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学原理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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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政治的实质?????(1) 第二章政治人???????(4) 第三章政治机关??????(8) 第四章政治组织??????(12) 第五章政治制度??????(16) 第六章政治权利??????(21) 第七章政治权力??????(25) 第八章政治监督??????(30) 第九章政治决策??????(34) 第十章政治参与??????(38) 第十一章政治文化?????(41) 第十二章政治发展?????(43) 第十三章政治民主?????(44)
《政治学原理》复习资料
学习和研究政治学,不仅有助于我们掌握政治活动的艺术和规律,而且有利于提高治党治国的能力与水平,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第一章政治的实质 一、政治的涵义
政治学是一门研究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所以,学习政治学的逻辑起点首先是应当科学地理解政治的涵义。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曾经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情况,从不同角度论述过政治的涵义,其基本内容是:
1、政治活动的基础是经济活动,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马克思指出:“以一定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列宁指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2、政治是与阶级联系在一起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阶级关系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在阶级社会产生后与阶级联系在一起的特殊社会关系,是一种阶级之间的关系。列宁明确指出:“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无产阶级为争取解放而与世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关系。”政治所涉及的阶级关系,既包括相互对抗的阶级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非对抗阶级之间的关系,还包括阶级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以及由不同阶级、阶层组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 3、政治是与国家紧密联系的特殊公共权力现象,国家政权是政治的主要的和根本的问题 列宁明确指出:政治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机构。国家是关系全部政治的主要的和根本的问题。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 4、政治有特定的发展规律,政治是一门科学,是一门艺术
虽然政治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错综复杂,但与其他一切社会现象一样,都是一种特殊的矛盾运动,它的产生、发展、变化乃至消失,都有自己特定的运动规律。政治的这种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但人们可以认识它,并按照它的要求有效地从事政治活动,推动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指出,政治是一门科
学、是一门艺术。 二、政治的特点
l、政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且为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的 政治的产生是与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发展分不开的。同样,政治也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现代社会,人类的经济活动更加复杂、精密,于是,人类的政治活动也愈加复杂、精密。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政治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旦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这样,政治也就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2、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 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与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不同,政治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现象,即是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统治与被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政治作为一种以国家机器形式出现的特殊公共权力,与原始社会氏族和部落内部的公共权力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是由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建立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不是全体居民参与组织的武装力量;其二,它是由军队、警察、监狱等机构组成的实体性强制力量,而不是以道德、习惯为基础的权威性力量;其三,它是一部分人(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对另一部分人(被统治阶级)实行的强制统治,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的自我管理。政治权力的这些特征既体现了其阶级统治的本质,也使它与其他各种社会公共权力区别开来。政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实现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政治权力产生的根源和政治发展的动力是社会不同阶级、集团之间的利益差别、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利益要求权力,权力服务于利益,这就是政治与经济、权力与利益的内在联系,也是政治的真谛所在。所以,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是围绕国家政权展开活动。 三、政治的实质
政治的实质,即政治的根本属性。它综合地和多方面地表现在人们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文化关系之中。其基本点可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一)政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形式 1、政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特殊活动形式
2、政治是同阶级、国家联结在一起的特殊活动 (二)政治是一种社会上层建筑
1、政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社会生活的结构都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及相关的意识形态所组成的。而一定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所制约的。一般地说,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总和直接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政治是上层建筑的主要部分。它的产生、性质和发展直接受着经济基础的制约。政治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是派生物。无论是作为政治思想的上层建筑还是作为政治设施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根源于经济基础。
2、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作用
政治上层建筑从经济基础上产生之后,它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作用。首先,占统治地位的政治上层建筑推动和保护经济基础的正常发展。其次,政治上层建筑是通过对社会控制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政治上层建筑正是通过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进行控制的方式,把人们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来支配人们的行动。再次,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既可以起促进作用,也可以起阻碍作用。 (三)政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高级实践活动 1、政治关系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l)政治关系是政治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政治关系的主体是不同的政治实体和政治角色,因而政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不同政治实体、政治角色之间的关系。这种政治实体和政治角色既包括个人,如公民、政治家、政府官员,也包括集团和群体,如阶级、政党、政治团体、政府机关、国家、民族等。
(2)政治关系是政治实体在政治生活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作为政治关系,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关系,都必须是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发生的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如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在选举过程、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就是政治关系。
(3)政治关系发生的直接动因是政治利益。政治关系作为人们政治生活领域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以政治利益的追求为纽带和目的。所谓政治利益,是指政治主体为了有效地开展政治活动而产生的政治需要及其满足。这些政治利益主要包括:政治地位、政治权力、政治力量的支持、政治权利、政治秩序、政治权威和政治声誉等。 (4)政治关系主要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是随着阶级的产生、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此,政治关系主要是阶级关系。 2、政治活动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 (1)政治系统具有自身的整体特性。它是由相互联系的部分或成分组成的。政治生活系统中的最基本的成分是政治行为主体、政治机构设施、政治原则规范、政治思想意识。政治行为主体通过政治活动形成了各种政治关系,这些政治关系的变化构成了政治过程。因此,政治系统就其本质来说是各种政治关系的总和。 (2)政治系统有着自身的内在结构。政治系统内的各种关系并不是零乱无序的,它们是按照一定层次、等级、隶属关系组织起来的。不同政治系统之间的区别在于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的结构方式不一样、活动或运行的准则不相同。尽管各种政治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大致上是相似的,但是,只要这些要素的结构不同,政治系统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种结构包括政治主体的结构、政治权力的结构、政治意识的结构,等等。
(3)政治系统具有一定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政治系统不可能从社会超系统中分离出来,也不可能从国际政治的超系统中脱离出来。它只有在一定的内环境与外环境的相互作用下,才能发挥出自身的功能。一定的内、外环境是政治系统活动的条件与客观依据,它们对政治系统的存在与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但是,政治系统决不是内外环境的附属物,它会依据自身运行的规律来选择结构方式和运行方式,以适应环境,并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4)政治系统具有一定的功能。政治系统的功能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考察。一是适应功能。任何政治系统都要从外部汲取它所需要的政治资源,加工之后为自己使用并把诸如政策等政治产品提供给社会上的经济、文化等系统。二是目标功能。任何一个政治系统都要从本身的国情、国力以及在国际政治、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出发,确立明确的目标并调动资源来达到与实现这些目标。三是维持功能。政治系统在运行中必然会遇到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压力,系统为保护自己,就必须在自身与内环境和外环境相交的交界线上建立一定的警卫与安全设施,以阻挡和减缓由环境而来的干扰。另外,政治系统还要预防系统内部产生的破坏力量。只有这样才可保持系统的平衡状态,使之继续生存下去。四是动力功能。政治系统要能生存下去,积极的办法是主动求得发展。这就需要系统经常保持一种能够刺激行动的后备原动力,以便推动体制和制度的创新。 第二章政治人 一、政治人的涵义 亚里士多德曾经明言:“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个政治动物”。马克思也说过:“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经典作家们对人的政治本性的深刻揭示,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人与政治的内在联系。
首先,人是社会的人,人必须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生存。
