出应收应付差额的过程,属于结算前的准备工作,俗称算账和轧差。狭义的清算专指银行同业间在为彼此的客户服务中,致使银行同业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关系时要轧出商业银行的应收应付差额。
二、国际结算的分类
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1、 贸易结算:
(1)有形贸易结算:指有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
(2)记账贸易结算:它是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 (3)因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货物贸易的结算:如国际直接投资与企业跨国经营;买方信贷(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以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中,由出口方银行直接贷给进口商的,出口方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提供担保;如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贷给进口商或使用单位的,则进口方银行要负责向出口方银行清偿贷款)。
(4)综合经济交易中的商品贸易结算:既包含商品贸易又包含非商品贸易。如国际承包工程,三来一补贸易,交钥匙工程等,除了可以用货币清偿债权债务外,还可以融资款项及抵补、返销、互购、回购产品等方式结算。
2、 非贸易国际结算:
(1)无形贸易结算:保险、运输、通信旅游等劳务活动的收入与支出;资本借贷或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产生的利息、股息、利润等的收入与支出;广告费、专利费、银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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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费等其他劳务收支。
(2)金融交易类结算:金融资产买卖的结算,如外汇买卖,证券、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工具的买卖。
(3)国际间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发生在政府及民间的各种援助、捐助、赠款一级各种资金调拨行为。
(4)银行提供的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服务于结算:合同双方之外还需要第三方为交易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资信调查服务、催收追帐服务、融资服务、规避各种金融风险服务等。
(5)其他非贸易结算业务:国际间非商品经济活动引起的资金跨国流动,产生了各类非贸易结算业务。如外币兑换业务、侨汇业务、信用卡及旅行支票业务、托收境外财产业务等。
三、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
1、代表货物和资金转移的工具:票据
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被称为国际结算的基石,是国际结算研究的第一个对象。 2、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方式:结算方式 传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
其他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福费廷。 我们以信用证内容为主。 3、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单据:发票、保险单、运输单、装箱单、提单、有关的证明等。 4、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划拨清算。
跨国支付系统:全球银行间通讯系SWIFT,欧洲的跨国零售支付系统,英国的CHAPS系统,美国的CHIPS系统。 四、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
1、产生
国际结算的早期形式—与个别、局部的国际商品贸易相适应—非常原始,即通过输送贵金属(黄金和白银)办理结算。
2、演变
现金结算阶段
非现金结算阶段 (交货付款 凭单付款)
1、现金结算阶段——直接运送贵金属,存在的问题:风险贴水+清点费用+识别费用 。 2、非现金结算阶段——票据 单据 银行 ? “字据”替代现金 ,“字据”发展为票据
? 商业、航运业、保险业相继独立 提单、保单随之出现(可以转让)
结算方式由交货付款变为凭单付款 单据多样化(基本单据+附属单据)
? 银行信用加入(保证+融通)国际结算与国际信贷相结合 印鉴密押系统+银行帐户网
络。
3、趋势——无纸化(EDI)
? 国际结算业务特点:单据+资金+环节 ? EDI特点:准确+及时+低成本 ? SWIFT系统和CHIP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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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CHIPS(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美元收付 五、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1、按照国际惯进行国际结算:
常用的有:《INCOTERMS 2000》、《UCP600》、《URC522》、《ISP98》。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具备三个条件它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它对国际间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受限制;该货币国的管理当局不采用或不实行多种汇率制度或差别汇率制度。
3、实行“推定交货”的原则。
4、 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角色。它在货币和商品的让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偿付和诞生,它首先是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债券。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应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权利和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
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作为某人对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狭义的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书面凭证。通常国际结算中所称票据均指狭义的票据。主要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也是本章的主要内容。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的工具,能够代替货币使用,是因为它具有下述一些特征: 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无因性(Non causative Nature)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流通性(Negotiability) 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应注意:由于各国票据法均明确规定各种票据的使用期限,因此票据对货币的替代,仅限于信用、流通、结算、融资等功能,而不能代替货币起长期储存价值的作用。 三、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信用功能 4、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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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1、西方票据法:英美法系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欧洲大陆法系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
2、统一票据法:《海牙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3、中国的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节 汇 票
一、 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或个呢局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名命令。
注意:汇票是出票人发出的书面命令;汇票的汇款命令是无条件的; 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及对其掌握要求
1、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重要项目
4、付款时间:即期、定期(远期)、将来日期(板期)、延期 。 5、一定金额的货币
6、付款人名称及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来人抬头 8、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成套汇票,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汇票;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即预备付款人;付款地点;担当付款行,即付款人开户银行;利息与利率;用其他货币付款 ;提示期限;免作退票通知或放弃拒绝证书;无追索权 。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出票人: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后,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
2、付款人 :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外付款的人。他不是必然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3、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
(二)其他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过)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的责任。经过保证后票据可接受性大。 五、汇票的种类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商业汇票是由企业、公司、个人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和银行。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2、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主要是针对商业汇票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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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付款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5、根据汇票的基本关系人不同,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6、其他分类标准: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国内汇票好国外汇票。 六、贴现
贴现是在远期汇票已被承兑但尚未到付款日期,按照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扣除一定的利息后,提前垫付给支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是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签发的,保证于检票时或定期或在刻意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
与汇票的要项相比少了一个重要内容:付款人。 三、本票的特点
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本票不必办理承兑;本票只有一张。 四、本票的种类
1、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制票人为商号、工商企业,适用范围不广。银行本票多为即期的银行本票 ,一上柜面即能取现。它的发行一定意义上会增加货币投放量,因此各国对它的发行有限制。
2、国际小额本票(一般了解)
适用范围狭窄。它大都是设在美元货币清算中心的美国银行作为制票行,以美元定值的小额本票。
3、旅行支票
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来看,它带有本票的性质。它不指定付款人、地点,由大银行、大旅行社发售的支付凭证,有固定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银行存款客户向其存款银行开立的,授权该银行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五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及地点,出票人名称及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写明“即期”字样,一定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支票的特点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支票为见票即付。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
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四、支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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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记名支票与记名支票
