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基层带班警察权责声明

更新时间:2023-08-08 11:14:02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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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基层带班警察权责声明

监狱基层带班警察(看守)权责声明与解释 本声明是在监狱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制定的权力和责任声明。本声明主要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精神而制定的,具体细节如下:

1按照司法部《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第十七号发布)第三章第20款:(深入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对点名、考核、检查、清监等工作要亲自到位,加强控制,严密监视,随时掌握罪犯、劳教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发现敌情和问题,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该规章并未明确规定深入三大现场的时间长短,实际上按照具体的操作,管教干事、生产干事、分管领导只是在需要展开工作的时候才深入现场进行点名、考核、检查、清监等工作,所以按照该条款的理念,现场管理并非由始至终贯彻整个上班时间,是因为工作需要开展的时候才深入。但条款制定时间久远,与现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有一定的出入,建议相关部门制定更完善更人性化的准则

再引用《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一号发布)第二章第十三条 :(狱内门卫室、值班室、办公室应设有线或无线通讯、报警及防护装置。)以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罪犯生产区内的干部办公室,要安装防护、通讯和

监狱基层带班警察权责声明

报警装置。)的规定,可以将基层带班警察现象管理的理念解读为:在需要开展工作的时候,在保证车间或监舍干警值班室(封闭且带有防护体,确保突发事件干警生命不受到威胁)至少有一名警察在内,另一名或多名警察在携带必要制暴、防暴工具(电棍,警棍、手铐,防护服、胡椒喷雾)深入现场展开工作,(检查劳动工具,处理现场纠纷,制止打架斗殴等)在处理工作过程中,处于相对安全位置的值班室干警能够全程监控,在深入现场的警察遭遇抗暴行为甚至生命受到危害的时候,能够及时发现并启动报警程序,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展开救援等工作。这才是正确的对基层带班警察现场管理的正确解释。基层带班警察的现场管理必须是在生命权有保障的情况下深入现场展开工作的,这种理念也是适应中央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是尊重人权尊重生命权的体现。

2在目前监狱硬件设备不完善或领导理念比较僵化的情况下,该现场管理的解释被歪曲为基层带班警察必须在毫无防护设施的值班台进行现场管理,这严重违反了司法部的相关规定,也是不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的表现。

鉴于此,基层带班警察因为监狱的防护措施不完善,而在没有防护设施的现场工作被服刑人员伤害甚至致死的,监狱相关领导应该按照《广东省行政过错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问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干警或其家属的精神物质损失。

3 基层带班警察在监舍区值班期间,在有防护措施的值班室

监狱基层带班警察权责声明

通过视频监控或有防护设施的安全观察点观察现场情况,即为现场管理,(因视频效果,机器故障而不能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的,当班警察免责)服刑人员教育、学习、文体娱乐现场有具体事情需要警察深入现场处理的,由当班领导安排警察执行工作任务,尽可能保障深入现场处理工作的警察生命权不受到侵害。执行任务的警察因为当班领导不按规定的指示而受伤或致死的,下达命令的领导按照相关规定被问责,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4 根据相关规定,基层带班警察在服刑人员生产区、生活区执勤期间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人员出入制度,遇有上级部门检查或外单位参观的,须由本监区当班领导或直接领导领入,期间在监管区内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责任由带入领导负责。基层带班警察只负责审核程序是否达标以及现场喝止的责任。在没有当班领导带领,上级部门(含机关执法队)、外单位人员、非现场执勤人员在没有监狱相关部门的准入文件的前提下擅自闯入监管区的,现场执勤警察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强制执行。

5 基层带班警察监舍区执勤期间,严格落实门岗出入制度,在深夜单岗期间(监狱规定的单岗,另一名警察睡班),出于监管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考虑,在不能确认对方身份的前提下,有权不开门,相关执法人员非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准许进入监管区的有效文件,现场执勤警察有权阻止外来人员进入监管区(包括执法人员)。在未确认有效身份和检验有效文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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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或疑似执法人员或外来人员态度蛮横且有暴力倾向的(砸门,或者意图冲击监区门禁的),现象执勤警察可以将其设定为疑似劫狱者,可以启动报警程序,并且通知武警外围警戒,(想象情节:武警如判断对方为冲击监管管区门禁的,意图劫狱者,酌情射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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