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的范畴体系(20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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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的范畴体系

岳臣忠1 (四川文理学院 计划财务处,四川 达州 635000)

摘 要:基于范畴论和目的论之融合而构造的犯罪论范畴体系是一个立体而非平面的体系。其内部纵向由低到高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中心范畴三个层次构成,基石范畴是存在于中心范畴之中的作用起点;横向是由肇始于基石范畴的若干中心范畴所组成。整个范畴体系的作用机理是按照先纵向作用后横向运行的规则运作的,这符合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主张,是对德日三阶层论体系的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犯罪论;范畴;构造;体系

On the Category System of Crime Theory

Yue Chenzhong

(Planning and Finance Department, 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Dazhou Sichuan 635000 )

Abstract: The category system of crime theory, constructed in the integration of teleology and

category, is a multi-dimensional system, but not a one-dimensional system. Its internal longitudinal dimension from low to high is consisted of common categories, basic categories and central categories. The core categories ar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situated in the central categories. Its horizontal dimension is composed of several central categories originating from the core categories. The whole category system operates by the mechanism of first functioning longitudinally and then operating horizontally, which conforms to the proposal of first fact judgment and then value judgment, and of first form judgment and then substance judgment. This is a revision and refinement of the German and Japanese three-hierarchy system.

Key Words: Crime theory; category; construction; system

“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最一般规定性的概念,换句话说,是思维对世界中事物的最一般和最本质的特征、方面和关系的概括或反映。”[1]无论是在哲学还是在一般科学之中,“作为思想脉络的枢纽,范畴就像一个全息元,内在地蕴含着思想体系的全部丰富性。”[2]甚至在一门具体学科的微观的知识系统内,把若干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涉罪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3SA0095)

作者简介:岳臣忠(1967—),男,汉族,四川南江人,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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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根据构造系统建构为范畴体系,可以确保知识体系在静态的场合反映客观世界的真实性,在动态的场合符合思维的逻辑习惯,本文提倡使用范畴来建构犯罪论体系的内部组成部分,是因为和要素、要件、概念这种静态化的描述相比,范畴更能显示出犯罪论体系内部的动静相结合的态势,准确描述犯罪论体系的认识机能发挥作用的过程,也更能分别犯罪论体系各部分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因而也更具优势。如果要将范畴和概念等进一步加以区分,在于“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因为“范畴是种类在某一分类系统中特别定义的部分、类别;是在一个概念体系中标明区别或联系的观念、术语或事物的一般类别。”[4]不止于此,范畴更能根据功能、作用、联系等进行层级上的区分,这和在犯罪论体系中需要将各组成要件安排在构造系统的不同部位极易对应,并有自然的上下位范畴之分,上位范畴自然为下位范畴留出了足够的逻辑空间和理论单元,由此使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更加科学合理。

“犯罪论体系是将成立犯罪的各种构成要素加以组织化、有序化排列,并对犯罪成立与否进行合理化、功能性判断的知识系统。”[5]离开了体系,犯罪论的构成要素就会杂乱无章,其功能不能得到准确定位,结论自然就可疑,因此,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认为:“体系是一个法治国不可放弃的因素。??关于正确体系的问题,不是像经常所说的那样,是一个无用的玻璃珠子游戏,而是如何使用正确的法律进行工作的问题。”[6]如果说犯罪论是刑法的核心问题,把犯罪论放在一个什么样的知识系统,对其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进行考察,才能使犯罪论的过程符合思维逻辑,其结论相对可靠,那么,犯罪论体系就“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

[7]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科

学合理的犯罪论体系既是学术交流和对话的平台,更是事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100多年以来,刑法学者梦想建立一种理想的犯罪论体系,并纷纷为此殚精竭虑,关于怎样建构和建构一个什么样的犯罪论体系的努力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围绕着犯罪论体系的争论也没有停止过,以至于有论者无奈地表示:“在笔者看来,一个概念或原理或命题的理论地位如何摆放完全是学者们的立场和水平问题。”[8]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和同一时期存在着不同的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学说,为什么学者们很难在犯罪论体系上取得较为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除了不同法系逻辑思维习惯不同,立法背景不同,方法论上存在差别,对犯罪论体系所涉范畴的采用不同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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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说到底就是要解决犯罪成立的条件和标准问题,因此,一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即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核心问题,犯罪论体系就是判断犯罪构成诸要素的体系以及确立刑事责任的过程和方法,哪些对象进入刑法学视野,对犯罪构成有意义,并能形成一个合乎逻辑的判定过程和判定系统,关乎犯罪论体系机能的是否正常发挥,结论是否可靠,因此选择哪些范畴,直接关系到犯罪构成的作用过程乃至犯罪论体系的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论体系的组成单元是范畴还是要素、要件或概念 在犯罪论体系中,学者们关于范畴的使用比较混乱,刘艳红教授把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称为刑法的基本范畴,认为:“由于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是以刑法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行为为逻辑起点建立起来的,因此又被称为范畴论的犯罪论体系。”[9]而陈兴良教授则把犯罪构成要件称为是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10]德国学者罗克辛把犯罪论体系中举止行为的四个特征即行为构成符合性、违法性、

[11]罪责和其他可罚性条件称为基本的范畴。日本学者山口厚使用枢要说明构成要

件在犯罪论体系的地位和作用。[12]当然,更多的是直接把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直接称为要素或要件。[13]这些术语的不统一,其直接原因是学者们对犯罪论体系的范畴的划分标准和层级的忽视,由此也直接造成犯罪论体系的诸范畴的选用和排列上的重大差异。

