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技术管理规范(08终稿)
更新时间:2023-10-20 16: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地测技术管理规范目录
矿井防治水工作规范………………………………………………2 生产矿井地质工作规范 …………………………………………21 煤矿测量工作规范 ………………………………………………24 矿井资源储量及“三个煤量”管理规范 ………………………29 图形工作站管理规范 ……………………………………………33 地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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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和《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各生产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矿井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狠抓预测预报、科技攻关、治理整改“三个环节”,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领导及部门责任
1、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研究,保证矿井在防水工作中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保证矿井水害隐患排除。
2、生产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矿长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各分管副矿长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
3、矿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矿井水害隐患进行定期排查预报,制定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负责组织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及质量控制、工程总结报告等。
4、驻矿安监处长负责督促、检查与防治水有关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5、矿副总工程师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防治水工程计划、设计、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检查等。
6、矿井水害防治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1)矿地测部门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水文观测和水情水害预报,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设计、措施和防治水资料的收集整理,根据生产接续,随时准确掌握现场水文地质情况,及时分析水情、提供水情水害预报。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检查、督促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会同技术、安监等部门排查水害,提出水害处理措施,督促、检查现场落实;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雨季“三防”计划;负责矿井水文观测系统的完善、定期观测分析,防水设施状态的巡查。负责贯通预透工程、沿空采掘工作面的水害排查和防治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参与采区设计及采掘、巷修(清挖水仓等)、防水、探水、密闭等作业规程的编制和会审,并对水害因素与潜在隐患分析全面,防治措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负责。
(2)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疏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顶、底板管理。在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审批采掘、巷修(清挖水仓等)作业规程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应有工作地点水害与潜在隐患分析和防治水的具体措施。
(3)矿调度部门负责对重大防治水工程实施调度管理。负责组织疏水巷及水仓的清挖,对巡查水闸墙、挡水墙、密闭墙、疏水巷、防水煤柱等防水设施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安排处理。对重大防治水工程实施调度管理。
(4)矿通防部门负责密闭墙的建设、管理及状态巡查。在审批密闭墙设计及施工措施时,要经地质部门会审,确保密闭的疏水和防积水、防溃水能力。
(5)矿机电部门对矿井排水系统保持足够的排水能力、辅助设施(泵房防水门、控水闸阀等)启闭灵活及供电系统可靠性负责。
(6)矿安监部门负责防治水安全检查并参加对相邻煤矿的调查。现场安监员负责观察采掘工作面水情,发现有出(突)水征兆时,督促有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7)采掘区队对严格执行采掘作业规程规定负责。对分析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防治水措施组织施工;负责观察工作面出(突)水征兆,并在发现水患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8)矿计划、财务及供应部门要确保防治水计划安排及矿井防治水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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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第四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设臵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配臵: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不少于1人,中等的不少于2人,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防治水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受水害威胁的矿井,井下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矿井防治水工作需要。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矿井实际,确定防治水费用提取标准: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吨煤提取不少于2.0元,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1.0元,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0.6元。防治水费用资金使用范围:
(一)完善和改造矿井及采区疏、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设备、管道及电缆; (二)帷幕截留工程;
(三)防治水钻探、物探、监测等所需仪器设备; (四)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 (五)防水隔离工程;
(六)地面防治水、水文观测网及其他防治水工程。
第六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有关技术管理、隐患排查及岗位责任制等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同时根据矿井各种水害类型和危害程度预测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水害救灾演习。
第七条、各矿必须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监、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水情水害排查和预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地表水害隐患排查、采掘工作地点水害排查和相邻煤矿调查。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排查和预报要有记录,制定具体治理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和完成时间,并于每月28日前报地质处。水情、水害处理完成后,要有月、季、年度总结。 第九条、各矿必须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依法从事采掘活动。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按矿井设计留设隔离煤(岩)柱。严禁违法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防水煤柱。
第十条、各矿要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含量,为矿井防治水管理提供技术保障。根据规划,08年将全面推广应用地测图文一体化和远程管理系统,利用网络每月对地测工作和资料进行检查、评比,并列入矿井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十一条、各矿必须加强对员工水害防治安全培训,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要建立健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各矿必须采用物探、化探、钻探、放水试验等手段,查清矿井或采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查明矿井受水害威胁类型,研究矿井突水因素和规律,分析含水层富水特征,划分水文地质单元,研究突水规律,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加强矿井水文观测工作,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网,并完善自动监测系统,重点观测徐灰、奥灰、顶板砂砾岩等主要含水层,地表水系与水体的水动态,矿井总涌水量,分水平、采区涌水量、出水点涌水量、探放水钻孔涌水量,井下测压钻孔的水压。主要出(突)水点要定期观测水温并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对各种水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 (一)要对地表水系(水体)、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压)、水温进行连续观测。要求正常每月、汛期每周观测一次,特殊情况加密观测。各含水层出水点水质要定期化验,以利条件分析和治理研究。
(二)通过各种钻探、放水试验、注浆改造资料,分析研究四灰、徐灰、奥灰岩溶裂隙的发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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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富水特征。通过各种试验,探查岩溶水强迳流带的分布状况,探查井田内各断层构造的导、阻水性及其附近岩溶的发育特征,设计并留设防水煤柱。
(三)根据勘探及矿井实际揭露资料,分析研究水文地质条件,制定直接或间接影响矿井安全的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注浆改造、帷幕截流等工程的设计方案;分析研究矿井突水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四)对隔水层的岩性组合、厚度及分布规律、岩石物理力学性质等进行研究,以便在开采下组煤时合理利用其隔水性能。
(五)查清采空区积水。对井巷接近可能积水的区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六)回采露头煤前要计算安全煤岩柱尺寸、探清风氧化带的范围及风化基岩的含水性。
(七)含水层下采煤,要预先查明含水层的岩性、富水性、水位、至开采煤层的间距及导水裂隙带的发育高度等。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在积水下采掘活动安全无法保障的,暂停一切采掘活动,待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进行采掘活动。 (八)各矿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开拓方案,分析开拓区水文地质条件,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不能满足开拓设计要求的,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根据补勘情况,对采区或工作面开采的防水安全性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各矿必须建立下列台帐: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二)气象资料台帐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水压)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六)井下突水点台帐(卡片)。凡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 6.0m/h以上的比较集中的出水点,均要现场编录并详细记录出水点位臵、突(出)水时间、出水口及围岩层位、岩性、断层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水量、水压、水温,对水源不清的要化验水质。分析突水原因,并记录治理过程和水量变化趋势等内容,并登录台帐;凡发生1m3/h以上的比较集中的出水点的观测和治理情况,均要登录卡片。
(七)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八)水质分析成果台帐。应包括取样地点、涌水来源、涌水形式、水温等内容,并应对涌水定期进行水质全分析。
(九)放水设施管理台帐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帐。应包括孔号、钻孔坐标、施工时间、施工单位、孔深、终孔层位、抽水、测斜资料、封孔情况及质量评述等内容。
(十一)老空积水管理台账 (十二)矿井防治水工程台帐
第十六条、各矿必备如下水文地质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1:2000~1:5000)。 2、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1:10000)。 3、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000)。 4、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1/200~1/500) 5、主要含水层的等水位线图
6、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图
以上图纸绘制内容及要求应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三的要求。 第十七条、有关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准度
(一)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积水区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探放水计划、探放水规程,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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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防治水工程必须要有方案设计和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重要的防治水工程如水闸墙、水闸门、挡水墙、泵房密闭门、浅截注浆、帷幕注浆及注浆堵水工程、地表水害综合治理工程、两井隔离、扩排及水文补勘等重大防治水工程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重大防治水工程实行监理、验收制度。工程外委施工的,矿和施工单位要签定工程合同,并对工程质量、工期、费用及工程的考核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所有防治水工程完成后,必须写出总结报告。
第三章 地表水防治
第十九条、各矿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查明本矿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臵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定期分析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第二十条、各矿要对矿井上游水库、河流等地表水体设立水文观测站,全面调查上游水库蓄水量、水位、河流流量、水位等水文情况。各矿要明确专人负责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建立预防水患的联动机制,在灾害性天气、上游水库泄洪时,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要采取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等应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矿要配齐自动量雨器具,实现降雨量自动观测和实时记录,并明确专人负责观测、整理工作,确保降雨量观测及时、连续,数据准确、完整。当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各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并启动《灾害天气停产撤人现场处臵方案》,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十二条、地表水文观测站正常每月观测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二十三条、各矿要对地表斑裂、塌陷区、砂坑、盗采坑、河道等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对斑裂、塌陷区、砂坑、盗采坑等均要进行实地测量,查清分布范围和面积;对地表河流要采用多种手段探查河底、河堤完好情况,对存在隐患的地点采取回填、注浆、铺底、筑坝、加固等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对井下涌水量受降雨影响变化明显的地点,采用多种物探手段查明可能的过水通道,采取构筑挡水墙、水闸墙等措施进行封堵,进行地面到井下多级治理、多级预防。
第二十四条、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在汛期前要采取修筑堤坝、设臵挡水闸或挖掘沟渠疏通水路等措施,以防止洪水侵入。
第二十五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区域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露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如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或停产撤人。
第二十六条、在河流、水库等地面水体下开采时,必须按《建筑物、水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水体安全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要求编制设计,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刷到工业广场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
