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住宿登记制度资料

更新时间:2023-05-12 05:3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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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住宿登记制度

前台办理入住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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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每张身份证必须经过身份鉴别仪,进行辨别;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立即报告保安部。

3、前台接待交接班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录入系统各自使用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3、当班经理、主管负责检查当班接待员入住客人的登记,若有遗漏,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

4、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定期对登记、验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接待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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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1)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2)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必须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境外人员住宿,还应当登记国籍或地区、入境时间、入境口岸、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内容。

(三)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四)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信息登记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

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如单独一人到旅馆要求住宿的,旅馆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对旅馆的管理检查

(一)对旅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对旅馆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并对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书面记录,检查记录由执行检查的民警和旅馆负责人或安全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字。民警对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对需要抽取少量客房进行核对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同意。核对工作可以由民警进行,也可以由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民警负责核对时,一般应由旅馆工作人员陪同,并向旅客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尽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时,民警应当随同监督。进行核对身份时,民警不得随意进入客房进行检查。

(二)对旅客房间的检查

《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所称的检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间已成为实施违法活动、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藏匿违禁物品的场所,公安民警需要进入房间抓获违法嫌疑人、收集违法活动证据、查处相关违法活动而组织实施的检查。检查证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的《检查证》。

公安民警需要对客房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办案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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