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串讲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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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知识点串讲

知识点0001 公务员的概念 P1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 公务员范围: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知识点0002 职务与级别的设置与确定 P2

1.公务员职务设置 2.公务员级别设置

知识点0003 录用岗位类型、程序与管理结构 P5

(一)录用岗位类型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适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知识点0004 公务员录用的准备与实施 P6

(二)录用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式、审批或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可依法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适当照顾。 报告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国籍;18-35周岁;拥护宪法;良好品行;正常身体条件;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报考资格复审与考察

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公示、审批或备案 公示时间为7天。

公式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30日内,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知识点0005 纪律与处罚 P9

(一)回避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有报考人员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知识点0006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P11

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考核时间:试用期满30日内。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知识点0007 考核、职务任免、升降与奖惩 P12

(一)考核(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时间: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人数,一般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结果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职务任免与升降 1. 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

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公务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知识点0008 培训与交流 P20

(三)培训任务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五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四)培训分类

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种类型,即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培训方式主要有:组织调训、自主选择、在职自学、境外培训。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纽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调任公示;报批或者备案;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转任是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意味着公务员的职位和隶属关系的转变,但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更。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最佳配置。 从转任原因来讲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务员转任;二是经公务员个人申请、机关批准同意的转任。

知识点0009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P40

(一)概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法人资格进行核准登记并对其登记事项和社会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登记对象适用范围

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三)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暂行条例》第三条)。

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其他三种法人组织相比,事业单位法人有其独特之处: 一是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 二是活动领域不同。 三是产出不同。

一是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 国家机关法人不需要证书类法人凭证;

事业单位法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社团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合法凭证。

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二是活动领域不同。

事业单位法人主要活动在科教文卫领域,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企业法人主要活动在生产流通领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务;

机关法人的活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三是产出不同。

事业单位法人的产出,主要是科研成果、书籍报刊等精神产品和教书育人、救死扶伤等公益性服务行为;

企业法人产出,主要是各种物质产品和运输、销售、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行为; 机关法人的产出,主要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改革中行政管理行为。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知识点00010 岗位设置管理 P43

一、概念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和收入分配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其根本的着眼点是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创建一种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符合事业单位性质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对应三类岗位又分别划分了

通用的岗位等级,共28个级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试行职员制,职员岗位分为一至十级共十个等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岗位结构比例与等级确定 两种比例方法:

一是岗位类别的总体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的总体结构比例; 二是各类岗位内部能级结构比例。 三类岗位的总体结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障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知识点00011 公开招聘 P47

一、招聘条件及程序 (一)应聘者资格条件

关于应聘基本条件,各地政策规范内容均包括对于国籍、守法情况、品行及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等的要求。

(二)招聘程序

各地对于招聘程序的规定有详有略,但基本上都包含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体检、公示及聘用等环节。 五、纪律与监督 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知识点00012 岗位聘用 P53

一、岗位聘用制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聘用制改革是整个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也是重中之重。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二)合同期限

根据《聘用意见》和《聘用解释》,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短期 3年(含)以下 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

中期 3年(不含)以上

长期 至职工退休

项目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二十五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十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聘用单位单方面解聘规定 1.随时解聘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聘用解释》又补充了一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提前通知解聘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不得解聘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二)受聘人员单方面解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y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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