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更新时间:2023-09-13 05:3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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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 ——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操作,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0号)及《中信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涉及海关、电子口岸、银行相关操作。本流程特指银行关于该项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二章 业务解释

第三条 “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业务是通过将银行系统、海关系统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口岸”)平台直联,实现进出口客户在线缴纳通关税费的服务。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网上付税业务分为一般网上付税业务及网上付税担保业务。其中:

“关贸e点通”——一般网上付税业务属于结算业务,它为进出口客户提供在线实时缴纳进出口通关税费服务,以提高客户通关效率。

“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属于授信业务。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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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网上付税业务的基础上,由我行向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出口纳税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缴纳的进出口通关税费提供可循环使用的总担保额度,并在该额度项下开立以海关作为唯一受益人的付税保函,使客户在该保函内可以在海关享受先办理货物通关后缴纳相关税费的服务,我行对客户应缴税费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是我行向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电子口岸平台支付其进出口通关应缴税费所提供的总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纳入我行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客户只能在一家开户行网点申请担保额度,不能同时向我行多家支行网点申请该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到期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需重新向银行申请。对于担保额度到期前未履行完银行担保义务的保函在新担保额度申请生效后将占用新担保额度,直至担保义务履行完毕。

第五条 《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是我行针对客户申请的“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可先办理货物通关后缴纳相关税费而向客户进出口通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出具的付税保函。在总担保额度内,客户通过电子口岸平台逐笔提交的税费担保支付指令对应在银行系统中产生的电子保函,无须再向海关逐一出具书面保函。《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80天。若客户通关地发生变更且新的通关地所属直属海关不是原直属海关,则客户要在该通关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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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付税担保业务,还需重新向新直属海关出具《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

第六条 电子保函是在客户担保额度内由我行信贷业务管理系统针对客户通过电子口岸平台提交的税费担保支付指令自动开立的保函,是我行向受益人出具代为履行付款责任的保证,与《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缴款期限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其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完成缴纳税款的期限。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中,缴款期限规定为税单生成后连续15个自然日,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了保证银行柜台有充足时间将客户待缴税费核对入库,我行实际向客户提供的缴款期限是税单生成后连续14个自然日(即海关缴款期限减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下所涉及的“缴款期限”均指我行实际向客户提供的14天期限。

第八条 “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分“缴款期限内客户主动缴款”和“缴款期限到期银行自动扣缴”两种情况。

“缴款期限内客户主动缴款”指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中,客户通过电子口岸平台进行税费担保支付成功后,在缴款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主动向我行系统提交担保实际缴款指令,我行系统接收到客户缴款指令后自动完成相关税费的实时扣划。

“缴款期限到期银行自动扣缴”是指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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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客户充分利用缴款期限和银行担保不主动进行支付。由我行按照业务规定在缴款期限到期日自动完成担保税款的扣划。

第三章 业务申请

第九条 客户申请办理“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时,须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贸e点通”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二联);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客户证明;

(四)《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四方协议) (五)相关授信申请材料。

若该客户已是我行“关贸e点通”——一般网上付税业务客户,则只需提交《“关贸e点通”业务开通申请表》及相关授信申请材料。

第十条 开户行按照我行现行授信流程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担保条件的,核定相应的网上税费支付银行担保额度。

开户行应首先判断该客户在我行是否已取得综合授信额度: 对于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需要进行评级获取综合授信额度。

对于已有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分为两种情况:1.未用额度大于付税担保额度且未用额度的到期日大于180天,该情况可以占用综合授信额度。2.未用额度小于付税担保额度或未用额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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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小于180天客户经理需要重新给客户进行评级获取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开户行核定“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且落实反担保条件后,向客户提供《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服务协议》(一式两份),由客户首先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填写及签署。同时开户行根据客户填写的《“关贸e点通”业务开通申请表》在银行柜台办理9645网上付税业务签约,在系统提示签约成功后打印申请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及客户单位公章,客户联返还客户,银行联由经办网点专夹保存。开户行将已由客户签署完成的《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服务协议》(一式两份)提交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填写及签署,并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向客户出具《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若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应分别向各直属海关出具编号相同的担保文书,同时为了方便管理,针对上述多个担保文书应依次在主编号后增加子序号,例如****(编号)-01,放款中心应建立登记簿,做好担保文书编号的登记与管理。担保文书的有效期限应与信贷系统内“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的有效期限保持一致。《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服务协议》放款中心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客户凭开户行出具的担保文书向有关直属海关申请进行网上税费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的备案,备案经海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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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xi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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