2、不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一般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
在支票正面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称为划线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帐,不允许兑现。非划线支票则反之。划线支票增加了安全性。若万一被冒领,由于此款是代收行为他收帐,易查踪迹。
普通划线支票是可找任何一家帐户行转帐处理;而特别划线支票是须由划线内指定行代收,即只能通过线内指定行转帐。划线是其它票据流通中所没有的 ,非划线支票可通过划线或加注行名成为普通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这种变化是不可逆转的。
3、 保付支票
为了增加支票的接受性,由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其他债务人一概免责;
4、 银行支票 5、 支票卡
五、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 (一)、相同点:
1.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
2.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 3.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 (二)、不同点:
1.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 2.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
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
3.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4.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
5.汇票、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所以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6.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 7.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本票则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
8.支票和本票因过期而未能提示或未作拒绝证书,则其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无追索权;而汇票的持票人对其前手甚至出票人均丧失追索权;
9.支票有保付制度,而没有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制度;而汇票则有。本票只有保证和参加付款,没有承兑和参加承兑制度; 10.支票和本票的背书人只负追索时偿还义务;而汇票的背书人还需担保付款人承兑或付款; 11.支票有划线制度;而汇票(即期银行汇票除外)和本票均无; 12.本票、汇票可以在贴现市场上贴现;支票则不能; 13.支票可以止付;而汇票承兑后,付款是不可撤销的;
第五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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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票据从开立到正当付款二注销,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我们将这些步骤称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时围绕票据发生的,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六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它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等行为。 二、出票,主票据行为:
1、制票并签字 ;2、交付 三、背书
1、概念: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通过背书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了受让人。 该行为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二是交付。
2、种类(空白背书、记名背书、限制背书) 四、提示
1、概念: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2、形式:提示付款、提示承兑 五、承兑
1、概念: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加上“Accepted”字样,表明他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一种票据行为。
2、意义:重新界定了汇票的主债务人、使经承兑的汇票具有贴现融资的可能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明确了付款的确切时间。
3、具体做法:受票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写上“承兑”字样,签上本人姓名,加具具体承兑日期,以此确认责任,表明到时一定付款不误。 六、付款
付款是指在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票款的行为。付款时票据流通过程的终结,是票据债权债务的最终清偿。 七、保证
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 八、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支票中的保付相当于汇票中的承兑,都是付款人表明支付票款意愿的行为,经保付后的支票,付款银行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九、拒付
拒付又叫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获得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一种情形是持票人到期不获承兑或付款。另一种情形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或终止业务活动。 十、追索
1、概念: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第三章 汇款 第一节 汇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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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汇”与“逆汇” 1.顺汇
所谓“顺汇”,系指结算工具的流向与汇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作为债务方的买方主动将进口货款通过汇款方式汇付给作为债权人的卖方的一种方法。“逆汇”则相反,是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呈相反方向。前者称之为“汇付法”,后者称“出票法”。 “顺汇”,也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因之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同,故称之为顺汇。国际结算中的汇款方式属于顺汇。
付款人 合同 收款人 进口方银行甲 出口方银行乙 注:虚线代表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实线表示资金的流向。 2.逆汇
逆汇,也称出票法,是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因此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资金的流向相反,故称之为逆汇。国际结算中的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逆汇。
付款人 合同 收款人 进口方银行甲 出口方银行乙 二、汇款的概念与性质
汇款又称汇付,是银行(汇出行)应汇出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款项通过国外银行或代理行(汇入行)交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由于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方向,所以汇款属于顺汇性质。 三、汇款的当事人
1. 汇款人:是委托汇出行将汇款项交收款人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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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3. 汇入行或解付行 :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4. 收款人或受益人:是接到汇入行通知后收取汇款金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中的
卖方。
四、汇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2.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关系 3.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的关系;4.收款人与汇入行之间的关系
资金转移 汇款人 债权债务 委托关系 代理关系 汇出行 委托关系
汇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汇款的种类与流程
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一、电汇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的加押电报或电信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的金额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资金 汇款人 (债务人) 收款人 (债权人) 汇入行 账户往来 收款人 (1) (2) (3) (4) (5) (6) 汇出行 汇入行
注:(1)汇款人填写电汇申请书,交款付费;(2)电汇回执;(3)加押电报/电传/SW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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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文;(4)核对无误后制作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5)收款人收据;(6)汇入行记汇出行帐户,取出头寸解付收款人;(7)付讫借记报单. 二、信汇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业务的程序与电汇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航空邮寄至汇入行,委托其解付。 三、票汇
1.票汇的概念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2.票汇的特点
(1)票汇取款灵活。
(2)票汇中的汇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
(3)票汇是由汇款人自己将汇票寄给收款人或自己携带出国,并根据收款人的方便,在有效期内随时到银行取款;而信汇,电汇是由汇出行通过电讯或邮寄将汇款委托书交汇入行的。
(4)票汇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是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自取;而信汇,电汇都是汇入行通知收款人来领取汇款。
3.中心汇票
在银行汇票业务中汇出行开立的即期汇票若付款人是汇票上所用货币结算中心的银行,则该汇票称为中心汇票,该票汇业务也称中心汇票业务。中心汇票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3) 收款人
汇款人
(购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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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托收行
(5)
(6) (7) 汇出行 付款行 出票行 中心账户行 注:(1)汇款人(购票人)交款付费;(2)付给中心汇票;(3)寄送中心汇票;(4)送交托收行托收票款;(5)提示汇款;(6)支付票款;(7)借记报单;(8)收到票款、
四、三种汇款方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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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电汇 信汇 票汇 支付工具 电报·电传·SWIFT 银行即期汇票 核查方式 秘审证实 签字证实 特点 汇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较高 费用最省·汇款所许时间长 取款灵活·可替代现金流通·程序简便 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签字证实 1.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票汇与短会·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需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担负电报费用,所以通常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信汇·票汇都不需要发电,以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第三节 汇款头寸调拨与退汇
一、汇款人头寸调拨
汇款头寸偿付指汇出行办理汇出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俗称拨头寸。汇款偿付必须通过代理行之间的资金来往而实现,是通过账户的划拨来完成的,成为银行划拨。
1.主动贷记 2.授权贷记
3.共同账户行转账 4.各自账户行转 二、退汇
1.收款人退汇 2.汇款人退汇 3.汇入行退汇
第四节 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预付贷款
(一)预付贷款的含义
