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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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保险合同意图解释的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阅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必须坚持意图解释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或保险人客户委托,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偿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企业和个人。

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危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危险管理成本:是指由于危险的存在和危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是危险的代价。一般包括危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或机会成本以及处理危险的费用。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是保险人向另一个保险人投保。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统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同时也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企业和个人。

论述题

1.保险的基本职能、作用P33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保险的基本职能有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危险是保险处理危险事故的技术方法,是达到补偿损失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两者的关系体现了保险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基本职能:①分担危险的职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用大家的钱补偿一部分人的损失,将一部分人面临的风险分摊给大家。②补偿损失的职能。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

作用: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体现在:1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2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3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4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5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6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7可以对经济起稳定作用,进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微观作用指保险对作为经济个体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影响,体现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3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支出。

2.人身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具有特殊性。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方面论述。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分散性;3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1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2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确定的,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确定;3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合同;4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以人和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的;5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具体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人的选择有关;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人寿保费分为险保费和储蓄保费,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危险保障还可取得收益。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1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2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3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4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3.从经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经济:①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的服务。②保险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费聚集资金并进行运作,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一定意义上金融中介机构。③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还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大家共同缴纳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因此,遭受损失的人实际获得的是全体被保险人的共同经济支持,这在被保险人之间起到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法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使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危险为大家共同对付危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的承受能力。有助于社会经济稳定运行,因此保险具有“社会稳定器”之称。

4.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区别: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称任意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建立起保险关系。

划分方式:强制险: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

自愿保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保险:自愿参加,是以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保费支付区别:强制险的保费由企业.个人.政府共同负担,强调社会公平原则;自愿保险保费由个人负担,不强调缴费相等,强调给付标准。

1.责任危险:责任危险是产生在法律基础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称为第三者责任危险,是由于人们的过时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损和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危险,它又可分为对人的赔偿危险和对物的赔偿危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特征:责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危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亦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①产生与发展基础:由于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且法律制度不断完善②补偿对象: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③承保标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④承保方式: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⑤赔偿处理:责任保险的赔偿,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其赔偿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2.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者关系: 投保人: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和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形:①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生命、身体和经济赔偿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自己。②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此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以下关系:①三者为同一人,如某人以自己为被告保险人,投保年金保险,受益人也是自己②投

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如某人以自己来被保险人投定期寿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完全分离,如妻子以自己的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寿险,指定他们共同的孩子为受益人.

3.保险利益分别存在于什么时间: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不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而是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对于投保时具有的期待利益部分通常还要求转化为现实利益,被保险人才能获得赔付。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但预期在将来对它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身体健康能保证其原有的经济利益,而当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时,投保人将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做要求。

4.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满足的条件:(1)危险损失可用货币来计量。保险是一种交易行为,危险的财务转嫁与责任的承担都是通过相应的货币计价来衡量的,这决定了不能用货币来计量其危险损失的危险不是可保危险。(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偶然性是针对单个危险主体来讲的。(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意外危险是指非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和不是必然发生的危险。否则保险人不予承保。(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大量危险事故基础上,投保人通过大数法则进行保险经营,计算危险,确定保费。(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保险承保的危险,通常是具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条件:①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该条件首先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次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还应是由第三者的原因所致。②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的追偿要求是在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时才能行使。否则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③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按合同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6.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特征:不仅表现在保险标的方面,而且体现在财产保险业务的独特性质方面。①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财产保险业务承保范围覆盖着除自然人的身体和生命之外的一切危险保险业务,不仅包容各种财产物资,还有各种民事法律危险和商业信用危险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均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②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承担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财产保险讲究损失补偿原则。③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危险管理复杂④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就单个保险关系而言,保险双方存在着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的不平等现象。因此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是

保险人与保险客户经过相互协商、相互选择并对经济价值不平等关系认同的结果。

7.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条件:①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通常复效期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投保人丧失复效申请权。②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健康、生活、职业等条件发生变化,为防止逆向选择,复效申请需提供健康证明等材料,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③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需补交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8.自杀条款: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条件:①是要求自杀者有主观的意愿,其行为是建立在故意的动机之上的;②是自杀者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的客观事实。对自杀条款的规定的原因:竞争;人性;从保险业务角度看,对自杀也不能全部免责。

