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岛路、进港大道和港前大道路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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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岛路、进港大道和港前大道路灯采用合同能源管
理(简称EMC)模式进行LED路灯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
招 标 单 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局 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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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章 投标须知..................................................... 3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3 二、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5 (一)总则........................................................... 5 (二)招标文件....................................................... 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13 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 16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16 (一)总则.......................................................... 16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19 综合评估法.......................................................... 19 第三章 合同条款 ................................................... 25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 40 第五章 技术要求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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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 定义 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局 招标代理: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岛路、进港大道和港前大道路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模式进行LED路灯改造项目(标段一/标段二) 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岛路、进港大道和港前大道 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岛路、进港大道和港前大道路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模式进行LED路灯改造。其中环岛路约2300盏;进港大道和港前大道约1500盏。以上路段路灯具体数量、规格以实施的实际数量、规格为准。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模式。 技术、质量要求按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质量需同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及行业规定合格标准以上。 本工程设两个标段,标段划分如下: 标段一: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岛路路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模式进行LED路灯改造; 标段二:广州南沙开发区进港大道和港前大道路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模式进行LED路灯改造。 招标内容: 标段一:环岛路(虎门渡口~慧视路)LED路灯改造,(本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标段二:进港大道(亭角立交~港前大道)和港前大道(虎门渡口~天后北路)LED路灯改造,(本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合同签订后,在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局发出中标通知书1个月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合同维护期为10年。 由投标人自行筹资。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招标人节能效益分享最低比例为10%,凡低于招标人节能效益分享最低比例的作废标处理。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2 3 2.2.1 2.2.2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4 2.2.3 建设规模 5 6 2.2.4 2.2.5 承包方式 质量标准 7 2.5.1 招标范围 8 9 10 11 12 13 2.5.2 3.1 13.6 15.1 投资建设期限 资金来源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 资格审查方式 招标人节能效益分享最低比例 投标有效期 3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收取方式: 方式一:由交易中心代收。 2.投标担保额度:每标段10万元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 3.缴纳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至开标前。 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1款。 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时间:自_年_月_ 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 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现场详细地点: 1.方式:网上答疑: 2.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日 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 日 4. 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123456 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及商务、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投标文件组成。两册合编为一本。 一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二套),四份副本。。 收件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局。 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 2011年 月 日10时00分 至 2011年 月 日11时00分。 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二楼窗口。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1.开标时间:2011年 月 日9时30分 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二楼开标 室。 3.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标与价格标同时开启) 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可全部由技术评委组成。 14 16.1 投标担保 15 16 7.5 5.1 领取招标文件 踏勘现场 17 8.1 招标答疑 18 19 11 17.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份数 20 19.1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21 22 23 24.1 33.4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人数 4
二、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递交的全部文件。 (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7)“电子文件” 指数字、文字、图形等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3.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5.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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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和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技术条件
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7.3 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7.4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 7.5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7.6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的格式要求。 8.招标答疑
8.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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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递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招标答疑”专区→“切换至投标人” →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投标人问题列表” →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 )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自己的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
8.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答疑纪要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8.3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8.4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
8.5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 最后发布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9.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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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及商务、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投标文件组成。两册合编为一本。
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1)投标申请公函(格式见第四章);
(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格式见第四章);
(3)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示清楚,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