第二十八条、矿井废弃的各类砂井、风井以及报废的小煤矿井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4、95、96条之规定。各矿(公司)要通过查阅建井设计、历年开采资料、历史档案、走访老工人、老专家等多种方式,查明矿井废弃的各类砂井、风井以及报废的小煤矿井口数量,排查其封堵情况,查看封堵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封堵质量是否可靠,对封堵资料不详和不合格的一律重新制定封堵设计并实施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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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与井下相通的排水孔、电缆孔以及水文观测孔的孔口,必须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否则必须采取加盖、封口、加高等措施。地面观测孔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的钻孔要及时封孔,以防地表水流入井下。
第三十条、加强井田地表塌陷、斑裂、取土挖砂坑、河道、低洼积水区、煤层、含水层露头区的巡查和井下各涌水地点涌水量监测,发现地面积水冒泡、出现漩涡等积水下渗的征兆或井下涌水量突增、突减、水质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原因不明的涌水等情况时,要先停产撤人,然后分析原因。
第三十一条、各矿每年年底要对地面低洼积水区、斑裂、塌陷、活化断层、煤层露头区、取土挖砂坑、盗采坑、相邻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对需要治理的防治水工程要编入下年灾防计划和雨季“三防”计划。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含水层露头漏水区进行封堵治理,全面落实雨季“三防”措施。
第四章 老空水防治
第三十二条、各矿必须定期排查分析本矿井老空积水情况,将积水区、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等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充水性图上,并每半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凡受老空水威胁作业地点未进行探查和疏放的,严禁一切采掘作业。
第三十四条、对矿井报废水平、采区老空积水以及古空、报废小煤矿老空积水情况不明的,要采用物、钻探手段予以查明,并进行疏放,解除水害威胁。不能排除积水的要构筑水闸墙进行隔离,以便发生水害时能够隔离出一条人员撤离的“生命通道”,有效缓冲灾害时间,最大程度缩小灾情影响范围,保障人员撤离安全。
第三十五条、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建立台账,将矿井边界外100m范围内相邻矿井的采掘工程、积水区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半年至少修订一次积水线、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探水线和警戒线。
第三十六条、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时,老空积水情况不清的,应采用物、化探或钻探的方法,探查施工区域四周、上下方是否存在古空、老窑积水区等情况,对存在的可疑地点进行钻探验证。不得对老空区直接使用巷探。
第三十七条、新开拓的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要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质“三书”要阐明受老空水威胁程度,并制定相应探放水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掘进工作面接近积水区警戒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进行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治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老空水患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三十九条、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无关人员;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条、探放水工程完成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价,确认水害隐患解除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四十一条、在水淹区、积水区以下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开采设计,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二条、相邻矿井存在采空区相透或隔离煤(岩)柱不足的,应在本矿井采取构筑水闸墙隔离、注浆加固隔离煤(岩)柱等其它防治老空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采区之间要实现隔离开采,在水平大巷之外的连通地点,采区结束后,要采取一定的隔离措施(包括建水闸墙),严防结束采区间串水。
第四十四条、所有结束水平、结束采区的挡水墙、水闸墙等防水设施要实行牌板化和档案化管理,正常每月、雨季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现场牌板,特殊情况加密观测。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所有存在涌水或分析有水害威胁地点的封闭,必须按照符合防水与通风的标准建承压挡水墙。
第四十六条、结束采区集中疏水巷与集中大巷或其它主要人行道之间,要按一定的承压要求,采用承压挡水墙隔离,挡水墙下设疏水管并安装闸阀,以便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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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水闸墙(门) 、挡水墙等防水设施,要将位臵、建筑时间、建筑材料、厚度、当前状态、是否积水及疏水量等如实填绘并注记上充水性图。
第五章 承压水防治
第四十八条、受承压水威胁的煤层,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必须编制勘探设计,并由有资质的勘探队伍承担,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完成后,应提交水文地质补勘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开采受承压含水层威胁煤层的矿井, 必须建立完善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四级水文观测系统,对含水层水量、水位(压)、水温、水质进行监测,查清含水层分布、富水区域及对开采的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1、矿井水文观测系统由地面水文观测孔、地表水系水体观测站,和各水平水文长期观测孔和测水站组成,通过对矿井徐、奥灰等主要含水层和不同水力单元水文条件的动态监测,为矿井防治水和矿井水的综合利用提供依据。
2、生产水平水文观测系统由生产水平水文观测孔、各采区水文长观孔和测水站组成,对各生产水平主要含水层进行动态监测,为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提供依据。
3、采区水文观测系统由采区水文长观孔、各工作面水文观测孔和测水站组成,用于指导采区开拓和工作面生产。
4、工作面水文观测系统由采场水文自动监测系统和水文观测孔、探放水孔、测水站等组成。对底板电阻率特性和含水层水量、水压、水温、水质进行全面观测,指导工作面生产。
5、矿井水文观测孔的布臵应当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要求。 第五十条、建立水文观测制度
1、地质科每月提出矿井水文观测计划,确定水文观测位臵、内容、时间、人员,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井下各水文观测站实行牌板管理制度,牌板内容包括地点、时间、观测人、观测内容等。观测人员应及时填写牌板和原始记录,严禁空班漏检;
3、矿井和水平水文观测站每旬观测一次,采区和工作面水文观测站每天观测一次,井下新揭露出水点每2小时观测一次。特殊情况下,观测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观测人员必须及时填写观测日报表,报总工程师签阅; 5、地质科每月提出水文观测分析报告报矿总工程师。
第五十一条、实行防水安全评价制度。开采受水威胁煤层严格按照采区水文补勘—开采预评价—采区设计—采区开拓—放面—工作面物探—钻探验证、疏水降压—防水安全评价---工作面开采----动态评价的工作程序,所有受水威胁的工作面只有在评价安全、疏排水系统完善的前提下方可投产。 第五十二条、开采受顶、底板承压含水层水害威胁的煤层,应分别观测顶板“三带”发育高度和底板破坏深度,当导水裂隙范围内的含水层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放水,查明受水威胁程度,并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开采。
1、工作面开采前采用物探探测、钻探验证和放水试验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并分阶段对工作面受水威胁程度进行评价。
2、所有后组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电法或电磁法物探,查清工作面底板徐、奥灰含水层的富水性、底板水原始导高和富水异常区等。探测深度必须满足底板隔水层的防突水要求,并应达到奥灰顶界面以下50m以上。
3、物探结果必须通过钻孔验证。探查钻孔必须分组布臵,奥灰孔的深度必须见水或达到奥灰顶界面以下50m以上。
第五十三条、防水安全评价
1、采区或工作面开拓前,应当进行防水安全预评价,确定水害隐患和应当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2、采区或工作面投产前,进行防水工程验收评价,确定已完成防治水工程的有效性,评价采区或工作面开采的安全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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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应当进行防水安全现状评价,及时掌握底板水动态,指导生产。
4、采区或工作面生产结束后,应根据开采实际揭露的有关资料,对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工作、工作面开采方法进行总结,为类似条件的后组煤生产积累经验。
第五十四条、 防水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 1、概况
2、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3、物探、钻探等工作与成果评价 4、底板含水层与突水资料分析 5、底板阻水能力计算
6、矿压及开采条件对底板突水的影响 7、涌水量、突水量预计计算 8、疏水和防排水系统评价与措施 9、安全开采进一步需做的水文地质工作 10、防水预案及避灾路线 11、技术经济分析
第五十五条 后组煤开采,应当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附录六的要求进行防水安全煤岩柱设计。
1、底板破坏深度应按统计公式法和理论计算法分别计算,与本矿实测结果对照后,取最大值作为评价依据。
2、根据新汶矿区深部开采条件,底板隔水岩层的阻水能力按不大于0.1MPa/m选取,有实际观测和试验资料者除外。采用突水系数法对底板防水煤岩柱进行评价时,突水系数不得大于0.06MPa/m。
3、承压水导升带高度根据物、钻探资料综合评价后确定,取最大值参与评价。
第五十六条 后组煤采场涌水量可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附录七的要求进行预计。底板突水量可参照下述公式进行预计:
裂隙型中小型突水: 3gd v?Jf?g式中:v12-流速,m/s; d-裂隙宽度,m; -水的运动粘滞系数,取0.18;-重力
加速度; -裂隙内水力坡度。
?层流状态的大型、特大型突水: 24dρgd
JfQ?v?紊流状态的大型、特大型突水:
式中:H1-含水层水位标高,考虑矿山压力影响时,H1=kγH/ρg k-矿山压力集中系数;H-开采深度;γ-上覆岩层重力密度;
μ-流体粘度;ρ-流体密度;d-突水通道管径;H2-突水水柱标高;g-重力加速度;l-突水通道长度。 第五十七条 疏、排水能力校验
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根据预计的工作面正常、最大涌水量及突水量数据,对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排
水系统和能力进行校验。
1、具备自然疏水能力的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应对水平和近水平巷道的排水沟尺寸进行校验,倾斜井巷除校验排水沟尺寸外,还应建立防止巷道淤塞的沉淀池或挡水墙等。
2、采用机械排水的巷道,应对水平、采区和工作面排水和供电能力同时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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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l(H1?H2)第五十八条 后组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防水安全评价报告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准开采。开采中的后组煤工作面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工作面防水现状评价,以便及时发现水害隐患,采取防治措施。采区或工作面生产结束后,应根据开采实际揭露的有关资料,对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工作、工作面开采方法进行总结,为类似条件的后组煤生产积累经验。
第五十九条 后组煤水平延深和采区设计,必须依据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和地质说明书进行。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必须先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六十条 后组煤水平、采区划分原则
1、探查分析矿区水文地质单元,尽量将一个采区或一个水平划分在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 2、充分考虑地质构造的影响,如断层破坏带、断层尖灭、陷落柱及褶曲等构造,尽量将可能的导水构造划作采区边界。
3、水平之间、采区之间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柱。 第六十一条 后组煤开采顺序
采区接续应先采位于弱富水地段和地下水径流条件弱的采区。位于强富水、强径流带的采区应彻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经评价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前提下,实行分区隔离和后退式开采。
第六十二条 后组煤开拓开采方式 1、应尽量采用上山开采方式。
2、采用下山开采时必须设计并建立、健全完善的采区排水系统及防水隔离设施。
3、后组煤水平开拓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向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开拓掘进。 第六十三条 后组煤开采巷道布臵
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臵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且当该主要运输巷和回风巷作为水平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时应尽量靠近后组煤,以便对后组煤底板做水文地质工作。
2、采区与主要开拓巷道之间应通过集中石门联系,以便于分区隔离开采。
3、区段平巷下顺槽原则上按双巷布臵,其中靠近工作面的一条作为主运输巷;另一条按腰线掘进作为疏水巷,疏水巷必须沿走向贯穿整个采区;主运输巷低洼区段必须布臵贯眼与疏水巷联系。
4、工作面下顺槽单巷布臵时,必须按照自然流水坡度掘进,并确定合理的水沟断面; 5、后组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
6、受承压水及断层裂隙水威胁的掘进巷道要尽量避免下山掘进,要坚持超前探查和边探边掘,必要时要边探边注浆改造边掘进。
7、受水威胁煤层的开采设计要考虑自然疏水。确因地质条件复杂,无法实现自然疏水时,必须施工专用疏水巷,确保工作面疏水能力和通风安全。
8、根据水压和工作面埋深等因素,严格计算并控制工作面斜长,尽可能减小采矿对底板的破坏深度。 第六十四条 后组煤开采方法
1、采用综合治理、带压开采方法时,开采前应查清采区、工作面地质构造的导水能力,底板水的补给通道,确定开采区域的安全水压,制定并采取堵水、疏水、加固或留煤柱的具体方案。
2、尽量采用减少集中应力在底板中传递深度的采煤方法,如充填法、条带采煤法等,以减少集中应力的传递深度,提高岩柱的稳定性。
3、矿井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长度一般不得超过100m。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悬顶面积(走向×倾向)不得超过2×5m2;否则,必须实行人工强制放顶。强制放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实行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采煤工作面长度。
4、合理布臵工作面及留设断层煤柱,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对断层的采动影响,必要时工作面上下端头、工作面破碎带等底板阻水能力薄弱地带应采取底板加固措施,以提高岩体的阻水能力。 5、回撤过程中发现工作面顶板来压、支柱严重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回柱,撤出人员,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回柱。
6、掘进过可能的含导水断层时,应采取超前探查,预注浆堵水、加强支护、封闭支架和壁后注浆等防治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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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后组煤采区疏排水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上山采区必须有专用放水巷道和水沟,并且设立明显标志与人员避水路线相区分。 2、下山采区必须建立正规的采区排水系统,严禁采用简易泵房和敞口水仓。
第六十六条 分析可能含导水的断层,要按水压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在采工图、井上下对照图和充水性图上标出防水警戒线。采掘工程接近和进入防水警戒线要进行超前探查和边探边掘。含、导水断层防水煤柱要根据规程规定计算填图并严格保护。
第六十七条 受水威胁严重的采区和工作面要采取一定的隔离措施(包括建防水闸门),水平、采区下部运输大巷及集中运输石门应设计防水闸门,以防突水时能使矿井分区隔离,控制水势危害,缩小灾情影响范围,严防采区间串水。
第六十八条 矿井水文观测
1、建立后组煤工作面开采的动态管理制度。受水威胁工作面开采中,每天对矿压、水量、水压进行观测,定期总结,每月提交报告。过断层、异常区、压力显现时要及时进行水文预报。
2、工作面出现水量大于0.1m/min的集中出水点,均要进行连续的水文观测。对出水量大于1.0m/min的集中出水点,一经发现要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提出水文观测分析资料,供研究确定治理方案参考。采煤工作面集中出水量按一般规律正常增加达到2m3/min,必须停采,并对水源、通道条件探查分析。根据探查分析结果,制定治水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3、凡正常开采的后组煤工作面,即便在投产前所做的所有探查评价工作认定不受水害威胁;只要发现工作面底板涌水现象,即要停面进行重新探查和评价。确认无水害威胁的前提下,方可继续生产。
第六十九条 物、钻探施工管理
1、井下物、钻探工程由集团公司地质专业化公司统一施工。
