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更新时间:2024-05-25 09:2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Q/CSG

Q/CSG 210020-2014 代替Q/CSG 210026—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2014-6-26发布 2014-9-1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CSG 210020-2014

目 录

1 总则 ..................................................................................................................................................... -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 3 术语和定义 ......................................................................................................................................... - 2 - 3.1 公司系统 ...................................................................................................................................... - 2 - 3.2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 - 2 - 3.3 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 - 3 - 3.4 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 - 4 - 3.5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 - 5 - 4 职责 ..................................................................................................................................................... - 8 - 4.1 安全监管部门 .............................................................................................................................. - 8 - 4.2 生产设备管理部门 ...................................................................................................................... - 9 - 4.3 系统运行部门 .............................................................................................................................. - 9 - 4.4 基建管理部门 .............................................................................................................................. - 9 - 4.5 市场营销管理部门 ...................................................................................................................... - 9 - 4.6 农电管理部门 .............................................................................................................................. - 9 - 4.7 物资管理部门 ............................................................................................................................ - 10 - 4.8 行政办公管理部门 .................................................................................................................... - 10 - 4.9 国际业务管理部门 .................................................................................................................... - 10 - 4.10 人事、人力资源(社保)、财务、监察、工会等其他有关部门 ....................................... - 10 -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 - 10 - 5.1 总体要求 .................................................................................................................................... - 10 -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 - 11 - 5.3 事故事件报告 ............................................................................................................................ - 11 - 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 - 15 - 5.5 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及期限 ........................................................................................................ - 15 - 5.6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 .................................................................................................................... - 17 -

Q/CSG 210020-2014

5.7 事故事件的归属和认定 ............................................................................................................ - 22 - 5.8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 - 26 - 5.9 事故事件信息发布 .................................................................................................................... - 27 - 5.10 事故事件举报核查 .................................................................................................................. - 27 - 5.11 事故事件安全考核、评价 ...................................................................................................... - 27 - 5.12 发生事故事件中断安全记录的规定....................................................................................... - 28 - 5.13 事故事件后评价 ...................................................................................................................... - 29 - 6 附则 ................................................................................................................................................... - 31 - 附录A 电力事故事件等级划分表 ........................................................................................................ - 32 - 表A.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规范性附录) ........................................................... - 32 - 表A.2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规范性附录) ........................................................... - 34 - 附录B 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关注的电力安全事件(资料性附录) ..................................................... - 41 - 附录C 电力事故事件报告单 ................................................................................................................ - 42 - 表C.1 即时报告单(规范性附录) ................................................................................................. - 42 - 表C.2 短信即时报告模板(资料性附录) ..................................................................................... - 43 - 附录D 电力事故事件报表 .................................................................................................................... - 44 - 表D.1 人身事故(事件)报表(规范性附录) ............................................................................. - 44 - 表D.2 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报表(规范性附录) ..................................................... - 44 - 附录E 月(年)度电力事故事件信息统计报表 ................................................................................. - 46 - 表E.1 月(年)度电力事故事件综合统计报表(规范性附录) .................................................. - 46 - 表E.2 月(年)度人身事故事件统计报表(规范性附录) .......................................................... - 47 - 附录F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资料性附录) ................................................................................... - 48 - 附录G 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资料性附录) .................................................................. - 51 - 附录H 电力生产事故事件整改评价组织单位层级划分表(资料性附录) .................................. - 52 - 附录I 电力生产事故事件整改工作评价标准(资料性附录) ........................................................ - 53 - 附录J 电力生产事故事件整改工作评价报表(资料性附录) ........................................................ - 55 -

II

Q/CSG 210020-2014

前 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9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和管理,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编制印发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在总结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情况基础上,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安[2013]255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修编,编制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管理和信息报送,公司境外业务和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牛保红、佀蜀明、江北、舒双焰、邱野、林杰、陈刚、辛阔梁广、丘红宇、黄晓晴、孟凡强、阮征、王广宇、张云都、蔡明志、陈曦、樊灵孟、袁太平。

本规程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Q/CSG 210026-2011)。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监管部。

Q/CSG 210020-2014

3.4.3.3工作失职误动作。是指运行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监控过失;现场作业人员误碰、误动、漏投(切)二次压板、误(漏)接线、误设置定值;继电保护人员错误计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运行方式人员错误安排运行方式;设计、施工、验收、调试人员遗留隐患或错误,造成的设备误动作。

3.4.4 火灾和火警。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人身、财产、设备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火警是指违背人的意志发生的非正常性的、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燃烧现象。