(4)投标人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按国家法律经营;
(5)投标人应为LED灯具或光源制造商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LED灯具或光源制造商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若LED灯具或光源制造商不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的,须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联合体协议,并提供联合体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协议格式见第四章)
(6)投标人须具有LED灯具或光源制造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加工生产、试验能力及试验装备和设计、维护能力,须提供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和生产设备购置的发票证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
(7)投标人近五年(2006年1月至今)已完成LED道路照明合同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文件复印件,业主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格式见第四章)
(8)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10)投标人近三年(2008年6月至今)没有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为不合格LED灯具或光源及其设备的制造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定);
(11)投标人已按照格式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 11.3商务、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投标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11.3.1商务技术标部分:
(1)商务技术投标书(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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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项目施工和维护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3)财务状况(按格式七)。 (4)资信情况(按格式八)。
(5)环保、质量体系认证(按格式九)。 (6)企业信誉(按格式十)。
(7)产品技术方案(按第五章,后附偏离表按格式十一)。 (8)售后服务承诺(按格式十二)。
(9)商务技术标电子文件,用Microsoft Word 软件制作。电子文件介质为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1.3.2投标价格部分: (1)投资估算(按格式十三)。 (2)资金筹措方案(按格式十四)。 (3)招标人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4)价格标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 Excel和Microsoft Word 软件制作的价格投标文件部分。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作废标处理。
13.建设投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能耗基准、项目节能效益计算、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
13.1 建设投资包括但不限于LED灯具费、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中安装工程费包括施工费、搬运费、脚手架搭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环境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含设备保修期监理)、招标代理费、检测费和招标场地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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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本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节能率达到50%以上且亮灯率达到99%以上。 13.3 能耗基准是指签订合同时甲方路灯月平均用电量(含用电损耗),月平均用电量(含用电损耗)以双方确定的该项目标段一/标段二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间月平均用电量(含用电损耗)为基准。
13.4项目节能量是指能耗基准减去本项目完工后甲方路灯每月所用电量(含用电损耗)。
13.5节能效益计算按项目节能量乘以实时电价(以每月供电部门公布的电费单价为准)。
13.6本项目设臵招标人节能效益分享最低比例为10%,凡低于10%的作废标处理。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总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16.2投标人可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也可在单个项目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低于本项目所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则以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准,无需补充差额。
16.3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一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八十万元; (2)二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六十万元; (3)三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四十万元。
16.4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一次性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后,交易中心将出具收讫证明。投标人凭收讫证明可参加交存期内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各项工程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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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16.6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要求收费单位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缴费情况表》加盖收费确认章。
16.7“网银”缴费的操作详见招标公告附件《网上银行缴费操作指南》或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6.8投标人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
16.9由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办理退还手续。
16.10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 16.10.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
16.10.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16.10.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7.4 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
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
18.1投标文件的份数与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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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包封要求包封投标文件。
18.1.1[标段一/标段二]投标文件正本(1本)、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
18.1.2[标段一/标段二]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为一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
18.3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外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志(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
18.3.1 招标人的名称;
18.3.2 “[工程名称]项目[标段一/标段二]投标文件”字样、 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封存
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
19.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19.2.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
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9.3.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 19.3.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收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19.3.4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递交投标文件的。
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19.5如投标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开标前再从中心封标室解封、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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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
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电子形式的文件补充、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志,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23.投标信息录入
23.1.接收投标文件当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中的信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24、开标。
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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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评标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8.中标通知书
28.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 28.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
28.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9.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9.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0.合同生效
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31.其它费用