2、后组煤工作面生产前,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矿向物探中心提出物探申请报告,由地质专业化公司负责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物探设计并组织施工。
3、物探工作完成后,应提交物探报告和相关成果资料,经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交付使用并报地质处备案。
第七十条 探放水钻孔施工
1、地质专业化公司根据物探报告提供的成果和结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探放水钻孔施工设计,钻孔必须分组布臵,奥灰孔的探查深度必须达到奥灰顶界面以下50m以上。钻孔设计经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地质处备案。
2、钻孔施工完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终孔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备案。
第七十一条 采面水文自动监测系统
后组煤工作面要安装底板水动态水文观测系统,所有水文观测孔、探放水孔、测水站等观测点,安装自动监测探头,对底板含水层水量、水压进行自动监测,并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自动传输与报警。
第七十二条 疏水系统管理
后组煤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疏水系统。原则上要双巷掘进,单巷上坡掘进的,其最大起伏不得超过巷高的20%。疏水巷要挂牌管理,保证疏水畅通。
第七十三条 排水系统管理
1、上山开采时利用水平排水系统。后组煤开采时必须根据所预计的正常、最大和可能的突水水量,核实水平(矿井)排水、供电系统能力,系统能力完备后方可投产。
2、下山开采除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采区正规泵房、水仓等排水系统,做到水泵、管路、供电和采区水仓四配套外;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涌水量并参照预测的突水量配备抗灾排水能力。
第七十四条 疏水降压开采
1、对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主要含水层,边界条件清楚、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可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达到0.06MPa/m及以下后适当带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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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后组煤水文补勘和试验结果,由矿综合评价疏干、降压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选定疏干、降压方式和方法,在放水试验的基础上编制疏干和降压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查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 底板加固
1、收集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和钻孔资料,调查底板岩性组合、厚度、结构等情况,整理相邻工作面开采矿压显现、底板岩层变形破坏规律,对底板加固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安全可靠性进行综合评价。
2、编制底板加固设计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查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注浆堵水
1、注浆堵水前,要首先查明突水点的位臵、水源、补给及径流条件。
2、注浆堵水前要做探查、观测、可行性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注浆前后要做好对比分析工作。
3、编制注浆堵水方案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水淹井巷的恢复
1、恢复被淹井巷时,应提供突水淹井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臵,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②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③推算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并预计恢复中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④提供用于分析突水原因有关水文地点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2、矿井恢复时,应做好以下工作:①设专人在井下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严格做好记录。②观察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淋水等情况。③观察突水点的具体位臵、形状、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④定时对地面水文地质点(观测孔、井、泉)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3、矿井恢复后,应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带压开采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探放水钻孔施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底板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或评价受水威胁的工作面要列入矿井受水威胁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管理,采取措施后还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要暂缓开采。
第八十一条 后组煤开采必须根据出水位臵制定相应防水预案,确定人员避灾路线、泄水路线,验算工作面、采区、矿井排水能力(包括水泵、管路、供电、水仓等)。
第六章 隔离煤柱与防水煤柱
第八十二条、防隔水煤柱包括井田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和断层防水煤柱。井田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断层防水煤柱等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要求留设并按规定上报批准。不准用垂切法留设煤柱,以防止开采下层煤时影响和破坏上层煤柱。
第八十三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或受水威胁煤层的开拓开采,必须坚持分区隔离原则。水平、采区、工作面之间要按照防治水工作要求,留足防水煤柱。
采区内断层防水煤柱留设及断层防水警戒线:
1、受断层水威胁的防水煤柱宽度,根据规程规定计算填图并严格保护。
2、分析可能含导水的断层,要按水压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在采工图和充水性图上标出防水警戒线。采掘工程接近和进入防水警戒线要进行超前探查和边探边掘。探清并解除水害威胁后,在开采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在断层附近进行正常的采掘活动。
第八十四条、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以断层为界的防水煤柱,可采用钻探、物探方法查明断层的位臵及导水性,探后钻孔要及时封闭。导水断层切穿井田边界煤柱或导水裂隙沟通两矿等情况,要调查清楚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八十五条、必须按设计留足并维护露头煤岩柱的完整性。对调查发现有盗采破坏露头保护煤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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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要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第八十六条、相邻矿井之间的矿井边界煤柱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所有超层越界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予以制止,由越界方负责恢复并实施永久隔离。
第八十七条、相邻矿井结束闭坑前,矿地测部门要实地测量填图,并参与闭坑方案的研究和闭坑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八十八条、对调查发现的无证开采小井,要进行制止并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八十九条、各矿每季要检查一次各类煤柱的留设情况。与相邻煤矿的边界情况要每月调查并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
第七章 井下探放水
第九十条、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有疑不探或探后水患不解除不得进行采掘。水文地质条件探查可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结合进行,但物探结果必须经钻探验证。后组煤受底板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工作面,开采前要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十一条、所有探水钻孔施工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煤岩柱,并使用孔口管。孔口管加固要经耐压试验合格。试验压力必须达到预计水压的1.5倍以上,试验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钻孔正式钻进前要上好控水闸阀,遇水前安装反压和防喷装臵。
第九十二条、钻孔放水前,必须预算积水量。根据排水系统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地质部门。凡在低洼或下山采区进行的探放水,必须安装高于预计最大放水量的排水设备,并安排专人看泵,水泵和钻孔间的通讯联络保持畅通。若钻孔突然涌水,要立即关闭水门,启动排水系统,并采取其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十三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按确定的探水线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连通的断裂构造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受底板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后组煤工作面。 8、接近其他可能出水(突水)地点时。
第九十四条、井下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设施和条件 1、钻场及其周围的巷道支护必须可靠。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钻场、临时排水泵房要安设专用电话。 4、钻场及附近要有照明。
5、采用局扇通风时,钻场的动力设备要与风机实现风电闭锁。
6、在上山工作面或独头巷道探水时,应有安全躲避峒室及安全撤离措施。
第九十五条、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水或断层水时,探放水孔超前距离及止水套管长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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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水压 (Mpa) 钻孔超前距(m) 水平 10 15 20 25 25 垂直 8 12 15 20 20 止水套管 (m) <1 ≥1-2 ≥2-3 ≥3-5 ≥5 5 10 15 20 25 第九十六条、严禁贸然揭露受水威胁严重、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煤层。严禁巷探导水断层或边界断层,确有必要巷探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章 矿井排水、防水设施管理
第九十七条、矿井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十八条、矿井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和配电设备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延深水平的排水能力应能满足开拓范围内涌水条件下的排水要求;新水平投产前,必须形成水平排水能力。
第九十九条、矿井排水系统管理
1、中央泵房底板应高于大巷底板0.5米,水泵电机基础高于泵房底板0.3米。
2、中央泵房防水密闭门必须保持完好,启闭灵活可靠。密闭门两侧的电缆孔等贯通处要进行封闭。密闭门每日启闭检查一次,每月检修一次并有记录。
3、泵房与水仓连通处的控制闸阀必须完好可靠,启闭灵活,每日一次启闭检查,每月试验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4、有关责任人每月、生产矿长每季必须对水仓、疏水巷巡查(检查)一次。疏水路线不得有脏杂物堆积并在雨季前彻底清理一次,水仓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沉淀池应经常检查,及时清理。
5、水仓进水口要设臵蓖子,每班有专人检查清理一次。
6、凡主排水管出口处加接管路的,必须在出水口位臵加装旁通管,以便抢险排水时打开旁通管降低阻力。
第一百条、矿井防水设施管理
1、要经常清理立井筒仰井内的淤杂物,确保仰井内潜水泵能正常使用。
2、防水闸门(墙)、防水闸阀的设计要可靠并确保施工质量,新建的水闸门、水闸阀要经过高于设计水压的耐压试验,其稳压时间应在24小时以上。
3、在巷道防水闸门(墙)来水一侧15~25m处,设臵挡物蓖子门,并由挂牌防水闸门、防水闸阀维修负责人统一管理。矿井发生突水时,要立即做好关闭水闸门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接到关闭指令后,能迅速安全地将水闸门关闭。
4、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和皮带能易于拆卸。
5、防水闸门、防水闸阀必须采用定型设计和持有许可证的厂家制造。 6、防水闸门和其他防水设施需要报废或拆除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矿井防水设施一般包括水闸墙(门)、挡水墙、防水煤柱,泵房防水门、控水闸阀等。其中水闸墙(门)、挡水墙为主要防水设施,防水煤柱属矿井重要防水设施,泵房防水门、控水闸阀属矿井防排水系统的辅助设施。永久密闭墙为矿井的一般老空区隔离设施,凡有积水的老空、老峒必须依照积水量、水压设计水闸墙(挡水墙),密闭墙内严禁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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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水闸墙(门)一般指为隔离受水威胁区域,严格按规程规定设计;工程建设的各种条件完全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组织设计和施工的矿井主要防水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挡水墙主要是指为隔离受水威胁区域,严格按规程规定设计;但建墙位臵的围岩或被隔离区不具备永久隔离条件,主要用于控制突水流量和流速,削弱一旦突水时的水头破坏力的矿井主要防水设施。
第一百零四条、防隔水煤柱一般指为防止地表水、断层水、强含水层水、老空水和相邻煤矿等水害,对煤层露头、含水或导水断层、强含水层、水淹区或老空积水区、陷落柱或封闭不良钻孔以及相邻矿井永久隔离所留设的防水安全保护煤柱。其尺寸必须按照规程计算和留设。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密闭墙是为了防着火、防瓦斯而建设的隔离采空区的一般厚度0.5m左右的砖混结构的墙体。通常情况下不具备防水能力。有水采空区需封闭时,应按规定建挡水墙或水闸墙。
第一百零六条、矿井防水设施的立项
1、矿井水闸墙(门)、挡水墙、防水煤柱等主要和重要防水设施的立项和方案必须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2、矿井防排水系统的辅助设施属于矿井基建工程,在矿井建设、延深扩大或改扩建工程中立项和设计。
3、封闭有水采区的挡水墙(密闭墙)由矿通防部门负责立项和设计,矿地质部门负责会签意见,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采区之间要隔离开采,在水平大巷之外的连通地点,采区结束后,要采取一定的隔离措施(包括建水闸墙),严防结束采区间串水。
第一百零八条、结束采区集中疏水巷与集中大巷或其它主要人行道之间,要按一定的承压要求,采用具有一定承压和防水要求的挡水墙隔离,挡水墙下设疏水管并安装闸阀,以便控水。
第一百零九条、防水设施设计
1、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主要防水设施,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集团公司设计院进行设计。 2、设计资料齐全,设计内容符合现场及规范要求,设计依据充分,井下水闸门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3、设计资料由矿方保存完好,整理存档。
4、有水采空区挡水墙设计必须首先排查被隔离区的积水和涌水情况,每座挡水墙均要留有疏水管路或翻水沟并保持畅通。
第一百一十条、矿井防治水设施设计审批
1、矿井主要防治水设施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设计管理处审批,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防治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汇审。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审批意见执行。
3、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设计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或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设计管理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设计内容。
4、在审批一般挡水墙(密闭墙)设计及施工措施时,要经地质部门会审,确保密闭具备疏水和防积水能力。
第一百一十一条、矿井主要防水设施建设实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工程需要外委施工的,矿和施工单位要签定工程合同,并对工程质量、工期、费用及工程的考核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矿井防治水设施的施工
1、根据设计内容与要求,编制矿井主要防水设施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3、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大纲,经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严格按照实施。 4、监理单位严格按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大纲规定内容,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5、监理原始记录齐全,记录清楚。
6、施工原始资料分阶段、分工序原始记录齐全,记录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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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分阶段、分工序有阶段、工序总结报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工程验收
