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控相关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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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井控工作管理考核制度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井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规定,切实落实好修井作业井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井控管理水平,增强全体职工的井控意识,督促井控技术在修井作业有效实施,避免和防止井喷失控和油气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修井作业安全,特制定井控工作管理考核制度。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修井作业各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奖励

公司所属作业各单位和各职能管理部门及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单位500至1000元奖励,给予个人100至500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井控领导小组提出,报公司井控领导小组,经公司井控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奖励资金年底一次性兑现,并与年终评比先进单位、模范单位和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挂钩。

(一)、模范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井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吉林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规定在井控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井喷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向上级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吉林油田分公司组织的各项井控管理活动中,做出突出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井控技术、井控管理及其学术研究,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六)、在井控管理和井控监督工作中,尽职尽责,有效制止“三违”,对职工安全和健康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兼职井控监督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处罚

(一)、 公司所属作业系统各单位和各职能管理部门及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单位500至1000元、个人100至500元的处罚,处罚款从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支付。

1、年度井控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考核办法和奖惩方案没有制定的,没有井控培训计划、井控培训制度的。

2、《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书》没有签订井控工作内容的。

3、井控管理机构、网络和井控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按规定配齐井控监督和管理人员的。

4、井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

5、不同的生产时期,不同的季节,特殊工艺施工,没有制定相应井控措施的。

6、没实施HSE管理体系,“两书一表”执行不好,没有培训,没有进行风险识别,没有制定削减措施的基层单位。

7、施工现场脏、乱、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发现或不积极组织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8、没按规定进行井控检查或检查不认真、没有记载的;对上级部门检查留存的问题没有消项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 9、没有制定防喷应急求援预案的,或者没有采取措施的。 10、没有按规定时间组织防喷演习或演习不认真的。

12、井控装置、设备没按有关规定规定检查和安装维护保养的,造成隐患的。

13、严重违反《吉林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构成重大井喷隐患的。

14、修井作业现场没有风向标、紧急集合点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15、没建井控例会记录、井控防喷演习记录、井控检查记录、井控器材统计记录、井控培训取证人员记录、干部值班记录的。 16、安全防护设施安装不正确或损坏没及时修复的。

17、严重违反井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执行井控、安全生产指令,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单位和个人。

18、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井控技术培训,安排未取得“井控操作证”的人员顶岗作业的。

(二)、所属各单位、职能各部室,在井控检查过程中,发现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50至3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没有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2、在生产岗位没有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3、对本岗位的应知应会,掌握不清的。

4、没按规定检查并及时性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

5、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的,蓄意违章的加倍处罚。 6、隐瞒事故真相,伪造事故现场的。

7、发现事故隐患、险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的。

8、对批评和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9、有破坏井控装置、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 (三)处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职能各部室检查出问题,根据问题多少、轻重程度分为以下几个办法进行处理:

1、问题比较少,且不是危及井控安全的主要问题,可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2、问题比较少,但有比较主要的问题,可提出书面通报批评,并要求直属单位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

3、问题比较多,且为主要问题,按本规定进行罚款。

4、问题比较多,且为严重问题,公司下发文件通报,并按吉林油田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者。 第八章 井控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 范围

根据《吉林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井控培训的内容、组织、学时及培训档案的保存等。 第十八条 职责

(一)培训中心和工艺所是井控培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作业队、井控车间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井控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内容

(一)、井控培训,可以使职工获得胜任工作所需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对职工进行井控培训,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培养职工井控意识。

2.提高职工井控操作技能。对职工岗位工作能力的培训可分理论培训和现场实际操作特跚两种。 (二)、培训计划。

培训中心、井控管理部门和作业队、井控车间在年初做出井控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等 (三)、培训分类

1.对公司经理、主管领导、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各职能部室从事现场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是: a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

b井喷事故的处理及组织协调处理井喷事故。 2.各单位井控专职干部、作业班长的培训重点是: a正确判断溢流、正确关井; b按要求迅速建立井内平衡; c能正确判断井控装置故障; d具有处理井喷事故的能力。

3.对井控车间技术干部、现场服务人员的培训重点是: a懂井控装置的结构、原理,会安装、凋试; b能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

综上三类人员培训,由钻探公司井控培训中心组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颁发井控培训证书并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从事与井控有关的各类工作。

4.作业工人的井控培训重点是:

a防井喷、及时发现溢流、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时关井(或抢装井控工具);

b会对井控装备进行用日常的维护保养。

作业工人的井控培训,由公司牵头,作业队、井控车间根据公司下发的培训教案,利用班前班后会、每周学习时间及换班时间进行培训。培训课程完成后,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应组织对作业工人进行井控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发《岗位操作合格证》,准许上岗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应在一个星期日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执行下岗补课处理

