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府办发〔2010〕140号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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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府办发?2010?140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园区财政管理体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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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更好地支持园区加快发展,充分调动园区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根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川府发?2010?4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要求,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园区(按照南川府发?2010?45号文件规定,适用范围为工业园区和生态农业园区,其中工业园区包括龙岩组团、南城组团、水江组团、南平组团;生态农业园区包括大观镇、兴隆镇、黎香湖镇、河图乡、木凉乡)财政体制进行进一步明确,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制形式

对园区实行“确保基数、定额补助、增量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各园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财政实力。

二、财政收支范围

(一)财政收入范围:工商、税务登记及生产经营地在园区内的纳税人所缴纳的工商各税收入的区级分成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6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24%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以及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中铝重庆分公司、重庆博赛集团、重庆中海投资公司缴纳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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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纳入园区统计和管理,不纳入分成。

(二)财政支出范围:园区范围内机构运转所需正常经费,园区项目包装、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投融资平台的运营(含债务偿还)等。增人、增资经费按原政策执行。

三、财政收支基数及定额补助 (一)收支基数

财政收入以2009年园区内区级收入实绩为基数,财政支出以2009年支出(不含专款)为基数。龙岩组团、南城组团收入基数以企业入驻前实际纳税为准,其他组团及园区收支基数如下表(不含烟叶税,见表一)。

园区财政收支基数(表一)

乡镇 1.工业园区南平组团 2.工业园区水江组团 3.生态农业园区 (1)大观镇 (2)兴隆镇 (3)黎香湖镇 (4)河图乡 (5)木凉乡

收入基数 1497 2091 285 146 121 7 7 4

支出基数 400 500 1,077 336 269 160 167 145 单位:万元

备注 南平镇辖区 水江镇辖区 (二)定额补助

根据各园区管理的工作需要,对园区管委会经费实行定额补助。龙岩组团、水江组团、南平组团各60万元/年,南城组团30万元/年,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10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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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园区区域内乡镇完成当年地方税收任务的,区财政继续按原体制定额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大观镇、兴隆镇各15万元,黎香湖镇、河图乡、木凉乡各5万元。

四、增量分享政策

财政收入按照属地划分,园区应确保收入基数的完成,规划范围内所缴纳的税收增量及非税收入区级分成部分,按比例留归园区,用于园区基本运转及滚动发展。收入基数未完成的,相应扣减支出基数。对中央和市级收入部分,按中央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税收增量分享比例(见表二)

园区内税收增量分享比例(表二)

税种 地方部分分享比例(%) 水江组团、南平组团、 龙岩组团、南城组团 生态农业园区 备注 存量税源 新增税源 增值税 100% 40% 营业税 100% 40% 企业所得税 100% 40% 个人所得税 70% 40% 城市维护建设税 70% 40% 房产税 70% 40% 40% 印花税 70% 40% 资源税 70% 40% 车船税 70% 40% 城镇土地使用税 70% — 耕地占用税 70% — 土地增值税(投融资平台) 70% 契税(投融资平台) 70% — 注:1.新增税源指当年新办企业缴纳的税收。 2.投融资平台是指园区管委会成立的投融资公司。 3.契税仅指收购、出让工业用地部分。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100% 100% 100% 园区内税收增量部分按比例分享,烟叶税分成按区政府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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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单独执行计算。

(二)非税留成

非税收入执行区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提取专项资金后全额留归园区;城市建设配套费80%、易地绿化费100%、人防费100%留归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返还部分留归园区;水江镇、南平镇及生态农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域的罚没收入留归园区。留归园区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增量确认

1.当年新办企业缴纳的税收为增量。

2.从区内迁入园区的企业,税收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为增量。

3.从市内其他区县迁入园区按规定需向其他区县划转税收基数的,超基数部分为增量。

五、其他问题

(一)龙岩园区工商税收结算补助中每年提取10%,由区财政分别按当年龙岩园区在东城街道、西城街道的累计征用、流转土地面积所占份额对其实施补助。

(二)水江镇、南平镇、生态农业园区增量分享部分的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备案后实施。

(三)区财政按协议对园区内企业已执行了优惠政策补助的,在相应年度结算资金中抵扣。2010年9月1日起,由园区自行兑现所辖区域内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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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园区有关市级税收返还的问题,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信委《关于“一圈”特色工业园区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预?2009?270号)精神办理。

(五)凡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上级的财政收入,园区不得以任何形式纳入本级收入范围。如有截留、侵占上级财政收入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否则,区财政将从年终决算中加倍扣回。同时,对园区内新增招商引资企业,由园区上报区财政审核后,方能列入园区收入范围。

(六)本实施方案从2010年9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期间,如市对区财政体制以及市对园区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则作相应调整。

(七)本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园区△ 体制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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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园区有关市级税收返还的问题,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信委《关于“一圈”特色工业园区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预?2009?270号)精神办理。

(五)凡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上级的财政收入,园区不得以任何形式纳入本级收入范围。如有截留、侵占上级财政收入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否则,区财政将从年终决算中加倍扣回。同时,对园区内新增招商引资企业,由园区上报区财政审核后,方能列入园区收入范围。

(六)本实施方案从2010年9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期间,如市对区财政体制以及市对园区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则作相应调整。

(七)本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园区△ 体制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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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2h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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