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32.腐败与敲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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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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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总则
33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3.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3.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3.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3.6《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 33.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33.8《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
33.9 本项目招标文件。 34.开标
36.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36.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36.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34.4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不参与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
35.评标
35.1省财政性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以及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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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35.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
35.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35.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5.2.3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5.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35.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35.2.4.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5.2.4.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35.2.4.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5.2.4.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35.2.4.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35.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
3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36.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36.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36.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7.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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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37.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7.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7.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37.5中标原则:
(1)每标段各设一名中标人,同一中标候选人不得兼中二个标段;
(2)若投标申请人在两个标段同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评标委员会将确认其为标段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另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按评审排名先后顺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依此类推。
(3)若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则该标段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按该标段得分排名先后顺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
(4)若某标段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因其他原因导致该标段重新招标或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将不影响其他标段的中标人的确定。
(5)若某标段招标失败,则其他标段的中标人不能再兼中该重新招标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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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综合评估法
38.开标和评标程序:
38.1投标人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 38.2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 38.3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 38.4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38.5投标文件综合评分;
38.6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编写评标报告。
39.开标细则
39.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39.2开标顺序:先开标段一,后开标段二。
39.3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9.4细则
39.4.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
39.4.3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担保;d、节能效益分享比例;e、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
39.4.4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开标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39.5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9.6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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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 40.1评标委员会
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人数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40.2评标顺序:先评标段一,后评标段二。
40.3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分权重分配:技术部分权重35%,商务部分权重35%,价格部分权重30%;其中技术部分包括技术要求、售后维修保养服务承诺。
40.4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见表一资格审查表)。然后由评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见表二符合性审查表),对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再进行综合评分。若有专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的评审结果,有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人才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综合评分。
40.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安排投标人对技术细节加以澄清,但这种澄清不应使其它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40.6然后对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从商务部分(35分)、技术要求(30分)、售后维修保养服务(5分)、价格部分(30分)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详见表二 技术经济综合评分表)。
40.7投标单位的商务技术经济综合最终得分为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将其余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后的得分。得分最高的单位为第一候选中标单位,次高单位为第二候选中标单位,再次高单位为第三候选中标单位。若出现综合评分相同(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时,以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排名靠前的确定名次,若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排名相同的,得分名次由评委记名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确定名次,并编写评审报告。
40.8若在所有的投标人中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五名、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名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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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序 号 评审内容 1 投标人已按格式要求提供投标申请公函。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示清楚,法人代表2 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 投标人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持有工3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按国家法律经营; 投标人应为LED灯具或光源制造商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LED灯具或光源制造商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若LED灯具4 或光源制造商不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的,须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联合体协议,并提供联合体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须具有LED灯具或光源制造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加工生产、试验能力及试验5 装备和设计、维护能力,须提供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和生产设备购臵的发票证明文件; 投标人近五年(2006年1月至今)已完成LED道路照明合同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6 (如有)和合同文件复印件,业主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7 证;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8 法人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投标人近三年(2008年6月至今)没有被质9 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为不合格LED灯具或光源及其设备的制造商,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已按照格式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10 申请人声明 11 结论 注:1.有效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符合要求的打“〇”,不符合要求的打“×”(需注明理由)。 2.“有效性审查结论”一栏,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只要审查表中有一项打“×”即为“不通过”。 3.只有半数以上专家评为“通过”,才能视为通过有效性评审。