(四)、培训人员的上报

公司井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所属作业队、井控车间及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领导井控操作证复审情况及无证人员培训情况。

所属作业系统各单位及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领导应支持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井控证持证人员变化情况,以便管理部门合理及时的安排须持证入员及时取证。

(五)、变更培训

井控管理人员、操作、工艺、技术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要对变更岗位人员和变更设备、工艺、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档案

公司所属作业系统各单位职能各部室要建立井控培训人员档案、井控培训计划及其有关记录均需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室及作业队、井控车间的井控培训管理。

第九章 井控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为挺高公司井控管理水平,对井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跟踪整改,不完成整改不消项,特制定消项整改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严格执行公司井控管理规定和井控细则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要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预防井喷事故的发生,对于出现的问题各基层作业施工单位要在检查三日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 各作业施工单位按照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对于在整改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成的,要做书面说明上报公司工艺研究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整改的问题在整改总结中详细说明不能完全整改的问题、不能整改完成的原因,同时对不能整改的问题要制定下步

整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 整改后,对整改工作各被检单位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改工作总结上报公司工艺研究所综合室。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能及时上报书面材料的,要采用电话方式的先汇报整改情况,在送交书面材料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如各单位不按时上交书面整改材料或不电话汇报的,对被检单位领导进行处罚,按情节罚款100-500元。对于不整改的按公司井控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章 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防范责任事故的发生,增强全体职工的井控意识,督促井控技术在修井作业现场的有效实施,避免和防止井喷失控和油气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修井作业安全,特制定修井作业公司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井控工作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各级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井喷事故发生的或虽然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但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执行井控管理工作要求的均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井控工作的间接责任人,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作业队井控领导小组是井队的主要责任人。发生责任事故时,以上人员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责任事故的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公司的井控工作规定和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损失的。

(二)、不认真履行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现岗位操作人员不执行井控管理规定、井控细则要求,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

(四)、未定期对井控设备和工具等进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检查后没有相应记录的。

(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如实上报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井喷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井喷事故发生的级别按照井喷逐级汇报制度汇报,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越级上报,并听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成立由经理任组长,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为成员的责任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考核扣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该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井控管理考核办法不相抵触,在

经济考核的同时本追究制度同时有效。 第十一章 作业队井控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井控设备工作管理,保证井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处于完好状态,为作业安全提高保障,制定如下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井控装置要做好与井控车间的交接工作。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必须是经集团公司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三十五条 防喷器在使用过程中,作业队要定人、定岗负责检查与保养,保证井控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起下管柱作业前必须检查防喷器闸板是否完全打开,严禁在未完全打开防喷器闸板的状况下进行起下管柱作业;

第三十七条 防喷器在卸下备用期间应保养并妥善保管;在防喷器上法兰面上起下管柱作业时,上法兰必须装保护装置; 第三十八条 拆装及更换防喷器后,按要求再次进行试压; 第三十九条 防喷器连续使用20天后,要重新紧固所有的连接螺栓,并按要求进行试压;

第四十条 油管传输射孔、排液等工况,必须安装采油树,严禁将防喷器当作采油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在不连续作业时,必须关闭井控装置。

第四十二条 防喷器控制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作业队要定人、定岗负责检查与保养,保证井控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三条 防喷器控制装置的控制手柄都应标识,不准随意扳动;

第四十四条 液控管线经过井场道路的部分必须有过桥等保护装置; 第四十五条 防喷器控制台、液压管线不使用时,端口的油壬要加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每班检查液控管线端口的油壬是否漏油、检查防喷器控制装置的油面,低于标准线以下则及时补充液压油; 第四十七条 每班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检查储能器和管汇压力是否正常。 (二)、电器元件及线路是否安全可靠。 (三)、油气路有无漏失现象。

(四)、压力控制器和液气开关自动启、停是否准确可靠。 (五)5、各压力表显示值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十八条 施工作业前应检查采油树部件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要安装齐全;

第四十九条 卸下的采油树部件要清洗、检查、保养;

第五十条 检查井口四通法兰的钢圈槽、顶丝、闸门并进行保养,不齐全的安装齐全,损坏的应更换;

第五十一条 当油管悬挂器坐入四通后应将顶丝全部顶紧; 第五十二条 双闸门采油树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外侧阀门,内侧闸门保持全开状态,要定期向阀腔内注入润滑密封脂。

第五十三条 应采用针型阀或油嘴放喷,严禁使用闸门控制放喷。 第五十四条 压井节流管汇各个闸门要进行编号、并标明开关状态,作业队每天要定人、定岗检查开关状态,并活动开关一次。