其次,人的活动的本质是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人要生存,就会有生存的需要,只有满足需要,人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物质生产活动对人的生存需要的满足是有限度的,不可能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满足。而这种需要满足程度的差别不仅根源于生产过程,而且也根源于社会政治过程,即是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因此,人们除了要在经济领域为生存而竞争,同时也要在社会政治领域为争取公共权力而进行斗争。所以说人在本性上也是一个政治动物。
再次,人的政治活动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活动并不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也不是每个人都要进行的。人们是否从事政治活动,从根本上说要取决于个人是否有从事政治活动的需要、愿望和能力,另外也取决于社会的制度因素,即是否为每一个人进入政治过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政治人的基本特征 1、能动性
即政治人必须能够自觉的认识、实践并且主动地创造政治活动。 2、阶级性
即政治人的意识和行为是受利益驱使的,足有联合倾向的。人之所以参与政治过程,完全取决于利益的要求。政治人在社会政治过程中总是以特定阶级或利益集团的一员身份采取行动,总是表现为在为某种共同的利益而奋斗。正是这一点决定着社会政治生活的本质属性。 3、法定性
即政治人的利益要求和行为方式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才能正常进行,才有获得实现的可能。按照法律办事,是政治人行为的基本要求。 4、差异性
即政治人在社会政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方式都是有着很大差别的。即使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每一个政治人参与政治过程创造了比较平等的政治法律条件,但政治过程的层次性并不能放改变,政治人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而这种差异性正是政治人研究的基础性课题。 三、公民的概念
公民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法律上,它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政治上,它指的是有权利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人。
在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公民和人民是密切相关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它们都是国家政治过程中的主体,相互之间存在基本上的重合关系,并且与“社会全体成员”这一范畴趋于一致。区别在于,第一,反映的关系不同。人民是因政治斗争关系而出现的范畴,所谓人民是指占人口绝人多数,在历史上起进步作用的人群,是相对于居于反动地位的敌人而言的。而公民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反映国家作为政治权力实体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是相对于无公民权的人而言的。第二,活动的政治过程不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权力的来源,因而,人民是国家权力本质范畴的现象。而公民则活动于国家权力具体运用和操作的过程,其活动方式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在政治实践中,人民只有成为公民才能实现作为国家主人的合法性。第三,概念的外延不同。人民是整体概念,人民的个体成员不等于人民。而公民既是整体概念,又是个体概念。第四,存在的历史阶段不同,从国家产生至今,每一历史阶段都有人民现象的存在。而在多数奴隶制国家和全部封建制社会,都没有公民现象,公民只存在于实行共和制的社会中。 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行使权利
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作出一定的行为,并要求政府或他人作出或不作出相应行为的资格。公民行使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对国家政治生活起着很大作用。在实践中,公民行使的主要权利:一是参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罢免权是指公民对不称职的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依照法定程序将其罢免,罢免权实际上是选举权的延伸:创制权是指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建议和提案的权利;复决权是指公民对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草案和法律草案有投票决定是否通过生效的权利。二是政治自由权,包括言论、出版、著作、新闻和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权利。这些自由的实质是表达的自由,即自由地表达看法,发表意见,反映公民的政治观点和思想,形成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的政治气氛,同时也是对政府行为形成舆论监督,防止或制止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三是请求权,包括申诉、控告、检举、要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手段,又是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 2、履行义务
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公民通过履行义务的方式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样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公民承担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个国家保持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也是完成国家既定任务的主要手段。公民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关系。这是国家稳定的最起码的保障条件。二是遵纪守法的义务。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等,都是一个社会有序、稳定的必要条件。三是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捍卫祖国,抵御外来侵略就成为公民的政治职责。四是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巩固国家政权的经济手段,公民依法纳税,不仅从经济上支持了国家财政,更重要的是建立了国家对公民的不可分割的依赖关系。 五、公民的政治素质
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指公民在一定阶段所形成的政治行为能力的总和,是一个公民能够成为政治人的内在条件。 公民政治素质的体现,一是在政治意识与政治观念上。公民应当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方向、目标、任务等有所认识,并形成一系列相关的政治观念,如爱国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等。二是在公民意识上。公民意识即主人意识。公民应当有主人的责任感,积极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培养与政府合作的精神等等。三是在政治热情和政治主动性上。政治热情和政治主动性是指公民对政治活动的主观上的积极性,公民的精神状态特别是主观上的努力程度对于公民作用的大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四是在公民的组织程度上。公民的组织程度是指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时的动员状况和形成组织的状况,公民动员范围广以及公民行为的组织性强,都会使公民的个体行为汇聚为集体行为,从而产生较大的政治影响。五是在政治训练和政治经验上。政治训练和政治经验是指公民在政治实践中知识、技能和方法的提高和积累,公民不仅需要政治热情和努力,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经验,这是一个不断学习、训练的过程。 六、公民制度
公民制度是一个国家关于公民的资格、地位、权利义务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公民制度以公民权利制度为核心,通常包括下述内容: 1、公民资格的取得制度
只有获得公民资格,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获得公民资格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具有一国的
国籍,即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种法律上的身份。对个人来说,国籍赋予他享受公民权的资格,确认对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对国家来说,由于国籍是一种个人隶属于国家的身份关系,从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对公民的管辖效力,也使国家对公民承担了保护的义务。 2、公民参政制度
享有参政权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重要标志,因此参政权是公民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围绕参政权的实现,制定了公民参政的程序、规则和方式,形成了公民参政的制度。通过公民参政制度,公民及其代表才能在国家的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 3、公民自由制度
公民自由权的范围遍及政治、经济、思想、人身等方面,一是人身自由,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每个公民均有直接支配自身身体及活动的自由,非依法律规定,公民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二是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公民有权自由发表意见,不受非法干扰。三是通讯自由,公民可自由地采取任何通讯手段,保护通讯秘密。四是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对于信仰或不信仰宗教,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五是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可以自由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也可以自由组成规范的社会团体。六是财产自由。即公民对其财产、收益和所得,有自由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民平等制度
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违反法律也都平等地依法受到惩罚,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外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确认,并成为公民平等制度的基础,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基石之一。 5、公民受益和请求制度
公民的受益权是与公民的生存及自身发展相关的权利,如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为实现这些权利,国家应当为公民的生活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提供必备条件,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的威胁时,可以采取请愿、诉讼、申诉等形式,请求国家的帮助。 七、政治家的历史作用
政治家是政治领导和领袖人物,政治家的历史作用,集中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政治的整合作用
无产阶级政治家最根本的作用是组织教育本阶级群众为实现既定的政治目标而斗争。政治家不仅是政治战略、策略的倡导者和制定者,而且是政治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者。
2、思想的引导作用
政治家通过宣传、教育、灌输,形成并确立本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规范。没有明确的思想意识,就不会有有效的政治行为,政治家在这方面必须要有远见卓识,必须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3、活动的创新作用
政治家是政治活动的领导者,承担着运州国家权力来改造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
第三章政治机关
一、政治机关的特征
一般来讲,政治机关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设置的实体性。政治机关是由一定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组成的,因此,政治机关首先表现为一种社会实体。政治机关的社会实体性不仅体现在组成政治机关的许多单个人所具有的自然物体的物质形态,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这些单个人按照组织程序和规则形
成的特定职位和相互关系上,这种职位和关系是明确的、可辨识的,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意识到的外在形态。
2、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机关是统治阶级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手段和运行工具,因此,它必然要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愿望和利益要求来组成和行动。
