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以此为准)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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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技术规范(试行)

2011-7-20发布 2011-8-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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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管处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起草。 本技术规范于 2011年7月20日批准。 本技术规范自 2011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技术规范为试行版,适用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并可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予以适当调整。

请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便健全完善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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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 .................................................. 5 2、术语 .................................................. 8 2.1环境监理机构 ....................................... 8 2.2环境监理工程师 ..................................... 8 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 8 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 9 2.5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 ................................. 9 2.6环境监理员 ......................................... 9 2.7环境监理方案 ....................................... 9 2.8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 9 2.9工地例会 .......................................... 10 2.10工程变更 ......................................... 10 2.11工程环境保护计量 ................................. 10 2.12旁站 ............................................. 10 2.13巡视 ............................................. 10 2.14平行检验 ......................................... 11 2.16费用索赔 ......................................... 11 2.17临时延期建议 ..................................... 11 2.18延期建议 ......................................... 11 3、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 12 3.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 12 3.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 12 3.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12 3.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 12 3.5 项目的环保设计文件 ............................... 13 3.6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 13 4、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 14 4.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 14 4.2 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 14 4.3 环境监理设施 ..................................... 16 5、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 18 5.1 环境监理方案 ..................................... 18 5.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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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 20 6.1 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 20 6.2 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 20 6.3 工地例会 ......................................... 22 6.4 工程目标控制工作 ................................. 22 6.5工程环境保护造价控制工作 .......................... 24 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 25 6.7 环境保护验收 ..................................... 26 6.8环境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 26 7、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 28 7.1 工程暂停及复工 ................................... 28 7.2 工程变更的管理 ................................... 29 7.3 费用索赔的处理 ................................... 30 7.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 31 7.5 合同争议的调解 ................................... 32 7.6 合同的解除 ....................................... 33 8、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 35 8.1 环境监理资料 ..................................... 35 8.2 环境监理月报 ..................................... 36 8.3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 36 9、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 ................... 38 9.1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 ............................. 38 9.2 环保设备监造 ..................................... 39 9.3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的环境监理资料 . 41 10、附则 ................................................ 43 附件一(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 44 附件二(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 ........ 52 附件三(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56 附件四(参考性附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 ............ 59 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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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为指导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2本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编制。

1.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的环境监理单位,从事环境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标准。

1.4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本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1.5 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1.6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批复、工程环保设计文件等环保文件,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环境监理主要包括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保设施监理:

(1)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保措施,防止各种污染因子污染环境的情况;

(2)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

(3)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监测监控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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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平行检验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16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配合建设单位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17临时延期建议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建议。

2.18延期建议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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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3.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等,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制度等。

3.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开展工作。包括项目涉及的水、气、声、渣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控制标准、监测的方法方式等。

3.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登记表,以及有关专章等。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主要就是要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环评报告中的具体措施得到切实的执行。

3.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等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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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项目的环保设计文件

即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图说、或者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专章。

3.6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即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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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4.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4.1.1 环境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环境监理机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4.1.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4.1.3 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4.1.4 环境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4.2 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4.2.1 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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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环境保护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环境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申请; 8建议和处理环保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10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环境专题报告和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11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资料。

4.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环境监理工作;

2按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环境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

4.2.5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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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环境保护工程计量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2.6 环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环境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

4.3 环境监理设施

4.3.1 环境监理设施一般应在委托环境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实际开工前到位。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

4.3.2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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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4.3.3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4.3.4 在大中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中,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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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1 环境监理方案

5.1.1 环境监理方案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5.1.2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监理方案应在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环境监理方案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应依据: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1.3环境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3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4 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5 环境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0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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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2 环境监理设施。

5.1.4 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方案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2.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环境监理方案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2.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环境监理方案;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5.2.3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环境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环境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环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2.4 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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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6.1 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6.1.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1.2 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6.1.3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环境监理工作的效果。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6.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环境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6.1.5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6.2 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6.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熟悉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环保目标。

6.2.2 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6.2.3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对环保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施工中须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具体的环保措施、环保管理制度和环保专业人员等。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环保施工组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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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6.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体系是否责任明确,切实有效,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环境保护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环保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环保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2.5 环境保护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环境保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环境保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6.2.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环境保护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2.7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包括环境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宣布对监理总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监理总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环境保护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介绍环境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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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中,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内容应由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3 工地例会

6.3.1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可以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中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内容应由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3.2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环境保护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环境保护进度目标、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环境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 其他有关事宜。

6.3.3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6.4 工程目标控制工作

6.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中环保措施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认。

6.4.2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环保工作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6.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6.4.4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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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拟进场环保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环保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环境性能指标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环境保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6.4.5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设备的技术状况。

6.4.6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环境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环保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环境监理员进行旁站。

6.4.7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环保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环境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环境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环保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6.4.8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6.4.9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工作缺陷,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6.4.10环境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环保隐患,可能造成环境事故或已经造成环境事故,应通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建议书,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整改完毕并经环境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建议书。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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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建议和签署工程复工建议书,宜事先向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4.11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环境保护事故,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环境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对环境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环境监理单位提交有关环境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环境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5工程环境保护造价控制工作

环境监理机构在项目业主的授权下可以对环境保护投资进行有

关控制工作。

6.5.1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环境保护计量和工程环保专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环保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环境保护工程量清单和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6.5.2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环保竣工结算: 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环保竣工结算报表;