3.4.5 工程质量和施工设施、施工物资事件。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作业设备损坏、造成运行设备非计划停运、施工对象存在质量缺陷、施工物资发生损坏等情形。相关情形由基建、生产设备或物资管理部门认定。 3.5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是指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电网减供负荷或用户停电、电能质量降低、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和发输变配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电网安全水平降低、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调度业务或生产实时通信功能中断等后果的事件,统称为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3.5.1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南方区域、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地级市(州)、县级市、县等相应行政区域内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电网负荷为相应区域或行政区域内公司、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和用户自备电源的负荷。

事故事件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 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减少的实际负荷最大量,主要包括:

a)电气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

b)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 c)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因备自投或重合闸成功后恢复的负荷量、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的负荷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

3.5.1.1 城区或县城负荷。是指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规定的特级地区郊区及城镇以上区域,或者是一、二级地区一般市区,或者县城的用电负荷。

- 5 -

Q/CSG 210020-2014

地区级别划分见表1,城区或县城负荷考核区域见表2。

表1 地区级别划分表(参见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地区级别 划分标准 特级 国际化大城市 一级 省会及其他主要城市 二级 其他城市,地、州政府所在地 三级 县 注:现阶段主要城市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南宁、桂林、柳州、昆明、曲靖、红河、贵阳、遵义、海口、三亚,其中广州、深圳为国际化大城市。根据城市的发展变化,其它城市可以过渡为主要城市或国际化大城市。 表2 城区或县城负荷考核区域表

地区级别 供电区域类别 A类 B类 C类 D类 特级 中心区或30MW/km2以上 一般市区或 20-30MW/km2 10-20MW/km2 的郊区及城镇 一级 30MW/km2以上 中心区或 20-30MW/km2 一般市区或 10-20MW/km2 二级 20-30MW/km2 中心区或 10-20MW/km2 一般市区或 5-10MW/km2 三级 10-20MW/km2 县城或 5-10MW/km2 3.5.1.2 一段时间后的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网故障发生一段时间后电网应有负荷,减去当天同时刻电网实际负荷。30分钟后电网减供负荷的计算方法是:故障发生后第30分钟电网如果无故障时应有负荷,减去当天同时刻电网实际的负荷。其中:无故障时应有负荷,是指电网当天若未发生故障时应有的负荷,可用过去两周内最相近同时段负荷替代;如遇法定节日,可用上一年度同期负荷按照本年度实际增长率修正后的同时刻负荷替代。

3.5.1.3供电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统计为一个用户。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供电用户,包括由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含一段时间后的停电用户数)与电网减供负荷的统计口径和方法相同。 3.5.2 重要电力用户和保供电用户

3.5.2.1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 6 -

Q/CSG 210020-2014

具体名单参见公司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

3.5.2.2重要用户停电时户。是指一个或多个重要用户受停电影响小时数的累计值。如3个重要用户受停电影响,期间甲用户停电1小时,乙用户停电3.2小时、丙用户停电4小时,则重要用户停电时户数为8.2时户。

3.5.2.3重要保供电用户。是指公司系统启动重要保供电工作所对应的举行重大活动以及为重大活动提供配套服务的电力用户,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保供电用户。 3.5.3 单一供电城市。是指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

单一输电线路供电。是指由与省级主电网连接的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者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供电的供电方式。同杆架设的多回输电线路因一次故障同时跳开的情形,视为单一输电线路供电。

单一变电站供电。是指由与省级主电网连接的一个变电站且一台变压器供电的供电方式。由一回路或者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

3.5.4 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是指设备立即从可用状态改变到不可用状态,或设备损坏修复后未达到额定容量(参数)、额定运行工况的状态。

设备非计划停运时间是指从设备不可用状态或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至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或达到额定容量或参数、额定运行工况的可用状态为止的时间。

3.5.4.1 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相继闭锁。是指直流输电系统双极在同一时间内全部闭锁或在1分钟内相继闭锁。

3.5.4.2 电网非正常解列。是指电网出现了非计划操作的解列情况,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3.5.5 故障快速切除。是指220kV以上交流系统一次设备发生的故障,未能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内有效隔离或切除故障的情形,其中:

a)“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一般按220kV设备要求在0.12秒内切除故障;500kV设备要求在0.1秒内切除故障执行;

b)若因系统方式安排对220kV以上电压等级设备故障切除时间有特定要求的,以相关调度机构书面要求为准,但不得超过设计、配置、整定和运行的设置。 3.5.6 继电保护、开关、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是指开关、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 7 -