评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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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序 号 评审内容 1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 2 金 投标文件没有关键字迹模糊, 3 辨认不清的现象 满足技术要求中表4-7关于 4 LED道路照明产品基本性能要求。 对同一招标项目没有出现两个 或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5 或者出现两个或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时没有申明哪个有效 6 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 7 质性要求,不存在重大偏差的 招标人节能效益分享比例不低 8 于招标人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控制价的 9 结论 注:1.有效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符合要求的打“〇”,不符合要求的打“×”(需注明理由)。 2.“有效性审查结论”一栏,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只要审查表中有一项打“×”即为“不通过”。 3.只有半数以上专家评为“通过”,才能视为通过有效性评审。
评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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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技术经济综合评分表
工程名称:
序评审号 项目 评审内容 注册资金(人民币) 财务状况 分值 5 4 评分范围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最多得5分; 2009年、201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盈利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得2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获得省级工商部门连续十年或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得2分,连续八年、九年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得1分,小于八年的不得分;获得省级标准化良好单位AAAA级证书的,得2分,获得省级标准化良好单位AAA级证书的,得1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二证俱全的,得4.0分,具有其中一证的,得2.0分,两证均无的,得0分。 2006年1月至今已完成LED道路照明合同业绩,单份合同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每个2分;单份合同金额6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业绩,每个1分;6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分。 (1)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1.5分; (2)承担过科技部863项目得1.5分; (3)关键器件(芯片、光源)获得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得1.5分; 企业信誉 12 (4)获得LED发明专利得1.5分; (5)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得1.5分; (6)LED路灯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得1.5分; (7)产品获得国家CQC认证得1.5分; (8)获得省、市战略 产业项目LED重大项目支持单位得1.5分。 LED芯片发光率大于110Lm/W且采用倒装结构芯片的,得6分;等于110Lm/W且采用倒装结构芯片的,得4分;大于等于110Lm/W,采用正装结构芯片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使用寿命大于等于50000小时的,得4分;小于50000小时大于等于30000小时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平均显色指数Ra大于70的,得4分;等于70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大于98%的,得2分;等于98%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蝙蝠配光、矩形光斑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采用非成像二次光学透镜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资信情况 4 商务部分一 (35分) 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近五年(2006年1月至今)LED道路照明合同业绩 4 6 LED芯片发光率 使用寿命 技术要求二 (30分) 平均显色指数 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 配光曲线 6 4 4 2 2 透镜 2 23
散热技术 照度均匀度 平均照度 2 4 4 采用独立的散热技术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照度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要求,照度均匀度大于0.4的,得4分;等于0.4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平均照度大于等于25Lx的,得4分;大于等于20Lx小于25Lx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1、在广州地区有售后服务点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2、投标人的故障响应时间 在接到用户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的,得1分;2小时内赶到现场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3、投标人的故障处理方案(满分1分)(优:1分,良:0.5分,差:0分) 4、日常维修检测方案(满分1分)(优:1分,良:0.5分,差:0分) 5、质量保障措施(满分1分)(优:1分,良:0.5分,差:0分) 资金筹措方案合理、可行的,银行存款满足自筹资金的,得5分;资金筹措方案较合理、可行的,银行存款满足自筹资金30%且其余70%有银行贷款意向书的,得3分;资金筹措方案不合理、不可行的,银行存款不满足自筹资金30%或其余70%没有银行贷款意向书的,得0分, 投标人所报招标人分享比例为10%得1分,以后每提升1个百分点增加2分,累计最多不超过25分。 三 售后服务承诺(5分) 5 价格评审四 (30分) 资金筹措方案 招标人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合计 5 25 五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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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岛路、进港大道和港前大道路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简
称EMC)模式进行LED路灯改造项目(标段一/标段二)合同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甲方 (用能单位)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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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传真 委托代理人 传真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标段一/标段二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LED路灯改造及维护专项节能服务,并以分享节能效益的方式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乙方与甲方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指标,乙方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甲方以节能效益支付乙方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1.3能耗基准(含用电损耗)
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甲方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4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甲方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30天,2011年 月 日始,至20 年 月 日止。 2.2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2011年 月 日(自本项目建设竣工后经双方确认之日之次月1日起算),效益分享期为120期(每一期以日历月为准)。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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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甲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
4.3 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b)具体支付方式将按《南沙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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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提供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本合同附件一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利用、改造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8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9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2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
5.13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4 甲方应根据需要合理使用节能设备,不得对乙方节能效益造成浪费。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法、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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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和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10 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记录。