2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竣工结算报表;

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环保竣工结算报表,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环保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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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环保措施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6.5.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环保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环保投入价款。

6.5.5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环保措施投入条款进行环境保护工程量核实和工程环保专款支付建议。

6.5.6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环境保护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环境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6.5.7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环境监理资料,为处理环保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5.8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环保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环保投入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7.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6.5.9 未经环保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环保工程量,环境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环保款支付申请。

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6.6.1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环保进度控制: 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环保施工进度计划;

3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对环保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 当实际环保工作进度符合环保工作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环保工作进度计划;当实际环保工作进度滞后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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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工作计划进度时,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6.6.2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制定环保工作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6.6.3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环保工作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环保工作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环保工作实际进度滞后于环保工作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环保工作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环保工作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6.6.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环境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环保工作进度和所采取环保工作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方面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6.7 环境保护验收

6.7.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6.7.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环保验收,并提供相关环境监理资料。对环保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符合环保验收要求,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工程环保验收报告。

6.8环境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6.8.1 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环境质量保修期环境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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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承担环境质量保修期环境监理工作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安排环境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环境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环境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6.8.3 环境监理人员应对工程环境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环境质量缺陷,环境监理人员应核实环保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并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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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7.1 工程暂停及复工

7.1.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7.1.2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为了保证环境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 施工出现了环境安全隐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环境保护紧急事件;

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 7.1.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7.1.4 由于非承包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协商。

7.1.5 由于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方面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环境保护方面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工程复工建议书,建议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7.1.6 由于承包单位环境保护方面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建议书,建议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7.1.7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到签发工程复工建议书之间的时间内,宜根据委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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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环境保护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7.2 工程变更的管理

7.2.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应编制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环保工作变更,应提交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同时应及时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环境保护情况和收集与工程环保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环保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7.2.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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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 在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7.2.3 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7.2.4 未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7.3 费用索赔的处理

7.3.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7.3.2 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涉及环境保护的;

2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3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4 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7.3.3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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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7.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7.3.4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7.3.5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7.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7.4.1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且涉及环境保护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7.4.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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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7.4.3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7.4.4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7.4.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处理。

7.4.6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7.5 合同争议的调解

7.5.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 涉及环境保护的,在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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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7.6 合同的解除

7.6.1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7.6.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环保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 承包单位撤离环保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承包单位所有环保工作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7.6.3 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投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环境保护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环境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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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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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8.1 环境监理资料

8.1.1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环境监理合同; 2 勘察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专章; 3 环境监理方案;

4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建议书; 9 测量核验资料; 10 工程进度计划;

11 工程环保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 检查试验资料; 13 工程变更资料;

14 隐蔽环保工程验收资料;

15 工程计量单和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 16 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 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 18 报验申请表; 19 会议纪要; 20 来往函件;

21 环境监理日记; 22 环境监理月报;

23 环境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环保验收资料;

25 索赔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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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8.2 环境监理月报及季报

8.2.1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情况

a、本月施工单位污染源统计,如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是否有增减或变化。

b、针对以上污染源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根据污染源的变化拟定的处臵计划。

c、本月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打桩泥浆、罐车清洗水、碎石清洗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弃土弃料等)的种类及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生态保护情况。

2执行情况

施工环境保护环境监理检查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环境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通知单或联系单后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

3其他情况。

8.2.2 环境监理月报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环境监理单位。

8.2.3环境监理单位需向审批项目的环保部门报送该项目的环境监理季报,季报内容同月报。

8.3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8.3.1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概况;

2、环境监理组织机构及进场、退场时间; 3、环境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概述;

4、环境监理目标或环境监理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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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工程或环保措施、生态植被修复补偿质量的评价; 6、建设项目是否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初步结论; 7、对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

8、由业主提供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清单; 9、表明环境监理工作结束的说明等;

10、环境监理资料清单及工程照片等资料。

8.3.2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结束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工作总结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

8.4 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8.4.1 环境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8.4.2 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8.4.3 环境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8.4.4 环境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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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

9.1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

9.1.1 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采购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并应明确环境监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

9.1.2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专章,对拟采购的环保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

9.1.3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编制环保设备采购方案,明确环保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9.1.4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环保设备采购方案编制环保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环保设备的明细表、采购的进度安排、估价表、采购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9.1.5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组织或参加市场调查,并应协助建设单位选择环保设备供应单位。

9.1.6 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环保设备采购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环保设备采购招标。

9.1.7 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环保设备采购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环保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

9.1.8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在确定环保设备供应单位后参与环保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及签定环保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9.1.9 在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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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环保设备监造

9.2.1环保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环保设备监造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进驻环保设备制造现场。

9.2.2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熟悉环保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环保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组织或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环保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

9.2.3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环保设备监造方案,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环保设备制造开始前十天内报送建设单位。

9.2.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环保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环保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

9.2.5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核环保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9.2.6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环保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9.2.7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环保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9.2.8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主要及关键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环保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

9.2.9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环保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环保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对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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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并由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

9.2.10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环保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或检验。

9.2.11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环保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指令环保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制造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9.2.12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监督环保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9.2.13 在环保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环保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

9.2.1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参加环保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整机性能检测和验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9.2.15 在环保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环保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9.2.16 环保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9.2.17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按环保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9.2.18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建设单位或环保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由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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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y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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