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职工福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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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职工福利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局职工福利费管理,发挥职工福利费保障职工福利待遇、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厅发〔2010〕49号)等规章制度以及中国石油《会计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管道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机关、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管道局及所属单位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要结合内控制度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各项福利费支出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规范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批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福利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福利费预算的编制及分析、资金审核与拨付、福利费有关的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

(二)人事部门负责职工家属医药费、探亲假路费、供暖费补贴、独生子女费、托儿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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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归口管理;

(三)工会负责职工疗养费、非职业健康体检费、职工困难补助、抚恤费、特殊人员慰问费等费用归口管理;

(四)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防暑降温费用发放; (五)办公室负责妇女卫生保健费、食堂经费补贴等费用归口管理;

(六)其他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福利费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职工福利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职工福利费管理遵循“制度健全、管理科学、量入为出、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福利费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年度、季度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分析工作。

(一)预算编制。每年12月,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组织本单位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报本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与当月20日之前将经本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的福利费支出预算报局财务资产部备案。

(二)预算执行及调整。按照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福利费支出预算,做好福利费发放及报销工作,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向本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申请。

(三)预算分析。财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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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费支出情况,每季度终了编制福利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向本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福利费管理情况,并于次月15日之前将分析报告报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职工家属医药费,具体执行《关于修订管道局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管道财资〔2010〕35号)、《关于明确员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贴及门诊补贴列支渠道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管道财资〔2011〕2号)。

(二)职工困难补助,具体执行《关于修订印发〈管道局特困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油管道工会〔2012〕49号)。

(三)职工疗养费,具体执行《关于规范管道局员工健康疗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油管道工会〔2010〕18号)。各单位可在员工疗养间隔期内合理分摊发放疗养费。

(四)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具体执行《管道局食堂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五)自办食堂、集体宿舍等内部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六)98年以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医疗费、节日慰问费、疗养费及其他统筹外费用(不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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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人员)。

(七)防暑降温费,具体执行《管道局境内防暑降温费调整标准》(油管道财资〔2011〕173号)。

(八)直接给职工个人发放或报销的供暖费补贴。具体执行《管道局矿区民用采暖收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油管道矿服〔2011〕143号)。

(九)遗嘱(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具体执行《关于调整管道局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的通知》(油管道人事〔2013〕57号)。

管道局驻冀单位和所在地已出台由社保基金支付遗嘱(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补助金的非驻冀单位,上述两项费用经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社保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及所在地政府未出台社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非驻冀单位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和企业改制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和非因公死亡,享受上述福利政策的,相关费用列稳定支出,不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十)探亲假路费,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办法》(油管道财资〔2013〕64号)中有关探亲假路费的相关规定。

(十一)独生子女费、托儿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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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费指为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发放的奖励,托儿费指为职工子女入托发放的补贴。托儿费具体执行《管道局职工托儿费调整报销标准》(油管道财资〔2011〕173号)。

(十二)非职业健康体检费。具体执行《管道局员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油管道卫生〔2012〕96号)。

(十三)妇女卫生保健费。具体执行《管道局妇女卫生保健费发放标准》(油管道财资〔2011〕173号)。

(十四)特殊人员慰问费,包括病号慰问费、军烈属慰问费、职工遗属遗孀慰问费等。不得发放普惠式节日慰问费,不得用福利费发放生日卡等。

第四章 职工福利费控制比例和支出标准

第七条 全年福利费支出须控制在本单位当年合同化用工与市场化用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

第八条 对于局已经制定费用标准的福利费项目,各单位支出标准上限不得超过统一规定的标准,如健康疗养费、防暑降温费、职工家属医药费、托儿费、独生子女费等。

第九条 对于局未统一制定费用标准的福利费项目,在不超过福利费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成本负担水平,统筹规划,合理制定费用标准,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内部自行制定费用标准的项目,费用支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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