3、法定的权威性。政治机关具有制定、颁布和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具有国家法律的规定性,同时也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从而保证政治机关的权威性。但是,政治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它的权威性归根到底源于它以合法的名义拥有的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以此为后盾,政治机关才有可能对全社会的成员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严密的组织性。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治机关的设置和运行都遵循着严格的组织原则和行为准则,这是保证国家政权对社会进行有效地统治和管理的必然要求。
5、特定的职能性。政治机关执行着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全部职能,有着较强的专门业务要求。政治机关系统内部有着严格的分工和职能分化,使权力运行合理、高效、有序。各个政治机关在纵向联系上,也需要遵照一定的分工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证国家机构运转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二、政治机关设置的原则 1、集权专制原则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政府机构的设置一般采用集权专制原则,即把国家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君主或皇帝手中。集权专制原则是独裁政体的基本特征,是与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早期政府机构较为简单相适应的。 2、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最初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总结革命的成果提出来的,其意义在于反对和限制封建君主独揽政权,实现资产阶级所要求的民主共和。
18世纪,法国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制衡学说,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和政治自由,国家权力必须分立与制衡,否则,权力会导致专制和腐败。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来行使,它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行政权也就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等,行政权是执行国家意志的,应该掌握在君主手中,但君主必须服从法律;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应该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选出的人员组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司法权力。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掌握,使他们既相互制约,又保持相互平衡。目前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是按照分权制衡原则设立政治机关。 3、议行合一原则
议行合一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设置政治机关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在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是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机关的权力划分、职能确立、设置原则和相互关系上与资本主义国家是有所不同的。
议行合一原则最初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的。他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根据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实践,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实际上确立了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机关设置的一个根本原则。
三、政治机关的类型
从国家的阶级本质来分类,政治机关的基本类型有奴隶制国家的政治机关,封建制国家的政治机关,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机关,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机关。
从国家的职权角度来分类,与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横向权力结构相适应,政治机关可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与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的纵向结构相适应,政治机关也可分为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
四、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就是广义的中央政府(所以也称政府机构),就是掌握和行使国家最高统治权力的政治机关。
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的国家机构基本上是由:(1)国家元首;(2)国家立法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4)国家司法机关等设施组成。 五、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依据国家性质、历史条件、产生方式和职权等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元首制。从历史的发展和现实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元首制:
一是君主制。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由世袭的君主来担任,是终身制的,并以君主掌握行政权力的虚实分为实质上的国家元首和礼仪性国家元首。如英国的女王就是世袭、终身的虚位、礼仪性国家元首。
二是总统制。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总统担任,终身制总统较少。总统制国家元首也有虚实之分。兼任行政机关首脑的总统是实权的国家元首,如美国、法国等国家。不兼任行政机关首脑的总统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如德国、印度等国家。 三是集体制,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的权力不是由个人来行使,而是由一个集体机构来行使。集体制国家一般被社会主义国家采用,而瑞士的委员会制是资本主义国家采用集体元首制的一个典型。 六、立法机关
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的主要职权有:(1)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这是立法机关的主要职权。这个权力也包括提出法律议案的提议权和审议法案的审议权。(2)财政权。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预算案、赋税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立法机关有决定同意或否决的权力,而只有经过立法机关通过的财政法案,才具有合法性。(3)监督权。立法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任免事项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议会采取质询、弹劾和提出不信任案的形式,实施监督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不是世袭的和终身的,而是随时可以撤换、罢免。立法机关同其他国家政治机关的关系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国家的一切权力由它派生并对它负责。 七、行政机关
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有三种形式: (1)内阁制
行政机关有议会选举产生,由首相(总理)总揽行政权力;首相(总理)根据议会中党派对比力量,或是单独从执政党内,或是从几个议会政党中任命行政机关各部部长,经议会批准后组成内阁;内阁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议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在重大政治决策上,如果内阁和议会发生分歧,或是内阁下台,或是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选举;国家元首不是内阁成员,但内阁首相(总理)以及内阁成员的任命,内阁发布的重要命令、文件须由国家元首签署:内阁是国家行政管理决策执行的核心,国家的行政权全部由内阁掌握行使。
2、总统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机关首脑,总揽国家行政大权:行政机关由总统任命的官员组成的内阁、总统办事机构和直属总统领导的独立机构组成:行政机关只向总统负责,不向议会负责;总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但总统任命行政机关的重要官员,对国家重大事务进行决策,都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3、委员会制
由一个委员会集体执掌国家行政权力,委员会主席既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机关首脑;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委员会主席由每个委员轮流担任,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委员会成员不是议员,也无须对议会负责,不存在集体辞职的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职权是:(1)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定政令、条例和发布行政命令,全面管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教育和卫生工作等公共事务。(2)决定和实施国家内外政策,管理、任免行政工作人员。(3)掌管国家军队、警察等暴力工具、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4)向议会提出财政预算,对国民经济发挥调节和干预作用。(5)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力量,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令。
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称谓虽然不同,但都负责行使行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日常事务进行管理;行政机关一般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或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八、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指专职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政治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国家虽然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在不同程度上,都强调和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民主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大体分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也称法官,代表政府追究刑事责任,有权提起公诉。这些国家一般都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民事法院,法院的组织比较简单,审判案件适用成文法;法院设在固定地点,审理案件一般采取合议制审判制度,不实行陪审制。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相对的独立性,总检察长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是法律机关的首脑。这些国家一般不设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法院的组织庞杂,审判案件适用判例法;法院采取巡回审判制度,并实行独立审判制和陪审制。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司法机关自成体系。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组成。二是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各自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程序进行司法活动,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预。三是法官保障制度。对法官实行高薪制和终身制,以保证法官执法公正廉洁。四是完善的审判制度。建立了诉讼制度、律师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裁判制度等。
我国的司法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法院实行“两审”或“三审”制度,实行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审判制度,除特殊案件外,实行审理案件公开制度,实行律师辩护、合议制等制度。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刑事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察、监督和提起公诉,以维护国家意志不受损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政治组织 一、政党的概念
“政党”一词的本义来自拉丁文的pars,即“一部分”的意思,后来引申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阶级的组织,是社会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列
