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法》课程中案例引入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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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法》课程中案例引入的时机

作者:原蓉蓉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3年第40期

摘要:《债权法》的课程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先天优势,所以在教学中应根据案例在教学中所起的引导、解析、总结三种不同功能,在不同的时机采取相适应的案例。 关键词:案例教学;债权法;引入时机

中图分类号:G642.41?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0-0054-02 《债权法》课程是教育部所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内容涵盖债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与实践问题密切相关的内容,侧重于运用法学原理解决实际问题,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教学重点和难点所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案例教学法是优化该课授课效果的有效手段。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兰道尔教授所创的案例教学模式,以真实成案为基础,由教授和学生自由讨论,具有直观性、启发性、实践性特点,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参与的热情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如今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中被广泛采用的模式。但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特点,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的模式,这决定了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在案例的选取、案例引入的时机、探讨的角度等方面应结合课程特点适当借鉴,求同存异,方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目前国内学者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已经有相当的成就,有从整体上研究案例教学法运用特点的,有专门针对某一学科中案例分析法的运用进行研究的,例如,在《民法》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债权法》作为《民法》课程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相较于其他的《民法》类课程有共性也有独特性,它不同于以抽象、宏观理论为主要特点的《民法》总论课,也不同于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法》课程,而是重点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动态财产流转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和结果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涉及的主体也更多,这种千丝万缕的法律关系的解析,必须以具体事例为基础才能清晰化,对案例教学法的需求也更为强烈。应当结合《债权法》课程的特点选取引入案例教学法的最佳时机,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案例引入时机之一:通过案例导出问题

兴趣是学生产生良好学习效果的最佳原动力。相较于简单的从概念开始的平铺式灌输方法,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一方面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以思考的趣味让他们参与到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形成师生围绕同一主题展开探讨的互动式教学氛围;另一方面教师能够在讲授前将教学重点和难点更为直观的展现给学生,在问题意识的引导下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为更好地发挥案例在该阶段的引导作用,所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应具备很强的针对性。案例可分为虚拟性案例和真实性案例两种:虚拟性案例也往往是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加工提炼而成;真实案例往往案件事实复杂,情节冗长,同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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