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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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 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王立峰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本章论题: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存在区别,如何避免战争状态。

什么是战争状态?洛克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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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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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出于战争状态。这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

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存有明显区别。这种区别在于:“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本章论述自由的含义、自由的必要性和终止奴役状态的途径。

什么是自由?洛克对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进行了区分。他解释道:“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第五章 论财产

本章论述财产权的必要性、正当性根据及其限度。

洛克首先指出,财产权具有必要性。他说:“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

财产权既然是必要的,那么它的正当性根据何在,也就是说,如何确定财产权呢?洛克的回答是:劳动。洛克的分析进路是: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归人类共有,但是人身归每个人自己所有,那么人身的劳动就归每个人所有,那么加入人身劳动的自然物品就归劳动者所有,其他人就不再对该自然物品享有共有的权利。

第六章 论父权

洛克指出,“父权”此一名词名不副实。因为“上帝的明文法到处都要儿女不加区别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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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14页。 同上书,第16页。 4

同上书,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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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父母”,而不是仅仅服从父亲。因此,把父权作为基于一人权威的君主政体的依据,就是不合适的。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本章主题:在政治社会里,社会成员放弃自然权力,把裁判和执行的权力交给社会。君主专制政体不是政治社会。

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然权力,即“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那么,在政治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可见,洛克所言政治社会即“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由此,洛克认为,在政治社会中,国家有制订法律的权力,也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加入政治社会的成员则放弃了他的自然权力,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给国家。由此产生了国家的立法权和执行权。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本章主题:如何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洛克指出,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协议组成一个共同体。这是因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非经本人同意,此人不能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本章主题:自然状态存在缺陷和不便,因此,人们放弃自然权力而参加社会,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和平、安全与公众福利。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本章主题: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包括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和混和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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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53页。 同上书,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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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根据立法权隶属,他把国家形式划分为四种:

一是民主制。“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

二是寡头制。如果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以及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这就是寡头政制。

三是君主制。如果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政制。君主政制又分两种:世袭君主制,即立法权交给他和他的嗣子;选任君主制,即立法权只限于君主本人享有,在他死后,后继者的权力仍归大多数人。

四是混和制。洛克认为,依照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建立他们认为适当的、复合或混和的政府形式。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本章主题: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与安全地享受各种财产,实现此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制定的法律。因此,洛克认为,立法权非常重要,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他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立法机关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本章主题: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划分以及执行权与对外权之间的联系。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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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书,第80页。 同上书,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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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人们需要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但是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必须限制立法权,为此洛克提出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本章主题:立法权的局限性;执行权的情形;执行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

第十四章 论特权

本章主题:特权的依据,特权的目的和最后决定权。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本章主题: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的起源、范围和目的。

第十六章 论征服

本章主题:正义战争与不义战争的征服的区别;对征服者的权力范围进行限制。征服者对被征服国家不同人们享有不同权力;对被征服者的生命权与财产权应区别对待。

第十七章 论篡夺

本章主题:什么是篡夺,篡夺者的地位。

第十八章 论暴政

本章主题:暴政的含义,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

所谓暴政,就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面对暴政,人民可以反抗君主的命令吗?洛克认为,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凡是在其他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反抗的人,会使自己受到上帝和人类的正当的谴责。按照这样的原则,人民的反抗权利就不会使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和混乱之中。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本章主题:政府解体的形式,人民的革命权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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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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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从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权利,防止政府专制出发,提出了政府解体和人民革命权的主张。

三、简要评价 (一)自然权利

洛克设想了一种先于政治社会的权利,即自然权利。至于自然权利的内涵,与霍布斯只将生命的保存权视为自然权利的惟一内容不同,洛克将财产权与自由权视为自然权利的内容,并认为,政治社会与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法治

洛克对于法治的主张乃建基于对君权的限制,反对绝对的专断权力。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决定生活条件、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最重要的因素。财产权学说是洛克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甚至于有的学者把财产权看作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

(四)混和政体思想

主权在民的观念,促使洛克强烈地反对绝对君主制,在他看来,绝对君主制下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因为一个独揽一切权力的人绝不可能成为致力于探求公共福利的裁判者。相应地,洛克推崇多数人的统治。

(五)同意与政治合法性

在洛克看来,合法权威源于顺从权威的人们的同意,绝非源于纯粹的武力征服,即使在强力压迫下而获得的同意也是无效的。因此,政府权威的限度乃建基于社会契约。正是契约决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

(六)抵抗的权利与解散政府

面对暴政,人民何去何从?抵抗。抵抗的道德基础何在呢?在于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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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从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权利,防止政府专制出发,提出了政府解体和人民革命权的主张。

三、简要评价 (一)自然权利

洛克设想了一种先于政治社会的权利,即自然权利。至于自然权利的内涵,与霍布斯只将生命的保存权视为自然权利的惟一内容不同,洛克将财产权与自由权视为自然权利的内容,并认为,政治社会与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法治

洛克对于法治的主张乃建基于对君权的限制,反对绝对的专断权力。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决定生活条件、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最重要的因素。财产权学说是洛克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甚至于有的学者把财产权看作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

(四)混和政体思想

主权在民的观念,促使洛克强烈地反对绝对君主制,在他看来,绝对君主制下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因为一个独揽一切权力的人绝不可能成为致力于探求公共福利的裁判者。相应地,洛克推崇多数人的统治。

(五)同意与政治合法性

在洛克看来,合法权威源于顺从权威的人们的同意,绝非源于纯粹的武力征服,即使在强力压迫下而获得的同意也是无效的。因此,政府权威的限度乃建基于社会契约。正是契约决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

(六)抵抗的权利与解散政府

面对暴政,人民何去何从?抵抗。抵抗的道德基础何在呢?在于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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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wy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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