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更新时间:2023-12-02 14:5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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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利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慈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建设区是指《慈利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条 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逐步取消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城镇居民建房管理

第五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六条 严格控制私人危旧住房改造。

不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或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以及有明确的项目意向的区域,禁止危旧住房的改造和翻修,确属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由政府拆迁安置。

非上述情况的私人住房,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且必须符合现行规划的控制要求,确因原规模较小(三层以下)需要适当扩大规模的,须经县规划部门严格审查批准,但最高不超过三层。

建立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政府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

第七条 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并一律不得补办手续

第八条 严格限制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私人住房未经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改作经营用途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和出具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到此类场所进行公款消费。

第九条 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多种户型供人选用,在一定区域内统一建筑风格风貌。

第三章 规划建设区内村民建房管理

第十条 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民建房(包括翻修)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村民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可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几个行政村共建。新增农户建房和征用集体土地拆迁农户的住房安置一律进入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

原已形成的村民住宅聚集区,且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可确定为“住宅小区”。

第十一条 鼓励拆迁农户、新增农户以及不在近期建设拆迁范围的村民拆旧建新进入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

第十二条 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拆旧建新进入村民小区的,原有住房必须无条件拆除,原宅基地收回。

第十三条 凡有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新建房。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五条 村民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选址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部门、零阳镇等有关单位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选址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六条 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村民建房的手续按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村民分户条件、小区建设办法与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危旧私人住房的政府收购办法等,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它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vt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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