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教学文案

更新时间:2023-03-21 03:30:22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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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

附件:《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

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了八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和需要提供的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证明资料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第六条规定,外籍个人探亲费税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确定,应以到达目的地的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所载金额为合理扣除金额,其他票据不能作为探亲费税前扣除依据。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有关发票的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自查指南

(一)总体原则

判断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等八项补贴,是否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提供相关费用的报销凭证,核实八项补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判断其是否符合有关八项补贴免税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有关企业与来华工作外籍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派遣证明等复印件,护照、工作许可证等复印件。

3、外籍员工租房合同复印件,及企业管理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x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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