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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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民利家力立一系纲公权国权对统关论童之伟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

法制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从恨本上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

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津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

但在现实

性上它们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

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蓦干上述认识本文作者运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中的一些主要方面作了初步考察并相应地提出了十五点,

,

看法

在宪法学中社会成员为行文方便以下均称公民尽管两者不尽相同权利与国家,,,

权力的关系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宪法学的全部内容,,,。

这个问题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决定着人们对其他各种宪法现象的认识从实践上

看准确全面地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整个社会提高宪法意识把握社会,,

,

主义宪政精神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当代中国具有特殊重要性其所以如此,,

,

“是因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这种状况在观

念上的表现一方面是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观念另一方面则是极其淡漠的公民意

识权利意识和过于浓烈的权力崇拜意识,,

时至今日这些落后的观念不仅是宪政建设的,。

消极因素也成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运作的障碍,

所以不论从理论还是,。

实践上看科学地揭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都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本文拟做,

些尝试

从法律上看在现实社会的各种权利和权力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只分别是其中的,,

一部分而非全部、

因为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外还有其它权利和权力如境内外国人的,,、

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人的权力指它的组织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享有的法定职权下同等等,。

但是从宪法学的观点看在理

论分析中有可能也有必要将一国的全部,,。

权利和权力都归结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大部分根据在于权利和权力的基本部分毕,

竟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其他权利和权力占比例不大而且都是这两个基本部分以某种,,

形式派生的

因此在宪法学中完全可以将相对于国家的各种个体自然人法人等的权,,

利视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将相对于公民个人的一切集合体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力职。年第《刘惊海《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吉林大学学报》期一人民出版社版第页年,,,。。

①②

《邓小平文选》,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权视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这样做对于合理减少分析变项使分析成为切实可行的过程。

,

,

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就是根据以上认识确定的它们,

实际上包容了社会的一切法定权利和权力基于,

述分析我认为可以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概括为以下十五点认识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统一的本源是社会的物质财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最终都以物质财富为存在基础都是物质财富在一定历史条件,

下的转化形式

公民权利尽管可作这样那样的分类但简明地说不外乎分为实体性权利,,。

和程序性权利两类一切实体性权利无不要么是物质财富的直接或间接转化形式要么以,

物质财富的一定生产水平积累程度和相应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方式为其产生条件或

存在基础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如生存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权,

,

利等概莫能外而所有程序性权利又都是为了落实实体性权利而设定的物质财富对国家,

权力的渊源关系也是如此国家的机构官吏军队警察法庭的数量质量效率等体现国家权力之有无和强弱的客观指标都是同国家从社会提取的物质财富的有无和多少相对应的只能靠这些财富来维持,。。

没有物质财富作保障宪法赋予国家无论多少权力都是没“

,

有意义的对此惯于从法学角度看问题的美

国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康芒斯说得好,

治权是从私人交易中抽取的暴力部分由一个我们称为国家的机构加以独占

,

而且曾几,

何时

,

统治权或主权和财产是同一的“

见。

他的意思是说国家权力不过是国家以税收,,,

等形式从社会提取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这不是什么新观点恩格斯早就科学地表述过这种思想国家产生后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

,,

捐税是以前的。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以社会物质财富为本源因此后者决定前者的历史命运和归属,。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物质财富生产一定程度发展的产生但又是物质财富不够充裕的

表现具体地说统一的社会权利分解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以劳动者能够提供剩余产品,

为其起点以劳动者所提供的剩余产品相对不足即社会财富相对稀缺为存在条件以物质,,

财富的充分涌流为其终点。

以物质财富为共同本源表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具有物质的同一性和量上的对应,

关系认识这种同一性和对应关系是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相互转化此消彼长现

象的关键

根据这个原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的相互转化只是物质财富,,,,

在公民与国家间分配的比例的局部调整或一定程度波动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利与国

家权力的此消彼长则表明在社会现有物质财富总量一定的条件下公民占有的部分和国

家占有的部分在比例上相互消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物质的同源性是公民侵害国家权,

力时能够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国家侵害公民权利时能够以金钱赔偿等做法的理性根,,