名词解释

保险合同意图解释的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阅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必须坚持意图解释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或保险人客户委托,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偿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企业和个人。

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危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危险管理成本:是指由于危险的存在和危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是危险的代价。一般包括危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或机会成本以及处理危险的费用。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是保险人向另一个保险人投保。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统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同时也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

益。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企业和个人。

论述题

1.保险的基本职能、作用P33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保险的基本职能有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危险是保险处理危险事故的技术方法,是达到补偿损失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两者的关系体现了保险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基本职能:①分担危险的职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用大家的钱补偿一部分人的损失,将一部分人面临的风险分摊给大家。②补偿损失的职能。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

作用: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体现在:1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2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3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4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5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6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7可以对经济起稳定作用,进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微观作用指保险对作为经济个体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影响,体现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3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支出。

2.人身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具有特殊性。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方面论述。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分散性;3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1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2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确定的,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确定;3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合同;4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以人和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的;5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具体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人的选择有关;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人寿保费分为险保费和储蓄保费,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危险保障还可取得收益。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1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2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3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4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3.从经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经济:①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的服务。②保险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费聚集资金并进行运作,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一定意义上金融中介机构。③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还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大家共同缴纳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因此,遭受损失的人实际获得的是全体被保险人的共同经济支持,这在被保险人之间起到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法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使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危险为大家共同对付危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的承受能力。有助于社会经济稳定运行,因此保险具有“社会稳定器”之称。

4.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区别: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称任意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建立起保险关系。

划分方式:强制险: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

自愿保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保险:自愿参加,是以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保费支付区别:强制险的保费由企业.个人.政府共同负担,强调社会公平原则;自愿保险保费由个人负担,不强调缴费相等,强调给付标准。

1.责任危险:责任危险是产生在法律基础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称为第三者责任危险,是由于人们的过时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损和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危险,它又可分为对人的赔偿危险和对物的赔偿危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特征:责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危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亦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①产生与发展基础:由于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且法律制度不断完善②补偿对象: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③承保标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④承保方式: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⑤赔偿处理:责任保险的赔偿,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其赔偿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

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2.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者关系: 投保人: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和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形:①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生命、身体和经济赔偿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自己。②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此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以下关系:①三者为同一人,如某人以自己为被告保险人,投保年金保险,受益人也是自己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如某人以自己来被保险人投定期寿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完全分离,如妻子以自己的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寿险,指定他们共同的孩子为受益人.

3.保险利益分别存在于什么时间: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不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而是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对于投保时具有的期待利益部分通常还要求转化为现实利益,被保险人才能获得赔付。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但预期在将来对它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身体健康能保证其原有的经济利益,而当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时,投保人将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做要求。

4.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满足的条件:(1)危险损失可用货币来计量。保险是一种交易行为,危险的财务转嫁与责任的承担都是通过相应的货币计价来衡量的,这决定了不能用货币来计量其危险损失的危险不是可保危险。(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偶然性是针对单个危险主体来讲的。(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意外危险是指非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和不是必然发生的危险。否则保险人不予承保。(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大量危险事故基础上,投保人通过大数法则进行保险经营,计算危险,确定保费。(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保险承保的危险,通常是具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条件:①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

失赔偿请求权。该条件首先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次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还应是由第三者的原因所致。②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的追偿要求是在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时才能行使。否则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③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按合同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6.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特征:不仅表现在保险标的方面,而且体现在财产保险业务的独特性质方面。①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财产保险业务承保范围覆盖着除自然人的身体和生命之外的一切危险保险业务,不仅包容各种财产物资,还有各种民事法律危险和商业信用危险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均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②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承担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财产保险讲究损失补偿原则。③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危险管理复杂④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就单个保险关系而言,保险双方存在着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的不平等现象。因此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保险人与保险客户经过相互协商、相互选择并对经济价值不平等关系认同的结果。

7.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条件:①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通常复效期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投保人丧失复效申请权。②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健康、生活、职业等条件发生变化,为防止逆向选择,复效申请需提供健康证明等材料,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③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需补交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8.自杀条款: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条件:①是要求自杀者有主观的意愿,其行为是建立在故意的动机之上的;②是自杀者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的客观事实。对自杀条款的规定的原因:竞争;人性;从保险业务角度看,对自杀也不能全部免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z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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