第五十五条 内防喷工具及简易井口内防喷工具及简易井口在使用前要检查是否完好,闸阀开关是否灵活,备用时要处于全开状态。 第十二章 井控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井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油田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关于修订〈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通知》规定,切实落实好井下作业井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井控管理水平,增强全体职工的井控意识,督促井控技术在作业现场的有效实施,避免和防止井喷失控和油气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修井作业安全,特制定本井控工作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五十六条 定期监督检查

(一)、技术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每季度按照《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对所属作业队伍至少进行一次井控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考核。 (二)、作业队每天要进行井控工作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五十七条 考核 (一)奖励

公司所属作业系统各单位和各职能管理部门及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单位500至1000元奖励,给予个人100至500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井控领导小组提出,报公司井控领导小组,经公司井控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奖励资金一季度一兑现,并与年终评比

先进单位、模范单位和经营责任制考核挂钩。

1、模范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井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井控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井喷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向上级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在吉林油田公司组织的各项井控管理活动中和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在井控技术、井控管理及其学术研究,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6、在井控管理和井控监督工作中,尽职尽责,有效制止“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对职工安全和健康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兼职井控监督和管理人员。

7、井控工作表现突出,每月考核排在公司前列的给予奖励。 (二)处罚

公司所属作业系统各单位和各职能管理部门及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单位200至2000元。每月由井控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的作业队和井控车间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并在进行公司通报。

1、年度井控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考核办法和奖惩方案没有制定的,

没有井控培训计划、井控培训制度的,处罚200元。不按公司通知进行井控培训取证的罚款200元/人,并扣考核分。

2、《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书》没有签订井控工作内容的处罚500元。

3、井控管理机构、网络和井控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按规定配齐井控监督管理人员的,处罚200元。

4、井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罚款500元。

5、不同的生产时期,不同的季节,特殊工艺施工,没有制定相应井控措施的,处罚500元。

6、现场没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井控装备,没有按要求安装和试压的井控车间和作业队相关方处罚500元。

7、作业现场坐岗观察制度落实不好,没有观察记录的处罚200元;出现隐患的处罚500元。

8、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好,没有值班记录的处罚200元。 9、没按规定进行井控检查或检查不认真、没有记载的处罚200元。 10、没有制定防喷应急预案的处罚200元。

11、没有按规定时间组织防喷演习或演习不认真的处罚200元。 12、井控设备没有定期保养制度,没有检查保养记录的处罚200元。造成设备使用隐患的罚款500元。作业队没有按设备保养规定保养或者造成设备所用配件损坏、油品丢失的除罚款外还应支付给井控车间所有的检修和配件费用。

13、严重违反《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构成重大井

喷隐患的处罚2000元,情节较清的处罚500元。

14、修井作业现场没有按井控相关要求规范布置,没有禁止烟火标志,违章用火、井场有烟头的罚款500元。

15、没建井控例会记录、井控防喷演习记录、井控检查记录、井控器材统计记录、井控培训取证人员记录、干部值班记录的罚款500元,填写不认真的罚款200元。

16、作业现场没有按规定设井控监督、没按要求证上岗的罚款500元。 17、严重违反井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执行井控、安全生产指令,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单位和个人罚款1000元。 18、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井控技术培训,安排未取得“井控操作证”的人员顶岗作业的处罚200元并待岗培训。

19、井控设备、试压记录、合格证没有交接或者交接不清的井控车间和作业队各罚款200元,造成隐患或者损坏的各罚款1000元。 20、作业队和井控车间各项资料报表上报不及时的每次罚款200元。 21、井控车间不按规定进行巡检,每月上报管理动态报表不及时的罚款200元。

22、现场井控设备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和胶件部位没避光措施的罚款200元;井控 (三)处理办法

公司所属井下作业各单位、职能各部室检查出问题,根据问题多少、轻重程度分为以下几个办法进行处理:

1、问题比较少,且不是危及井控安全的主要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意

见书;

2、问题比较少,但有比较主要的问题,可提出书面通报批评,并要求直属单位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

3、问题比较多,且为主要问题,按本规定进行罚款;

4、问题比较多,且为严重问题,公司下发文件通报,并按吉林油田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者。

本制度适用全公司所属修井作业队伍和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 井控开工验收制度

为把井控安全落到实处,保证在施工前消除隐患,杜绝井喷事故的发生,现制定井控开工验收制度。

第五十八条 作业队开工前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所在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和井控验收。

第五十九条 工艺所负责对井控管理方面的验收,并出具开工验收单。 第六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要严格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认达到标准后才能进行开工。

第六十一条 作业队在未验收前不能进行开工作业,否则按有关规定对带班领导或技术员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作业队要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按照时间要求整改完毕,在整改完毕后要求工艺所进行复查合格后开工。

第六十三条 重点井和三高地区施工的井,除经本单位和部门确认合格后,要经甲方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开工。 说明:重点井和A类井由公司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开工验收,其它

井由各队技术员和副队长按照要求自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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