据也是公民之间的各种侵权损害得以用金钱赔偿的根本原因,

,

同时这还是公民的某些,

权利能够有偿转让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某些权力被拿去做钱权交易等现象得以进行的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页第卷第,,

年中文版第。

,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中国法学

年第。

客观条件

当然这些做法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

的不能一概而论,,

可见这种根本,、

存在形态上的同一性不仅使物质财富得以直接间接地转变为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而且,,

使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或还原为物质财富、

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统一的基础是社会整体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说宪法无非是制宪者对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某种客观利益的主观确认,,,。。

社会利益是多种多样的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只是其中基本的和主要的部分这部分利益实际上就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的社会整体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从宪法学角度认,

定的这种社会整体利益不是社会全部利益的总和而只是其中由宪法确认和保护的那部,,

分社会利益的总和在现实生活的层面上社会整体利益是由两个相互区别开来的部分组,

成的其一是社会成员个体自然人法人等的利益其二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社会,,

公共的利益,

在阶级对立社会作为宪法承载的内容社会整体利益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

整体利益这个整体利益在宪法中通过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形式外化出来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在外观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方面即社会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但在阶级对立社会它们实质上分别是统治阶级各个成员的个体利益和统治阶级各成员共

同利益的表现形式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消灭了的当代中国社会整体利益也就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即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这个整体利益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全,

,

部外化到现实生活中来易言之社会整体利益的直接表现形式只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

两种公民义务和国家义务不是利益也不直接体现利益,,,

相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公民,,,

义务和国家义务都只是手段但相对于社会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言公民义务和国家义务却表现为享有它们需付出的代价因而也分别是行使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对价就象在市场上购买商品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一样,、。。

和所以从根本上说公民权季国家权力都

,

,

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宪法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只不过体现着这一整体利益的不同部

分具有不同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而已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这种深层次联系是它们可统一的基础也是它们以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客观依据,、、。

不可否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差异和冲突但这决不是对于作为,

它们内在统一本体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否定相反倒是这种利益的动态的实现形式,

三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利益属性表明它们终归是社会物质财富的转化或派生形式,。

,

但是特质资料生产的功能是由公民直接承担的除未开发的自然资源外物质财富首先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然后才由国家这个公共机构加以提取也就是说公民,,,。

,

权利是公民劳动成果的转化或派生形式国家权力则是国家以税收等法定形式抽取自公,

民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

所以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因此它应当平等地服务和从,,。

属于公民的权利首先是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在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权力平等地为公民的,,

权利服务往往只能徒具形式实质上主要体现和维护的是统治阶级利益国家权力是公民,

权利在深层次上的特殊存在形式

在现实性上国家权力统一于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从,

,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根本上说是国家权力派生于和从属于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第”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就包含了公民权利主导国家权力的全部含义四、

社会权利概念是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统一体的适当理论概括,

国内外著名法学家都曾认为存在着一种广义的权利认为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

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

’,

权力与权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

②“权力只是更广泛的

权利,

这种广义的权利就是本文所说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总和我将,

有关认识提升为一个概念称为社会权利,,

会权利是从宪法学角度认知的由宪法确认,。

和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具体表现为种形式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社会权利不是一个法

律用语而是一个用以反映宪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宪法学范畴是抽象思维的,

产物

在阶级对立社会社会权利概念所反映的客体从外观上看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实质,,,。

上是统治阶段整体利益在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应当而且能够是形式和实质统一的用社会权利一词概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个矛盾统一体是适当的因为这个概念,

可以表明其一各种各样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一定性质的社会整体利益面前完全是,

无差别的存在它们只不过是这向一种利益的不同表现形式就像使用价值各不相同的商,,

品在价值面前失去了质的差别是价值这同一内在因素的不同体现一样其二公民权利,

在由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构成的矛盾统一体中是基本的主导的方面事物的主导方面决,

定事物的性质

因此这个矛盾统一体被称为社会权利而不是社会权力是社会的全部宪,,。

定权利和权力之总和的意思便的表达工具、。

其三社会权利这个宪法学范畴的提出将社会整体利益作,,,,

为一个分析单位纳入了宪法学领域扩大了宪法学的视野同时也给宪法学提供了一个方

五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对立的最深刻根源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相对稀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存在是历史与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它们以劳动者能够,