它是指买方先将贷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卖方收到贷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此方式对进口商来说是预付贷款;对出口商来说则是预收贷款;对银行来说预付贷款属于会出款项,预售贷款属于汇入款项。
在国际贸易中,处理汇入款项业务的银行,向出口商结汇后,出口商才将货物运出,所以此种结算方式又叫“先结后出”。 (二)预付贷款特点
1.预付贷款对出口商有利: 表现在:(1)货物未发出,已收到一笔贷款,等同于得到无息贷款。(2)收款后再发货,降低了货物出售风险,如果进口商毁约,出口商可没收预付款。(3)出口商可以充分利用预付贷款,甚至可以再收到贷款后,再将货物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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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付贷款对进口商不利: 表现在:(1)未收到货物,以先垫付了款项,将来如果不能收到或不能与其收到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2)货物到手前付出贷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及利息损失。
(三)预付贷款的适用范围
预付贷款的适用范围是:(1)出口商的商品时进口国市场上的抢手货,进口商需求迫切以取得高额利润,因此不惜预付贷款的。(2)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资信状况,进口商愿意预付贷款购入货物。(3)卖方货物旺销,出口商与进口商初次成交,卖方对买方资信不甚了解,顾虑买方收货后不按合约履行付款义务,为了收汇安全,卖方提出预付贷款作为发货的前提条件。
(四)进口商防范预付贷款风险的措施
进口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减少预付贷款的风险,一般要通过银行与出口商达成解付款项的条件协议,常称为“解付条件”。它由进口商在汇出汇款时提出,由解付行在解付时执行。
二、货到付款
(一)货代付款的含义
它是指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此方式实际上属于赊账交易或延期付款结算。
(二)货到付款的特点
1. 货到付款对买方有利 表现在:(1)买方不承担资金风险。因为如果货未到或者货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买方可以不付款,因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方占据主动地位。(2)由于买方常在收到货物一段时间后付款,无形中占用了卖方资金。
2.货到付款使卖方承担风险
货到付款使卖方承担风险,表现在:(1)卖方先发货,必然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2)由于贷款常常不能及时和收回,卖方资金被占用,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货到付款这种方式尽管对出口商不利,但在贸易实务中仍然被广泛应用,一个原因是大多数出口商品是买方市场,竞争激烈;另一个原因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用集团采购模式,进口量巨大,动用上亿美元,对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如沃尔玛等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1.售定是指买卖双方成交条件已经谈妥并已经签订成交合同,同时确定了货价和付款时间,一般是货到即付款或货到后若干天付款,有进口商用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
2.寄售:是由出口商先将货物运到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贷款扣除佣金后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
第四章 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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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只是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通俗地讲,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果味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是仅此用于信用证证结算方式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指在托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通常也称为出票人。 2.托收行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在托业务中,托收行一般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行指接托收行的委托代向债权人收款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一般是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付款人只会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是银行向其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 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买卖交易中,分别为出商和进口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二)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1.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必须履行的责任:
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必须是明确的;及时指示;负担费用。 2.托收行的责任:
(1)执行委托人的指示
(2)对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合不负责任。 (3)负担过失的责任。
(三)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他必须严格按照作为委托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办事。因此代收行的基本责任与前述托收行的责任大致相同,并负有一些特殊责任。 (四)代收行预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代收行应否付款,完全根源他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义务而决定,即以委托人提供的单据足以证明委托人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
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如图:
付款人 委托人 买卖关系
1.托收申请书及汇票 委托代理关系 3.提示汇票 4.付款
2.托收指示及汇票
托收行 代收行
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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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收的特点
(1)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
(2)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 (3)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即出票法。
(4)就跟单托收这项业务而言,银行的作用仅是委托代理和接受委托代理。
第二节 托收的种类和流程 一、
光票托收
光票是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常见的光票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贸易商的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有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贷款,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者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光票托收还包括许多委托行不能立即解付或因各种原因不能立即付款的各类票据。
光票三要素:日期、金额、印鉴
三个基本关系人:出票人、付款人、受益人 出票人 (1) (1)
受益人 付款人
(4) (5) (7) (2) (3)
委托人 代收行 (6) 注:(1)出票人签发以受益人为收款人的票据,同时向付款人拨交头寸;(2)受益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并提交光票委托银行收款;(3)委托行缮制托收委托书并将光票寄交代收行;(4)提示光票;(5)付款人付款或拒付;(6)代收行发出贷记通知书会退票;(7)受托行付款或退票。
二、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随附货运单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联通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但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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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因此,托收申请书中应列明必要的详尽内容。
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指示,跟随单汇票一期寄交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托收只是中需加列贷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指示即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代收行应提示进口上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果是承兑交单,等到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
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秉持单据像承运人提货。而待收行讲收的款项收入托收行账户并通知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首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至此,跟单托收业务完成,其结算程序如图所示:
资金 付款人 委托人 (进口商) (出口商) (1)货物 (9)货物 轮船公司 (2)提单 (8)提单 (7)(6) (11)(4) (3) D/P
付 回 托 交付 提 收 单款 示 申 或 跟 请 D/A 单 书 到承 汇 、 期兑 票 跟 付交 单 款单 汇 后 款 执 票 (5)托收委托书、跟单汇票 代行收 托收行 (10)收讫贷记通知书
(一) 交单条件
国际上通行的交单条件有两种,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简称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
在实际工作中,付款交单又分两种:一种是即期付款交单,英语D/P at sight,即当跟单汇票寄达进口方所在国的代收行后,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后者审单无误后即付款赎单,货款与货运单据随之易手,此项托收业务即告完成。
还有一种是远期付款交单,英文的表述为D/P…days after sight或 D/P…months a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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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ht,意为按这种交单条件,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后者无需了立即付款,而只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做出汇票付款到期日保证付款的承诺。但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较少运用。
2.承兑交单: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3.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的比较:
在付款交单方式下,只有在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得到货运单据。对于进出口双方而言,是一方交款,另一方交单。可见,这种交单条件给出口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方先行拿到了单据提取了货物,然后待汇票承兑到期付款之日在履行付款责任。这种交单条件无疑对进口方十分有利,也是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了一定的商业信用。所以,这种交单条件对出口方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
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的比较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名称 汇票 是否承兑 交单条件 风险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即期汇票,也可不要 不需要 付款赎单 商业信用,可以控制物权,出口商面临一定风险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必须要有远期汇票 必须承兑 承兑赎单 商业信用,无法控制物权,有可能钱货两空 第三节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 跟单托收的风险