1、由矿组织分阶段、分工序进行工程验收,形成阶段、工序施工验收报告。
2、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报告申请验收。集团公司组织设计、审批、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业务管理处室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
3、工程验收小组必须形成工程验收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矿井防水设施管理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1、矿地测部门是防水设施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防水设施计划、施工措施等的编制和防水设施巡查与状态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
2、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防水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在组织编制、审批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符合规程、条例及规定的要求。
3、矿调度部门负责对防水设施管理实施调度管理。负责对防水煤柱等防水设施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安排处理。对汛期矿井防水设施施工和状态巡查实施调度管理。
4、矿通防部门负责采区挡水墙的立项、设计、建设及日常管理。
5、矿机电部门对矿井防排水系统的辅助设施状况及矿井排水系统保持足够的排水能力及供电系统可靠性负责。
6、矿安监部门负责防水设施安全检查并参加对周围小煤井是否破坏矿井隔离煤柱的调查。 7、防水设施建设的施工区队及监理部门对严格执行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负责,并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8、矿财务及供应部门要确保防水设施计划安排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一百一十五条、具有矿井防治水设施的矿井,矿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矿井防治水设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矿井防治水设施检查,正常每旬检查一次(雨季每天检查一次),特殊情况下要加密观测,由矿制定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由检查人、总工程师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必须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装臵,进行安全监控。
第一百一十八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建档管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验收意见、日常管理资料台帐齐全。
第一百一十九条、挡水墙、水闸墙(门)等防水设施,要将位臵、建筑时间、建筑材料、厚度、当前状态、是否积水及疏水量等如实填绘并注记上充水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一百二十条、矿井必须制定矿井防治水设施应急预案。
第九章 受水威胁重点区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受水威胁重点区域主要指受地表水、古空和老空水、邻矿水害威胁,受顶板水、底板水威胁的采区及生产区域,受导水断层、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列入水害威胁的重点区域进行管理。
1、地表河流、冲沟、斑裂、塌陷坑、积水坑、取土坑、挖沙坑、盗采坑、小井、老窑、废弃井筒、废弃未封闭的钻孔、遭破坏的煤层露头、含水层露头等水害通过一定途径与井下连通可能影响的井下区域。
2、煤层顶板“三带”影响范围内含水层含水或存在老空、老巷、水体的采掘工作面。
3、承压含水层上开采实际隔水层厚度小于安全隔水厚度、开采煤层与直接或间接含水层间有垂直导水构造、煤层底板承压含水层及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层或隔水岩柱不清的回采工作面。 4、井田范围内采掘情况不清的古空、老峒、老空区,与报废小煤矿、地方小煤井相邻的生产区域,以及在老空区周围、报废水平组织生产的区域。
5、钻孔无封孔资料或封孔不良,断层含水、导水或含导水性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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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平线的粗度不大于0.15mm。
打印或复印报废的图纸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章 呈报图件标准
第三百四十九条、月度、季度、年度呈报集团公司的电子图件
1、上报电子矿图类型为①1:2000采掘工程平面图;②现生产工作面1:1000采掘工程平面图;③1:5000井上下对照图;④1:5000矿井储量计算图。
2、各矿电子矿图要及时填绘,①、②类图纸每月5日前,利用集团公司地测远程及图文一体化系统,同时附采掘进度明细表(word格式)一并上报;1:5000井上下对照图每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更新;矿井储量计算图每年1月底上报。
第三百五十条、上报的电子图纸必须先自检,并经矿地测主管技术人员审查后方可上传,矿总工程师每季度应对上报的电子图组织一次全面审查。
第三百五十一条、上报电子图件的规范及要求
①图名:上报的电子图纸的图名,要与原上报蓝图的图名相对应,并在原文件名称后括号内增加年度与月份,防止本矿不同时期文件因重名混淆。
②图幅:每一可采煤层图纸要求为完整1幅(1:1000除外),分幅管理的上传前要进行拼接,矿井存在多井田难于拼幅的,可依井田为单位分幅。
③图签:图签内的图名、绘制人、审校人、比例尺、日期等内容要正确填写完整。 ④格式:采用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文件格式。
⑤对上传及上报的图纸、文档,要确保选择并定位到相应父级下的子级类别,上传界面中各个项目要详细填写,并对上传后的图纸文档进行检查,确保传输成功。
⑥月末或月初应及时对重复、过期图纸、无效的记录条目要检查并进行整理。 第三百五十二条、矿图管理标准
煤矿地质测量图是煤矿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地质测量工作的主要成果之一。为了加强矿图管理,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制订以下规定:
一、矿井地质主要图纸(包括地质报告主要图纸)、八种基本矿图的编制。
二、电子版矿图的绘制及上报参照同文下发“生产矿井图形工作站管理办法”及“矿井地质、测量主要图纸绘制细则”执行。
三、矿图保存、复制、发放、借阅等参照同文下发的\地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执行。 四、纸质交换图的呈报要求
1.手工制图应参照新矿生字[2001]6号文“矿井地质、测量主要图纸绘制细则”执行。
2.呈报纸质交换图均按190×270mm规格折叠,将图签露在外面,并用铅笔注明最后一次填图日期。采掘工程交换图上报前需经地测主管技术人员审查,并在报图明细表中由填图、审查、科长签字后上报。
3.月报图:采掘工程交换图、各矿每月五日前报集团公司地质处。
4.季报图:采掘工程交换图每季首月8日前;井上下对照图每年的一月、七月8日前,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
5. 矿井充水性图每一年交换一次,交换时间为7月8日前。 6. 矿井储量计算图每年1月底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
第三百五十三条、其他需要上报的图件或机动性的工作,应根据相关要求呈报。
第三百五十四条、上报纸质图纸时可采用打印的白纸图,或打印在质量较好的透明描图纸上熏晒蓝图,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保证图纸的精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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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
地测技术资料是勘探工程和矿井地测工作的成果,是矿井生产建设的地质依据,属企业秘密。为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防止因泄密对企业和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规范。
第三百五十五条、地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勘探报告、矿井地质报告的报告书及附表、附图;
2、八种基本矿图:①井田区域地形图,②工业广场平面图,③井底车场平面图,④采掘工程平面图(原图),⑤井上下对照图,⑥井筒断面图,⑦主要保安煤柱图,⑧采掘工程平面图(底图);
3、地质图纸:①矿井地质地形图(基岩地质图),②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③矿井地质剖面图,④矿井水平切面图,⑤矿井煤(岩)层对比图,⑥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4、水文地质图纸:①综合水文地质图,②矿井充水性图,③水文地质剖面图,④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⑤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储量计算图纸:①矿井储量计算图,②采区储量计算图,③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④分煤层\三量\及损失量计算图;
6、地质、水文、测量、资源管理技术成果资料; 7、地质、水文、测量、资源管理原始资料; 8、地质、勘探、水文、测量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第三百五十六条、地测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对原有地测资料要按保密要求清理建档,新生成的资料及时登记入档;存放地测资料的橱具要符合保密要求;明确保管责任人,制订地测资料保密责任制。
第三百五十七条、地测资料制作过程中的保密制度
地测原始记录要用专用记录本,用完后或使用者调离地测岗位时要上缴保管;地测图纸的复制要按规定数量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复制数量。
第三百五十八条、地测资料的发放签收制度
各类地测资料的发放使用范围要经总工程师确定,发放的地测资料要统一编号,并由使用人签收。需要回收的图纸资料要定期回收。
第三百五十九条、由于制作不当或保管时限超期等原因需要销毁的地测资料不得擅自处理,需列出销毁资料清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两人以上共同核实数量监督销毁。
第三百六十条、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测资料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必要时报公司审查。
第三百六十一条、经省级部门审查的地质报告,必须在审查通过后的一年内复制完成,要求报集团公司2套,报省管理部门1~2套;经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补勘地质报告,必须在审查通过后的半年内复制完成,并报集团公司2套。
第三百六十二条、公司外部的单位或个人借阅地测资料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借阅范围和借阅方式要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备查。
第三百六十三条、使用地测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公司外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阅地测资料。否则,一经发现按泄漏企业秘密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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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重大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情况,安全无绝对把握的,必须停产撤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 遇灾害天气(雷雨、大风)时,要安排专人对河渠、河床、堤坝、废弃的各类井筒、塌陷区等有可能造成溃水和补给井下水源的地点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对井下各地点涌水量、水压等定期观测,对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绘制水压、水量变化曲线图表进行水害预测分析,由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 现场发现水情的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当时的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位臵或升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矿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位臵或升井。同时向值班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知周边所有矿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发生突水时,要立即作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一百七十六条、 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一百七十七条、水害事故发生后,若水情继续扩大或直接超过基层单位预案。应根据预案响应程序立即进行上报,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生产矿井地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矿井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加强地质保障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稳定矿井生产能力、保障正常生产接续、优化生产布局、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安全开采、科学开采、经济开采”的重要手段,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必须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第一百七十九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根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观测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二章 矿井地质观测
第一百八十一条、矿井地质观测应该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一般要求如下: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簿上;记录薄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臵和观测者的姓名。 四、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第一百八十二条、煤系地层、煤层、构造的观测和描述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
第一百八十三条、加强现场地质资料的编录,保证第一手资料的完整。对所有的采掘工程,全部进行地质编录,搞好巷道素描,健全预测预报图纸,建立完整的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开拓巷道应根据巷道施工进度,定期进行地质编录,保证资料连续、完整,并准确控制巷道层位。根据巷道层位变化、煤岩层产状、构造等揭露资料,与原有的物探、钻探资料进行综合对比、分析,进行动态修正,对开拓区构造变化情况进行预测预报,以便及时调整开拓方向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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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采准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对煤层厚度及其变化、煤层顶、底板岩性及其稳定性、煤层产状变化、断层、水文及其他地质异常等进行全面跟踪观测,及时发现影响生产的地质问题,以指导工作面合理布臵和科学确定采煤方法与工艺。
第一百八十六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应对工作面内部断层延展、衰变情况、煤厚、产状变化、煤层顶、底板岩性变化等进行详细编录,并及时搜集其他影响生产的地质问题,为相邻工作面、相邻煤层开采提供依据。
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地质记录薄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于上井后两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对采掘工程的布臵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一百八十八条、矿井地质必须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一、矿井地质记录薄;
二、井巷素描图及典型地质现象的素描卡片; 三、钻孔柱状图;
四、钻孔成果卡片和台账; 五、钻探工程实际材料图; 六、储量动态台账。
上述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矿井必须具备下列综合性地质图件: 一、矿区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4、矿区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二、矿井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井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1:200~1:1000; 2、矿井煤(岩)层对比图,1:200~1:500;
3、矿井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1:2000~1:5000;
4、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1:2000或1:5000; 5、矿井地质剖面图,1:1000或1:2000;
6、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适用于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多煤层矿井),1:2000或1:5000。 三、矿井必备的日常生产用图:
1、采区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1:1000或1:2000。 2、采区水平地质剖面图(单一煤层或缓倾斜煤层除外),1:1000或1:2000。 3、采区地质剖面图,1:1000或1:2000。
上述图件必须根据勘探和生产所获得的资料定期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一百九十条、地质资料的综合分析应坚持边观测、边分析、边修正的原则,对揭露资料与原预计情况有变化的要进行即时修正,保证地质资料对矿井生产的指导作用。