提供剩余产品为产生条件同时又以劳动产品即物质财富不够丰裕为存在基础作为利益,

实体的来源物质财富的相对稀缺决定了社会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

必然发生矛盾竞争和冲突,,

利益主体中常见的是个人团体阶级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

件下是重要的利益主体是阶级,,

在历史上‘

,

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

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

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会之上的力量就是公共权力即现实中的国家权力,、

在这里、

,

表面上驾于社

社会设定公共利益维持公共权力的。。

目的是为了缓和控制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以免它们自相毁灭这是一种对统治阶级,

有利对被统治阶级不利的秩序

这种秩序稳定的符合预设目的的实现状态就是法治,

《郭道晖《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法学研究》《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中国法学》③《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年中文版第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页

①②

。年第

,

,

,

,

年第页

期期

,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中国法学

年第,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社会个体利益同公共利,

益两者在微观的层次上一个主体的利益同另一个主体的利益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却将长,

期存在但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协调各方利益缓和各种冲突将对,,

立和冲突限制在宪政秩序的范围内、

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其所以有差异和对立直接

原因是它们分别体现着社会整体利益的不同构成部分由于物质财富从而利益实体相对稀缺社会整体利益还不能与社会个体利益和公共,。

利益取得表现形式上的同一性式,

因为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

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普通的东西本来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

,

是不依赖于他们的

在这种情况下公,

民个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公共利益是公民个体利益的一般存在形式和

保障手段因而是内在相通根本统一的,。

但公民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分本身就是利,

益冲突的结果而这种区分存在也就意味着在公民与国家这两个基本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和对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只是这种利益上的对立统一关系的法律表现是受动的和被决定的东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

力间对立和冲突的消灭,,,

必须以结束利益实体相对稀缺状态从而结束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现实生活层面

的矛盾为前提、

这是遥远未来的事情

七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从根本上说都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产物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由宪法确认的而且往往表现为通过斗争夺取或争取的这,。

种发生在现实的政治过程中的情形往往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宪法和斗争可以创造公民权,

利和国家权力前者是后者的来源,,。

其实这都是表面的感性的现象,,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

力同物质财富的关系表明宪法也好斗争也好绝对不可能创造出任何一个公民权利或以国家权力的原子宪法充其量只熊某种方式更合理地配置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而所谓

争取权利取得或夺取权力从根本上看只能是公民权利或国家权力的转移转化和配置,,

比例的重新确定新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能否出现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生产活动能否,

增殖物质财富从而提供新的利益实体和实现利益要求的可能性,

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应当能够更好地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的深刻政治含义,,

没有生产力的较快发展和基于这种发展而形成的社会物质财富的。

较大规模增长公民的新的权利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也不会很大因为在社会权利总量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公民扩张权利的要求只能以相应地压缩国家权力所占的比重为代价来实现。

但是维持国家权力在社会权利总量中的适当比重却又是现阶段乃至在未来一个,,。

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公民权利得以存在和受有效保护的必要条件因此压缩国家权力不是,

也不可能是扩充公民权利的主要形式过度地压缩国家权力将会有损于公民的权利造成,

事与愿违的结果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卷第,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与公民权利根本对立的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对自身本质的异化反映在宪法或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整体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是通过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的矛盾和协调的反复多样的相互作用过程来实现的但是国家权力本质上是公民创造的,

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它应当从属和服务于公民权利,

,

因此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相协调,。

的合理基础只能是国家权力在根本上以实现公民权利及其所体现的利益为目的,,

国家权、

力的现实运动一旦脱离了这个基础一旦同公民权利根本对立了起来那么这种国家权力

或其中相应部分也就背叛了自己的本质成了一种政治上非法指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体现社会整体利益要求的客观法则它决定和指引着人定法的权力国家权力在多大程度,,,。

多大范围内同公民权利根本对立决定着国家权力背离自己本质的程度和范畴从而也决定着它政治合法性的大小,。。

国家权力背离自己本质的程度愈深范围愈大其政治合法性,,,,

就愈小反之则愈大在这里政治合法性就是正义性其大小或多少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

权力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一国的全部国家权力都失去政治合法性的情况是少有的即使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全部国家权力中没有任何一点政治不合法因素的情况也是难以想象的,。