Q/CSG 210020-2014

超出设计、配置、整定、运行等原理或计划,出现功能、逻辑、配合、次序、对象等方面的拒动或误动情形。

3.5.6.1 开关不正确动作。指开关未能按照指令的要求进行分、合闸,主要包括:a)开关拒分(拒合),开关收到保护、安稳装置跳闸(合闸)命令后,而未能分闸(合闸)(外部直流电源消失、手动操作除外);b)开关误分(误合),开关未收到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跳闸(合闸)命令,而自行跳闸(合闸)。

3.5.6.2 保护不正确动作。指保护装置未能按照设计或功能要求动作,主要包括:a)保护拒动,保护装置按设计要求、动作特性、整定值及动作策略等应动作而未动作;b)保护误动,保护装置按设计要求、动作特性、整定值及动作策略等不应动作而动作。 3.5.6.3 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指安全自动装置未能按照设计或策略动作,主要包括:a)安全自动装置拒动,安自装置按动作特性、系统设计方案及动作策略要求等应动作而未动作;b)安全自动装置误动,安自装置按动作特性、系统设计方案及动作策略要求等不应动作而动作。

3.5.7 自动化系统失灵及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中断

3.5.7.1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3.5.7.2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失灵。是指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 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运行人员(含调度、集控、变电站运行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厂站进行监视和控制。

3.5.7.3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是指因通信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单一线路保护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厂站间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站间直流控制信息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110kV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自动化EMS通道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或110kV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调度语音电话全部中断,或调度控制中心本部通信站与外部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3.5.8 变电站失压和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变电站失压指该变电站各级母线电压(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指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 职责

4.1 安全监管部门

- 8 -

Q/CSG 210020-2014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单位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事故事件的内部调查和提出问责意见,负责协调、配合事故事件的外部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事件的信息管理;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负责监督事故预防整改措施的落实。 4.2 生产设备管理部门

各级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生产运行、一次设备的资产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监督、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大修技改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 4.3 系统运行部门

各级系统运行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电网运行、二次系统的资产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监督、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大修技改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负责相关事故事件信息的及时传递;负责统计事故事件电网负荷减供比例,协助相关部门完成用户停电数量、比例统计及重要用户停电影响。 4.4 基建管理部门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农配网改造(由基建部门管理的)、小型基建的资产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调试验收、启动试运行、遗留缺陷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 4.5 市场营销管理部门

各级市场营销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营销服务、用户工程接入等需求侧管理、抄核收业务、营销大修技改项目、计量管理、用电检查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负责统计、计算停电用户数量、比例及重要用户停电影响情况。 4.6 农电管理部门

各级农电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县级供电企业有关生产、基建、营销等事故事件

- 9 -

Q/CSG 210020-2014

的调查,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农电部门管理的农配网改造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相关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 4.7 物资管理部门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物资管理、招标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采购履约、品质管控、物资储存、物资配送、逆向物流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 4.8 行政办公管理部门

各级行政办公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办公物业、交通车辆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车辆安全、后勤保障、食堂卫生、医疗保健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 4.9 国际业务管理部门

各级国际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协调本单位国际业务项目事故事件的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 4.10 人事、人力资源(社保)、财务、监察、工会等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人事、人力资源(社保)、财务、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问责处理、工伤保险、教育培训、渎职滥权行为、员工权益保障、财产损失理赔、安全保障资金投入与使用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事故事件调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事故事件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

5.1.2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事件原

- 10 -

Q/CSG 210020-2014

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事件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落实责任追究,开展宣传教育等。

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5.2.1 事故分类。事故分为电力人身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共3类, 根据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事故等级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4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1;

5.2.2 事件分类。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事件、电力设备事件、电力安全事件3类,依据事件后果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事件等级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共5级,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2。

5.2.3 “以上”和“以下”。本规程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3人以上10以下指3至9人;县级以上含县级。 5.3 事故事件报告

5.3.1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报告的组织、指导、协调、落实工作,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1.1 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和国家部委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3.1.2 各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向公司安全监管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本省区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派出机构报告。

- 11 -

Q/CSG 210020-2014

5.3.1.3 各分子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向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5.3.2 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5.3.2.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运行值班、检修维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等在场人员,以及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在掌握事故事件基本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应在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方式向现场负责人以及上级调度机构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对事故事件类型、等级进行初步认定,并按要求上报。紧急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5.3.2.2 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跟踪事故事件的演变情况,当事故事件演变到更高级别时,应根据事件新判定的级别类型进行报告。在进行事故事件级别判定时,宜先高后低,避免迟报、缓报。