托收这种方式,不论交单条件是D/P还是D/A,总是出口方发货在先收取货款在后。出口方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仅是委托和接受委托,代理和接受代理的关系。因此,出口货款能否收妥,何时收妥,收多收寡,两家银行概不负责。出口方唯一依靠的进口方的信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是提供任何信用担保。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的过程中不保证付款人(进口商)一定付款,对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也不负责,即使有的银行按“单同一致”的原则来审核单据,也仅仅是出于对委托人(出口方收款人)的“善意”和额外服务,若单据与合同不一致,托收行仅是提请委托人注意“单同不一致”的情况,是否要修改由委托人自行作出决定,银行对此没有强制性。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遇到进口方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况,除非征的银行的同意,否则银行无照管货物职责。因而,跟单托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对出口方收款人有较大的风险,对进口方付款人也有一定的风险。 (一)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
(1) 进口方付款人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
(2) 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
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
(3) 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进口方
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
(4) 进口方付款人进口所在地国家限制或“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凭进口许可证或类
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在货到目的地是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或在外汇管制的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未能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按时付款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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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付,出口方收款
人虽然可以凭进口商承兑的汇票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打一个跨国的“官司”,费钱、费时又费力,有时收汇的款项还抵不上聘请律师的费用,或在此时进口方付款人已经破产、倒闭,最终可能仍然“钱货两空”,甚至倒贴各种费用。
(二) 进口方付款人的风险
(1) 在按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
物与合同不符
(2) 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处取得单据,而自己却承
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 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由于跟单托收有利于进口方付款人、不利于出口方收款人的显著特点,因此,跟单托收的风险主要是指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出口方收款人如何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趋利避害,安全收汇,一直是广大外贸工作者关注的焦点。作为出口方收款人,必须把握下述几个主要方面。
(一) 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
1. 事先调查 2. 定期调查 3. 临时性调查 4. 调查的途径 (1) 上网查询 (2) 通过银行查询
(3) 通过专业的咨询公司
(二) 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 (三) 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法规 (四) 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
(五) 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收款人办理保险 (六)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1) 商业风险:1)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2)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3)买方拖
欠货款
(2) 政治风险:1)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2)买方国家进口管制。3)买方国家撤销
进口许可证。4)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需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5)买方国家发生战争、暴乱或革命。6)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含义、特点与内容
一、 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 (一)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对于信用证的含义,我们应该把握下述三点: 1.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 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行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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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证行直接付款。包括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 指定另一银行付款。指定另一银行付款或者承兑其收益人出具的汇票。
(3) 授权其他银行议付。授权其他银行有追索权地买进受益人持有的跟单汇票或信用证
规定的单据。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一种真正的付款方式,而是跟单汇票或单据的转让,受让人仍需向付款行寄单并要求其付款。
3. 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 (二 )信用证的特点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二、 信用证下的契约安排 (一) 信用证下的三方契约 (1) 买卖双方间的销售合同
(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申请书,还包括开证协议、担保协议等。
(3) 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信用证,若存在保兑行,则保兑行与受益人间仍存在信用
证的契约安排。 销售合同
卖方(受益人) 买方(申请人) 信用证 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保兑行 开证行
图5—1 信用证下的契约关系
(二) 三方的契约关系
首先,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与银行之间或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
其次,申请人因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不得影响银行的付款承诺。
三、 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 (一) 信用证的形式
1. 信开本信用证 2. 电开本信用证
(1) 简电本 (2) 全电本
(二) 信用证的内容 1、 信开本的内容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证明,有效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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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2、全电本的内容
所谓SWIFT信用证就是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报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所设计的特殊格式来传递信用证的方式开立的信用证。它具有标准化的特征,其传递速度较快,开证成本较低,各开证行及客户都乐于使用。
SWIFT系统设计的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MT701,修改信用证的格式为MT707.与信开本相比,SWIFT信用证将保证条款省略掉,但必须加注密是的押,密押经核对正确无误后,SWIFT信用证方能生效。虽然没有说明文句,但SWIFT信用证一律受UCP600约束,除非证中特别注明。
第二节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笔以信用证结算的贸易业务从开始到结束大体上有12个环节,其流程如图5—2所示。
(出口商) (进口商) (1) 申请人 受益人 (5) (12) 承运人 (7) (6) (4) (11)(10) (2) (3) 通知行 / 议付行 (8) 开证行 (9) (出口地银行) (进口地银行) 在图中,各环节的具体内容是:
(1)进出口商鉴定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进行结算。 (2)进口商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
(5)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取得相关单据。
(6)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汇票后向议付行提示,要求议付。 (7)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议付)。 (8)议付行议付后,讲单据和汇票寄开证行索汇
(9)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审单付款。 (10)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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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口商审核但只要鞥相符后,付清所欠款项(申请开证时已交保险金),开证行将信用证下的单据交进口商,不再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 (12) 进口商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一、 进口商申请开证
(一) 信用证实质性内容 (二) 进口商的申请与保证
(1)进口商承认银行在进口商赎单以前,对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所有权,必要时银行可以处置货物,以抵付进口商的欠款。
(2)进口商承认银行有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的权利,对于伪造的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遗失,银行概不负责。
(3)单据到达后,进口商有如期付款赎单的义务,单据到达前,银行可在货款范围内,随时要求追加押金(保证金)。
(4)进口商同意电报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遗失等,银行概不负责。 (5)进口商承担该信用证所需的一切国内外银行费用。 二、开证行开证
银行接到申请人完整明确的指示后,应立即按指示开出信用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为开证行。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在法律上就与开证申请人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开证申请书也就构成了两者的契约关系。 三、通知与保兑
出口方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即接受信用证,凭以发货、交单、取款的人,一般为出口商。 (一)信用证的通知与传递
1、 信用证的通知 2、信用证的传递 (二)信用证的保兑 (三)信用证的修改 四、议付与索汇
(一) 议付行及议付程序 (二) 索汇 五、 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票款拨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如单证相符,进口商应将开证行所垫付票款付清,取得单据,这样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由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一、 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1、 进口商受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与权利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2)合理指示开证。 (3)提供开证担保。
(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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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3、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 (三)受益人
1、审核信用证条款
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 3、要求开证行付款,承兑和议付 (四)通知行 (五) 议付行 (六)保兑行 (六) 付款行 (七) 偿付行