宁曾经指出:“在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社会中,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势必变成政治斗争。各阶级政治斗争的最严整、最完全和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政党的斗争。” 政党一般都有以下特征: 1、阶级利益
自人类社会分化为阶级以来,各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斗争就没有停止过。构成政党的那部分人,往往都是一定阶级中的活跃分子,构成该阶级的骨干或核心。因此,以政党形式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利益,是最为集中的。另外,政党还在思想理论方面集中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并在组织上领导本阶级成员进行各种政治斗争。 2、政权倾向
政治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足以控制国家权力、实现自己的政治统治和政治领导为目的。即使是处于国家权力的决策和执行的核心结构之外的党,即一般所谓的在野党,也都力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或改变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向和实际内容。可以说,政党就是围绕国家政权存在的,没有这一点,就没有政党存在的价值。 3、政治纲领
任何政党,一般都有实行政治斗争、政治统治或政治领导的特定政治纲领。政治纲领或党纲,是一个党公开自己的政治目标,实施政治统治和政治领导的基本政策,每一个政党制定党纲的程序和实际效用不一定完全一样,但却都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它既是政党区别于一般社团组织的标志,也是凝聚本阶级政治积极分子的纽带。 4、组织纪律
一般说来,政党都有较完整的组织系统和较严格的纪律,以适应政治斗争的需要。在这一点上,无产阶级政党同资产阶级政党并无很大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一般都有相当完整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纪律,这是无产阶级整体利益需求和解放斗争的特点决定的。资产阶级政党一般也都有这一明显的特征。虽然在美国,政党的纪律相对松一些,党员既无入党手续,也无退党程序,一般在投票时声明即可。尽管如此,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也还有相应的组织系统以保证其赢得选举。
所以,政党实际上是阶级或阶层利益的忠实代表者,是特定的阶级或阶层的政治组织。在这一点上,哪一种性质或类型的政党,都不例外。因此,可以对政党的概念作这样的表述:政党是一定社会中的阶级或阶层,为控制或影响国家权力而组织起来的,有明确的纲领和严格的纪律的政治组织。 二、政党的类型和作用
政党的类型是依据阶级属性或政党与政权的关系等标准,对政党所作的基本分类。按阶级属性标准,可以把政党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两种类型。这种划分标准主要是依据政党的纲领所体现的阶级利益和要求,其活动的目的是为哪一个阶级谋利益。
政党类型的划分标准,除阶级标准外,还有其他一些标准,比如.依据政党与政权的关系,可以分为执政党与在野党:依据法律是否承认,可以分为合法政党和非法政党等。 政党的类型决定着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一般来说,政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本阶级内部,政党作为一定阶级的利益代表和先进分子的组织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凝聚本阶级的利益和表达本阶级的政治意识。一定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当其以自在状态存在时,往往比较分散和肤浅。政党可以通过自己一系列的纲领、方针和政策,使本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明确化、系统化,从而有利于使本阶级由自在阶级变成自为阶级,更为有效地参与某种政治过程。二是集合和发展本阶级的政治力量。政党通过开展积极有效的政治活动,把本阶级分散的政治力量组织起来,使之成为团结一致的,能有效进行政治斗争的自为的力量,同时也争取其他社会力量来充实本阶级的力量。三是培养本阶级的
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指的是在国家内部划分各级地方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地方单位受中央政权统一领导的体制。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有统一政令,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国内各地方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指挥和管理,地方政府的法令、政策不得违反中央政权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地方政府不得脱离中央实行独立,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单一制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中,根据其集中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和非中央集权制国家。一般说来,在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其地方政府的自主权较小,地方政府或由中央任命,或由地方自行选举产生,但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政策和指令。中央通过立法、行政、财政等手段控制地方。在实行非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其地方权力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有的则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地方立法机构由当地选民选出,可以就地区一般性事务进行立法。地方权力机构在解决地方事务中,既要严格执行中央机关的政策方针,又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在某些纯地方性事务方面,中央机关的权力受到某些限制。因此,在一些非中央集权国家的单一制国家中,地方单位的权力不一定比某些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权力小。 2、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结构是一种国家联盟形式。通常由几个国家、几个邦或州根据协定或法律文件,结合成为一个国家。按照联盟的紧密程度,复合制度国家又可分为邦联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
(1)邦联制
邦联制的结构形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留了独立主权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利益(如政治、军事或经济利益)而建立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其成员国根据相互签订的协约,明确表示让与或委托邦联机构某些权力。除此之外,邦联成员国各自仍保留对内、对外的主权,保留本国政府机关的一切职能,并有权自由退出邦联。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的军队、税制、预算、国籍等。总之,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 (2)联邦制
联邦制国家结构是指由多个组成单位(如州、邦等)结合在一起组成的联盟国家。在对外关系上,联邦制国家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内政事务上,联邦政府和各个成员单位的政府各成体系。联邦制国家有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联邦宪法,有全国共同的联邦权力机关,各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及在本单位内进行活动的权力机构。一般来说,联邦和各组成单位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依据联邦宪法划分各自的权力范围。有关全国的外交、军事、财政、立法等事务由联邦中央政府管辖,各联邦组成单位必须遵守联邦宪法,并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条件下制定本地区的宪法和法律,管辖本地区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项具体事务。有些联邦制国家的联邦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其中有一院通常是由各联邦组成单位选派代表组成的。
在联邦制下,通常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规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从而确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六章政治权利
一、权利的涵义和特征
所谓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成员为获得或保持某种利益,在群体生活中拥有的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特定资格。这种资格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与义务构成统一关系。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 权利一般有如下特征: 1、权利是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对于特定的权力主体来说,权利是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在现实
生活中的具体实现形式。
2、权利是受限制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它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权利的性质,权利必须和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超出社会经济基础和特定利益结构的权利,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除此之外,权利还受法律以及权利主体自身条件的限制。
3、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社会群体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才能保证全体公民都能享受法定的基本权利。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和义务是同时产生、不可分割的。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现代法治要求,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尽管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有时可能存在时间或顺序上的先后,但从总体上说是同时的。
(2)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的。从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是指享受权利必须以自身或他人承担相应义务为条件。就个人来看,享受多大的权利就应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权利内容越丰富,所履行的义务也通常较为复杂。
(3)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转化,是指同一个行为,基于不同的关系和标准,既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义务。例如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实施监护行为既是监护人在家庭关系中的一项权利,又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公共权力机关中,公职机关的法定职能在很多情况下,既表现为权力和权利,也表现为一种法定义务。例如,国家财政机关的征税行为,对于不同的对象则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国家,财政机关是依法履行职能义务。对于有关的纳税者,财政机关是依法行使职权;其中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 二、政治权利的涵义与特点 l、政治权利的涵义
所谓政治权利,就是社会成员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管理等政治生活的特定资格。政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往往和一国的公民制度直接相关。如果没有政治权利,人们的其他社会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在现代国家,一般都是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来规定政治权利的享有以及行使。
在现代社会,政治权利是一国公民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政治权利和人的行为能力以及政治地位密切相关。所以政治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公民都能实际享受。例如,对政治权利的享有规定一定的年龄限制。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不到一定年龄的人无法正确表达自身的愿意。如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只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样,一个人能够享受到其他权利,但不一定能够享受到政治权利,例如对经刑事判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享有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政治权利,但仍可以享受其他的公民权利。 2、政治权利的特点