第一百九十一条、建立地质资料定期分析制度。结合构造规律研究、井上、下物探、钻探及生产中取得的资料,定期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第一百九十二条、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8~10年修改一次,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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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矿井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的重点地质问题,分年度制定矿井地质保障系统建设规划和科研攻关课题,逐步解决困扰矿井生产安全、接续的技术难点问题。
第一百九十四条、根据矿井延深、开拓生产需要,每年提出矿井、水平、采区补充勘探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九十五条、新水平、采区设计前,应采用三维地震勘探、电磁法勘探为主的物探手段,结合地面钻探,对新开拓区域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探查,查明影响采区划分、工作面布臵的大中型构造和威胁煤层开采的主要含水层的富水性,指导采区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一百九十六条、开拓及采准巷道掘进过程中,地质条件不明区域应采用瑞利波探测、井下钻探等方法对巷道前方进行连续的超前探测,预先探查影响掘进的地质构造;工作面投产前应进行无线电波坑道透视、瑞利波探测、槽波探测等,并辅以必要的钻探验证和钻孔测井技术,对工作面构造进行详细探明,以确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受水威胁的工作面,应采用直流电法、高密度电法、音频电透视等手段对含水层富水区进行探查,并对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进行防水安全评价,以确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指导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类勘探工程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进行综合分析,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矿井生产期间,必须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及时编制提供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地质资料,并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百条、水平、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地质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水平、采区地质说明书必须附有采区地质条件预评价。
第二百零一条、 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必须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提出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部门使用。
第二百零二条、工作面放出后,应在五天内按《矿井地质规程》有关规定提出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附有工作面地质条件评价。后组煤工作面还必须按照《矿井防治水管理规范》提交防治水安全评价。
第二百零三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编写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并在开采结束后30 天内提出;分层开采时,在最下一个分层开采结束后30天内提出,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妥善保存。采后总结应对工作面煤层厚度及其变化、煤层顶、底板岩性及其稳定性、产状变化、断层、水文、其他地质异常等进行全面归纳总结,与原说明书进行对比分析,为相邻工作面或上下层煤开采预测预报提供依据。 第二百零四条、采区结束后,应对采区揭露的断层进行系统统计、归纳总结,对工作面煤层厚度及其变化、煤层顶、底板岩性及其稳定性、产状变化、水文、其他地质异常等进行全面归纳总结,与原说明书进行对比分析,为相邻采区、相邻煤层开采提供依据。
第二百零五条、 扩大井田范围的新区,在开拓以前,必须进行资源勘探,并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提出勘探报告。新区开拓过程中的矿井地质工作,按建井阶段或生产阶段地质工作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百零六条、建立构造定期分析制度,完善矿井构造分析图,并正常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百零七条、 每月对矿井各生产地点的地质资料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对下月可能遇到的地质构造进行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第二百零八条、地质预报应做到月有月报、年有年报,针对影响生产的地质问题,及时提交临时性预报。
第二百零九条、地质预报必须有验证情况和总结,对实际揭露情况和预报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对预报中建议处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总结,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预测预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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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加强地质资料的综合分析,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和预测预报技术水平,增强地质工作对矿井生产的保障能力。
煤矿测量工作规范
第一章 新建矿井井上下控制测量工作规范
第二百一十一条、为了实现新建矿井安全生产,在矿井建设时期就必须建立完整的井上下控制测量系统。
第二百一十二条、矿井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地按本规范建立井上下控制测量系统。
第二百一十三条、新建矿井地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及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执行,不得降低测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五条、新建矿井地面控制测量工作完成后,必须上报集团公司进行验收,方可进行后续工程建设。
第二百一十四条、新建矿井的井下控制测量工作,也必须按《煤矿测量规程》执行,不得降低测量标准。否则建设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百一十五条、新建矿井井上下控制测量系统完善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不得通过矿井投产前验收。
第二百一十六条、新建矿井的井上下控制测量资料移交必须经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审查,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二百一十七条、新建矿井井上下控制测量资料是矿井的重要永久性技术资料,是矿井灾害防治、工程抢险的必备技术基础,因此,新建矿井必须认真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并复印备份,以备日常使用。
第二章 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技术规范
第二百一十八条、基本要求
1、大型贯通测量工程是指贯通工程导线长度大于8000米、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是指贯通测量工程导线长度大于10000米的贯通测量工程。重要贯通工程是指开拓巷道中要求贯通精度小于200毫米相向贯通测量工程。
2、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要提前一年(一井贯通工程可放宽至半年)提出贯通工程测量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贯通测量工程所在矿负责。
3、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分属两个以上单位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工程测量技术人员和仪器,在贯通工程测量设计中,要将每个单位承担的测量工作应列表说明,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4、贯通测量设计批准后,施工单位要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切实负责,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进行施工放线,并将复测复算资料及测量成果总结装订成册备查。
5、为保证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的顺利进行,对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实行工程监理负责制,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监理人员可以从本集团公司聘任也可以从外部聘任,由工程监理对贯通测量工程资产所属单位负责。
6、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原则上由各矿(公司)负责实施,并对各施工单位的测量工作成果负责验收,全面负责贯通测量工程。如贯通工程确实难度大、本矿测量技术水平达不到贯通工程质量要求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工程实施。
7、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委托集团公司以外第三方实施时,集团公司、矿业务主管部门对贯通工程负监督检查责任。
8、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完成后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并出据验收意见。 第二百一十九条、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要求
编制完成的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进度计划,经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后,一般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变更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通测量工程严格按进度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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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审批
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5000米以上重要贯通测量工程由集团公司批复。其他贯通测量工程由各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百二十一条、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实施
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由集团公司批复后,各矿负责组织实施,属于多个单位分头施工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协调,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贯通工程委托第三方施工的,由第三方全面负责实施整个贯通测量工作,监理人员负责现场技术监督。贯通工程业务联系、予透通知单及业务保安仍按原规定执行。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通测量工程监督检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验收总结
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完成后,由各矿(公司)组织联测,并提出总结报告。
第三章 “三下”采煤技术规范
第一节 总 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集团公司“三下”(指建筑物、水体下、铁路下)压煤量占总可采量很大,做好“三下”压煤开采工作,对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为了加强“三下”采煤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理开采建筑物、水体、铁路(包括高速公路及桥涵)压煤和主要井巷煤柱,是生产矿井正常生产的的重要保证。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压覆煤炭开采规划,并逐步实施。 第二百二十五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的煤炭资源,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的,必须进行开采。开采时要进行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水体、铁路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并根据三下压煤的具体情况,分别报下列部门批准:
1、重要建筑物及村庄压煤开采: 报山东省村庄压煤搬迁办公室批准。 2、铁路及铁路桥:
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及济南铁路局批准。 3、公路及公路桥:
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及地方公路局有关部门批准。
“三下”压煤量在采取一定的措施(建筑物搬迁、维修、工作面合理布臵,河水改道、含水层疏干等)且经济上合理时,可以进行开采。
如果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开采,则应留设煤柱,待技术条件成熟或矿井结束时再考虑煤柱的开采与回收。但不允许破坏性开采使之成为永久损失量或采用回收率极低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第二百二十六条、在矿井中长远发展规划中,开拓新水平、扩大区开采等设计中,必须结合其自然、经济、技术和管理条件,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对“三下”开采的可能性作出评价,并在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对压煤开采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百二十七条、凡涉及“三下”压煤的矿井,在开拓部署、巷道布臵、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及顶板管理方法等方面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丢煤及开采对地面的破坏。
第二百二十八条、为了积累“三下”开采的经验,实现“三下”压煤的合理安全开采,并取得压煤开采的数据,各矿应结合压煤开采实际,设臵地表移动观测站,各矿观测站的个数为:以采区或水平为单位的正规观测站一个,其它专用观测站若干,观测结束后,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观测成果综合分析、总结规律,供设计、科研、生产应用。观测站设站、观测等应符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76号文件要求,现有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井田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厅(局、公司)准许,不得兴建城镇、工厂、居民点、小煤矿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否则,煤矿企业不负责搬迁和赔偿。如果必须将建筑物、水库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布臵在井田范围内时,建筑单位应征得煤炭部门的同意,选择适宜位臵,并按《规程》要求,采取预先加固或其他保护措施;在上述设施下面,煤矿原则上不留设保护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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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矿每年应对本井田及规划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将国务院的这一精神通知建设单位,要求其或另行选址,或采取防变形措施。并告知对方在上述设施下面矿方不留设保护煤柱(若建设方愿意承担煤矿煤柱损失除外)。 第二百三十条、对需要搬迁的建筑物及地面设施在选定新址时,要由矿区所在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主持协商选定,防止因重复压煤而发生再次搬迁。搬迁要依据上级有关精神办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于受下沉影响而破坏的土地,各单位要积极利用矸石、电厂粉煤灰、沙泥等填平覆土,或对土地进行平整复垦,不宜采取长期包产的办法解决。
第二百三十二条、“三下”压煤的煤柱留设及开采审批权限为:
1.国家一、二级公路,对矿井生产有严重威胁的水体、大型矿井的主要井筒及工广场地、县级以上城镇及大型工厂,压煤50万吨以上的煤柱留设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铁路,县级以上城镇及大型工厂下的开采,按《规程》第103条规定执行。
2.上列以外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井巷煤柱的留设,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国家三级铁路、主要井筒及工广场地,对全矿安全生产有严重威协的水体、县级以上医院,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及千人以上工厂下开采,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准。
3.其它各类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压煤的开采、试采及申报手续和步骤:
1.压煤开采的方案设计应在采区施工前至少半年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设计、生产技术、地质测量和科研等部门编制。
2.按第十条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当方案设计批准后,由矿或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初步设计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开拓、准备、回采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四条、“三下”开采的地表移动变形预计所采用的参数,根据本矿观测数据选取,但一般要在《规程》所包含的范围之内,以防因个别观测数据的特异情况而产生误导。
第二百三十五条、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的开采设计,一般应包括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对于生产矿井,方案设计应在提出开采计划后完成,初步设计应在方案设计批准后编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范围内编制开采设计并分步实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矿井在建筑物下开采时,首先要对一般和重要建筑物进行划分,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编制相应的设计。