5.3.2.3 发生事故、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规定的事件(见附录B)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即时上报,分子公司应在1小时内报送至公司安全监管部和按规定报相应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发生三级以上事件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在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发生四、五级事件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在24小时、48小时内报至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

即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或设备故障情况。即时报告形式可采用电话、短信、邮件、传真等,邮件、传真即时报告单见附录C.1,电话、短信报告模板见附录C.2。

5.3.2.4 后续报告。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后,各级单位应及时对事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于即时报告后2小时内补充报告设备损失情况、负荷损失情况、电网设备停运情况、初步原因、类型和等级、归属和归口、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其他情况。 5.3.2.5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中,因电网备自投或重合闸成功后恢复的负荷量、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的负荷量等,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事故事件电网减供负荷统计方法如下:

a)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在20分钟内完成电网减供负荷的快速统计。电网减供负荷快速统计,主要用于快速初步判断事故事件等级、快速内部报告和应急处置,不作为事故事件定级依据(计算值包含用户自身用电装置或设备低压脱扣的减供量,偏大);以相应区域及上级调度机构的实际负荷曲线为基础,考虑各电压等级备自投装

- 12 -

Q/CSG 210020-2014

置30秒内动作完毕,计算公式为:

电网减供负荷快速计算值=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电网负荷-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电网负荷-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转移至相邻电网的负荷。

b)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电网减供负荷的精确统计,并作为事故事件定级依据,计算公式为:

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值=事故事件中失压变电站减供负荷之和(含直供用户)+事故事件中部分母线失压变电站的失压母线减供负荷之和-用户备自投动作转移负荷之和。

c)为确保电网减供负荷计算的准确性,应对统计值进行校核,方法如下: 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校核值=电网减供负荷快速计算值-备自投动作区域减供负荷值(低压脱扣负荷)-其他区域低压脱扣减供负荷。

备自投动作区域减供负荷值(低压脱扣负荷)=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备自投动作区域负荷值-备自投动作成功后该区域的负荷值。

其他区域低压脱扣减供负荷=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其他区域负荷值-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其他区域的负荷值。

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校核值与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值之间因统计时刻、统计电压等级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偏差,但偏差一般不应超过5%。偏差较大时应尽量统一负荷统计的电压等级和统计时刻。

5.3.2.6 电力设备事故事件中,设备报废、更换、修复、维修等情形和线路杆塔垮塌、倾倒、变形等情形,由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认定,认定方法如下:

a)设备报废是指设备的主体、主件或关键部件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设备继续使用无法保障安全性、可靠性和生产效率,只能进行设备全部或大部分作废处理的情形;

b)设备更换是指设备主件或关键部件损坏后需拆卸更换,且受损部件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c)设备修复是指设备主件或关键部件损坏后,需经拆卸修复,或拆卸更换但受损部件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或转为备品;

d)设备维修是指设备的部件、附件故障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设备可继续使用; e)杆塔垮塌是指线路杆塔的基础发生坍塌需要重新浇筑、或杆塔主体大部分倾覆至地面、或垮塌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6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50%

- 13 -

Q/CSG 210020-2014

等情形;

f)杆塔倾倒是指线路杆塔的基础未损坏无需重新浇筑,且杆塔主体部分倾覆至地面或接近地面、或倾倒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3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0%、或杆塔需重新组立等情形;

g)杆塔变形是指线路杆塔的主材变形需更换或矫正、或塔头变形需更换或矫正、或变形的塔材质量低于总质量的3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低于总质量的20%、或杆塔需部分重新组立等情形。 5.3.3 事故事件定期报告

5.3.3.1 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告一段落和结束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事故事件定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包括书面报告、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和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内填报等方式。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或授权审核。定期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充修改报告或重新报告。

a)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设备损失情况、负荷损失情况、电网设备停运情况、类型和等级、归属和归口、应急处置及抢修恢复情况、电网运行方式及简图、变电站接线图、设备跳闸情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故障设备的厂家、型号、投运日期、设备巡视检查和预试定检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责任界定、整改措施等;

b)在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和编制事故事件报告书的内容按有关格式规范执行。

5.3.3.2 各类事故、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规定的事件、各类三级以上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报告:

a)事故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书面初步报告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通过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初步情况填报(填报表见附录D);并根据事故事件归属和归口情况,同时上报至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b)每周周五,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周事故事件书面报告进行回顾、补充、更新、完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通过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补报;

c)每月起始3个工作日内,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将上月事故事件书面报告进行回

- 14 -

Q/CSG 210020-2014

步确定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者。根据原因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定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