(1)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紧密相连。政治权利作为国家宪法、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特定的政治资格,与政治权力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2)政治权利是不断发展的。政治权利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利益关系和政治权力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政治权利的发展,首先是它的内容的扩展。人类社会政治权利的发展是一个权利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展的过程。首先,政治权利的内容已经得到极大的扩展,形成严密的体系。其次是它的主体范围的扩展。享受政治权利的人群范围经历了从小到大的过程。再次是政治权利手段的发展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行使政治权利的手段也
越来越丰富,使得政治权利的实现更具有可能性和实效性。
(3)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工具。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依法拥有的政治资格,相对于人们的利益目标来说,政治权利是一种手段、一种途径和工具。政治权利毫无疑问是人们参加政治活动的依据和保障,拥有政治权利才能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管理活动,表达自己的政治要求和政治期望,对政策决策过程施加影响。 三、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世界各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一般内容来看,政治权利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公民自由权、政治平等权、参政权和民主监督权等。 1、公民自由权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绝大多数都在宪法和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自由权。首先是人身自由,即在法律的范围内,每个公民均有直接支配自身身体的自由,非依法律规定,公民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其次,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第三,通讯自由。公民可以采取合法手段,保持通讯秘密;第四,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自由权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表现。公民自由权主要有:(1)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表示自己的信仰和观点,如讲演、报告等。(2)出版自由。即公民有权出版刊物、出版书报等,以宣传自己的信仰和观点。(3)创作自由。即公民有权选择一定的方式,如文艺、电影、音乐、电视等,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其内容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受任何个人或国家机关的干涉。(4)通信秘密的保障。公民之间的通信往来,如信件、电话等,非经公民同意或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检查拆看或窃听。(5)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6)信仰自由。主要包括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和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有信这个教派或信那个教派的自由,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教公民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不受干涉。公民不应因信仰不同而影响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的地位,不论其信仰如何一律平等。 2、政治平等权
政治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在政治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公民在政治生活中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惩罚,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确认。公民政治平等权同公民自由权、参政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平等权就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各个政党、团体、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进行活动,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参政权
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过程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参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活动是组织政府的必经程序。罢免权是指公民对不称职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将其罢免。罢免权实际上是选举权的延伸,意味着公民对公职人员的选择权不会因选举结束而停止。创制权是指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建议、提案的权利。复决权是指公民对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草案和法律草案有投票决定是否通过生效的权利,例如在丹麦、瑞士等国,宪法的修改需经全民公决。
参政权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主要就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通过法定途径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人民通过选举活动产生人民代表,组成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政府和其他政权机关。参政权还包括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在社会事务和公民自治组织中参与和行使管理权和决策权。
4、民主监督权
民主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公民的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它能有效地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制止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等。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舆论、来信来访等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进行监督。
四、政治权利与人权
1、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存权以及其他民主权利。要求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是历史上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特权,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中首先提出的政治口号。从人权口号的提出,到人权理论的建立,再到今天人权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公民的政治权利始终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1945年联合国成立,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共111条,其中人权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内容之一。1948年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人权法草案,称为《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规定了个人自由的具体内容和个人的政治权利。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权公约》。这一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选择议定书》三个条约。在这些国际人权文件中,较为系统地规定和确认了公民普遍的政治权利的内容和形式。
2、政治权利的完善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公民政治权利的完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权的内容,促进了人权事业的发展,巩固了政治制度,维护了政治秩序。
在西方,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公民政治权利的扩大有密切联系。早年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认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并写进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之中。但是,确认这些原则并不等于已经具备客观现实。现实中的人权状况是通过逐步完善公民权利体系而逐步改善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掌握着国家政权。所以,宪法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远比西方国家的人权更为广泛、更加实际的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广泛,而且在制度上、法律上不断予以有力的保障。改革开放和政治生活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权内容,进一步推动了人权事业的进步,巩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也对世界人权 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七章政治权力
一、权力的涵义和特征 1、什么是权力
权力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影响和支配的力量。权力的本质特征就在于社会主体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互动关系。 2、权力的特征
(1)从权力的主体来看,权力主体具有广泛性。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都能找到权力现象。
(2)从权力的形成来看,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没有可供支配和控制的对象,也就无权力可言。也正是在这种相对性的意义上,人们判断一种权力的大小,通常以权力意志
所作用对象的规模和质量作为重要依据。 (3)从权力关系中各方的相互关系来看,各方之间存在不对等的关系。行使权力者和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地位不对等的关系。权力人的意志可以支配或者改变服从者的行为,而服从者的行为不是出于自身的意志,甚至是违背自己的本意去行动。可见,这种关系抑制甚至剥夺了权力客体的自主性,因而它不是一种平权的关系。 3、权力和权利
权力和权利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的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概念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益。
权力和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权力通常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没有权力作基础和保障,人们就很难享受到真正而充分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所以,权力是权利的支柱和基础。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具体实现手段。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一套丰富的权利制度即使是统治集团,也很难进行自身的组织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统治和管理的功能。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但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须依赖于一整套完善的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没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所以,大力加强人民民主权利的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权力和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力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一种制约力量,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第二,权力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联,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第三,在法制和非法制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 二、政治权力的特征
政治权力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