第二百三十七条、矿井在铁路下开采时,应做到:
1.对铁路的特征及铁路下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
2.对实现铁路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铁路的维修方法进行阐述。
3.对各种开采技术方案及维修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费用概算。 4.对各种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 5.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第二百三十八条、矿井在水体下(上)开采时,做到:
1.对水体特征及承压水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
2.对实现水体下(上)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水体受采动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与预计。
3.对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及费用概算。 4.对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 5.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并分步实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凡属“三下”采煤的采区、工作面的布臵,都应采取相应的充填开采、条带开采、协调开采等减沉措施。
第二百四十条、凡属“三下”采煤的采区,都应合理布臵采区、工作面,采取协调开采、无煤柱开采、提高速度、连续开采及其他有利于保护地面设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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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物(构筑物)下采煤
第二百四十一条、除矿井无可靠抗御地表变形措施的工广建筑物和构筑物、文物、纪念性建筑物在技术经济上搬迁不合理,以及当前技术条件不能解决的建筑物需留设保护煤柱外,其余建筑物原则上不留煤柱。确需留设煤柱应按规程要求留设,并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小于建筑物的允许变形值,或虽然大于允许变形值,但开采技术措施及对建筑物的保护措施得力,经加固维修能实现安全使用的,都应进行开采。
第二百四十三条、对于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的允许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开采经验或开采后对今后矿区生产建设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的,要进行试采。
第二百四十四条、除因地势平坦,开采后下沉有可能造成洪水淹没村庄的情况外,村庄下一律不留设煤柱。可采取采前验房,采后维修赔偿或就地重建的方法解决。虽然采后造成地势低洼,但有得力的雨季防排水系统工程的,也应进行开采。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于重要建筑物、城镇、工厂学校、医院等建筑物下开采要进行论证,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开采方案设计。
第二百四十六条、建筑物下开采需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预计建筑物将受到Ⅰ级破坏时(其值为i≤3mm/m,k≤0.2×10-3/m,ε≤2.0mm/m)可不进行任何加固措施。
2.预计建筑物将受到Ⅱ级破坏时(其值为i≤6mm/m,k≤0.4×10-3/m, ε≤4.0mm/m)一般需采取简单的加固保护措施,如挖补偿沟、设臵钢栏杆、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加长建筑物增设变形缝等。
3.预计建筑物将受到Ⅲ级破坏时(其值为i≤10mm/m,k≤0.6×10-3/m, ε≤6.0mm/m)需采取中等加固保护措施,除上述简单加固保护措施外,还应增设基础应力梁(包括纵横向梁及斜梁)钢筋混凝土柱等,并采取一定的井下开采技术措施(见十八条)
4.预计建筑物将受到Ⅳ级破坏时(其值为i≥10mm/m,k≥0.6×10-3/m, ε〉6.0mm/m)应采取专门加固保护措施,除上述措施外,还应增设基础应力板等。
5.需就地重建的建筑物应考虑建造抗变形建筑,并采用柔性大的轻质屋面材料,房屋基础部位设滑动层、增设基础应力板等。
6.对地面及地下管网也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7.采前及采后地表稳定后,均应对建筑物及其设施进行修理调整。
8.建筑物下开采影响期间,根据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理调整;地表活跃期,可暂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第二百四十七条、建筑物下的试采观测研究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前设地表及建筑物观测站,并进行采前观测。
2.采前及采动期间,对地表裂缝和建筑物的损坏情况及时素描和摄影记录。
3.详细测定开采厚度、开采面积、采出量、采空区内残留煤柱的位臵及尺寸、工作面推进速度及其它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4.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节 水体下(上)开采
第二百四十八条、在有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水体及超出矿井正常排水能力的水体附近开采时,要按等级留设相应的安全煤柱,不得开采。水体安全煤柱应按岩层裂缝角和水体采动等级所要求的安全煤岩类型相结合的原则圈定。岩层裂缝角按本矿实测值,如无该资料,可用移动角加大5~10度代替。但安全煤柱范围内有导水断层或破碎带时,应适当加大煤柱尺寸。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能够实现地面水体改道、疏干及堵截水源补给含水层水体通道的,其水体压煤应进行开采。
第二百五十条、水体、含水层与煤层之间有良好的隔水层,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构造及冒落带高度分析,无溃水溃砂可能的,可进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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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水体与煤层之间虽无良好隔水层,但改变采煤方法可控制导水裂缝带高度不致于达到水体的,可进行开采。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体下(上)开采,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水体下开采要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安全开采间距要大于承压水的安全岩柱、工作面裂隙透水带和安全维护带三者之和。
2.凡属煤层群开采,同一位臵上下层回采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6个月。如果顶板岩性坚硬,间隔时间应适当加长,并打钻观测\三带\变化。
3.凡批准开采的水体下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按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施工。
4.在采空区积水和基岩含水层下采煤,或有含导水断层及其它含水体存在时,要采用物探、钻探等先进行探放,待查明情况,积水或含水水压疏降至安全水压以下后方可开采。
5.属于承压水上开采的,要视含水层含水性及补给强度制定合理的防治水方案。计算安全隔水厚度,突水系数取值在构造破坏不严重地区取0.06~0.1MPa/m,破坏剧烈地区取0.04~0.08MPa/m。
6.水体下或底板承压水上开采时,工作面下部必须双巷布臵,留有疏水巷,或下巷保持上坡掘进,大巷水沟满足疏水要求,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并连续观测,及时整理分析观测资料,发现出水征兆及时研究并采取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结合水体下(上)的试采,应进行水文、地表移动与变形观测并结合采煤面开采技术观测进行研究,以获取数据,掌握规律。
第四节 铁路下开采
第二百五十四条、下列情况下的压煤允许采用全陷法开采:
1.国家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单层煤开采,深厚比>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80。 2.矿区专用线:薄及中厚煤层,单层煤开采,深厚比>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60。 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情况下的压煤允许采用全陷法试采:
1.国家二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单层煤开采,深厚比>10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150。
2.国家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单层煤开采,深厚比>40,而≤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60而≤80。
3.矿区专用线:薄及中厚煤层,单层煤开采,深厚比>20,而≤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40而≤60。
第二百五十五条、当采深与采厚比达不到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倾斜和缓倾斜煤层,在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充填或条带法开采或试采。
第二百五十六条、进行铁路下采煤时,应对受采动影响的铁路及时维修、调整。其标准和要求参考《铁路工务规则》及《煤矿铁路线路检修规程》。 第二百五十七条、铁路下试采必须进行相应观测研究工作,其观测内容包括线路下沉量、下沉速度及纵横向水平移动等。试采结束,对资料系统分析并总结上报。
第二百五十八条、铁路下采煤涉及两个系统、多个部门,采前一年甚至几年前必须同铁路部门协商,求得积极配合。
第五节 三下采煤基础工作和地面塌陷赔偿费管理规范 第二百五十九条、三下采煤基础工作
三下采煤基础工作包括:建筑物及村庄、铁路及水体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地表(或岩层)移动变形观测站设计和观测、地面建(构筑物)筑物移动变形监测、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综合分析、开采建筑物实际经济效益分析等。做好三下采煤基础工作非常重要,各矿应积极开展这项工作,从而保证三下采煤的合理开采。为规范三下采煤基础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各矿建筑物及村庄、铁路及水体压煤开采方案设计由矿请示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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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单位完成、并负责组织呈报和审查工作。以保证方案设计达到要求。
2、地表(或岩层)移动变形观测站设计由矿设计。
3、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综合分析由于难度较大,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斑裂民房调查:在未确定斑裂民房为本矿开采影响之前,各矿所使用的调查表格应一律为《采前民房调查表》,不允许使用《斑裂民房赔偿调查表》,防止由于表格使用不当引起的赔偿纠纷。 5、斑裂民房的调查工作应由地测科与工农办公室联合进行,斑裂民房的调查工作成果为1:500地形图、民房调查表及卡片,实行图、表、卡三统一,且保存完好备查。
6、各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测量资料为保密资料,没有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提供。 7、各矿应加强观测和调查资料管理,地表变形观测资料和民房调查资料为企业机密,应按保密条列管理严防泄密。
第二百六十条、开采引起的土地塌陷及房屋赔偿费用管理
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控制土地塌陷及房屋赔偿费用;制定责任制和奖惩办法,提高法制意识,缓解工农矛盾,树立诚信形象,抵制不正当索赔,维护企业利益。要求各矿:
1、财务科每月月底上报集团公司财务处月度报表中地面塌陷赔偿费用栏填报内容必须是截止当月实际发生的地面塌陷赔偿费用,而不应该填报按矿井产量应摊入的赔偿费用,以便集团公司统一口径进行管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失误和损失由各矿负责。
2、从2008年1月起各矿发生的地面塌陷赔偿费用,由矿研究同意并落实资金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复后,矿财务科方可支付赔偿费用。
3、各矿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赔偿费定额支付赔偿费用,不得超支,否则集团公司将按超资部分进行对等罚款。
4、各矿要努力提高塌陷赔偿费管理水平,切实搞好工作,将有限的赔偿资金管好、用好,化解工农关系矛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矿山资源储量及“三个煤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资源储量
第二百六十一条、 责任制度
1.矿长(经理)、矿总工程师对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资源合理开采,薄厚煤层配采及采区回采率达到计划要求负责。
2.设计部门对采区设计回采率符合国家技术政策、上级有关规定负责。 3.生产技术部门对落实采区、工作面回采率负责。
4.采掘区(队)长及工区技术负责人对认真执行规程、措施要求的回采率指标负责。 5.地测部门负责回采率的测算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①.对矿井资源储量、损失量动态进行实测、计算、统计、核减处理及预防丢煤工作负责。 ②. 负责组织编制并报送上级年度、季度、月资源储量各类统计报表,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并履行审查程序。
③.每3~5年对矿井资源储量进行一次全面核实,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储量登记。
④.参加延深设计、采区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参与编制和审查矿井年、季、月生产计划。 ⑤.采掘工作面停采停掘或弃采前,地测部门要提出丢煤预计并参与确定其停采、停掘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百六十二条、 技术工作
1.为保障矿井安全,不得开采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井筒保护煤柱、防水煤柱或其它设计规定的永久性煤柱。
2.矿井延深设计要有包括对井筒、车场、大巷等的保护煤柱留设内容,并对首采区的采区回收率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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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区设计中对各类煤柱的性质与尺寸(如采区隔离煤柱、边界断层煤柱、矿井技术边界煤柱、大巷煤柱、区段平巷煤柱、采区上下山煤柱)、及采区内的面积损失与厚度损失等均要作出明确规定。对采区中煤柱的回收率及回收措施应提出明确要求(采区上下山煤柱的回收率不得低于50%)。
4.采区内断层煤柱宽度的留设:
①.受水威胁的断层煤柱宽度,根据水文地质计算结果确定。
②.其它断层煤柱宽度根据现场开采技术条件,应尽可能采用无煤柱开采;确需留煤柱时,应根据断层落差大小结合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确定。交面线两侧的煤柱宽度一般为:
断层落差 煤柱宽度 >30米 20米 10~30米 15米
5.构造较复杂的采区或工作面,采前要进行物探工作,以摸清构造形态,指导合理开采,防止因构造形态不清造成资源损失。
6.季度厚、薄煤层的实际开采量动态应符合计划安排比例要求。煤厚大于3.0米的煤层要采取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进行开采。普采工作面不能一次采全高时分层开采或制定留顶(底)煤开采的施工措施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7.严格遵守正常的开采程序,坚持合理的厚、薄煤层配采比例,不得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 8.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或修改设计布臵各类巷道,不得擅自改变设计造成丢煤。 第二百六十三条、 现场工作
1.采区工作面必须连续布臵依次推采,不得以构造复杂为由在两面之间撇下一个块段不采。对未经批准擅自弃采者,按不合理损失处理。
2.工作面上、下平巷必须掘至边界煤柱线(如井田边界煤柱线、防水煤柱线、采区隔离煤柱线、采区边界断层煤柱线等)。若提前遇到不可推采的断层(断层落差大于薄煤层厚度的2/3,大于中厚煤层全厚),断层煤柱外侧的面积损失,薄、厚煤层分别在1、2万吨之内时应尽量回收,超过1、2万吨时必须越过断层掘至边界。
3.工作面边切眼一般要沿边界煤柱线或断层煤柱线布臵,因地质、技术条件限制两线不一致时,其间的面积损失,薄煤层不得超过1.0万吨,中厚煤层不得超过2.0万吨,超过部分为不合理损失。
4.工作面内遇到小断层应尽量推采,不得随意施工断层切眼。一般当断层落差大于薄煤层厚度的2/3,大于中厚煤层全厚时方可重开断层切眼。确需重开切眼时,停采线与断层交面线间的损失量及断层交面线与断层切眼间的损失量,中厚煤层不得超过2.0万吨,薄煤层不得超过1.0万吨。
5.工作面内遇煤层变薄带、分岔带、顶板破碎带、断层狭长条带、小断层密集带等难以推采时,薄、中厚煤层弃采煤量分别超过1、2万吨的,要经集团公司现场研究同意。
6.工作面不到设计停采线位臵不得任意停采,若遇不可跨越断层或开采技术条件变化影响安全的,其面积损失,薄、中厚煤层分别超过1、2万吨时,弃采前须经集团公司公司现场研究同意。
7.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得任意留设规程、措施规定以外的煤柱、煤垛。 8.采区内设计规定需要回收的采区煤柱,在采区结束前必须进行回收。
9.对因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限制形成的三角煤、边残块段,不宜正规区队生产时,应组织残采队尽量予以回收。
第二百六十四条、动用储量统计
1.每季要及时、准确全面地统计计算工作面、采区及全矿的动用储量。工作面统计是整个统计计算的基础,要严格区分地损与开采损失,如实确定合理与不合理损失。
2.现场管理规定第2~6小条中,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允许丢煤量计入地损;非地质原因允许丢煤部分计入报损(均需办理正式报批手续),并按全矿井损失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弃采的,计入不合理损失中,并参与工作面及采区的损失率计算。
3.工作面动用储量包括该面的采出量与实际损失量,不包括地损量。计算动用量时,长度计算采用设计长度(设计边切眼位臵至季末开采位臵或设计停采线位臵)减地质原因影响长度,煤厚采用工作面实际平均煤厚。采出量为计算采出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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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常情况下,采出量应与相应区域的可采储量基本一致,实际损失应与设计损失基本一致。矿井各煤层各采区的采出量与可采量相比超过10%时,要认真分析原因。
