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股票上市保荐书 20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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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股票上市保荐书 2010-08-09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70号”文核准,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发行人”)不超过2,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2010年7月20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2,500万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本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ANFENG LITHIUM CO., LTD.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良彬 成立日期:2000年3月2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邮政编码:338000 电话:0790-6415606 传真:0790-6860528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info@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及技术进口业务/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凭许可证经营)/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深加工锂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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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为赣锋有限,成立于2000年3月2日。赣锋有限以截止2007年6月30日经审计并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9,749.56万元按1:0.769265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18日,经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股本总额为7,500万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起人出资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7)第23909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8日在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605001100003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长期致力于深加工锂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是国内锂系列产品品种最齐全、产品加工链最长、工艺技术最全面的专业生产商,也是国内唯一的规模化利用含锂回收料生产锂产品的企业,从企业的研发能力、产品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来看,综合实力位列国内深加工锂产品领域第一的位置;报告期内公司在多项细分产品市场上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其中的金属锂、丁基锂、氟化锂2007年、2008年的销量均居国内第一;电池级金属锂和电池级碳酸锂的销量居国内领先行列。

公司主营业务为深加工锂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金属锂(工业级、电池级)、碳酸锂(电池级)、氯化锂(工业级、催化剂级)、丁基锂、氟化锂(工业级、电池级)等二十余种。公司是国内唯一建立“卤水/含锂回收料-碳酸锂/氯化锂-金属锂-丁基锂/电池级金属锂-锂系合金”全产品链的企业,也是国内锂行业唯一实现全产品链竞争的企业。在锂产品链的关键生产技术和工艺上,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是国内首家突破从卤水中直接提取电池级碳酸锂技术的企业、国内唯一实现规模化回收含回收料的企业、国内唯一专业化、规模化供应丁基锂的企业、国内第一家实现从卤水中直接提取氯化锂的企业,其中,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0吨丁基锂项目”还获得了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上述各项关键生产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2009年,公司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被科技部和财政部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实施十周年的优秀企业。公司已申报了专利技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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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拥有非专利技术十余项;多项产品被鉴定为省级科技新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其中,主要产品“催化剂专用金属锂”被国家经贸委评为“2000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并被江西省经贸委评为“‘九五’江西省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主要产品“电池级六氟磷酸锂专用氟化锂”于2006年被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评为“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

(四)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数据)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

2009-12-31 175,471,157.73124,602,517.84300,073,675.57103,927,886.746,000,000.00109,927,886.74

-190,145,788.83300,073,675.57

2008-12-31 156,186,911.33137,658,504.39293,845,415.72134,397,261.24

-134,397,261.241,458,434.70159,448,154.48293,845,415.72

2007-12-31 110,235,439.27 90,021,678.92 200,257,118.19 80,196,893.82

-

80,196,893.82 2,778,989.80 120,060,224.37 200,257,118.19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09年度 246,860,522.9538,915,995.6243,930,765.4233,861,140.8233,861,140.82

0.450.45

2008年度 241,300,655.7843,367,113.4453,403,693.2438,919,986.2038,931,551.50

0.520.52

2007年度 210,450,762.94 39,434,389.90 44,207,917.14 29,547,556.26 29,525,974.55

0.41 0.41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009年度 47,655,513.87

2008年度 26,570,721.60

2007年度 -4,472,3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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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31,177,370.96-24,204,836.07

-49,782.88-7,776,476.04

-44,458,283.0628,678,420.37-108,383.4810,682,475.43

-42,223,807.68 55,338,893.98

-42,573.06 8,600,115.43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倍) 速动比率(倍)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每股净资产(元/股)

财务指标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存货周转率(次)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万元)

2009-12-31 1.691.2444.57%2.54

2009年度

7.192.896,339.5518.390.64-0.1019.45%17.13%0.450.402,982.17

1.16 0.58 48.78% 2.11 2008年度

7.94 2.70 7,066.61 15.21 0.35 0.14 28.29% 22.54% 0.52 0.41 3,102.40

1.37 0.81 38.92% 1.56 2007年度

7.93 4.94 5,238.91

28.14 -0.06 0.11 31.13% 27.01% 0.41 0.35 2,562.28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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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万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每股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股) 1.00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2,500万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25.00% 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全面摊薄):

20.70元

69.42倍(按照200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资产加上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测算,全面摊薄)

发行市净率: 发行方式:

3.0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净额 承销方式: 上市地点:

51,750万元 47,874.65万元 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54元(按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数据) 6.69元(按照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良彬及其家族成员李良学、李华彪、熊剑浪、罗顺香、黄闻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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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王晓申、沈海博、胡耐根,监事曹志昂,高级管理人员黄学武、袁中强、邵瑾、雷刚、周志承,核心技术人员邓招男、王大炳、巴雅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赣锋锂业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70号”文核准,并已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0 万股,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兴业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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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赣锋锂业的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一)持续督导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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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2、在项目完成后,本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达到预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1、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性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保荐代表人:王廷富、郑志强 电 话:021-38565656 传 真:021-38565707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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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y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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