在这方面占主导地位的因素决定国家权力的总体性质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应当而且能

够是人类历史上政治合法性最强的国家权力、

九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必须严格界分这种界分是实现法治的墓本前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分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方面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

,

区分的法律表现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界限不明意味着利益实体所属主体不明意味着,,。

存在利益归属关系模糊的灰色区域现实社会中出现这种情况时公民和国家分别对这一,

灰色区域的实际控制范围通常总是由实际的力量对比关系决定,,

因此可以肯定这种发,,,。

生在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和代表个体利益的主体之间的利益争夺必然是非程序化的不论其结果如何都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从而损害预设的宪政秩序所以公民权利与国家,

权力的严格界分实质上是公民个体利益与公共

利益的界分在社会财富尚未能充分涌流,、

利益实体相对稀缺的漫长的历史时期这种界分是秩序的基础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因而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划分实际上是社会权利从而社,。

,

会整体利益的初级分配若初级分配界限不明归属不清二级三级分配的情形就会更加,,

混乱,

从现实过程看社会权利的二级三级分配就是公民权利在公民之间国家权力在,,。

国家机构体系内部的分配和再分配则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问题、。

当然不仅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是重要,。

的同样困难而又必要的是维护已划定的界限

如果说前者是一个制宪或立法间题后者

,

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应当维护平衡维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实质上是维持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比例平衡这种平衡的实现意味着创造出了发展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良好宪政条件在社会权,。

,

利结构中若国家权力比重过小公民权利比重过大就会导致政府失能的种种不良后果,,,,

,

,

如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各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行为等等而如果公民权利比重太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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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年第,

权力比重太大则又会形成本末倒置公民权利无法有效约束国家权力反而被国家权力,,

所扼制的局面其现实表现就是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专制主义,

这两种情况都会损害客。。

观的社会整体利益,

在民主制下这种损害往往表现为对现存宪政秩序的破坏,,

对于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平衡的重要性不少政治家和法学家都是注意到了的

在政治家中孙中山说得最明白他说,,,

我们现在分开权与能说人民是工程师政府是机,,一

器在一方面要政府的机器是万能无论什么事都可以做又在他也有大力量可以管理万能的机器,。

二方面要人民的工程师

那么在人民和政府的两方面彼此要有一些什么的大,、、

权才可彼此平衡呢,、

,

①”孙

中山接着指出人民应当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治权、、、

利政府应当有行政立法司法监察

考试五种国家权力

,

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

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轨道,,

’,

按孙中山的论述所谓彼此保持平衡最孙中山的具体主张

基本的是权能平衡

而这正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平衡的核心内容。

是否适当另当别论但他关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应当平衡的思想无疑反映了宪政这种,

政治形式的客观要求在法学家中德国著名学者耶林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平衡的思想,

阐发得最为深刻生动尽管他是从法理学角度讲的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但实际上指的正,,

是本文界说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他说,,,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持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夭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

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就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

按罗马法精神正义就是法的内容从社会主义宪法学观点看正义实际上就是通过,,,,

宪法表现的社会整体利益符合这种利益的要求就是正义违背或损害这种利益就是不正义在耶林的话中天平代表着公民权利宝剑体现着国家权力天平与宝剑的均衡就是公,,。、

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这种平衡是正义即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平衡的实现状态耶林

,

称为健全的法律状态其实就是正常的宪政秩序、,

,

一公民权利是社会权利的基础国家权力是社会权利的集中表现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统一于公民权利应当从属干公民权利这是一方面另一,、,

方面国家权力却具有比公民权利更直接更强烈的利益属性包含着更多的实现利益的,

必然性而且公民权利本身的存在和实现也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护因此在社会权利这,,,

个对力统一体中公民权利虽然是其构成基础和主导方面但国家权力却是它的灵魂和集,,

中表现,

所以在物质财富从而利益实体相对稀缺的任何社会利益争夺的焦点都是国家,,。

力社会成员间权利竟争的关键是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述在谈到革命这种利益斗争的最高形式时列宁说题”,

