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培训
更新时间:2023-08-13 19:59:01 阅读量: IT计算机 文档下载
土地增值税培训
首先,欢迎各位同仁和纳税人来到县地税局组织的房地产税收交流培训会议的现场。
土地增值税涉及当前社会敏感的房地产领域,政策性强,计算复杂,清算难度大。掌握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掌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关键所在,而房地产开发成本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最关键的项目。今天,主要和大家交流的就是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涉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交流培训分以下二个部分:
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及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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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二、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才能进行转让。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出租)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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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例: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商品楼收入50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额准允扣除项目金额4200万元,则适用税率为( )。
A.30% B.40% C.50% D.60%
四、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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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二)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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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举例说明:地价款2800万元 S地=40000㎡ 总支出×按项目×已售部分
一期:S地=12000㎡ 二期: ↓ ↓
S建=60000㎡(出售50000㎡) S地 S建
成本项目:①“三通一平”400万元 ②建造费7200万元(一期)
扣除:①地价=2800×12000÷40000×50000÷60000=700万元
(一期)②成本:400×12000÷40000×50000÷60000+7200×50000÷60000=61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一是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这里的利息注意两点:
①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不包括加息、罚息。
二是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 (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重置成本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举例说明:某国有企业2006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8000价款万元,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2008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 000万元,成新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
A.400万元 B.1485万元 C.1490万元 D.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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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计算土地增值额可以扣除的项目有3项:(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12000×70%=8400(万元);(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本题没有涉及;(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举例说明:某市工业企业2009年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额=560-420-6-(560-420)×5%×(1+7%+3%)=560-433.7=126.3(万元)
增值率=126.3÷433.7×100%=29.1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6.3×30%=37.89(万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房地产的转让。
所谓评估价格,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这种评估价格亦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举例说明: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商品房一幢,取得销售收入1.4亿元,已知该公司支付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合计为48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商品房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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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10%;销售商品房缴纳的有关税金770万元。该公司销售该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
A.2256.5万元 B.2445.5万元 C.3070.5万元 D.3080.5万元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计算方法与步骤,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扣除金额=4800+4800×10%+770+4800×20%=7010(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额=14000-7010=6990(万元);
计算增值率=6990÷7010×100%=99.7%,适用税率为第二档,税率40%、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6990×40%-7010×5%=2445.5(万元)。
六、税收优惠
主要讲一下: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七、征收管理
(一)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2.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注意:加入重庆市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因此,我局规定2006年3月2日以前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房屋开发的可以将住宅和其他房屋开发混合计算土地增值税,但2006年财政部(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再次明确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根据这两个文件,我局渝地税发〔2007〕145号文件明确: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3月2日前完工已销售完毕的,可以混合计算土地增值税,相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3月2日以后实现销售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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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是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6.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二是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三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7.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8.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9.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审核鉴证
10.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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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通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会所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40万元;
(4)写字楼开发成本4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
(5)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会所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
(6)9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5000万元;将写字楼作价9000万元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
(2)计算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3)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
(4)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的金额;
(5)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