l、政治权力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政治生活的参与者是十分广泛的,政治关系中几乎包容了所有的社会成员。这就导致了政治权力主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政治权力的主体可以是一个组织、一个集团,也可以是某些个人。毫无疑问,作为政权机构的国家组织,是典型的政治主体。像政党和政治社团,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围绕政治事务开展活动,也必然地成为政治权力主体。 2、政治权力的手段和作用方式具有多样性 (1)强制性手段。强制性手段是指运用强迫和制约的手段来维持和发展政治权力关系,以迫使特定相对人服从和遵守特定的政治秩序。在这种作用中,不服从者就会遭受惩罚和损失。 (2)功利性手段。功利性手段是指利用功利的方式来赢得特定相对人对政治权力的支持和服从。与强制性手段不同的是,功利性手段利用的是人们的功利欲望和利益需求。功利的方式主要依靠许诺和利益回报来维持特定的统治和管理秩序。 (3)心理手段。心理手段是政治权力作用方式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利用符合人们心理需求的方法来建立和维持特定的政治权力关系。心理手段有其特定含义,它不仅考虑到人的理性判断,更多的还针对人的情绪和感性特征。例如,安慰和关怀常常成为政治关系中的沟通手段,使得人们对于政治权威建立起信任和感情。而心理上的愉悦感也会诱发人们对于某种政治生活方式的眷恋和向往,从而形成相应政治权力得以建立的心理基础。 3、政治权力具有突出的能动性
能动性是政治权力的内在属性之一,主要是指政治权力在政治生活中特有的主动性和扩
张性的特点。
从动态的角度看,政治权力的主动性主要表现在,特定的政治权力总是自觉和努力地去实现特定的利益愿望和需求。在国家生活中,代表一定阶级和利益集团的统治者总是把本阶级或本集团的利益置于政治决策的首位,通过政治决策来维护和发展对自身利益有利的经济和社会体制。
政治权力的能动性还表现在其作用范围的不断扩张和权力能力的膨胀上。权力的扩张和膨胀几乎是一切政治权力的固有特性。掌握权力的任何组织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扩大自己的权力,有着提高地位的本能。特别是政府的权力总是处于不断扩张之中。政府机关总是倾向于管理更多的事务,设立更多的机构和职位,制定更多的预算,雇用更多的人。这种趋势导致政府部门的机构、人员和职权的不断膨胀,形成政府权力扩张的普遍的趋势。 4、政治权力具有发展性
政治权力的发展是指政治权力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之中。政治权力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这一关系受到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和支配。这些相关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技术、文化、国际条件等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关系、利益结构等因素的重要变革,会直接和间接地对政治权力关系产生各种影响。社会的变革推动着政治权力关系和体制的变革,要求政治权力的内涵和形式适应客观社会的变化。 三、国家权力的涵义
所谓国家权力是指国家机器掌握和行使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制约作用的政治力量。这种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 四、国家权力的特征 l、特殊的强制性
这主要体现于权力行使的保障手段上,它所依赖的强制手段是其他政治权力所不具备的。特殊的强制性不仅表现在国家权力依赖于一整套严密的国家机器的运作,而且还突出的表现在以法庭、监狱、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器为保障手段。由于有暴力机关作后盾,因而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威慑性和强制性。 2、全面的制约性
国家权力全面的制约性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制约和管理。国家权力的效力范围几乎遍及人的一切行为领域。任何其他社会团体、政治组织的权力都不可能像国家政治权力那样覆盖全社会。 3、公共性
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是指国家权力是公共生活管理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任何国家权力除阶级统治的职能外,还具有公共管理的职能,这就使得国家权力在实践中同时是一种公共管理权力。公共管理权力是人们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社会权力,这种权力基于群体的、社会的关系而产生,支配的是超越阶级对立或纯属人道性的事务,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有共同制约的作用。 4、主权性
国家权力的主权性是就国家权力的总体作用特点而言的。国家权力的主权性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控制,而是按统治力量的意志去处理对内对外的一切事务。在对内事务中,国家享有统治的全权,在对外关系和国际活动中,国家政权具有独立地位,独立地行使权力。 五、国家权力的管理功能
国家权力的管理功能是人类社会成员共同生活所必然产生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功能。国家政权总是集阶级统治和公共管理于一身。 国家权力的管理功能具有以下特点:
l、当国家权力作为管理的权力时,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国家的管理权力来自社会,而又独立于社会,与社会大众相分离。国家行使管理权力时,面向的是全体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于社会的力量发生作用,所解决的是社会整体和局部之间的利益矛盾。因而,这时所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与此相应,当国家权力作为统治权时,体现是统治力量对被统治者的制约和支配关系。
2、国家权力的管理功能是由社会物质经济条件决定的,并随这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中既定的所有制关系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因为国家管理权力所调动和分配的资源只能从现行的所有制关系中取得。而社会一定阶段上达到的物质技术装备的量和质,又直接决定着国家管理权力的效能。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物质技术条件的改善,国家的管理职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国家权力的管理职能的范围越来越广,手段也日益复杂。
3、国家权力的管理功能是其统治功能的实现条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国家首先是作为统治的工具或统治机器存在,其次才是作为社会管理机构而发生作用。实现统治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对国家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有很大的决定作用。当统治的功能和管理功能发生矛盾时,统治的功能当然居于优先地位。但是,从另一面来看,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又是统治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这是因为,政治统治的功能并非全部的国家职能,而且特定集团的政治统治在实践中很难同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完全分开,二者只有相对区分的意义。政治统治只有在进行社会管理活动中才能维持,才能具有普遍承认的合法性。因此,政治统治毫无例外都是以执行公共管理任务为基础和条件的。 六、国家权力的结构
国家权力的结构是指在既定的国家机器内政治权力的配置关系。自国家产生以来,曾出现过下述几种主要的国家权力结构类型:
l、君主专制模式。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君主专制模式。这种国家权力模式在多数情况下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以统治阶级对土地资源的垄断和对被统治阶级的人身权完全剥夺或部分剥夺为经济和社会基础。其主要特点是: (1)权力高度集中于最高统治者个人。国家权力以皇权为轴心,以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制为配置方式。君主掌握全部国家权力,形成自上而下的严密的专制统治体系。在政治权力体系内部和外部没有或缺少对君主权力的制约。 (2)权力的行使处于人治状态。根据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可以将权力的行使状态分为人治和法治两类。凡权力依法设置并在行使中受法律约束的为法治,否则即为人治。在君主专制体系中,尽管也颁布了法律,但是,最高统治权力特别是皇权,不受法制制约,君主可以凌驾于法律体系之上,为所欲为。法律秩序在很多情况下呈无序状态。国家权力运行没有规则,或者虽有规则却根本不守规则,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2、分权制衡模式。分制制衡的国家权力结构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典型。这种权力结构是把国家权力予以分类,分别由几个机关行使,发挥各权力间相互牵制和约束的作用,从而保持各权力之间的平衡状态,以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
(1)权力分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和行使。这三类政治设施之间,在机构、人事、职能上相互区分,以实现三种权力的独立。
(2)权力制衡。在三种权力之间,每一种权力和其余两种权力都存在相互牵制和约束关系,以保持三权之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民权利,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是当今西方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模式。这种权力结构最初是阶级之间的权力分配,由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分享国家权力。资产阶级革命取得彻底胜利后,成为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制度。
3、议行合一模式。议行合一的国家权力模式是指国家的决策权、执行权及其他权力统一配置、统一行使的制度。这种制度主要实行于社会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是: (l)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力。权力机关不仅行使立法权,还负责组织和控制行使执行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机关。议行合一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之所以主张实行这种制度,是因为他们认为议行合一的制度更能体现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国家的管理也更有效率。 (2)权力的设置和运行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模式得以建立并运行的基石。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民主性质。但是,在还未能达到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治政理政的阶段,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中的一部分人,组成特定的机构,以既定的程序予以行使。这就是一个把人民的权力集中起来,在政治生活中统一施行的制度和过程。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是保障这一政治过程的重要手段。
(3)以权力机关为核心,形成议行合一的权力组织体系。在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而行政权、司法权等,则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行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七、国家权力的构成要素
国家政治权力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国家权力不可缺少的要件和因素。在现代国家中,不论采取的是哪种国家权力结构模式,都必须设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项基本权力才能构成完整的国家权力,
第八章政治监督
一、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涵义
所谓监督包含着监察和督促双重含义。监察是通过视察、检举、弹劾、警告等手段揭露和惩戒违规者:督促则是通过监督等活动造成的影响,对人们产生一种促进和督导的作用。监察和督促既有纠偏的作用,又有预防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把权力的监督视为: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权力的委托者及其代理人对受托者的监察和督促,使受托者能够按照委托者的意志和利益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这里,权力的监督不仅包括权力运行体系内自上而下的监督,而且包括自下而上的监督,还包括各种横向的监督,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直接或间接的监督。
所谓权力的制约,从一般意义上说,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具体说来,就是权力所有者运用民主与法制的手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权力行使者所形成的特定的限制和约束。这里的权力制约,就其对权力的正常运行所发挥的作用而言,是一种功能:就其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和基本功能及其相互关系而言,又是一种机制。 二、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基本特征
1、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都是以一定的权力为基础或以权力做后盾
在实践中,任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归根到底,足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没有一定的权力作基础.监督和制约就不可能有强有力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即使是在公民依法定权利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的关系中,也能够找到在其背后作为支撑的人民主权的力量。公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实际上是人民主权的实现手段。这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本质特征。 2、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同于其他社会行为之处,就在于它的发生并非出于被监督和制约者的志愿。不管被监督和制约者是否愿意接受,监督行为都要进行。一般来说,被监督和制约者大多不愿主动接受监督,这已为实践所一再证明。如果被监督和制约者能够自觉白愿接