二、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 (二)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 (三)开证行与通知行 (四)开证行与受益人 (五)开证行与保兑行 (六)通知行与受益人 (七)开证行与议付行 (八)议付行与受益人 (九)保兑行与受益人 (十)开证行与付款行
第四节 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一、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一)光票信用证 (二) 跟单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一) 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一)保兑信用证 (二) 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
1、 进口地付款,进口地到期 2、 进口地付款,出口地到期 3、 第三国付款,出口地到期 4、 出口地付款,出口地到期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 (三) 承兑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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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 (一)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中间商 实际供货商 进口商 第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 (1) (3)(4)(9) (6) (7) (2) (5) 开证行 第二受益人转让行 所在地通知 (10) (8) 行/议付行 图5—6 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流程 (1)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2)开证行将可转让信用证开给中间所在地银行(转让行)。 (3)转让行将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给中间商。
(4)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向转让行申请,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5)转让行按第一受益人指示开立转让证,通过第二受益人所在地银行通知。 (6)通知行将转让证通知给第二受益人。
(7)第二受益人审证无误后,出云货物,按规定交单议付。
(8)第二受益人所在地议付行审单议付后,向转让行寄单索偿,转让行履行付款或议付。 (9)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提供自己的发票、汇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取得两者间应得的差额。 (10)转让行将第一受益人开立的发票、汇票及第二受益人提供的其他单据一并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二)背对背信用证 原证受益人(中间商) 背对背信用证收益人 背对背信用证申请人 (实际供货商) (6) (1) (3) (4) (2) 背对背信用证通知行原证开(2) (7) 原证议付行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证行 (5)
(1)原证受益人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2)开立背对背信用证。 (3)通知背对背信用证。(4)实际供货商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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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6) 中间商换发票与汇票。 (7)向原证的开证行寄单索偿。
六、 对开信用证
一国的出口商向另一国的进口商输出产品,同时又向其购进货物,这样可把一张出口信用证和一张进口信用证挂起钩来,使其相互联系,互为条件,这种做法称为对开信用证。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收益人和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得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 第一证的 (3) 第一证的受益第一证的申请人/第(1) 第一证(2) 第一证的通知 二证的受益人 (3) 的开证人/(2) 行/第二证的(1) 人/第二证得受 第二的通
七、 循环信用证
(一)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1.积累性循环信用证 2.非积累性循环信用证
(二)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 1.自动循环信用证 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八、 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它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预先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九、 买方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又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第五节 信用证结算分析
一、 信用证结算的使用背景
(一)进口商资信欠佳或对进口商不了解 (三) 进口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 二、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 (一)信用证结算的优点 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
2.进口商可以控制出口商的履约情况 3.融资较方便 4.对相关银行有利
(二)信用证结算的缺点
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进口商提货风险大;出口商收款风险仍然存在、 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 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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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一)信用证的审核 1.银行审证:
2.出口商(受益人)审证 (二)信用证的修改 1.出口商提出修改 2.进口商提出修改
3.开证行改证的渠道,方式和生效
第六章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述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与作用
银行保函或银行保证书,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概括而言,包含从其本质上来说具有两大基本作用:第一,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第二,发生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责任人进行惩罚。依据包含的这两项基本职能,人们既可以用它来充当商务支付的手段,以解决交易中合同价款及费用的支付问题,又可以利用它来作为对履约责任人必须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制约手段和违约受害方的补偿保证工具。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一) 申请人
申请人即向担保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人。他应该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义务,具体来说就是负担保函项下的费用和利息,并在担保行依据保函条款的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向受益人赔付款项时,立即对其进行补偿。瓷碗,在包含事务中,担保行为了减少风险,往往还要求申请人提交反担保或财产抵外,在保函实务中,担保行为了减少风险,往往还要求申请人提交反担保或财产抵押,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按担保行的规定提供其认可的反担保或财产抵押。
(二) 受 益人
受益人即接受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向担保行索偿的人。具体来说,受益人按照合约的规定提供货物或劳务等,在保函规定的索偿条件具备时,可凭索偿条件或连同有关单据,要求担保行偿付。因而,受益人的责任是履行他在有关合约下的义务,他有权易即为平合格的索偿条件。受益人可以是招标人,买方,卖方,雇主,签约人,出租人。 (三)担保行
担保行即受审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担保行的责任是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中的个项任务;在申请人违约时,根据受益人提出的索偿文件和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做出索赔;并有权赔偿后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赔。 (四) 通知行
通知行,也称转递行,即受担保行的委托将保函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负责核实保函表面的真实性,并严格按照担保行的要求和指示及时将情况及时告知担保行,一边担保行采取其他措施。通知行对担保行的内容是否准确。保函在基地规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遗失等均不付有责任,也不成反认可的支付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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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转开行
转开行是指根据原担保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员担保行为申请人,以自身为担保行的保函的银行。 (六) 反担保行
反担保行是指接受申请的为推向担保行出具不可撤销反担保,并承诺在申请人违约且无法付款时,负责赔偿担保行全部支付的银行。反担保行是与申请人有经济往来的银行,负有向担保行赔偿的责任,同时也有权向申请人索偿。 (七 )保兑行
保兑行是指根据担保行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兑,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待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 三、 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解释及应注意问题 保函当事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 担保行的地址涉及保函的法律适用性问题, 以及受益人的交单地址和保函本身的到期地点。另外,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有误,否则,通知行或转开行无法及时通知或转开 保函的性质 合同的主要内容 即保函的种类,如投标包涵,履约保函等。不同种类的保函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因为交易双方的责任义务是根据交易合同来确定的,交易合同是保函担保的标的物,所以保函中必须说明交易的内容,合同编号,签立日期,签约双方,有无修改等。 保函编号的作用是为了便于银行内部管理。保函的开立日期一般情况下既为保函的生效日期,有利于确定银行的担保责任。 保函金额是银行担保的限额,通常也是受益人的最高索偿金额。保函金额可以是具体的金额,也可以用交易合同的一定百分比表示,一般要写明币种的种类。金额的大小写要完整,一致。 保函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索偿要求送打担保行的最后期限,保函的终止到期日是担保行解除其担保责任的最后期限。 保函应明确申请人,受益人,担保行及涉及的其他各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如规定担保行在受益人证明申请人违约,提出索赔时,有责任支付受益人的合理索赔,并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赔等。 即 判断是否违约和凭证以索偿的条件,对此有几种不同的情况:(1)以担保行的调查意见作为是否付款的依据。(2)凭申请人的违约证明付款。(3)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单据或证明文件付款。目前的保函多采用第三种情况为索赔条件。 包括与保函有关的转让,保兑,修改,撤销和仲裁等内容。
保函的编号和开立日期 包含金额 保函的有效期限和终止到期日 当事人的权利和任务 索偿条件 其他条款 25
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保函的开立 (一)直接开给受益人 1.程序
受益人 (受益人
(5) (4)(3) (2)(6)(7) 申请人 (1) 担保行
注:(1)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2)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3)担保行向受益人直接开出保函。(4)受益人在发现申请人违约后,想担保行提出索赔。(5)担保行向受益人进行赔付。(6)担保行在赔付后向申请人索赔。(7)申请人赔付担保行损失。
2.特点
(1)涉及当事人少,关系简单。
(2)受益人接到担保开来的保函后,无法辨别保函真伪,因此无法保障自身的权利。 (3)索偿不方便。 (二)通过通知行通知 1.程序
申请人 (1) 受益人
(2) (7)(8) (6)(5)(4) (3) (5) 担保行 通知行 (6) 注:(1)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2)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3)担保行开出保函后,将保函交给通知行通知受益人。(4)通知行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5)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后通过通知行向担保行索赔(6)担保行赔付。(7)担保行赔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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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索赔。(8)申请人赔付。 2.特点
