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F043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更新时间:2023-05-04 02:2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1 页,共 59 页

目录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F043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 (2)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F043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二) (15)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F043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三) (25)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F043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四) (35)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F043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五) (46)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2 页,共 59 页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F043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

特别说明:

1-本资料为学员内部使用,整理汇编了2018考研复试重点题及历年复试常考题型。

2-资料仅供复试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

一、概念题

1. fade-out formula

【答案】fade-out formula ,即外资逐渐减少制度,是指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

2. 不可抗力

【答案】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 act of God ),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小可抗力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小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 APEC (写出英文全称)

【答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简称APEC )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89年11月5日至7日成立于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1年11月,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华台北和香港(1997年7月1日起改为“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体名义正式加入业太经合组织。目前,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成员。

4. 先期违约

【答案】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5. 清洁提单

【答案】清洁提单(Clean B/L ),是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对提单所作分类的一种形式,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仅接受清洁提单。

6. 海关估价

【答案】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在实行从价征税时,需要对作为征税依据的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确定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各国海关估价时采用不同的标准、程序和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3 页,共 59 页 方法,直接影响完税价格,从而影响纳税人的利益。关贸总协定第7条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征税依据。

7. 喜马拉雅条款

【答案】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s clause )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同样享受以承运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关于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规则》都承认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指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维斯比规则》和《汉堡

8. 本票

【答案】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本票都要求记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到期日和付款地的声明、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出票人签名等。如果本票不符合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和出票地法律的规定的,本票无效。

二、简答题

9. 简述不违法之诉。

【答案】不违法之诉,又称非违约之诉,是WTO 争议解决机制特有的概念,指在WTO 成员国经济贸易交往中,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 ,但如此项措施给另一缔约方根据GA TT 可能得到的利益造成损失,则受损方有权提起WTO 争端解决,以使采取措施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另一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1)不违法之诉的起源

不违法之诉产生于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起源之初。根据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的第23条,争端产生的条件是一缔约方根据GATT 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方的原因在丧失或受到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也就是说,争议提起的依据是缔约国根据GATT 应当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而不是取决于对GA TT 项下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实际违反。

(2)不违法之诉的发展

①“利益的损害或丧失”含义的确定

1952年澳大利亚与智利硫酸按争端案,正是澳大利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导致了智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进而抵消了澳大利亚给予智利消免关税的待遇使智利向澳大利亚的出口增加的利益,补贴使关税减让带来的好处丧失殆尽。

GA TT 工作组在该案中对“利益的损害或丧失”作出了解释:“包括受到贸易伤害的缔约力一对造成伤害的缔约方提起的申诉,其依据是该受到伤害的缔约方在与该造成伤害的缔约方进行谈判是‘不能合理预见到’的伤害。”因此,这里所采用的是合同法上的“合理预见”(reasonable expectation )的理论。

UDSU 对小违法之诉的继承

WTO 的DSU 基本上原封不动地把GA TT 第23条第1(b )款规定保持下来,纳入DSU 作为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4 页,共 59 页 第26条。这就是说,使这个“不违法之诉”适用到所有WTO 新的立法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以及WTO 对GATT 1994的各补充协议,例如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

(3)对不违法之诉的评价

①不违法之诉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基本上是一种外交手段的延伸和运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救济,与GATT 中的规定有本质的区别。

②就其基本指导思想来说,不违法之诉在GA TT 争端解决的目的是维护贸易利益平衡,而不是一定寻求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是非曲直,这既是先前双边贸易协议中包含此条款的初衷,也是GA TT 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贯指导思想。显然,这一点和目前的WTO 有显著的不同。由于当时国际贸易法律以及相关国际贸易组织的不完善,导致具有浓重外交色彩的不违法之诉得到继承并从双边走向多边。

③根据DSU 条文规定,不违法之诉的覆盖范围极大,把违法之诉遗留下的任何死角都囊括了,没有任何条文对其限制,在理论上不违法之诉的救济范围是无限的,GA TT 的起草者试图在程序法上对这类措施做出必要的规范,即以无限的程序法救济来弥补有限的实体法规范。但是,这种无限的程序救济也难免留下了一些内在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其内在的模糊性和遭滥用的可能性,最终导致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暴露出很大的问题。

10.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

【答案】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两个重要的分支,他们相互之间并非径渭分明,相反,由于它们调整的国际经济问题的紧密联系,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交叉和重叠的。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生活中,贸易、投资、金融、税务等不可能相互截然分离,许多法律中同时包含调整上述两种以上经济关系的规范。在经济一体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各分支之间的内部整合是当代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1)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①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基本区别

a.从经营或交易时间看,一般而言,国际投资是长期的经营项目,而国际贸易则是短期的交易行为;

b.从东道国的管制方式看,国际投资活动经历准入和经营两个阶段,涉及外资审批和投资措施等管制方式,而国际贸易活动通常只经历交易一个阶段,一般涉及关税或非关税措施。

②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联系

a.从历史上看,国际投资活动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和延伸。在国际经济实践中,实物投资本身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活动,而服务贸易形式的“商业存在”方式本身就是投资活动。

b.《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贸易和投资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作用,互为因果,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化。贸易最终必然导致投资,投资将会带来更多的贸易。

c.贸易政策与投资政策的相互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高关税贸易政策可能促进投资,而出口要求、外汇平衡的投资政策可能促进贸易。而贸易自由化政策必然推动投资自由化政策的发展。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5 页,共 59 页 d.反映在法律上,调整国际投资关系和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些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e.根据1996年新加坡WTO 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第20节设立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专门研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其研讨范围限于WTO 成员提出的同“贸易与投资的关系”相关的议题,反映了WTO 力图将投资议题纳入其制度性安排的趋向。

(2)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①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体系上的分立

就国际经济法体系而言,WTO 法属国际贸易法,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分立,同样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两者虽然不是径渭分明,但具有基本的分界,互不隶属。

②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内容上的重叠或交叉

a.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问题,实际上涉及各国外资法的“履行要求”。鸟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专门调整各成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WTO 法与国际投资法重叠的最典型实例。

b.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TRTMS ),指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数量、部门构成及地理分布较为一般性贸易政策措施。与TRIMS 比较,它们通常不涉及具体的贸易或外国直接投资交易。TRTMs 对直接的贸易流动具有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对随贸易流动之后产生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而外国直接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

③基本原则的相互适用问题

a.WTO 基本原则对国际投资的适用问题

第一,WTO 的基于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原则包含了“市场准入”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援引WTO 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主张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由于涉及国家的经济要害部门或敏感部门,加之长期性质,更大程度上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对经济主权原则可能构成严峻的挑战。鉴此,各国对外来投资的准入,一般保持和行使充分的管辖权。

第二,WTO 非歧视原则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投资领域。其理由是,在WTO 体制中,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之外,WTO 非歧视原则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的“产品”和“服务”,而在国际投资领域,非歧视原则主要适用于“投资”和“投资者”,即包括了“物”和“人”;国际贸易一般是一次性交易,而国际投资包含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两个阶段,在外资准入阶段,对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并非普遍的实践。

b.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对WTO 体制的适用或影响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WTO 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一,国际经济法的经济主权原则在WTO 的适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由于WTO 强调贸易自由化,各国对国际贸易的管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0ee.html

推荐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