凡事故事件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事件有关问题之一,应确定为领导责任: a)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规程制度不健全; c)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同类原因的事故事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 g)违章指挥; h)风险管控不到位;

i)未能确认责任人的有责任事故事件。

5.6.4.5 在事故事件调查分析中,应积极应用根本原因分析方法和事故树分析方法,深入分析事故事件的原因,全面揭示事故事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a)根据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不安全的行为、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其他原因,分析事故事件的直接原因;

b)根据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个人因素、工作因素和其他原因,分析事故事件的间接原因;

c)根据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要素缺失或不完善或不落实,与安全生产匹配的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责任和到位标准缺失或不完善或不落实等问题,分析管理控制不到位的原因;

d)根据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基准、基于问题和持续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不充分、风险评估标准不完善等问题,分析风险评估不充分的原因;

e)采用事故树分析法对事故事件调查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和校核,理清与事故事件相关原因的逻辑关系和递进关系,查找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关键因素和问题,并绘制出事故树;

f)通过事故事件发生、原因、责任和暴露问题的分析,要按照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持续改善的要求,研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事件发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措施,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员、完成时限、监督验收要求等

- 20 -

Q/CSG 210020-2014

内容。

5.6.5 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事故事件调查组根据事故事件的原因分析、问题揭示和责任认定,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5.6.5.1 对下列情况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

a)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件的;

b)事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6.5.2 在事故事件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修、安置伤员;在事故事件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事件真相、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按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5.6.6 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

5.6.6.1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由事故事件调查组组织编制。 5.6.6.2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基本内容应包含: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事件发生经过;

b)事故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c)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事件性质;

d)事故事件救援、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e)事故事件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f)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g)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h)事故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6.7 事故事件调查终结

5.6.7.1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制完毕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审批同意。

5.6.7.2 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事故事件调查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书格式见附录F)。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调查质量的评价分析,并于10个工作日内批复。若事故事件调查的原因分析、问题揭示、责任定性、人员问责、整改

- 21 -

Q/CSG 210020-2014

措施等符合“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则可批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否则应责成调查组进行事故事件再调查,并指出调查的不充分之处,提出具体的调查要求。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直接开展调查。

5.6.7.3 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事故事件报表;

b)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事故事件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c)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等;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物证、人证资料; 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事故事件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发生事故事件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对事故事件责任人员的问责决定及相关人员的教育、检查材料; k)有关事故事件的通报、简报及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l)事故事件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m)设备运行、检修、试验、验收和预试定检的记录文件;

n)事故事件录音、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动作记录、故障录波图、电气一次接线图、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监控系统打印记录、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等;

o)事故树分析情况; p)其他有关资料。 5.7 事故事件的归属和认定 5.7.1 事故事件的归属

5.7.1.1 事故事件发生后,根据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及所属单位,电力设备产权及运行管理关系,电网运行管理关系等,确定事故事件的归属单位。

a)由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人员、设备、电网等引起的事故事件,归属于公司事故事件;

b)由外单位管理的人员和设备等引起的公司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电力安全等事

- 22 -

Q/CSG 210020-2014

故事件,归属于公司事故事件;

c)由外单位管理的人员和设备等引起的外单位自身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事件的,归属于外单位事故事件。 5.7.1.2 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的归属

a)发生公司员工(含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用工)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生产性交通事故公司员工人身伤亡、以及本企业负有责任的外单位人员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归属于公司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事件的场所;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b)承包、承建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力生产、电力建设项目的公司系统外单位人员,在项目施工区域和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归属于外单位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5.7.1.3 公司事故事件归属,依照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管理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归属。公司系统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管理(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汇总为相应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的事故事件;由地市级单位管理的县级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归属管理该单位的地市级单位。 5.7.1.4 基建施工及物资损坏事件的归属

a)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施工设备损坏、工程质量缺陷、因施工不当造成的设备(含新投产及运行设备)故障损坏和新设备启动过程中非运行人员责任造成的事件,归属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分子公司直属的项目部或建设公司;

b)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因设备运输、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归属承担物

- 23 -

Q/CSG 210020-2014

资采购及配送的分子公司直属物资公司或物流中心;

c)新设备启动过程中,发生因运行人员误操作(启动方案存在缺陷除外)引起的设备及电力安全事件,归属生产运行单位;

d)发生由生产运行单位承担的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及配送时间,归属生产运行单位。