(1)真假易辨 (2)索赔不便
(三)通过转开行转开 1.程序
受益人
(1) 申请人 (6)(5) (4) (2)(9)(10) (3) 担保行 转开行 (7) (8) 注:(1)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2)申请人向原担保行(指示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3)原担保行(指示行)开立反担保函并要求转开行转开。(4)转开行转开保函给受益人。(5)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后向转开行索赔。(6)转开行赔付。(7)转开行根据反担保函向原担保行(指示行)索赔。(8)原担保行(指示行)赔付。(9)原担保行(指示行)向申请人索赔。 (10)申请人赔付。 2.特点
(1)转开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受益人比较了解和信任,从而解决的受益人对国外担保行不了解和不信任的问题。 (2)真伪难辨。 (3)索赔方便。
二.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二)担保行审查 (三)担保行开立保函 (四)保函的修改 (五)保函的索赔 (六)保函的注销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
(一)根据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划分
1.从属性保函:是指其效力依附于基础商务合同的保函。这种保函是其基础交易合同的附属性契约或附属性合同,担保行只能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确定保函项下付款责任的成立与否。
2.独立保函: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的执行情况相脱离。虽然根据基础交易的需要开立,但一旦开立后其本身的效力并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约,其付款责任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 (二)根据保函项下支付前提划分
1.付款类保函:是指银行为有关合同价款的既定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所出具的保函,或者说是为保证随着交易的发生而必然发生的债务支付所开立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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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类保函:是指银行对那些只有在合同的一方有违约行为而使其在合同项下承担了赔偿责任时,支付才可能发生的经济活动所开立的保函。 (三) 根据保函索赔条件划分
1.有条件保函是指担保人在保函的条文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设定了若干的限制条件,或规定了若干能反映某种事实发生,条件落实的单据提供。 2.无条件保函
无条件保函主要是指“见所即付”保函。 (四) 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属性划分 1.第一性责任保函
第一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已由担保人在保函中明白无误的作出了将其承担首先付款责任之承诺,只要索赔本身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则既无需受益人先行向申请人索要,也无需理会申请人是否愿意支付,担保函将在受益人首次索要后立即给予支付的担保。 2.第二性责任保函
第二责任人保函是指那些在保函项下明文规定了担保行只有提出索赔而申请人拒绝支付的方予付款的保函。
(五) 根据保函的使用范围划分 1.出口类保函
出口类保函是指银行应出口方的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了满足出口的货物和劳务的需要而开立的保函。 (1)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指银行应投标人的要求向招标商人出具的保证人中标后履行标书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2)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应出口方或承包商的请求向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出具的保证文件。 (3)预付款保函
预约款保函是指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在预付定金时要求出口方或承包商提供的银行担保。
(4)质量保函和维修保函
从本质上说,二者实际上是同一类型的保函,都是银行应出口方或承包商的要求,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向进口方或工程业主所出具的保证文件,所不同的就是两者使用范围有区别:质量保函通常应用于商品买卖合同项目,维修保函则应用于劳务承包合同。 维修保函则应用于劳务承包工程。 (5)关税保付保函
关税保付保函又称海关免税保函、海关保函等,是银行承包商的请求向工程所在国海关出具的保证前者在工程完工后一定将施工机械撤离该国的保证文件。 (6)账户透支保函
账户透支保函是指银行应承包商的请求就其融通款项的偿还向工程所在国某家银行出具的保证文件。 2.进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是指银行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保证文件。 (1)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是指银行应进口方的要求就其在某项合同下的付款责任向出口方出具的保证文件。 (2)延期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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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保函是指银行就进口方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向出口方出具的保证文件。 (3)补偿贸易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是指银行应进口方设备的要求供应设备方在合同项下的部分付款责任向出口方出具的保证文件。
(4)来料加工保函和来件装备保函
来料加工保函和来件装备保函的性质是一样的,是银行应进料、进件一方的要求向供料、供件一方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 (5)租赁保函
租赁保函是指银行应承租人的要求对其在租赁合同下的付款义务向出租人出具的保证文件。 3.其他类保函 (1)借款保函 (2)保释金保函 (3)票据保付保函 (4)费用保付保函
四.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一)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1)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担保或承诺。 (2)都是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 (3)保函中的担保行和跟单信用证中的开证行对于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中遗失等不负责任。
(二)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不同点 范围 银行保函 可以运用于任何一种国际经济活动中,如商品买卖。资金借贷、工程承包、物资租赁等。保函既是一种结算方式,又是一种保证合约项下某项责任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 担保行承担的责任是第一性的,也有第二性的,若是后者,支付行为不一定会发生。 跟单信用证 只运用于商品买卖合同中,开证行为进口商应有的付款责任做结算保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银行的责任 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一旦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必须凭合格单据付款,即付款的行为一定会发生。 开证行支付的款项一定是货物价款。 受益人凭单直接向开证行索取货款而不必向申请人索款。 银行所付款项的属性 担保行支付的款项可以是合同的价款,也可以是退款或赔款。 受益人的所款程序 所款程序分为第一性责任和第二性责任,在第二性责任保函项下,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进行索款,若其拒绝支付,再向担保行索款。 一般只要求受益人提交书面索款文件,可以不附其他单据,但有时也要求受益人提交货运单据。 担保行大多数情况下不掌握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且遭到受益人索赔或恶意恶意索赔的可能性较大,因
对结算单据的要求 要求的单据为全套货运单据,包括主要单据和附属单据。 因开证行开征时事先要求申请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开征押金,并凭受益人提交 的代表物权且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货运银行承担的风险 29
而担保行可能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大。 保证文件的到期地点及有效期限 到期地点一般在担保行所在地,且有效期较长,有的长达几年,有时无明确的实效日期。 对受益人没有融资作用。 不可撤销。 除非保函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的索赔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
单据付款,所以开证行可能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小。 到期地点有时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时在开证行所在地,有时在付款行/承兑行所在地。跟单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较短且有确定的失效日期。 对受益人的融资作用明显,如申请打包放款,议付买单或汇票贴现等。 以前有可撤销的信用证,UCP600后就没有了。 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可以转让。 是否有融资作用 是否可撤销 是否可转让 一.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与用途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 (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与特点
(1)除非在备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下的义务。
(2)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开证行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力和能力,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的付款的权力,也不取决于在备用信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开证行本身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 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备用信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既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征权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信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对开证行多是有强制性的。
(三)备用信用证的内容
开证行的名称,开证日期,开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声明不可撤销的性质,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使用的货币种类,对单据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保证文句,保证适用的惯例等。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点
(1)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 (2)都是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或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 (3)都适用于诸多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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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点 不同点 要求的单据 付款的依据 银行保函 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但要求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要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 分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两种,在有条件保函项下, 只有保函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后,或所规定的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单据提交给担保行后,担保行才会履行其支付义务。 至今没有被世界各国所认可的通行惯例,只能参照《合约保函统一规则解释》
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
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 单据的含义
单据也称货运单据、商业单据,是出口方应进口方和其他有关方的要求必须备妥并提交的,完整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各种货运单据。它通常是由出口方制作或取得后通过银行转交给进口方,交单是出口方履约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在现代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方的交货主要是通过交单来完成的。 二、 单据的作用