在这方面列宁有十分精辟的论,。

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不肯定

在谈到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时列宁又指出,

,

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

忠④

《一②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见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

卷法律出版社,

年中文版第,

老宁选集》列第

卷第

,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

,’

因为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如果不从,,。

政治上正确地处理问题就不能维持它的统治因而也就不能解决它的生产任务、,

十二公民权利必须足以约束国家权力为此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国家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从属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应当处于公民权利的约束之下,。

国家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职权,、。

因此约束国家权力就是,,,

对国家机构及其官员手中的职权进行监督和控制让这些职权只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只能

维护促进而不是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权力失控于公民权利最严重的后果是破坏甚至颠覆宪政秩序是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无法比拟的强度,。。

宪政秩序的基础

但是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

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

身使公民同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这是失控的国

家权力损害宪政秩序的第一种基本形式。

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

,

转化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形式。

所以失控的国家权力其具体存在形式是职

,

权势必成为腐败之源腐改是损害国家权力政治合法性从而损害宪政秩序的另一种基本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实现和维护预设的宪政秩序除了应当保持公,,

民权利在社会权利结构中的足够比重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

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削减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

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平衡关系以自我抵消一部分强度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宪政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这对于在,。

在世界近,

年的社会主义宪政史上由于”

忽视这一点不少国家的人民有过惨痛的教训我国文革十年的灾难就是其中之一小平在总结历史教训时曾明确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后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邓“

,

,

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认识成为,。

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沉重的代价,

,

邓小平这句话虽是针对

特定时期的情况说的但其本身所表达的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的思想却反映了维护民主宪政秩序的一般要求。

十三国家权力必须足以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在宪政秩序下国家权力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因而也是公民个体的利益的一般存在形,,

式和共同实现条件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和促进公民个体,

利益国家权力的规模和强度必须足以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公民滥用权利有多种多样的表,

现如妨碍或侵害国家权力妨碍或侵害他人权利等其本质特征是为了一己之私利危害,

,

,

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从而危害社会整体利益、

公民滥用权利的常见表现是共同或个别地

帅②

《列宁选集》第《邓小平文选》

卷第一

,

页,

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中国法学、。

年第,,

从事各种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民事侵权行为因此为了维持社会政治生活的稳定有效地规范经济生活秩序保持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团结国家权力必须足够强大不宜过度,,,

分散

十四推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社会

实践模式变化的根本动力是物质资料生产活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实质是稳定的但

其社会实践模式即社会权利结构形式却是,

发展变化的这种变化的一般顺序是从原始社会的权利权力混沌模鱿到奴隶制封建制,

下国家权力属于主导地位社会成员权利在根本上从属于国家权力的模式再到资本主义,,

民主制社会主义民主制仅从法律上看下公民权利在根本上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利从,

属于公民权利的模式等等,

而且每一种基本模式还可以区分为若干种阶段性模式,,。

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模式的这类已发生或将会发生的规律性变化都是以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那生产力的进步为其根本发展动力所推动的结果通常法学家或政治学家在谈,

论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对于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和民主的意义时实际上就是在列举物,

质资料生产的进步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社会实践模式的具体影响、

十五国家权力必然逐渐向公民权利转化或回归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财富充分涌流消除利益实体相对稀缺结束公民个体利益,,,

同公共利益对立的伟大社会理想终有一天会成为现实人类走向这一理想境界的过程必,

然同时也是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回归最后完全融于公民权利的过程,

这个过程的结束

,

将意味着各种利益差别的弥合和利益竞争的结束因而也意味着社会权利在外观上分裂开来的根源终于消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差别消失,,,。

在那个时候融合了国家权力的,。

公民权利就真正成了社会的权利但也正因为如此它也就不再成其为现在这种意义上的

权利了,

这种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最重要的含义之一。。

这种理想境界决不是乌托,

邦它包含着人类世世代代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和追求境界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

历史地看迄今为止人类迫近这个

我们在思考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可操作的社会实

践模式时决不能忘记这一点否则看待有关现实问题就会失去理性的评价尺度和科学的

终极目标指向

〔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作

资任编辑李小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1p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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