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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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关于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市城(棚)改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单位,高处作业吊篮出租、检测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建监总发[2014]04号)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吊篮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要求

全市吊篮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办法。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吊篮使用登记的办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市站进行业务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各区县应向市站上报本月办理使用登记情况(见附件一)。

二、联系卡管理

为规范行业内部管理,市站将向符合要求的各吊篮租赁单位发放联系卡,所有在我市从事吊篮作业的企业,须持联系卡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市站将及时在业务联系群公布持卡单位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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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登记

吊篮安装完成后由出租单位自检,自检合格且经专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四方联合验收。吊篮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应向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二)。

四、检验检测

吊篮安装完成且自检合格后,由专业检测单位对吊篮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按《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进行,抽检比例按每个单体工程安装数量不低于3%进行检验,30台以下抽检不低于1台,30-70台抽检不低于2台,70-100台抽检不低于3台(同一单体工程有不同租赁单位、品牌和规格的吊篮,均需分别按以上标准执行)。抽检时要根据现场安装情况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吊篮,监理单位需参与选定。安全锁应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或在市站备案的厂家标定,标定的有效期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且不得大于1年。

五、专家论证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的吊篮,应当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吊篮的安装和使用工作。尽快落实监督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市站将适时进行业务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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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审查使用登记所需资料,组织参与抽检、专家论证、联合验收等工作,监督检查设备的安拆、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三)租赁单位在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负责安装、自检、日常检查、维修保养作业。积极配合其他各方进行抽检、专家论证、联合验收等工作。

(四)各检验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本通知公示期2个月,如无异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西安市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 附件二:西安市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申请表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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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西安市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

区(县):

序号 工程名称 (按楼号)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租赁 单位 使用 单位 检测 单位 安装时间 使用登 记时间 专家论证台数 4

西安市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申请表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租赁单位 品牌名称 安装数量 检测单位 专家论证台数 报送审核材料分项名称 1 2 3 4 5 6 租赁单位 租赁单位(公章) 意 见 年 月 日 总工: 总承包 总承包单位(公章)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使用 登记 (盖章) 意 见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公章) 意 见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 使用登记申请表(三份) 租赁合同 检测报告 专家论证结论 四方联合验收表 技术交底 技术负责人: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公章)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规格型号 安装时间 检测数量 联合验收日期 分项审核结论 技术负责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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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xl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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