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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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许可办法

【法规名称】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许可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6-29

【正 文】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许可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卫生署。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系指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具有公共卫生、医院管理、医疗、药事、护理或其他卫生专业身分,其学历与台湾地区学制相当之人员。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相关活动,系指卫生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演讲、研究或临床教学之活动。

第 5 条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受邀申请来台从事研究或临床教学者,以具有医学院、校教授、副教授资格或医学院附设教学医院主治医师者为限。

前项之临床教学,限于教学医院内为之。

第 6 条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应于预定来台之日二个月前依左列规定为之:

一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在第三地区者:由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核转主管机关办理。但该地区尚无派驻机构者,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许可办法

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第 7 条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其邀请单位须符合左列规定: 一参观访问:须与申请人之专业领域相关之机构、公会或团体。 二参加会议、演讲:须为主办会议或演讲活动之单位。 三研究:须为医学研究机构。 四临床教学:须为教学医院。 第 8 条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应备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代申请委讬书 (非代申请者,免缴) 。 四邀请函。 五具卫生专业身分之学经历证明文件。 六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七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明或其足资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八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 九组队来台者,应另附团体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专业类别及学历。 一○来台从事研究者,邀请单位应另附研究计划及理由说明书。 一一来台临床教学者,邀请单位应另附业务需求及理由说明书。 第 9 条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主管机关得限制其人数。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许可办法

第 10 条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来台参观访问、参加会议或演讲活动者,其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二个月;研究或临床教学者,其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

第 11 条

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经许可来台从事卫生相关活动者,在台停留期间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从事营利行为或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2g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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