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制度(标准版)新疆
更新时间:2023-03-29 13:03:01 阅读量: 建筑文档 文档下载
食品流通制度(标准版)新疆
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本单位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二条: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也可用快速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质检所检验。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加强重点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第五条: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供货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六条: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第七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第八条: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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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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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本单位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日常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食品。
第二条: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顾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当拒绝进货,发现有虚假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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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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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贮存管理和食品标签标注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二条: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第三条: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第四条:贮存食品必须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第五条:销售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在销售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码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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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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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所有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条:已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合格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建立健康申报制度,工作期间凡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患病原体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申报,立即停止直接接触食品工作。
第五条:对不参加健康体检的人员按部门或部门的考核规定进行处罚,并立即停止直接接触食品工作。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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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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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六条: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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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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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二条:储存运输的车辆也应定期消毒,并有调节湿度、温度设施。
第三条: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无毒无害。
第四条:严禁运输工具、装卸食品的容器污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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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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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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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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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使应急安全有序,高效实施,急时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分工协作,统一指挥,整合资源,系统联动,快速反应,措施果断。
三、范围
在公司内出现的各种事前无征兆,信息不掌握,突然发生或者因相关行政部门检查突然暴露出来的危及产品质量安全,人身财产损失等安全事件。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公司生产过程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陈亮
成员:各部门主管
五、应急处理内容(措施)
1.食品安全应急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如遇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发生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2.火警火灾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部门主管汇报,逐级向上反映。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3.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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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停电,各部门主管组织各岗位工在2分钟内将所有设备电源切断,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后,由经理及时与供电部门沟通,了解停电缘由。若停电时间超过30分钟,应安排好备用电源。供电后,将可能受到影响质量的产品做好标识,以便善后处理。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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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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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事故主动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净化消费环境,将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彻底消除出流通领域,我单位制定以下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以及影响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报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采取销毁等强制措施。
第二条:对于包装、标识、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只要不危害人身和健康的,采取自行整改的措施。
第三条:对于消费者投诉案中的食品,定期报检,对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先行赔付,再报工商部门处理。
第四条:在不合格的食品做出召回处理时,将召回的食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次的复印件主动报工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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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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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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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销货流程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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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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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类型填写,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4.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5.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6.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7.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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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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