(一) 单据可以代表货物的物权
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卖方交付单据代表交付了货物,买方取得单据代表收到了货物。这样,通过单据的转移就达到了货物转移的目的,同时也使货物的转移合法化。 (二) 单据使一种履约的证明
单据中有详细的货物描述及卖方履约情况的相关证明,出口商只有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才能取得相应的证据或单据。 (三) 单据是付款的证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是以信用证中规定的相符单据为依据的。在汇款、托收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中,进口商履行付款义务,一般应在收到货物或单据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至于付款支付的数量、时间、币种等均以汇票、发票等为依据。 三、 单据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 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 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或单据,开证行即验单付款。 有一个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惯例,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遵循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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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 海运提单 基本单据
运输单据 其他各种运输提单 联合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 正式保单 保险证明 保险声明 货运单据 买方需要的 货运单据 包装单 重量单 尺码证明 品质证明 ······ 附属单据
买方所在国有关方需要的货运单据 领事发票 海关发票 签证发票 GSP产地证 ······
第二节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通常简称发票,它是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有关交易的详细内容,是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也是卖方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就广义而言,发票包括商业发票、海关发票、形式发票、领事发票、样品发票、厂商发票、证实发票等。然而就狭义而言,通常是指商业发票。 一、商业发票的内容 (一)首文部分
1、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抬头人的名称和地址 3、单据名称 4、发票号码 5、发票签发日期 6、信用证号码 7、合同号 8、运输细节 (二)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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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唛头及号码 2、货物的描述
3、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4、商品的包装和件数 (三)结文部分
结文部分最重要的内容是出口商的签章,信用证项下,必须是受益人签发发票。除此之外,还可按需要标注进口许可证号、外汇批准号、税则号等内容或证实性文句。发票必须加盖出口商的图章,若信用证要求发票手签,必须另加负责人的手签,否则被视为无效发票。出口商提交的发票张数必须宇信用证要求一致。 二、商业发票的作用
商业发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它是卖方履约情况的书面证明。发票是交易的合法证明文件,在全部单据中,发票是卖方专为说明履约情况提供的单据,从发票可以看出交易的全貌。
2.它是提供买方了解、掌握、验收和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的依据,用以确认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 3.它是买卖双方收、付款记账的依据。
4.它是进出口商进出口报关、缴纳关税的重要依据。 5.它是供出口商计算和支付佣金的依据。 6.它是出口商缮制其他单据的依据。
7.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替代汇票作为索汇的凭证。
除了以上几点外,发票还可以作为统计的凭证,在保险索赔时作为价值证明。 三.海关发票
(一)海关发票的含义
是进口国海关制定的一种发票格式,要求卖方填制,供买方凭以报关。海关发票主要有三种形式:海关发票、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根据某国海关法令签发的证实发票。 (二)海关发票的作用
1、进口国海关作为统计的依据。 2、作为货物估价定税的依据。 3、核实货物原产地。 4、确定有无倾销。 (三)海关发票的内容
1、外包装的价值。2、货物装入外部容器的工资费用。3、内陆运输费和保险费。4、码头与港口费用。5、海运费用。6、海运保险费。7、有关交货的其他费用。8、其他特殊开支。9、佣金。10、现金折扣率。11、出售给买主的价格。12、现行国内价值或出口国的工厂、仓库、装运港的公开市场价格。
(四)填写海关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1、各国(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专门的固定格式,不能混用。
2、凡是商业发票上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和内容,必须和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3、如成交价格为CIF条件,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和保险费,而这三者的总和应与CIF货值相等。
4、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需以个人身份出现,而这两个人不能为同一人,个人签字均须手签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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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发票 (一)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又叫预开发票,是在交易达成前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将拟报价出售的货物名称、规格、单价、价格条款、装运期以及支付方式等一一列明的一种非正式发票,作为买方向本国的进口管理机构或管汇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汇的依据。 (二)领事发票
按照某些国家的规定,货物从国外进口,需提供领事发票作为核对税款的根据,以防止买方进口时低报货价逃避进口关税,并审查该进口商品有无倾销的情况。这种发票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馆签发,具有固定的格式。 (三)样式发票
出口商为了说明推销产品的质量、规格、价格,在交易前发送实样,以便客户挑选。此种商品发票不同于商业发票,只是便于客户了解产品的价值、费用等,便于推销,便于报关取样。 (四)厂商发票
是厂商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场价格的发票。来证要求提供厂商发票,其主要目的是用以核查出口交易中是否存在倾销,以便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五)证实发票
证实发票实际上是海关发票,之所以叫作正式发票,是由于发票上列明货价和产地这两项主要内容,其中货价部分须经卖方以个人名义签名证实之故。
第三节 货物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事海运提单
简称B/L,指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作为收货人的进口方这样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 (二)海运提单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托运人:是指委托、轮船公司运送货物的当事人,亦称货方。
2.承运人:指承运货物的那一方,亦称船方,他有义务按照提单记载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给收货人。 3.收货人:即有权在目的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当事人,亦称抬头人。一般是进口商,但也可能是第三方。
4.受让人:是指经过背书或交付转让接受提单的人,有向承运人要求提货的权利。只要抬头许可,提单是可以转让的。 (三)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2、运输契约或称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物所有权凭证,即物权凭证 二、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三)《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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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一)提单正面内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和件数、重量和体积, 2、承运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还要增加接货的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 9、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二)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1、首要条款。 2、第一条款。
3、司法管辖权条款。
4、承运人责任和免责条款。 5、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 6、赔偿条款。 7、特定货物条款。 四、海运提单的分类 (一)、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确实已经装上货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及“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托运人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人收到货物装上船后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必须标明货物所装船的船名、装船日期、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 待运提单也称备运提单,是指船公司已收到货物在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上不写明装船日期和肯定的船名。 (二)、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转换船只,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三)、按海运提单上对所运货物和包装状况是否有瑕疵批注,分为洁净提单(Clean B/L)和不洁净提单(Unclean or Dirty B/L)。 (四)、按提单可否转让及如何转让,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示性提单(Order B/L)和不记名提单(Open B/L)三种。 (五)、按提单上运输条款的详细差异情况,分为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或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六)、按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为班轮提单(Liner B/L)、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和运输代理行提单(Horse B/L)。 (七)、过期提单(Stale B/L)与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八)、集装箱运输提单(Container B/L)。 五、其他运输单据 (一)多式运输单据 是指根据多式运输合同,至少由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签发单一的、包括全程的运输方式。 (二)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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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流通的海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需要收回该项单据。 (三)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相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 (四)航空运单(Airway Bill)
是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接受托运人之委托,以飞机装载货物开立的凭证。但是航空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也不能凭以提取货物,不能转让,收货人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提货。
