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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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发包、承包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政办发[2010]26号)和《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岚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岚政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县范围内由岚政发[2013]3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设备材料及交通、水利等工程和园林绿化、装饰装修专业工程;对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需采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依规、依纪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交易管理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承担,在县招标办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法人依法依规进行发包交易活动。

第五条 县发改局为全县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交易指导、监督和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全县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交易;

(二)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交易活动全过程监督;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包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是发包与承包交易的要约方,是发包的主体,也是贯彻执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主体。

第七条 对于发包与承包交易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承包、歧视排斥承包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承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交易监督执法。县监察局依法对发包与承包

全过程实施监察。本级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审计。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交易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向县招标办提交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有关部门项目批复文件;

(二)发改部门招标方案核准批复文件;

(三)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四)县政府或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承诺或证明,或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计划文件;

(五)财政局对工程预算的评审意见;

(六)发包工程项目需要的其它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县招标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进入发包与承包交易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县级财政和本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报财政局评审,评审报告报县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案”,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案由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招标办审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发包范围、方式、开竣工日期、质量要求等;

(二)工程承包资格要求; (三)施工设计资料;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五)发包与承包交易日程安排;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信息经县招标办审核签字后,由建设单位在岚县阳光农廉网、县电视台等县内收视率高的广告媒体上发布,发布信息之前必须进行项目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对报名参与的预承包人进行资格预审,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法人单位方可参加承包,符合条件的承包报名人达到3家以上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承包报名人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规行为、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不得作为承包人。资质不完善,项目机构人员配置不健全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承包。

第十五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交易活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承办。项目承包人的确定,由参加交易活动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县发改局(招标办)、监察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项目发包与承包交易小组会议(一般为5人)确定,小组会议对承包报名人进行公开评审,承包人的提名可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首先提出,小组

会议经过比选择优的办法,由4名以上的参会负责人同意方可确定,监察局负责人可一票否决。交易小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确定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5日内应与承包人签定承包合同,承包人要按承包项目金额的10%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将会议纪要、承包合同和履约保证金复印件报县招标办、监察局备案后,由县招标办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通知书。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公告发包与承包结果。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招标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以项目总承包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发包的;

(二)未经县招标办批准而自行发包的,县财政一律不予资金拨付,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建设单位论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肢解工程,隐瞒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确定承包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承包人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向承包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六)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或其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十八条 项目承包单位(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至2年的停止承包工程项目处罚或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承包人弄虚作假获取承包工程项目,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给予1年至2年的停止承包工程项目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擅自将工程任务转让或分包的,处以项目总承包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项目总承包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上述所列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或其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十八条 项目承包单位(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至2年的停止承包工程项目处罚或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承包人弄虚作假获取承包工程项目,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给予1年至2年的停止承包工程项目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擅自将工程任务转让或分包的,处以项目总承包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项目总承包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上述所列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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