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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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期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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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12/1施行): 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3个月未开始营业,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注销手续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5日内报告 期货交易所的行为:下列事项交易所先决定,后报告证监会:(先决定)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期货交易所的行为:下列事项先报证监会批准后执行:(先批) 章程变动、交易品种变动、合同变动 、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三)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变更业务范围;2个月;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20日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20日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2个月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国企不规范行为:

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倍罚款;不满10万,10-50万,1-10万负责人(国企为降级直至开除) 期货公司不规范行为:

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1-3倍罚款;不满10万,10-30万,1-5万负责人

期货公司欺诈客户:同上:1-5倍罚款;不满10万,10-50万,1-10万负责人 内幕信息:1-5倍罚款;不满10万,10-50万,3-30万负责人

操纵价格/违法境外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活动:1-5倍罚款;不满20万,20-100万,1-10万负责人

软件供应商不配合调查违规操作:3-10万;负责人警告:1-5万

会计事务所:1-5倍;负责人警告3-10万。

期货交易所/单位/结算会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交易所责令停业整顿,其它取消资格。 责任人: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国企/期货协会:纪律处分, 期货公司/交割仓库/境外/违法交易场所/软件/会计:警告。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8/1施行)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

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期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进行监督管理;

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

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应当遵守本条例。

(多选) 期货交 第三条(原则) 从事期货交易活 第十一条(制度)

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易场所) 期货交易应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 (三)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

度; 进行(判断题)。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监管机构) 国务院期货监督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

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异常情况)(多选) 当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注意:证监会和证监局,没有协会。

(一)提高保证金;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 设立期货交易所,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仓量;

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 (四)暂时停止交易; 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相关活动。

第七条(定位)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

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多选) 期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 第十三条(待批事项)

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注意:公司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会员) 期货交易所会员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交易品种;

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定的其他事项。

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的决定。

第九条(高管) 有《中华人民共第十四条(所得收益) 期货交易所的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

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用,

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注意:不属于会员所有,不能分配。 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第三章 期货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 第十五条(设立) 期货公司是依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即未逾5年;——即直接相关机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多选) 申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第十六条(设立条件)

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即间接相关机构

第十条(职责)(多选) 期货交易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件:

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3000万元;

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多选)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待批事项)(多选)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2个月

(二)变更公司形式; 2个月 (三)变更业务范围; 2个月 (四)变更注册资本; 20日 (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 2个月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2个月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日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受理申请之日起

之日起决定。 第二十条(待批事项)(多选)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20日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20日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2个月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20日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日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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