6.8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9 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合理的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所发生的测量和验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6.10 所有灯具在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期间内正常使用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维护保养的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灯杆及供电电缆损坏均不属于乙方免费维修的范围。当灯具玻璃罩沾染灰尘影响到灯具的光效时,乙方要及时清洁,且每年最少进行一次玻璃反光罩保洁。
6.11合同期内,如因交通事故造成我区所属公共路灯损坏的,由甲方联同乙方及时报告交警或公安,并由当地交警或公安协助办理肇事方赔偿事宜。若未发现交通肇事车辆或肇事者逃逸时,由甲方自行负责公共路灯的灯杆部分,而乙方自行负责公共路灯的灯具部分,所发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分别由各自承担。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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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如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项目财产的数额及型号等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并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进行,如有缺漏应按本合同约定型号和数额补齐。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乙 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5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违反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乙方可视损失的程度要求延长不超过一年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乙方可视损失的程度要求增加当月不超过5%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具体增加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9.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每日按照人民币5000元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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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19.7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11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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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项目方案文件 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1.1路灯由乙方提供,选用 中标单位制造的 LED路灯,数量总计 盏,每盏平均单价 ,由乙方承担。
1.2路灯款式选用:原道路中使用路灯的,乙方将在现场提供路灯(包括灯具、智慧型电子镇流器、高光通光源等)样板供甲方选择确定。更换下来的旧灯具完好无损地归还甲方,并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改造后LED路灯亮灯设臵方式同改造前的亮灯设臵方式保持一致。
1.4改造工程灯具部分(不包含供电电缆、灯杆部分)的施工、安装由乙方负责,期间产生的机械费用、人工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5工程质量:改造完成后,乙方每月提交有关节电率、光照度、亮灯率的报表给甲方存档备查,甲方不定时进行现场检查。若因乙方灯具问题无法达到亮灯率99%,双方每月不定时进行一次现场亮灯率确认,甲方将按照亮灯率的百分比差扣减乙方当月的节能收益。(例如:乙方该月亮灯率为97%,节能收益为40万元,则甲方可以扣减乙方收益1.20万元。计算公式:40万元×(100%-97%)÷100%=1.20万元);若因乙方灯具问题无法达到节能率50%以上,甲方将按照节能率的百分比差扣减乙方当月的节能收益。(例如:乙方该月节能率为45%,节能收益为40万元,则甲方可以扣减乙方收益1万元。计算公式:40万元×(50%-45%)÷50%=1万元)。改造后路面有关照明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主干路的照明标准。乙方灯具照度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10天内对灯具进行更换或升级,如没按要求进行更换或更换后还未到到要求则扣除乙方当月节能收益10%作为补偿,但乙方在三个月之内一定要达到上述要求。改造完成后,所改造的灯具必须实现全智能化控制及管理。
1.6能耗基准、项目节能效益计算、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方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
签订合同时甲方路灯月平均用电量 度(含用电损耗),月平均用电量以双方确定的该项目标段一/标段二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间月平均用电量(含用电损耗)为基准,即能耗基准。
能耗基准-本项目完工后甲方路灯每月所用电量(含用电损耗)=项目节能量。 项目节能量×实时电价【以每月供电部门公布的电费单价为准】=节能效益 例如:甲方原路灯每月用电量为1000度(能耗基准),本项目完工后路灯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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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00度,实时电价为1元/度。
项目节能量:1000-500=500度 节能效益:500×1=500元
所有交通灯、路边小广告牌及监控等不属于路灯照明用电的其它设备,因节日灯饰和其他活动,经甲方审批同意需从公共路灯获取电源使用的,双方协商处理。
2.节能量确认单(每月收益表) 月均合同用电量(含用电损耗) 实际月用电量(含用电损耗) 节省用电量 实时电费单价 节能收益 甲方获取 %节能收益 乙方获取 %节能收益 3.项目数量及用电量(附后) (1)标段一/标段二公共路灯数量及功率统计表。
(2)标段一/标段二公共路灯节能改造后使用 中标单位制造的 LED路灯数量及功率统计表。
4.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项目验收程序:改造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发出完工通知,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道路路灯改造效果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LED路灯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项目验收标准:
(1)改造后LED路灯亮灯设臵方式同改造前的亮灯设臵方式保持一致。 (2)亮灯率不低于99%,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亮灯率达不到要求,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正常亮灯的路灯÷本项目节能改造后实际安装 中标单位制造的LED路灯总数=亮灯率。
(4)改造后LED路灯的亮灯时间按路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改造后LED路灯的灯壳外罩的材质须与原路灯材质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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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1、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但归属于乙方用于项目施工的设备除外)无偿归甲方所有;但非因乙方违约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终止费=(乙方按实际已分享的年平均节能收益×剩余合同年限)
2、如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1.4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对合同解除后财产(但属于乙方用于项目施工的设备除外),甲、乙双方选择下列 (1) 方式处理:
(1)项目资产无偿归还甲方所有,甲方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由乙方将项目财产拆除后自行处臵,将本项目工地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3、合同期满时项目财产移交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合同期满项目财产移交时,乙方向甲方发出移交通知,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测,进行检测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移交的LED路灯的亮灯率必须达到100%,如有缺漏应按本合同约定型号和数额补齐。
(3)移交的LED路灯的照明技术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主干道的照明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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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一 投标书
致: [招标人]
根据你们 [项目标段名称]的招标文件要求, (全名及职衔)经正式授权并以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的名义提出投标。提交下列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及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1套。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保证金;
(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 据此,签字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如下:
1. 我们愿意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标段一/标段二的甲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为 。 2.我们同意本投标自投标截止日起180天内有效。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则直至合同生效时
止,本投标始终有效。
3.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
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我们同意提供招标方要求的有关投标的其它资料。
5.我们同意,招标方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的乙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招标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
际需要,对LED路灯的型号、数量和服务范围做出调整。
授权代表(签章):
. 职 位: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印章:
.
电 话: 传 真: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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