5.7.1.5 输变电、配电设备产权与运行管理分属公司系统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并双方签订代管协议的,事故事件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a)发生运行管理单位员工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运行管理单位;发生设备产权单位员工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设备产权单位;

b)发生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归属运行管理单位;

c)发生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归属产权所有单位。

5.7.1.6 输变电、配电设备运行管理与检修分属公司系统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并在运行和检修交叉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事件的,事故事件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发生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人员的人身事故事件,根据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关系,分别归属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

b)发生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按责任归属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 5.7.1.7 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工程中发生事故事件,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和统计:

a)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发生承包单位的人身事故事件,且无发包单位责任的,事故事件归属于该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有责任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各统计1次人身事故事件。公司合并统计为1次人身事故事件;

b)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发生承包单位施工机械、施工质量、施工物资等损失或损坏的设备事故事件,事故事件归属于承包单位;

c)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发生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均归属于相应发包单位。如承包单位有责任的,

- 24 -

Q/CSG 210020-2014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各统计1次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公司合并统计为1次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d)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工程,发生承包单位的人身事故事件,事故事件归属根据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或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事件调查报告确定。公司根据归属情况确定是否统计为公司归属人身事故事件。 5.7.2 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事件认定

5.7.2.1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并直接导致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该事故事件归属和统计到引发事故事件的单位。如果事故事件发生后,存在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事件扩大,上述单位均各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管理上述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2 输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事件发生,定为该变电设备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或者继电保护、开关等变电设备正确动作情况下重合不成功的故障,均应定为线路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

5.7.2.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检修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事件时,按责任认定事故事件单位;如各方均无责任,则根据故障点所属区段定为相应维护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另外,未能提供线路故障录波图(或测距资料)或几家单位的故障录波图均判断为一家单位的,该单位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分析各方的故障录波(测距)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各方各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事件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也有过失,也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3 同时符合多种事故事件条件的事故事件认定

5.7.3.1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标准,按事故等级较高者认定事故等级。 5.7.3.2 一起事件同时符合多种事件条件的,按事件等级较高者认定事件等级;如符合多种相同等级的事件,按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的先后顺序优先认定为某一类事件。

- 25 -

Q/CSG 210020-2014

5.7.3.3 伴有轻微伤以上人身事件的电力安全、设备事件,应按事件等级最高者确定事件等级。

5.7.3.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件的认定

a)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件时,可认定为一次事件; b)由于自然气候或天气等原因,造成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件时,该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各认定一次事件,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件;

c)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一次自然气候或天气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件。

5.7.4 直流闭锁及多直流换相失败事件的统计。因交流故障且快速切除(500kV设备故障100ms以内切除、220kV设备故障120ms内切除)引起的多直流换相失败,统计为公司事件,不纳入相关分子公司事件的统计;因交流故障且快速切除引起的直流闭锁,统计为直流运行维护单位事件;因交流故障未能快速切除引起的多直流换相失败或闭锁,统计为故障设备管辖单位事件。 5.7.5 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事件的认定

a)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地震、雪崩、台风、海啸、龙卷风、雨雪冰冻、森林火灾等)直接造成的事故事件,属于自然灾害,不统计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但应对照事故事件等级标准按要求上报。

b)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含设备损坏)或电力安全的事故事件,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5.8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5.8.1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和回顾总结,归纳事故事件的发生规律和变化趋势,研究制定防范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措施,监督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编制事故事件分析报告。

5.8.1.1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总结分析事故事件情况,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5.8.1.2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半年或年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编制半年或年度事故事件总结分析报告,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在每半年或年度首月前,编制半年或年度事故事件总结分析报告,并上报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 26 -

Q/CSG 210020-2014

5.8.2 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季度应专题研究分析上年度事故事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列入本年度安全生产资金计划并组织落实。 5.9 事故事件信息发布

5.9.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根据事故事件等级、影响、后果等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发布事故事件信息,敲响警钟,引起警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临时措施。

5.9.2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分别在事故事件发生后的5个和3个工作日内编发事故事件快报。 5.9.3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经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各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应编发事故事件通报。对具有典型警示作用的事故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编发事故事件通报。 5.9.4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在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3个月内,录制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经上级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安全监管部。公司安全监管部不定期将各单位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汇总成辑,并编发公司系统各单位组织学习。 5.10 事故事件举报核查

5.10.1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事件举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下一级单位发出《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附录G),明确核查要求和有关事项。 5.10.2 各单位接到上一级单位下发的《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后,应由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事件进行核查,并在接到核查通知单后的15日内将核查情况报上级单位。