(五)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仅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它把货物直接运给记名收货人,不能背书转让。当货物达到目的地,经证明身份即可把货物交给收货人。 (六)专递和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是由寄件人填写,注明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和地址,寄运货物额名称、价值等,邮局核实重量并收费后签发。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一、海运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可保障的风险:主要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二)可保障的损失:包括全损和部分损失。 (三)可承担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二、海运保险的险别 (一) 基本险(Chief Risk):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二) 一般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先投平安险或水渍险,然后才可投保一般附加险,若已投一切险,则不必再投保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三)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 三、保险单据分类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二)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of Open Cover) (三)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四)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五)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六)暂保单(Cover Note)
第五节 附属单据
一、商品检验证明(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一)商品检验证明的含义及作用
商品检验证明是由政府商检机构或公证机构或制造厂商等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关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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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检疫等方面或某方面的书面证明文件。
其主要作用:议付交货的依据;衡量交货是否与合同相符的依据;处理争议的依据;作为海关通关征收关税的必要证明。 (二)商品检验证明的主要内容 收货人的名称,发货人的名称,货名重量唛头,出具商检证明的日期,提供检验证书者签字,证明内容。
(三)商品检验证明的种类
分为: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卫生或健康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温度检验证书,熏蒸检验证书。 二、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地证明书亦称产地证或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是进口国通关验收和征收、减免关税的必要证件。 主要作用:通过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来享受进口国的优惠税率;通过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来符合进口国的配额要求;保障进口商品合乎卫生条件;确定商品的品质。 三、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 (一)装箱单(Packing List) (二)重量单(Weight List)
第八章 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 第一节 国际保理业务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一)含义
全称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Factoring)或出口代理,在我国大陆又称为代理融通、包销代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在香港为销售保管,在台湾则一般称作应收账款收买业务。它是指保理商(Factor)从其客户(出口商)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 (二)主要内容
1.销售分户账管理(Maintenance of The Sales Ledger) 2.债款回收(Collection from Debtors) 3.信用销售控制(Credit Contro1)
4.坏账担保(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 5.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 (三)主要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理业务有多种分类方法:
1.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和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
2.根据是否提供融资,分为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和融资保理(Financed Factoring) 3.根据是否将销售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
4.根据供应商与其客户是否在同一国家和地区,分为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和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 二、保理业务的作用 (一)对出口商
1.有利于出口商尽快收回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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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出口商转移风险 3.能节省非生产性费用
4.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 5.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出口商的资信 6.增大出口成本 (二)对进口商
出口商采用保理服务使得进口商能以非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1.避免积压和占用资金 2.简化进口手续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 (一)当事人
国际保理有两种做法,即国际单保理和国际双保理,前者有三个当事人,后者则有四个当事人。
1.卖方,即出口商或称供应商。 2.债务人,即为买方或称进口商。
3.出口保理商,指与卖方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4.进口保理商 ,是指同意代收卖方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方。 (二)具体流程 1.单保理业务
2.双保理业务,欧洲各国一般都采用双保理方式 。 (8)发货并寄交单据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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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出口方) 7(1)谈判确定采用双保 代理结算方式 买方 (进口方) (9)提交发票副本资(理协)议对发票金额融协(议)确协(定议)委信托用签额订度保的付进代口理商名单(3)签订委托协议 2(151080%(12)到期付款)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 出口 保理商 进口 (6)确定信用额度 保理商 (4)需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 (11)定期提供应收账款清单 (13)付清款项
四、国际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
(1)出口商对国外客户或者新客户的信誉及经营情况不够了解,而对方又不愿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
(2)出口商为了扩大市场,同意对进口商采用赊账交易或托收等方式,但是又不愿承担汇率风险且有融资需要时;
(3)出口商由于其自身经营商品的特点,如每次发货数量少但批次较多,为力求减少中间环节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时。 (二)办理保理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出口商(供货商) (1)国际保理使用范围有限 (2)合同的严格遵守性 (3)慎重选择国际保理商 (4)保理业务费用
保理费用一般在0.75%~2.5%之间。 2.对于出口保理商(出口地银行) (1)了解出口商情况
(2)加强保理项下的贷款催收工作 (3)正确对待贸易纠纷
五、与传统贸易融资方式的比较
实质上仍然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
与汇付和托收方式相比,国际保理的最大优点是有债权风险保障。
与信用证相比,进口商利用国际保理的优点是:以承兑交单和赊销等延期付款方式,利用了卖方融资;免除了开证押金和其他开证费用,节约了费用;可凭自身良好的信誉和财务表现,获得保理商的信用担保额度,不必提供抵押;收到单据就可以提货,及时将适销商品投放市场。
第二节 福费廷业务
一、福费廷业务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也称为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指包买商(Forfaiter,一般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二)特点
(1)一般是以国际正常贸易为背景的,不涉及军事产品。通常限于成套设备、船舶、基建物资等资本货物交易及大型项目交易。
(2)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贴现银行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其期限一般在1~5年,属于中期融资业务。但近年来国际上发展出最短的包买票据业务为180天(6个月),最长的可至10年,通常采用每半年还款一次的分期付款方式。
(4)属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出口合同,对金额小的项目而言,其优越性不明显。近年来也发展了一些小额交易,但要收取较高的费用。 (5)出口商必须对资本货物的数量、质量、装运、交货期担负全部责任。
(6)较多地使用美元、欧元及瑞士法郎为结算和融资货币。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使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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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少。
二、福费廷业务的起源与发展 (一)起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各国需要进口大量建设性物资和日用品,如东欧各国向美国购买大量谷物,因为缺乏外汇资金而需要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融资能力有限,于是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首先开创了福费廷业务。 (二)发展
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第三世界债务危机的困扰,以及国际局势动荡不安,正常的银行信贷受到抑制,而福费廷业务却持续增长,逐渐由欧洲向亚洲及全世界发展,福费廷二级市场逐渐形成,该业务交易方式日益灵活,交易金额日益增加,而且票据种类也不断扩大,形成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福费廷交易市场。 三、福费廷业务主要当事人及作用 (一)当事人 1.包买商(银行)
包买商多为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及有中长期信贷能力的大金融公司,做福费廷业务是其国际信贷业务的一部分。当包买商与出口商达成包买业务的协议,并购入出口商转让的票据后,其既成为该项延期付款交易的信贷机构,又承担了向进口商分期收回货款以及利率、汇率变动的风险。 2.出口商
当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与进口商达成交易而需要资金支持时,可向包买商申请福费廷融资。当出口商将表明交易金额的若干张票据全部转售包买商并向其支付贴息后,即可取得贴现净额,提前收回货款。 3.进口商
当进口商在包买商的资助下以延期付款方式购入货物后,在包买商(正当持票人)向其提出付款要求时,应无条件地履行其在票据上的债务责任,按期归还货款。 4.担保人
担保人虽不是包买票据业务的直接当事人,但担保人及其担保对包买业务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包买商为转移及规避风险,只购入经担保人担保的票据。若进口商不能按期偿还货款,担保人有责任代其偿还。担保人多为进口地银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进口商追索,但追索能否成功,将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故担保人承担着追索不能成功的风险。 (二)作用
1.对出口商的益处
(1)不影响出口企业的债务状况,不受银行信贷规模和国家外债规模的影响。
(2)是无追索权方式的贴现,出口企业一旦将手中的远期票据卖断给银行,同时也就卖断了一切风险,包括政治、金融和商业风险,免除了后顾之忧。 (3)出口企业通过采用包买票据方式在商务谈判中为国外买方提供了延期付款的信贷条件,从而提高了自身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4)出口企业可将全部或部分远期票据按票面金额融资,无需受到预付订金比例的限制。 (5)出口企业在支付一定的贴现费用后,可将延期付款变成现金交易,变远期票据为即期收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扩大了业务量,增强了企业活力。
(6)由于包买票据采用固定利率,出口企业可尽早核算出口成本,卖断以后的一切费用均由贴现银行承担。
(7)福费廷融资操作简便、融资迅速,不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和提供过多的文件,可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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