有没有可能建构一种新的犯罪论体系,既能吸收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合理部分,又能显示定罪的真正动态层级过程,还能让在定罪过程中起不同作用的各种要素居于不同位置,实现体系标准统一、结构统一、层级分明,充分发挥体系的定罪的目的功能和在定罪过程中的规范作用?本文是按照这一思维进路进行的尝试。

关于犯罪论的体系有范畴论和目的论之分,以行为为起点的重在对行为本身进行论理建立的犯罪论体系是范畴论,而以构成要件为起点以法益保护为目的而建立的犯罪论体系是目的论。[14]因为本文所讨论的是犯罪论的范畴体系,极易理解是支持范畴论的,为了撇清关系,必须先申明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立场:本文赞成按照一定的目的构造犯罪论体系,但这一目的并非以法益保护为目的,作为一个知识论和方法论的体系,不可能越位承担应当由法律规范本身承担的保护法益的目的,犯罪论的体系是为犯罪论服务的体系,体系的目的是与犯罪论认定犯罪这一目的一致的,因此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目的论的体系中的这个目的

[15]表现为区分罪和非罪以及限制刑事司法的个人情感和任意性。犯罪论体系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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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范畴正是因为认定犯罪、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个目的而存在的,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方法论和知识论的体系,其直接目的在于为认定犯罪行为建立一种具体方法和步骤,其限制司法任意性被学者们认为是犯罪论体系的一种机能,是目的派生的属性。

我们反对范畴伦对行为进行的纯事实的判断,但构造犯罪论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定罪,为了定罪就离不开对构成定罪要件的各组成部分的论理判断,因此在所谓的范畴论和目的论之间选择一种折中的体系是可行的,因为在目的论构造的体系中,也离不开对行为的事实判断和体系中选择的范畴进行论理研究,同样,在范畴论建立的体系中对行为本身的论理,也一定内含有某种目的,如果选择范畴论基于事实的理性判断,在此基础上带着目的论的价值判断,应该有助于完善犯罪论体系构建,因此,本文在对范畴论和目的论两者进行折中的基础上,赞成目的论体系对基石范畴即构成要件的选择,并全面结合对犯罪论所要实现的机能和考量的对象,就犯罪论的范畴体系进行探讨。

二、各种犯罪论体系所涉范畴的比较

不同犯罪论体系关于范畴的选择是存在差异的,这个差异其根本上体现在对犯罪论体系中最上位的中心范畴的选择,由于对中心范畴的选择不同,往往有犯罪论体系的二元论、三元论和四元论之分。

二元论者如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四版中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的有机整体。”[16]按照这种观点,犯罪构成就是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两个阶层。由此,张明楷教授将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建构为: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违法构成要件→责任要件。[17]按照这个体系,属于犯罪论的基本范畴实际上只有两个,即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是犯罪构成的下位范畴,那么,既然有讨论犯罪成立标准、条件的犯罪构成范畴,犯罪概念这个范畴则显得多余,其功能和作用不明显。

三元论。周光权教授认为:“影响全世界三分之二国家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将犯罪判断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层次,使得刑法判断总体上具有层次性,以尽可能确保刑法思维不出错。”[18]三阶层的体系得到了较多的支持,因为其符合犯罪认定从表及里,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的逻辑思维过程,层层过滤,使最终形成的结论更为可靠,因此,马克昌教授主编的《外国刑法学》也把三阶层作为犯罪论体系。[19]陈兴良教授也是三阶层论的主要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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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他对通说四要件学说进行了批判,特别推崇三阶层中的“阶层”,认为“事实已经证明:没有阶层的犯罪构成并不能为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这些人类社会的进步成果和科学经验在定罪过程中的适用提供制度保障。因此,结论只有一个:从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向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转型。”[20]关于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阶层的推崇,周光权教授认为“因为存在阶层的判断,且不同阶层所使用的理论范畴本身具有很大包容性,使得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始终留有余地。”[21]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中心范畴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阶层的三个中心范畴是不是构成了阶层关系存在很大疑问,在本文看来,和三阶层批判的四要件相比较,三阶层体系内部只不过存在一个严格的次序关系,说到底,也仍然是一种平面结构。

四元论。通说的四要件论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22]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四元论中,构成犯罪论体系的中心范畴就是前述的四个要件。四要件体系的问题在于四个范畴没有先后次序,没有主次,无法确定定罪的思维步骤。当然也有对通说进行修正的四元论,试图弥补四要件的弱点,对四要件确定了顺序,但已经脱离了四要件的语境,不是真正的四要件论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将行为作为一个中心范畴,置于和其他三个中心范畴同等的位置上的四元论。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认为:“行为的概念,相对于行为构成、违法性和罪责而言,应当是中性。它不允许把任何应该在后面评价阶段作为属性加入的因素纳入自身。”[23]这显然把行为和构成、违法性、罪责在同一个层次上使用,国内学者也赞成这一划分,认为“犯罪论体系主要有行为、构成要件、

[24]违法性和责任作为构建犯罪成立的基本范畴得到普遍认同”这实际上是建构了

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四个中心范畴。很明显行为和其他三个范畴在类别和功能上不具有同一性,因而这种并列并不妥当。

当然除上述犯罪论体系之外,在学术发展史上还出现过很多不同的表述,表述千差万别,纷繁复杂,就二元说为例,有德国学者比克迈尔首创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有外部性行为和责任的英美刑法,有行为和行为人的二元说,还有法国的犯罪和犯罪人的二元说。[25]在三元论中,还有日本学者大场博士主张的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和中介责任,有德国学者梅茨格尔所主张的行为、不法和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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