(6)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税金
(7)计算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应缴纳的房产税=250×12%=30(万元)
(2)应缴纳的营业税=15000×5%+250×5%=762.5(万元)
(3)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6000+240)×2/3=6240×2/3=4160(万元)
(4)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的金额=3000+480=3480(万元)
(5)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300-40)+(3000+6240÷3)×5%+(480+6240÷3)×10%+(3480+4160)×20%=2298(万元)
(6)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税金=15000×5%=750(万元)
(7)增值额=15000-(4160+3480+2298+750)=15000-10688=4312(万元)
增值率=4312÷10688×100%=40.34%,适用3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4312×30%=1293.60(万元)
第二部分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及重点关注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最关键的环节是确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扣除的主要项目,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20%的基础,对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税率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理解和掌握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具有重要作用。以下就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的常见情况进行一些交流。
由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对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些地方规定过细,有些分类不明晰,造成企业在实际核算时,不能完全按照相关法规的项目核算归集。例如:对土地成本规定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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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且两个项目分属不同的级次,前者属于一级,后者属于二级;设立“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于归集不能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而与其同级的其他项目,如: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按照成本费用的经济性质划分的。 另外,企业财务核算的开发成本科目包括项目涉及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费用,而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的开发成本只包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一般地,企业在一级科目“开发成本”下设置以下二级明细项目:
1、土地费用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上述明细项目的划分,除对成本的级次有所调整外,还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在一个明细项目,即土地费用。
一、土地费用
本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主要是核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主要核算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关注:
1、财政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可能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应作为冲抵土地取得费处理。
2、在合作建房的情况下,开发企业收到合作方提供的土地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土地费用为专用发票所记载的金额以及相关税费;开发企业未收到合作方提供的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土地费用仅包括土地过户和合作分房的相关税费。
二、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人防费、白蚂蚁、防雷、地质灾害评估、城市配套费、“三通一平”等支出。
前期工程费能够分清成本计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成本计算对象负担的,可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开发项目。分配标准可按具体费用分别确定,如勘察费、绘费及"三通一平"费等可按各开发项目的占地面积比例分配,而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可按概算比例或建筑面积比例分配。也可将具体费用细目均按概算比例进行分配。
重点关注:
1、平基土石方成本
2、修建公共配套设施抵交城市配套费
一些开发企业将项目监理费也计入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主要包括建筑物基础、主体、外墙、设备等成本费用,还包括公共部位精装修、样板房装修、家具等,设备主要包括门窗、电梯、空调等。重点关注:
1、售楼部建安成本和装修费用应作为销售费用归集,属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2、出租开发产品的装修费用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未支付也未取得建安发票的工程费用(例如:工程尾款、质保金)。
四、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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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重点关注:
1、关于代收费,一方面,开发企业需要向公用单位支付天然气、有线电线安装费和设备实施费,另一方面,开发企业又向业主(买受人)收取代收费,开发企业支付的天然气、有线电线安装费和设备费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绿化工程费是否与开发项目实际情况相符。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主要包括会所、物管房、儿童乐园、学校、幼儿园、游泳池、网球场。重点关注:
1、大多数开发企业将会所和学校相关房产的产权人登记为开发企业,并将会所和学校的成本费用作为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能否扣除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分析,如果项目建设规划和实际用途属于公共配套,归全体业主共享使用,可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2、用于销售的车库或车位的相关成本也不属于本项目。
开发企业拥有产权或可以单独销售的配套设施均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
六、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包括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行政费,直接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设施的相关费用。重点关注:
1、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如工资及其费用;
2、销售环节的费用,例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促销费用(买房送空调、由开发企业缴纳交易税费)、楼盘策划费、楼盘代理费、销售人员工资、售楼部办公费用、销售环节税费等,应归属于销售费用,不应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以免重复扣除;
3、利息费用也不得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项目扣除,应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扣除;
4、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计入管理费用,根据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
案例剖析—
对旧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案例
1.案例简介:某国家机关转让一幢旧房,转让价格为900万元。该房建于70年代,当时造价为70万元,如果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盖同样的房子需380万元。由于旧房占地原来是行政划拔的,因此转让旧房时,该国家机关补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180万元。已知该旧房有六成新。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旧房时,应以房屋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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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案例中,计算扣除项目的过程如下:
(1)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国家机关补交的划拨国有土地出让金180万元,即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计算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80×60%=228(万元)
(3)计算可扣除的税金。按照税法规定,本案例中的房产转让者系税法所称“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缴纳的转让印花税应予以扣除。
①营业税:900×5%=45(万元)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5×(7%+3%)=4.5(万元)
③印花税:900×59%00=0.45(万元)
④可扣除税金的总额:
45+4.5+0.45=49.95(万元)
(4)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
180+228+49.95=457.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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