5.10.3 受理举报的各级单位完成事故事件的核查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核查情况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5.11 事故事件安全考核、评价 5.11.1 政府部门的安全考核

5.11.1.1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公司系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公司依据事故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

- 27 -

Q/CSG 210020-2014

5.11.1.2 国家部委、各级政府、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重大电力科研、重大电力新技术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试验或试运期限等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有关分子公司应在试验前10个工作日报告公司安全监管部。公司或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应在试验前5个工作日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5.11.2 事故事件内部考核和问责

5.11.2.1事故事件考核包括安全绩效考核、中断安全记录、“说清楚”和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问责等内容。

5.11.2.2公司系统内部依据事故事件等级、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逐级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公司对分子公司进行考核,分子公司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各单位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5.11.2.3 发生人身事故或电力设备、电力安全事故和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后,按照有关规定,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分子公司专题汇报事故事件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和整改计划制定情况,向分子公司安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分子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说清楚”。

5.11.2.4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有关员工惩处规定和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有关问责意见,经相应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党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批准,由相应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5.11.2.5 一年内发生公司或分子公司通报过的同类事故事件,如属重复性原因导致的,应提级分析处理:

a)依据有关安全绩效管理制度加重考核;

b)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问责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理;

c)必要时,发生事故事件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公司进行“说清楚”。 5.11.2.6 发生事故事件瞒报或迟报超过30天的,应提级分析处理:

a)无责任的事故事件统计为1次有责任的事故事件;部分有责任的事故事件统计为1次全部责任事故事件;全部责任事故事件统计为更高等级的责任事故事件;

b)必要时,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公司或分子公司“说清楚”,其中三级以上事件到公司“说清楚”,三级以下事件到分子公司“说清楚”;

c) 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问责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理。 5.12 发生事故事件中断安全记录的规定

- 28 -

Q/CSG 210020-2014

5.12.1 公司直属机构、各分子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事故事件,应中断相应机构或单位的安全记录:

5.12.1.1发生以下归属公司的各类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a)人身事故;

b)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有责任的一般电力设备事故; c)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或有责任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 5.12.1.2发生以下归属公司的各类事件,均中断安全记录:

a)二级以上人身事件;

b)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一级电力设备事件或电力安全事件,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二级电力设备事件或电力安全事件;

c)10kV以上恶性误操作事件。

5.12.2 事故事件调查后,调查组应根据事故事件的归属及责任等情况,提出是否中断事故事件单位安全记录的意见,经各分子公司审核后发出正式中断安全记录的通知,同时抄报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事故事件单位也可主动中断本单位安全记录,并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3 事故事件后评价

5.13.1 实行公司、分子公司两级事故事件整改评价制度,评价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5.13.2 评价内容与标准

5.13.2.1 纳入后评价的事故事件主要有:各类事故、有责任的四级以上各类事件、其他有必要评价的事件。具体评价层级划分见事故事件后评价组织单位层级划分表(附录H)。

5.13.2.2 事故事件后评价的项目包括:同类事故事件的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针对性、风险预控措施和整改措施执行的完整性、风险预控措施和整改措施执行的一致性、风险控制的效果等四个方面。具体的评价标准见电力事故事件后评价标准(附录I)。 5.13.3 评价方式

5.13.3.1 以PDCA闭环管理流程为评价思路,通过相关管理或工作痕迹,以查阅资料、人员访谈、现场检验和抽样询问等方式,对照事故事件后评价标准,逐项检查事故事件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5.13.3.2 参照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的方式,按SECP审核模型对事故事件整改

- 29 -

Q/CSG 210020-2014

过程进行分析和诊断,分析各评价要点在策划、执行、依从和绩效各环节的表现;根据事故根本原因分析方法的思路和分析结果,从系统或管理上提出进一步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5.13.3.3 根据事故事件整改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对照评价标准计算各个项目的得分,并汇总最终得分,确定后评价的定性结果。 5.13.4 评分方法

5.13.4.1 事故事件后评价标准中对4个评价项目分别划分了3个得分区间,作为事故事件后评价工作组在实际评价过程中的参考评分标准。

5.13.4.2 事故事件后评价标准中4个评价项目的标准分值分别是10、25、30和35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第1项的得分=第1项的标准分×第1项得分百分数

