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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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是2015年9月1号,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那么问题来了,新司法解释9月1号生效后,91年司法解释肯定无效了,但在9月1号之前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也要适用新司法解释。这就出现了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即对于9月1号之前发生的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是否同样适用该新司法解释?

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 行为和审判全部出现在9月1号,案件在9月1号审结终结,适用旧司法解释。 2. 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后,那之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新司法解释。 3. 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

(1)行为和审判都发生在9月1号以前,一审审结,9月1号以后当事人上诉。 (2)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9月1号以后案件还未一审审结。

(3)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案件一审审结,当事人上诉。

就第三种可能情况,我们就此讨论。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和法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程序法规定的是解决实体问题的程序,所以程序法原则上是从新原则。实体法原则上是法不溯及既往,但有例外。而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一审溯及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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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论:新司法解释实行之后的一审案件从新。生效裁判再审的从旧。行为在先,审判在后的一审案件从新。行为审判均发生在先的二审从旧,不溯及既往。

二是一审二审均有溯及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本解释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结论:行为在先,结果在后的一审、二审,从新。行为结果均在先的二审从新。终审的再审从旧。

就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而言,最具有可比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结论:新司法解释实施之日起,以是否审结为分割点,未审结从新,已审结从旧。 而且从最近几年的司法解释来看,也是采用以是否审结为分割点来确定溯及力。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综上,按照司法解释的惯例和法理,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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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程序的从新,涉及实体问题的,要以案件是否审结为分割点,未审结的从新。已审结的再审从旧。当然,在最高院未就此溯及力问题做出司法解释之前,如果在实务操作中涉及此问题,完全可以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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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wq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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