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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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践:无因管理案例

王鹏达 环法G101 2010104103

一、案例设计

2010年3月17日专业户刘丁在村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 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 就把马带回家 。刘丁捡到马后, 四处打听, 没发现有人丢马, 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码放在一起饲养。 后来马得了病 ,然后刘丁将马花钱治好 ,花费200元。 过了6个月后, 母马生下来小马。 过15日, 晚上下雨马被雷击中 ,导致母马死亡。 过了1个月, 邻村张玄找到他, 说马是自己的 。要求刘丁赔偿被雷击中的母马 。还要求把小马归还自己 。但刘丁认为马死不是自己造成的, 认为不应给予张玄赔偿 ,而且母马是在刘丁饲养才生下小马应属于自己 。还要求张玄付给自己治疗母马的费用。 但是张玄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 应当归自己 ,而且赔偿马死的损失。

二、问题

1 邓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2 邓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 3 刘丁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突然遭雷击而死。张玄向刘丁索要赔偿是否成立? 4 刘丁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生病的治疗费用,是不是应由张玄付偿?

三、分析

(1)刘丁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刘丁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刘丁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小马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刘丁的主张不能成立,但张玄必须向刘丁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3)刘丁不用向张玄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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