第2项的得分=(第2项的标准分×第2项得分百分数)×第1项的得分百分数 第3项的得分=(第3项的标准分×第3项得分百分数)×第1项的得分百分数 第4项的得分=(第4项的标准分×第4项得分百分数) 事故事件后评价最终得分=各项得分的总和。 5.13.4.3 评价结果判断标准

事故事件后评价最终得分≥95分时,评价结果为:优(深绿)。 事故事件后评价最终得分≥80分,评价结果为:良(绿)。 事故事件后评价最终得分≥65分,评价结果为:及格(浅绿)。 事故事件后评价最终得分≥55分,评价结果为:差(黄)。

事故事件后评价最终得分在55分以下时,评价结果为:很差(红)。 5.13.5 评价组织实施

5.13.5.1 公司和分子公司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后评价工作,一般在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3-6个月实施。需纳入后评价的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或分子公司应按评价权限确定对该事故事件的后评价时间初步安排。

5.13.5.2 公司组织的事故事件后评价:分子公司先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进行后评价,评价合格后,由分子公司将评价结果报公司(格式见附录J),经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后组织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进行后评价。

5.13.5.3 分子公司组织的事故事件后评价:由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分子公司,经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后,组织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进行后评价。

- 30 -

Q/CSG 210020-2014

5.13.6 评价结果跟踪与考核

5.13.6.1 整改评价结果为很差(红)的,公司(或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完成整改。

5.13.6.2 整改评价结果为差(黄)的,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完成整改。

5.13.6.3 整改评价结果为很差(红)或差(黄)的,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应对整改防范措施落实不力的责任部门及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分子公司还应在3个月后组织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进行复评。

5.13.6.4 整改评价结果为及格(浅绿)的,分子公司督促事故事件责任单位进一步做好事故事件整改工作,经分子公司审核后(3个月后)将结果报公司安全监管部。 6 附则

6.1 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程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Q/CSG 210026-2011)。

- 31 -

Q/CSG 210020-2014

附录A 电力事故事件等级划分表

表A.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规范性附录)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电力人身事故 电力设备事故 30人以上死亡 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100人以上重伤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 区域性电网(南方电网) 1亿元以上 减供负荷30%以上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10人以下重伤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人以下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 电力安全事故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非单一供电城市)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非单一供电城市)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非单一供电城市) 省、自治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 其他 设区的地级市电网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 其他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 其他 减供负荷30%以上 减供负荷40%以上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减供负荷50%以上 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减供负荷40%以上 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 省、自治区电网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用户停电) 县级市电网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 32 -

Q/CSG 210020-2014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省、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省、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设区地级市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6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单一供电城市)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设区地级市 电力安全事故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县级市 低于曲线值20%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 低于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低于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时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

注:有关数据表述时,“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3人以上10以下指含3人、不含10人。

- 33 -

Q/CSG 210020-2014

表A.2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规范性附录)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等级 一级事件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类型 电力人身事件(1)一次事件造成的人员轻(人员伤害) 伤或轻微伤 电力设备事件(2)一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生产运行设济损失 备经济损失) 3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 电力设备事件(发电设备及水工设施损坏) (3)发电100兆瓦以上300机组设备兆瓦以下发电机组 故障损坏 50兆瓦以上100兆瓦以下发电机组 (4)水工设施损坏 5人以上轻伤 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更换 二级事件 3至4人轻伤 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修复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更换 厂房进水面积不足50%、水工设备或建筑失效导致不能正常蓄水、泄洪 三级事件 2人轻伤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维修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修复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更换 水工设备或建筑失效导致在泄洪过程中发生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四级事件 1人轻伤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五级事件 1人以上轻微伤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维修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修复 水工设备或建筑损坏需要机组停止运行 本体发生故障 ±5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维修 损坏需修复 本体发生故障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维修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维修 水工设备或建筑损坏需要机组减出力运行 发生故障 损坏需维修 本体发生故障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维修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因故障报废 水电厂水淹厂房或厂房进水面积超过50%、水库漫坝或水轮机组飞逸 电力设备事件(直流输电设备损坏) 换流变或高压电(5)±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维修 抗器 500kV±8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8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修复,±8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维修,或以上换套管 更换 或±500kV穿墙套损坏需更换 ±5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修复 流站直流输电开关、互感器、避雷设备故器、滤波器、阀片等 损坏需更换 障损坏 或其他附属设备 500kV以上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6)变电站设备故障损坏 变220kV 压器110kV(含或160kV,下同) 电35kV(含抗66kV,下同) 器 10kV(含20kV,下同) 因故障报废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因故障报废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维修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因故障报废 电力设备事件(变电设备损坏) - 34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ya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