第二百六十五条、严格资源储量损失核减汇报审批制度
1.采区准备或生产过程中,当面积损失或地损超过上述规定时,矿必须在停头、停面、弃采前三天书面向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在两天内根据汇报资料或进行现场调研答复。
2.由于补勘或扩勘、采勘对比、井界变动、重算、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原因引起储量变动,地质部门依据相应的补勘(或扩勘)报告、采后总结、井界变动批文、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批文或认定书等技术文件,提出资源储量变动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按现行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主办部门及各级批准权限严格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变动较大的需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要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采区回采率
1、设计采区回收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特殊采煤方法或特殊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各矿要严格按批准的采区设计进行开采,确保采区、工作面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回收率。
2、每年末矿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技术等部门及储量管理人员,根据开拓开采安排,计算本年度采区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测算下年度采区回采率指标,报请上级批准。
3、矿每季度按规定计算实际采区回采率报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汇总并上报省局。其中:采区动用储量、采出煤量、损失量、采区摊销煤量的计算应符合实际情况,并与图表吻合。
4、加强工作面浮煤管理。单一煤层和底分层工作面在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得超过30mm,分层的顶、中层工作面不超过60mm。各矿要制定浮煤管理奖罚制度。储量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测定,严格监督管理及执行奖罚制度。
第二百六十七条、寻找煤炭资源储量
1、为保证矿井可持续发展,延长矿井服务年限,鼓励开展寻找新的经济煤炭储量工作。各矿要组织地质、生产技术人员对井田范围内的储量进行重新分析评价,寻找新的经济煤炭储量。
2、对新增的经济煤炭储量,须提交地质说明书、开采设计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列“三个煤量”统计,年末转入表内储量,并计算矿井或采区回采率。
第二百六十八条、资源利用监督与检查
1.生产矿井每月进行一次自检,每个季度负责编制各类报表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省局及地矿部门。
2.集团公司履行监督职能,认真执行资源储量、损失量核减报批及汇报制度。
3.资源储量管理不严格,储量损失核减汇报审批制度执行不认真,造成资源破坏,形成不合理损失的,一次不合理损失煤炭储量500~2000吨,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一次不合理损失煤炭储量2000吨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分析处理。
4.生产矿井采区回采率纳入承包集团考核指标,按有关规定考核。对采区、工作面回收率季度内完不成计划指标的单位,集团公司及时组织分析处理。
第二章 三个煤量
第二百六十九条、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简称三量),是衡量矿井开拓掘进工程效果和采掘关系的重要指标,也是安排生产的重要依据。三量是指在资源储量中,按设计完成了必要的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及回采巷道所分别圈定范围以内的煤量。
第二百七十条、三个煤量管理
1.三量由生产储量管理人员负责统计计算。 2.三量的划分要符合三量划分与计算的规定要求。
3.季度三量必须准确可靠,煤量增减变化的分类、地点、原因要认真分析填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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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拓、准备、生产采区的可采储量与相应的三个煤量必须吻合,年末要分水平、分采区、分煤层、分工作面全面核实一次。开拓、准备采区的有效可采储量要与设计数字保持一致,生产采区的有效可采储量要与上报集团公司确定的数字有对应关系。
5.矿总工程师必须每季组织有关部门对三量及损失动态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修改无误后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
第二百七十一条、开拓煤量的划分
一、上山开采时,水平运输大巷或集中运输大巷超过采区石门位臵,按设计做完采区石门,采区总回风巷(包括回风石门)掘至采区上山设计位臵,该采区设计开采范围内单一煤层或联合开采所有煤层的可采储量均计入开拓煤量。
二、下山开采时,掘完采区石门、总回风巷或回风石门,两条下山(轨道及运输机下山)到底并做完上车场,该下山区单一煤层或联合开采的所有煤层均构成开拓煤量。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下山开采分区段开拓时,分区段计算开拓煤量,即掘完采区石门、上部车场、采区总回风道、回风石门,二条下山(轨道及运输机下山)超出片口20~30米,这时上起回风石门,下至片口车场水平,两翼至采区设计边界范围内,单一煤层或联合布臵的所有煤层均构成开拓煤量。
2.矿井延深水平的生产系统基本具备后,原下山采区当有石门或反井与延深水平大巷沟通,解决了采区通风、排水等问题后,应按上山采区计算开拓煤量。
3.集中下山开采时,按设计要求,完成了集中下山区的全部开拓工程量,整个下山区各煤层均构成开拓煤量。
第二百七十二条、准备煤量的划分
一.上山开采圈定准备煤量总的原则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完成设计规定的上山条数,做完采区上、下部车场、区段石门或区段煤层底板岩石集中运输平巷,同时完成采区绞车房、变电所、煤仓等有关峒室,该区或相应区段构成准备煤量。有关单一煤层、多煤层集中生产及布臵煤层底板岩石集中运输巷不同情况的具体构成说明如下:
1.单一煤层开采:做完采区上山、上、下部车场,采区绞车房、配电所、煤仓等有关峒室,该煤层构成准备煤量。
2.多煤层联合布臵时,根据不同的生产系统又分两种情况:
⑴几层煤共用一组采区上山时,按区段分层划分准备煤量。做完单一煤层所需准备巷道后,区段石门或反井,在沟通所有煤层中,自上而下沟通一层算一层,沟通一区段算一区段。
⑵各煤层有各自独立的采区上山,只有采区煤仓、车场或石门是共用的,这时按单一煤仓的要求划分准备煤量,上部煤层未构成时,下部煤层不计量。
3.多煤层联合布臵(包括厚煤层分层开采),区段集中运输平巷布臵在煤层底板岩石中时,按区段分两翼划分准备煤量。做完区段中央石门、岩石集中运输平巷,该区段或其中一翼所有煤层构成准备煤量。
二、下山开采准备煤量的划分
1.单一煤层开采时,在开拓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做完下山、下部或中部车场、采区绞车房、皮带机房、配电所、水仓、泵房(或临时水仓、泵房)、采区煤仓等峒室,该煤层或相应区段构成准备煤量。
2.多煤层联合布臵:
⑴无论采区下山布臵在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在开拓煤量范围内按设计要求做完采区所有下山、下部车场、采区绞车房、皮带机房、配电所、采区煤仓、溜煤眼、水仓、泵房(或临时水仓、泵房)等峒室后,各煤层均根据区段石门沟通煤层情况,分区段、分煤层进行计算,即区段石门沟通煤层时,自上而下沟通一层算一层,沟通一段算一段。
⑵集中下山采区,无论单一煤层还是多煤层联合布臵,只要集中下山区按设计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巷道,即可全区构成准备煤量。分煤层或分区段的构成条件同一般下山采区。
第二百七十三条、回采煤量的划分
回采煤量一般由工作面的上下平巷及边切眼所圈定。布臵岩石集中运输巷的工作面,还包括贯通煤层的分段石门。此时安装设备即可投产。对单孔送巷工作面,需重补回风巷的,在做完回风巷以前,该面不计回采煤量。有较大落差的走向或近走向断层,将工作面切成上下两个小面,需要分别重补回风巷及运输巷的,应两个小面分别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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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条、“三量”圈定范围及可采期的计算
一、矿井三量按分水平、分采区、分煤层、分工作面进行统计计算。其计算范围:开拓煤量与准备煤量是上起开采上限,下至最下一个工作面的运输机巷水平,两翼起自设计开切眼位臵,中部以采区上山设计煤柱线为界。采区上山煤柱及水平大巷煤柱在正式安排回收前,只计可采量不计三量。回采煤量由工作面上下平巷及切眼与设计停采线所圈定。煤厚参数采用设计或规程规定的采高范围内的煤厚数(即采厚)。
二.可采期计算 1.计算方法
期末开拓煤量(万吨)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
核定能力或当年计划年产量(万吨/年) 期末准备煤量(万吨)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
平均月核定能力或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万吨/月) 期末回采煤量(万吨)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万吨/月) 2.计算说明
⑴当年计划产量超过核定能力时,计算开拓煤量及准备煤量可采期的公式中,分母项应用“当年计划产量”和“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⑵当年计划产量未达到核定能力时,上述分母项应用“核定能力”及“平均月核定能力”; ⑶未核定能力的矿井,采用设计能力;
⑷注销能力的矿井按当年计划产量计算可采期。
第二百七十五条、在工作面、采区或水平服务期内,原有可采储量因三下压煤、开采技术条件限制、地质条件变化、矿井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部分煤量不能开采时,应按呆滞或有关损失处理,不得再保留于三量之中。
图形工作站及矿图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百七十六条、为提高矿井生产技术资料处理能力,推动新汶矿业集团公司矿井信息化的发展,依据《CAD通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微机绘图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煤矿地质测量图件和计算机辅助设计图纸是煤矿的重要技术基础资料,是生产技术工作的主要成果。本办法对图形工作站的管理与装备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了微机绘图使用的各种图层、线型、字体、颜色、符号、注记等,旨在建立企业电子矿图编绘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地测微机制图中各种软件支持的图件编制。
第二章 微机绘图工作站的管理与装备
第一节 微机绘图工作站的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各矿总工程师负责微机绘图工作。要定期研究、解决微机绘图工作站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检查图形工作站的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百七十九条、各矿的图形工作站隶属地质测量科管理,要配臵1~2名专职工作人员,设臵独立的、满足要求的工作室;每个业务组至少有1人熟悉本专业的数据输入及微机制图工作。
第二百八十条、图形工作站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熟悉微机绘图操作及软硬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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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好学、有事业心和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二百八十一条、服务器要设专人管理,做到专机专用。图形站服务器主要用于数据库服务、基础图纸与文档管理、WEB服务、用户及权限管理等,是地测基础信息存储与交换的服务中心;除管理员进行必要的维护管理之外,严禁任何人将服务器作为处理其它事务的机器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正常情况下要保证服务器长期开机及系统运行正常,不得随意开停服务器;要对相关的网线和交换机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服务器网络畅通。服务器的使用要建立《地测服务器使用记录》,登记服务器的开停机、人员登录系统及所作的程序管理和数据维护情况。
第二百八十三条、进行服务器及地测远程和图文一体化系统设定的调整或安装其他服务程序要征得集团公司同意方可实施,矿级人员不得私自修改。
第二百八十四条、禁止在服务器上存储与工作无关的视频、图片、游戏及其他程序和文档,禁止插接、浏览任何无关的USB存储设备及外来光盘。
第二百八十五条、对登录服务器及地测远程和图文一体化系统的用户,要按要求将其划入相应的组别,赋予相应的权限;工作站各机器间共享时要设定安全的共享密码;用于图形站操作的各级别用户的密码要做到定期更换。
第二百八十六条、管理员利用远程管理方式登录管理服务器,必须在工作完毕后及时点击“开始”→“注销”安全退出远程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参与图形站工作的人员要严格对系统数据、图纸、文档、密码进行保密,不得私自对他人提供密码或泄露工作站资料。
第二百八十八条、严禁将服务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擅自转录及对外传播。
第二百八十九条、各机器均要安装安全可靠的杀病毒和防火墙软件,并定期升级和病毒库更新。 第二百九十条、未经图形站主管领导和管理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图形站内分机安装、删除软件、修改系统设臵,不得随意接插、拆换硬件。
第二节 微机绘图工作站的装备 第二百九十一条、图形工作站环境装备:应满足计算机机房要求。房间宽敞、明亮,通风良好;要将工作区和交换区分区管理,工作区为微机绘图工作站,交换区为工作人员办公及与外来人员接触交流的区域。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
第二百九十二条、图形工作站软件配备:服务器采用windows2000以上服务版操作系统,并安装专业级数据库软件;普通工作站安装windows2000专业版以上操作系统;地测专业级绘图软件、AutoCAD软件、杀毒及防火墙软件。
第二百九十三条、图形工作站硬件配备:高性能服务器1台,4小时以上长效UPS,工作站级别计算机2~3台;绘图仪、激光打印机、扫描仪各1台;铁质资料橱柜1套、专用电话1部,有条件的要配备空气调节设备。
第二百九十四条、微机绘图工作站应设臵稳压电源,服务器必须使用长效UPS供电,所有电线、电缆、插头、插座的材料和敷设应符合安全用电技术规范规定,确保用电安全可靠。
第二百九十五条、微机绘图工作站的地板应满足抗压、防静电、防火的要求。
第二百九十六条、图形工作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室内严禁吸烟并设臵明显的禁烟及防火标示,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二百九十七条、为达到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要求,要保证集团公司内图形格式、数据库及相关专业软件的版本统一,专业软件及设备的配备和升级应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下配臵。
第三章 微机绘图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二百九十八条、汇集地质、测量、水文、储量的基础资料,编绘各类电子矿图,以电子矿图代替手工矿图;结合系统分析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安全等部门提供基础资料。
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时将矿井生产、建设的工程进度等信息以数字方式输入数据库并填绘在矿图上,随时反映煤矿生产建设的真实面貌。
第三百条、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完成矿建、土建、机电安装等工程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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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一条、利用DBA客户端程序或IE浏览器将符合要求的最新图件、数据及相关地测文档及时上传、上报到规定的矿级和局级网站上,直观、快捷的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
第三百零二条、学习和研究微机绘图新技术,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章 微机绘图工作标准 第一节 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
第三百零三条、建立健全地测专业各类电子版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电子图件采用专用格式和通用格式分别存储,通用格式采用AutoCAD格式,纸介质图纸由电子图件打印输出。
第三百零四条、基本图件类型标准
各种矿图的绘制内容参照中煤总生字[1992]第15号文“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附录要求执行。
一、基本矿图
1、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1:5000) 2、井上下对照图(1:5000) 3、井田区域地形图(1:5000) 4、工业广场平面图(1:1000) 5、井底车场平面图(1:500) 6、主要巷道平面图(1:2000) 7、主要保安煤柱图(1:2000) 8、井筒断面图(1:1000) 二、测量图件
1、井上、下测量控制网图(1:5000) 2、竖井井筒十字中线点平面图
3、地表及岩移观测站平面图(1:2000~1:5000) 三、地质图件
1、矿井地质地形图(或基岩地质图) (1:5000) 2、矿井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1:200或1:500) 3、矿井地质剖面图(1:2000)
4、矿井煤岩层对比图(1:200或1:500) 5、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1:5000) 四、储量管理图
1、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1:2000~1:5000); 2、采区储量计算图(1:1000或1:2000); 3、分煤层\三量\及损失量计算图(1:2000); 4、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1:1000)。 五、水文地质图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 2、矿井充水性图(1:2000或1:5000) 3、矿井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1:200或1:500) 4、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2000)
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关系曲线图(1:500或1:1000) 6、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1:2000或1:5000) 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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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开拓系统平面图(1:10000或1:50000) 2、水平延深及采区设计图(1:1000~1:5000) 3、矿、土、安工程施工图(1:500~1:2000) 4、外部资源勘察设计图(1:2000~1:10000)
