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营企业会计处理的探讨财会实务精品文档

更新时间:2023-12-21 08: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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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营企业会计处理的探讨【财会实务精品文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划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四种类型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据此,投资企业可将被投资企业划分为: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普通的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普通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遵照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条款操作,但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尚无章可循,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联营企业会计报表是否纳入合并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指比照单个企业的做法,反映企业集团情况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源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联营企业是否纳入集团合并报表,首先要考察纳入合并范围的条件;其次判断联营企业能否满足合并要求;最后从中得出结论。

(一)编制合并报表的范围

我国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的第11、12条款,其合并范围与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暂行规定内容基本相同。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将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必备条件是,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所谓“控制”,是指有权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能力。“控制”可以通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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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来实现,第一、通过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决定;第二、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其它方式,使投资企业实质控制被投资企业,如(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或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二)联营企业能否满足合并要求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重大影响”意味着投资企业参与被投资企业财务与经营政策的制订,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即不能对其实施控制权。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4)交换管理人员;(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由于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只具有“影响力”,不具有“控制权”,所以,联营企业不符合合并的要求。

(三)联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如将联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会计研究》2002.7郑海英文章的观点),不论采用逐项合并法还是比例合并法,都会产生把一个被投资企业多次合并的悖论。例如,甲企业(非合营企业)55%的股权被A企业拥有,25%的股权被B企业拥有,25%的股权被C企业拥有,甲企业的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无协议。从持股权比例分析,甲企业分别是A企业的子公司、B企业和C企业的联营企业。如将联营企业采用逐项合并法纳入合并范围,则甲企业同时被A、B、C三家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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