受监督,那么,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也就没有必要了。所以,监督和制约的实施并不依被监督者是否愿意为转移。监督和制约按其本性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都具有外在性
监督和制约在严格意义上是一种来自外部力量的制约和监控,是监督主体对被监督者一种限制性或督促性活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或平等性。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地位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不是依附和服从的关系。 三、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功能
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对权力正常运行的肯定和保护,是对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保证其规范行使的重要手段。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功能,具体说来主要有:
1、规范权力行为,引导权力活动按照权力委托者的意志运行
权力监督和制约的重要任务,是督促政治权力运行实现和保持规范性。通过对特定的政治权力的监督,约束权力行为,防止其山轨。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和机制。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中,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实现一切权力活动的规范化。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结构合理、良性的权力监督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地规范权力执行者的活动,有效地监控权力,而且,它还能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本身受到法定的约束,在制度的框架内执行监督权,保证执行权规范运行。 2、防止滥用权力,对滥用权力的行为予以及时的纠正
实践证明,在政治权力关系中,由丁存在着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谈得上使权力与责任相结合。因而能够使掌权者在主观上明确,在客观上承担由行使权力不当所产生的各种后果,促使掌权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审慎地运用权力。在毫无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中,权力可以任意行使,权力行为和责任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常常发生权力滥用现象。当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并不能保证权力完全不被滥用,它所解决的是建立了这样的机制:一旦权力行为偏离正轨,便能作出灵敏的反应,并按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补救和调整,对滥用权力者予以约束和制裁,最终达到权力行使的良性运作。
3、通过督促活动,提高公共权力运作的效率
政治权力在很多方面表现为公共权力,如政府的权力。而公共权力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效率问题。根据效率现象的一般规律,任何权力机关或权力系统都应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政治管理的成果。以较少的公共管理成本推动社会的尽快发展。因此,效率的原则是几乎所有政治活动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提高效率方面,必要的监督制约是重要的保障手段。它能督促掌权人集中精力搞好公共管理,勤政廉洁,珍惜公共资源,避免公共管理中的浪费,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益。从而推动社会在有效益的轨道上不断发展。
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基本功能表明,要确保掌权者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使各项政治决策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就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存在意味着对权力执行者的可控制性,它尽管不能保证掌权者成为贤人,但却可以防止和遏制权力腐败,提高权力运作效率,对错误决策及时修正,使得权力体系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四、代议制机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代议制机构对行政权力(即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国家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代议制机构依据宪法拥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代议制机构监督国家行政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对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实际情况实施监督:财政监督,对国家财政岁入岁出情况的监督;人事监督,根据职权范围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任免。
代议制机构监督和制约的一般方式有:(1)听取工作报告或听取国情咨文:(2)质询或举行听证会;(3)特定问题调查或国政调查:(4)对政府信任投票或倒阁:(5)罢免、撤职或弹劾
等。
五、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是指行政组织的机关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检查、督促、控制活动。它反映出国家行政组织自身作为监督主体对其各个组成部分的行政执行活动的控制过程,其中心任务是保持行政执行活动的统一和提高行政效率。具体说来,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上下级行政机关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行政职能机关对其他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专门监督机关对整个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拥有以下权力:(1)检查权。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其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2)调查权。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资料,以得出公正的结论:(3)建议权。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也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等提出意见。
六、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审判和检察权力的部门,一般由法院和独立的或附设在法院的检察机关构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最大特点,是通过诉讼,以司法裁决的形式对行政权力予以约束。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我国,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主要采取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以及法纪监督等形式进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政府的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来实现的。即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宣布政府有关执政行为违反宪法,而要求政府改变某些施政方针,或废除有关政府命令,以此实现对政府施政活动的监督制约。这种“违宪审查权”的具体范围按联邦最高法院自己的解释是,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政治问题”应由立法和行政部门决定,联邦最高法院概不过问。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可用否决总统要求的某些“总统行政特权”的方式,对总统的活动作出监督制约。 在法国建立的司法机构中,特别高等法院和行政法院这两类法院,通过行使其司法权力,对政府及总统行使权力的活动,形成了如下监督制约机制:其一,特别高等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对总统和政府成员执行职务的活动,形成的监督制约:其二,行政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判,对有关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审理判决,以此对政府有关行政活动作出监督:其三,行政法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对各级政府机关正在实施的法令和行政措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作出监督和检查,由此形成对政府执政行为的监督制约。 七、舆论工具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舆论工具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像国家职能权力之间的监督那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效力,它只具有一般的强制性,是一种软控制。它是通过及时、公开的新闻报道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影响力,约束监督那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达到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监督的目的。舆论监督在其运作过程中,主要表现的特点有:(l)广泛性。舆论监督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具有广泛的特点,它几乎包括了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各个方面。(2)公开性。舆论一定要通过公开表示才能形成舆论的监督效应。它将监督的内容、对象从一开始就摆在社会公众面前。广大公民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关心其结果,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监督过程。(3)及时性。由于舆论监督依靠大众传播方式,监督意见的表达快,产生的效应也快。它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后,直接形成舆论压力,立即产生社会效果。(4)威慑性。舆论监督总是以赞成或反对、拥护或谴责等方式对监督对象的行为作出公开评价。这种评价虽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强制性,也没有直接处置权,但它是一种社会的、公开的监督,既来自民意又能影响民意,所以能对被监督者形成巨人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从而达到监督效果。
八、权力腐败的涵义
在政治生活中,权力腐败也称政治腐败,是指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即以公权换取私利。首先,从主体上看,行为人是公职人员,即担任公共职务,握有具体公共权力的人。它有时也表现为行使权力的一级组织和单位。当一级组织和单位违法乱纪时,就构成了腐败行为的主体,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从手段上看,权力腐败采取的是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即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三,从主观上看,权力腐败抱有谋取私利的动机和目的。最后,从后果上看,权力腐败使权力的公共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四个方面构成了权力腐败的行为要件。 九、权力腐败的防治
为了实现廉洁政治,就要寻找切实而真正有效的治腐之策。根据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权力腐败的控制首先必须做好权力制度设计和防范权力越轨的工作。
权力制度的科学殴计,对于防止权力腐败通常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意义。制度在实质上是社会成员之间某种特定关系的固定化,它包含有共同的准则的存在,能够避免在共同的行动中由于某个人的任意或部分人的随意性而导致集体利益的损失。而且,为了保证正常的行为关系的存在,制度中不仅包含了规则本身的要求,通常也包括了违反规则后的惩罚内容,以保证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治腐败必须通过制度的手段来进行组织和推动。通过制度,把权力行为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掌权人的个人任意行为,缩小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范围,依靠制度的约束,提高治腐规范化水平。
具有科学内涵的制度建设的着眼点在于对腐败问题的防范性。健全的廉政制度可以起到超前约束、早敲警钟的作用。特别是对一些腐败行为的苗头性现象,在健全的制度环境中可及时发现,予以制止,有利于教育挽救公职人员,也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对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同时,健全的制度也能够保证严格执法,对腐败的行为和人员毫无例外地予以制止和惩罚,追究所有违法者的责任。这样,一方面通过制度的预防作用,防止和减少腐败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对腐败人员的查处惩治,对腐败行为予以打击,从而起到标本兼治、全面治理的效果。