第二节 图面线型、注记与符号标准
第三百零五条、矿图的线型、符号、注记标准,以《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新矿生字[2001]6号文“矿井地质、测量主要图纸绘制细则”为基础。
第三百零六条、地形图部分图式以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有关地形测量规范为依据。 第三百零七条、图面线条注记的精度标准 一、基本矿图方格网的精度:
采用绘图软件绘制的方格网和剖面网格精度理论误差应无限接近于0,每100mm打印单位的最大误差不能超过0.01mm。
二、矿图与地面控制点间实际与理论距离的误差应不大于0.2mm。重要地物与地物轮廓与附近控制点距离的平面位臵误差应不大于0.6mm;次要的地物与地物轮廓应不大于0.8mm。井下控制点的绘制误差应不大于0.3mm,按实际比例尺绘制的主要巷道轮廓与最近控制点的相互位臵误差应不大于0.6mm。剖面图每一水平格的绘制误差不大于0.2mm;累计误差大于0.4mm;剖面图与平面图相应点线的位臵误差不得超过0.4mm。
三、图面符号与《图例》规定的符号误差不得大于±0.2mm。
四、各种线条绘制宽度要符合图例规定标准。线条均匀、圆滑,接头吻合,点线、虚线间隔大小一致,平行线间距相等。
五、各种文字、数字注记规范,字隔、字向符合要求。
六、各种线条、注记的颜色要符合《图例》及《细则》规定标准。 七、图面内容要齐全、完整、美观,几何关系正确。
八、坐标格网采用100×100mm打印单位绘制,线宽0.1mm。坐标数字要注记在内外图廓线之间,每10个格网必须以米为单位完整注记经纬距;剖面网格的线宽度为0.15mm。
第三百零八条、有关注记与符号绘制标准
1、特殊图例如需在图面上标注的,一般在图纸的左下角适当位臵标注。 2、指北针在图的右上半部绘制。
3、井田技术边界:大矿边界线使用标准图例。小矿边界统一要求为线段长20mm,宽0.6mm,“╋”字线段长3mm,两线段间距5mm,“╋”字居中,分界线外边注记相邻矿井名称在井田一侧注批准文号,平行边界线注记。
4、线条上下重叠时,可用“共线”绘制。“共线”是指一条代表性的线条代替两条以上的相互重叠的线条。选取“共线”时,应遵守“取大不取小、取上不取下”(即取重要性大的线条,不取次要的线条;在投影图上取上部线条,不取下部线条)的原则。
5、符号注记的线条粗细以国家测绘总局的“点线符号标准表”为准。符号中未标明尺寸的粗线为0.3mm;细线为0.15mm;点的直径为0.25mm。
6、各种符号注记的大小应符合《图例》的要求,在注记密集时,可适当省略次要注记,但应考虑图纸内容的整体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局部省略造成误解。
7、点状物体(如钻孔、测量控制点等)、井筒(包括竖井、斜井和平硐)的编号、名称及高程注记等,采用水平(平行于经纬网)字列。
8、特长线状物或大面积建筑群等,应分段重复注记。注记的位臵视图面而定,既要明了直观,还要布局合理。
9、井田范围内的井筒及钻孔的地面高程,一律用红色注记。井田范围外非本矿使用的井筒、钻孔的地面高程及井下高程、井下测点编号等,均用黑色注记。
10、图框由内外图框组成,内图框线粗0.2mm,外图框线粗1~1.5mm,内外图框线间距10mm。 11、工作面采空区按月填绘进度,分年度划块填绘上色;回采年度注记颜色黑色;非厚煤层人工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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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
12、图签绘制在图幅的右下角,右、下边线与内图框线重合,外框、上下部的分割线、左右部的分割线为0.5mm粗线;图签大小为140×75mm;图签的上半部为图名和所属单位,下半部为签字栏,包括编制、制图、审校、科长、总工程师、矿长、比例尺、图号、资料来源、成图日期等。
13、巷道线线宽为0.2mm,保护煤柱、断层上下盘线宽0.3mm。
14、电子采工图中的新掘巷道要按照实际宽度填绘,导线点按照左右帮距填图;老巷道按老标准填绘。 15、1:5000的电子版采掘工程平面图不再采用单线条,一律采用双线条绘制巷道。
第三百零九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制图标准,参照新矿生字[2001]6号文《矿井地质、测量主要图纸绘制细则》执行。
第五章 数据库的有关工作标准
第三百一十条、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水文、储量等基础资料专业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相关数据、台帐、卡片、基础文档,资料以电子格式和纸介质分别存储,并能生成各类生产报表。
第三百一十一条、建立必备的主要机电设备数据库:提升、排水、运输、压风、供电等设备及工作方式。
第三百一十二条、数据库输入严格按照格式输入,并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以保证数据查询及正常填图需要。各类台帐的内容和数据最终都要能体现在有关图纸中,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种报表内容和格式保持一致。
如:钻孔输入中先输钻探资料、测斜资料后得到综合资料,从孔口到终孔内容要齐全,地层岩性描述正确。
第三百一十三条、数据库要集中于服务器上,各专业及各级别用户设定专用用户名、密码并分配相应的使用权限(查看可修改与查看不可修改)。
第三百一十四条、地质、水文、储量专业,每专业至少设定1人负责资料输入及数据维护工作。 第三百一十五条、测量专业每小组设2人负责,做到日常导线测量资料随测随输正常应用,成果台帐至少保证每星期整理一次。测量数据输入要做到一人输入一人检查,导线资料严格坚持首算、对算原则,对算本为手工计算本(原手工2套,改为微机1套作为首算、手工1套作为对算副本)。
第三百一十六条、数据库的保存与备份
第三百一十七条、数据库要保持更新,要随输随保存。要在SQLSERVER程序中设定定期自动备份,并保证至少每月人工整理、备份一次(数据导出),每季度光盘备份一次。
第三百一十八条、数据库的查询
查询分两种情况:一是数据库内查询,只要输入既定条件,就可对整个数据库查询,如地质数据库中只要输入钻孔号、煤层、层间距、标志层等(测量数据库中只要输入导线点号、工作地点、输入日期等)中的任意项或组合项就可查询。二是网上查询,方法类同一。
第六章 图形文件的制作与管理标准
第一节 图形的制作
第三百一十九条、图形的制作有以下四种方式: 1、采用数字化仪对原图或底图进行数字化后编辑成图。 2、采用导线点数据及其它资料直接生成的方法成图。
3、采用数据库数据自动调入分步间接成图的方法(主要为剖面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4、采用大型扫描仪对原、底图进行扫描,后对扫描后的图像文件进行矢量化,再校正变形及校准坐标并编辑成图的方法。
第三百二十条、图层管理标准:所有电子矿图均要分层编绘。图层应根据实体属性和便于编辑应用划分,在软件编辑不便的情况下应考虑增加图层,同类实体、同一图层在同类图纸中必须采用统一的名称、线型、色彩,图例与图层应保证对应,0层作为软件的基础图层不能存放任何无关数据;对于图层划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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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如下:
1、地表部分:村庄与注记、地面建筑物、道路与注记(可根据情况分出铁路、高速公路、一般公路、小路等层)、管线(可根据情况分出供水、供暖、供电、光缆等层)、河流、陡坎、标高注记、水渠、植被、地面境界线等。
2、地下部分:(分煤层)煤巷、岩巷、(可根据情况分出开拓巷道、公共巷道、采区巷道、泵房水仓等层)、回采工作面、巷道与工作面注记、断层(可根据情况分出大断层上下盘、小断层等层)、断层注记、陷落柱、井田边界、保安煤柱线、风氧化带、等高线、导线点(可根据情况分出永久、临时等层)、钻孔、钻孔名称、钻孔注记、采空区(晕线填充可根据年度分层以便于上色)、采空区注记、煤层小柱状与注记、地损与报损范围与注记、小煤矿、硐室、硐室注记、标高点与注记、(迎头和工作面推进位臵的)测量日期等。
3、其他:经纬网、图签、图形修饰、图例、示意图、成图日期、电子签名等。 4、不同煤层图纸复合叠加时应将不同层位的图层加层号区分。
第三百二十一条、严禁使用成果图或基础原图直接制作应用图件。用于制作其他应用图件时,必须先将原图复制到其他指定目录内,使用复制图件进行应用图制作。
第二节 图形文件的日常填绘
第三百二十二条、图形填绘
1、测量导线点输入对算检查之后,要即时填绘,并根据要求标注填绘日期。
2、坚持资料录入机器(地质、测量、水文、储量)与服务器在同一机房内。一切资料录入和原图填绘在工作站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避免多人同时操作同一数据或修改同一幅图纸,以防止内容混乱。 3、回采工作面进尺要保证每旬填绘一次(可不填充晕线),月末完整填绘一次,并绘制晕线和注记月度。
4、数据录入与图纸填绘工作过程中,要养成阶段性存盘的工作习惯,防止数据在意外情况下丢失。 第三百二十三条、各专业资料录入和图形填绘要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台账。资料录入时要将录入时间、地点、内容、录入人、检查人完整录入,并执行一人录入一人检查的制度,以保证数据准确;录入资料一旦发生变动,必须立即告诉工作站管理员,并记入记录薄。
第三百二十四条、所有电子图形和台帐,必须有绘制和修改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目录栏必须注明电子文件名称、编号、日期,以及同时生成的纸质文件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百二十五条、电子图形和文件生成后,必须同时生成纸介质图纸和文件并归档存储。纸介质文档必须有文件名称、文件标号,有编制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的签名,同时必须注明电子文档名称、编号、生成日期等内容,便于查询。
第三节 校核订正
第三百二十六条、落实矿井浅部已采区的电子版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的校核工作。凡采用扫描矢量化方式制作的电子矿图,矢量化结束后要制定季度、月度校核订正计划。
第三百二十七条、电子矿图校核订正要求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巷道交叉关系处理正确、图例及注记规范、图层合理无杂乱内容。
第三百二十八条、对于同一图幅内存在两套及以上不同精度内容的情况,校核处理前应将不同精度的内容分开后分别处理。
第四节 图形文件的存储与备份
第三百二十九条、基础图纸的原图应统一分类保存于服务器上。
1、各矿服务器规定在D盘建立电子原图专用目录(D:\\矿图),各类电子原图要分目录归类存放,D盘分区格式应为NTFS格式,工作站其他分机按照设定的使用权限调用图纸。
2、C盘分区主要用于安装系统软件,不得用于存放原图与重要数据。
3、服务器基础图纸原图调用可采用数据库方式、ftp方式、(隐藏)共享等方式,但要保证安全、可靠。
4、基础图纸与数据应建立目录索引或库索引,便于统计、查找、调用。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有关软件对使用人对图纸的浏览、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自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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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第三百三十条、图形文件的制作中要定期进行备份。
1、备份的时间和份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但要确保系统安全,建议时使用自动备份程序。一般设定最少每4小时(半天)或8小时(一天)备份一次,并至少备份一份(套)。 2、所备份的文件应与正在制作文件分开,放于专用备份目录内,不要放在一个系统中,最好以服务器硬盘、光盘、移动硬盘等形式制作双重备份。
3、在制作过程中的备份视情况而定。第二次可在第一次备份的基础上进行备份,第三次可在第二次的基础上进行备份,以此类推产生新的图形文件。
4、制作完成的图形文件存放在介质中时,在存储介质上应对所存储的文件编制索引文件,并列出存储代号、项目名称和序号、图形文件号、图形文件名称、制作人员、备注等目次。
5、图形制作过程中的图形文件存放在磁带及光盘中时,其存储介质应有标签及编号,并贴放在明显部位,光盘编号、说明或索引可用油性笔书写在标签面上。
6、对临时使用的文件,可统一存储为一个或多个文件名,以避免长时间文件名太多,造成混乱。 7、备份好的磁盘、磁带、光盘、移动硬盘要附相关说明或索引按有关要求妥善保管。一般应存放在环境温度为14℃~24℃、相对湿度45%~60%、并远离磁场、热源及酸碱等有害气体的场所。
8、所有图形文件和数据资料备份时要一式2份,一份用于归档,不得使用,另一份可在日常管理中使用。备份的目录名或文件名后用括号注明备份时间,如:地质数据库备份(07年12月5日),并附有简要文字说明及所备份内容清单。重要数据要做到3个备份(在服务器E或F分区备份1份、外臵硬盘1份、光盘1份),对于不使用的备份资料要做到每年检查一次。 第三百三十一条、专用外臵备份硬盘在因工作需要必须与其他机器连接时,要确保被连接机器无病毒,禁止向专用外臵备份硬盘内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和文件,至少每季度要定期对外臵备份硬盘进行一次病毒检查。
第三百三十二条、备份资料的光盘和外臵备份硬盘要妥善保存,未经总工程师签字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严防重要资料及数据流失。
第五节 图形文件的归档与销毁
第三百三十三条、存放图形文件和数据文件的硬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要定期归档,必要时可与纸质存储介质同时归档。
1、磁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在归档前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登记表。 2、归档的磁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要附有相关说明及索引。
3、提交归档的磁盘、磁带、光盘中的图形文件,一般不需加密,如加密应将密钥同时归档。 4、提交归档的所有图形文件,归档前必须进行杀毒处理,不得带有任何计算机病毒。 5、归档的存储介质不得带有任何划痕,盘片应清洁,衬套完整,标签内容填写清楚。 6、存储介质在归档前,所规定的签署及日期等应填写齐全。 7、磁性介质应与纸介质图纸资料内容完全一致。
8、按照需要,在归档的磁盘、磁带、光盘中可存放运行环境与系统等有关的软件程序。 9、归档要实行专人管理并造册登记,所存放的资料要在资料室内设专用的铁质橱柜。
第三百三十四条、微机绘图完全替代手工制图技术后,原始纸图及薄膜图建议统一留存扫描后的影像文件,纸图及薄膜图按规定同影像备份光盘交矿档案室保存。
第三百三十五条、过期或报废图纸、数据、备份光盘、纸质打印图纸,要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由专人妥善删除或销毁,对销毁处理的资料要造册登记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节 图形文件签署的方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图形文件一般应按照标题栏中的要求进行签署。 1、纸质图形文件可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手工形式的签署。 2、电子图形文件利用USBKEY数字签名系统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
第三百三十七条、电子签名或签章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签名、签章的操作在服务器上应存有使用记录并可在客户端检验其有效性;用户要对其使用的签名签章的USBKEY妥善保存,硬件损坏、丢失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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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发生意外问题应及时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人员联系;属于职务专用的USBKEY应在人员变动后及时交接。
第七节 图形文件的审查
第三百三十八条、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所完成的图形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般在需要修改的部分打上标记或指明部位,并将审查意见简要地填写在“审查记录单”上。 1、审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标准对图形进行审查,对设计人员是否正确贯彻标准,审查人员负有严格监督、提出意见、要求修改的责任。
2、对所有上传和外报的图纸资料,必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 3、对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而又坚持不修改的图形,审查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第三百三十九条、重要基础图纸原图的绘制和修编要报请集团公司批准,竣工后由集团公司统一验收。 第三百四十条、每年年底集团公司组织人员集中对各矿电子版基础矿图统一进行审查。 第三百四十一条、图形文件的更改,应依据经过审批的更改通知单进行。
1、图形操作人员按更改通知单的更改要求更改图形文件,经更改通知单的编制人员复核后,在图形文件更改记录栏分别填入“更改标记”、“数量”、“签名”和“日期”各栏目内容。
2、操作人员在更改图形文件后,应在有关图形文件中的其他相应更改栏目中及时填写更改信息。 4、图形文件更改后的文件名管理
第三百四十二条、经过更改后的图形文件,其文件名称可根据需要在后面增加“更改1”、“更改2”、“更改××”。其中“更改1”为第一次更改;“更改2”为第二次更改;“更改××”为第××次更改,以示区别。
第八章 工作站业务联系
第三百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地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要求,任何情况下工作站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图形、或数据库资料必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向本矿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图形、或数据库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报请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百四十四条、工作站要建立专门的业务联系记录台账。每次纸质图纸、电子图纸及数据的流通均要做好记录(比如资料名称、时间、索取人、审批人、提供人、审查人、内容范围、介质类型、数量等)。 第三百四十五条、业务联系人应在交换区联系工作和等候,不得进入图形站工作区,更不得使用图形站微机。
第九章 图纸打印与复印
第三百四十六条、打印、复印图纸要按照工作站业务联系制度要求,建立图纸印制台账,严格登记。 第三百四十七条、图形站要保持有必要的图纸、墨盒、硒鼓等备用耗材,以满足工作需要,耗材质量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第三百四十八条、定期对绘图仪、复印机、晒图机检查校准,保证图纸印制精度,印制完成的图纸应进行精度检查。
一、方格网的打印精度。考虑到绘图仪滚动出图方式与实际误差情况,对坐标方格网(以五个方格为单位)的精度要求如下,对出图精度超限情况要采取硬件校准或软件控制,保证打印出图精度。
1、每一方格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差值不超过0.3mm; 2、累计方格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差值不超过0.5mm; 3、对角线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差值不超过0.5mm; 4、格网线的粗度不大于0.1mm。
二、水平标高线(以20个间隔为单位) 打印精度: 1、每一间隔段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差值不超过0.3mm; 2、累计间隔段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差值不超过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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