在权力腐败的防治过程中,惩罚固然是一个有力措施,但毕竟是一种事后行为,它是在法律和纪律的权威被侵犯后的挽救措施。大量的实践证明,积极防范才是治本之举。对权力腐败的积极防范,指的是主动地对腐败行为的发生和扩散采取预防性的控制措施和抑制手段,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建立起反腐败的防线,从而减少和控制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积极防范是一种事前行动,与惩罚措施相比,更具有积极性和建设性。其主要作用在于它是着眼于治本而不仅仅是治标,主要目的在于使权力体系形成对腐败的“免疫”功能。治本胜于治标,治标服务于治本。积极防范行动主要针对导致权力腐败的原因和环境而展开的,即针对权力腐败发生的一般性原因采取普遍的行动,又对特定部门和行业中的权力腐败现象进行专项的预防性治理。在腐败行为的防范过程中,体制改革、制度完善、法规健全以及人的素质的提高等,都是重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一项复杂的系统防范工程。因此,在预防和惩办的关系上,以全局和长远的角度,加大防范工作的力度,把惩办措施纳入到防范体系中,形成二者的有机联系,在积极的防范中施以必要的惩戒,从而产生更为根本且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第九章政治决策
一、利益表达的涵义和功能
所谓利益表达,就是利益主体通过一定的渠道或途径将自身的利益要求传达给政治决策中枢机构的行为过程。利益表达的前提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
从现实政治生活来看,利益表达主要是由利益集团承担的。所谓利益集团就是指具有特定利益要求和政治主张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主张通过特殊方式影响政府决策的社
会团体。
利益表达的功能从整个决策过程来看,主要有如下两种,即影响利益分配和维护利益的实现。影响利益分配的手段很多,最常用的包括:1、利益集团通过影响政治录用,推荐、委派或选举代理人进入政治决策机构,直接影响利益分配;2、政治游说,如通过提供有关资料、数据,或协助制定法律草案来影响立法机构成员;利用立法或决策听证会表明立场;游说政府官员;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鼓动选民来影响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3、政治交易,如通过政治贿赂、以政治支持或政治反对为筹码,向决策者施加压力。 二、利益表达的方式
利益表达的关键在于利益主体能够获得进行表达的渠道和方式。归纳起来,利益表达主要有两种,即制度性方式和强制性方式。制度性方式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是利益主体利用各种合法的手段和制度性的渠道来进行的利益表达。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儿类:
l、个人接触,即通过个人之间的联系(交往和友谊)将利益需求传送给政治决策机构或决策者,以期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2、利用制度性渠道进行利益表达。制度性渠道主要是指政府层级系统中正式建立的、用以传达各种利益要求的机构,如我国的各种基层政权、基层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政府的信访部门、新闻媒介、其青团、妇联等。
3、利用政党活动来表达利益要求。在具有正常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国家,政党之间的竞争选举会迫使各政党时刻关注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以争取选票,执掌政权。这时,政党能较好地发挥利益表达的功能,尤其是在竞选中获胜的政党。通常,利益集团也会将自己的利益需求积极地输送给政党组织。
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从其性质上就决定了它是全体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执政党所倡导的群众路线的决策模式也使中国共产党成为利益表达的一个主渠道。群众路线的决策过程是执政党了解、体察和确认利益、并进而自觉表达群众利益的过程:执政党从群众中收集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出发,进行综合、整理和加工,这就是一个利益表达的过程,而且是一个自觉表达的过程。
各民主党派的利益表达主要是在一定规范框架之下进行的,即执政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协商制度:执政党邀请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就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等,这有力地保障了民主党参政、议政,进行利益表达的合法权利。其中政协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利益表达的主要机构和场所。
4、通过立法和政策性咨询的方式进行的利益表达。一般而言,政府在进行立法或决策时不可能收集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决策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忽略某些人或某部分人的利益要求,造成政府工作中的疏漏,甚至侵害人们的权益。为使政府从不同的角度多方面地获得信息,了解不同的利益需求,减少政府工作的失误,政府制定政策或进行立法时,往往建立特定的机制为利害相关人提供利益表达的场所,为利益主体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提供法律根据和保障。决策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是最明显的事例。
利益表达的第二种主要方式是强制性的利益表达。它是在利益主体或集团的利益通过制度性渠道进行表达行不通或不见效,或者是由于在某些特殊因素作用下产生的一种非常规性的、非制度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强制性利益表达方式一般有:游行示威、集会抗议、罢工,甚至骚动、暴乱等,强行向社会及权力机构表达自身愿望和要求。 三、利益综合的作用
利益综合作为对社会利益的整体调节和分配,主要有两方面的政治功能:一方面要协调与平衡社会各阶层和集团的不同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又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实现统治阶
级的利益要求,体现为阶级统治和阶级控制的功能。
1、协调和平衡作用。从利益综合的参与各方来看,利益综合的规则从形式上对各方是客观公正和平等的,无论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集团,还是一般的参与利益综合过程之中的普通社会阶层和群体,遵从利益综合规则是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前提。正是在既定的规则和规范之下,各利益阶层和集团以各自的力量为基础相互竞争,最终形成了利益综合的结果。至于综合结果对谁有利,完全取决于力量的大小和对政治过程的控制程度。然而在利益综合过程中,各种利益要求并不必然是绝对对立和冲突的。由于统治阶级和集团的优势地位,被统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要求经常要与统治阶级相妥协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在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要求的同时,利益综合过程实际上也在同化和控制被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 2、阶级统治和控制功能。虽然利益综合的规则在形式上对参与各方是公正平等的,但参与者在利用规则的机会方面并不平等。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集团由于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成为社会权力的主体,不仅在利益表达中,而且在利益综合中都占据着支配性的优势。这种优势可确保利益综合过程能产生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政策,从而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
所谓政治决策是指国家政权机构为实现或服务一定的社会政治目标,指导国家政治生活、调节社会各种政治关系所采取的、旨在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途径、步骤、方式和手段等一系列政治活动的总称。 五、政治决策的模式
1、理性决策模式。理性决策模式可分为完全理性决策模式和有限理性决策模式。完全理性决策模式是一种完全的选优方法,它强调决策者在决策时,根据对完备信息所作的分析进行理性的决策。而理性是指利用特定的价值标准预测和评价行为的后果,依此为基础选择最优的备选方案。完全理性决策的步骤包括:(1)问题的确定,(2)信息的收集与整理,(3)全面寻求各种可行的方案,(4)预测每一种可行方案可能导致的全部复杂后果,并根据价值标准(如成本收益分析准则)分析确定各方案的优劣秩序,(5)选择最优方案。完全理性决策模式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决策者能借此制定出最小代价和最大收益的合理政策。
2、渐进决策模式。渐进决策模式承认决策过程并不完全是理性过程,决策者不需要对现行政策进行全面的检查,在进行决策时可根据以往的经验实现渐进改良,对现有政策作局部的调整,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渐进决策模式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决策者不必全面列出可行方案,只需考虑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方案并加以调整和改进:(2)决策者只对有限的备选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和评价;(3)决策者要重点关注目标与方案之间的相互调整和适应,将问题简易化;(4)将注意力放在纠正、减少现有政策的缺陷上,不强调对目标和方案的重新选择。其宗旨可概括为,稳妥调适,渐进发展。
3、综合审视决策模式。综合审视决策方法要求决策时,对决策问题既要从宏观又要从微观上进行观察和分析,灵活运用理性和渐进方法。宏观上,运用渐进决策方法把握决策方案的基本要素,不拘泥于细节,避免理性方法求全的不现实性。微观上,倾向于利用理性方法对重点方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避免渐进方法的应付态度和模糊性。
综合审视决策方法只要求决策者调查分析经过选择的重点问题和方案,而不必全面调查分析所有问题和细节,缩小了分析的范围,节约了成本,同时又能保证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我国的改革政策基本上就包含有综合审视决策模式的因素。 六、政治决策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包括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理论依据。科学的指导思想能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帮助认识客观规律,预测事物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科学的理论能帮助我们揭示事物和现象的本质,了解政治决策的规律和方法,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程
度,提高决策效率。
2、目标性原则。正确而明确的决策目标是政治决策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只有设定正确合理的目标,整个政治决策才能成功并取得较高的决策效果。错误的目标必然导致错误的决策。 3、最优化原则。即要求决策者从实现政治决策目标的多种方案中进行对比分析,从中选择最优化的方案。最优方案是能以最小成本实现决策目标的可行性方案,它要求应从具体情况出发,而不能不顾现实的制约。
4、利益性原则。政治决策关乎利益的分配和协调,因此,决策过程中必须要正确处理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现政治决策的最大效能。协调照顾各方的利益同时还体现了民主性的原则要求。 5、协调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各类政策不能相互矛盾,在共同战略目标之下,各类政策要保持一致,形成一个政策系统,不能政出多门,互相抵触。 七、政策实施的方式
政策实施方式是指政策实施机关及实施者为完成政策执行任务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 法。
1、行政方法,即利用行政机构的权威,按照行政层级和区划,采取行政命令、指示和规定等行政方式来执行政策的方法。
2、法律方法,即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仲裁活动,尤其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来推行政策的方法。
3、经济方法,即以客观经济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为基础,利用经济杠杆和手段来促进政策实施的方法。政策实施中运用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价格、利润、利息、税收、罚款、经济责任以及经济合同等,通过此手段产生某种利益刺激,给人们以内在的动力,间接地推动政策的执行。
4、教育说服方法,即利用非强制性的思想诱导手段,通过说服教育,诱使执行者自觉贯彻执行政策。采用的方法通常包括舆论宣传、思想教育、协商讨论、荣誉奖赏等等。教育说服方法强调依靠思想诱导和人们的自觉服从,不仅可以降低政策实施的成本,而且可激发高昂的士气,使政策执行获得牢固而持久的支持力量。 八、政策实施中的监督
政治决策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保证政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确保政策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如期达到预期目标,就必须对政策实施过程实行监督。所谓政策实施中的监督就是,为提高政策执行的质量,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和改善政策效率,而对政策实施活动各环节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活动。 九、政策实施中的反馈
顺畅的沟通与反馈渠道有利于及时掌握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现象,及时收集政策产生效果的信息资料,检查督导执行过程,决定现有政策是否继续执行,或是进行修正和追踪决策。如果等到政策出了差错或偏离了既定的目标,给社会造成了某种程序的损失和危害,再开始制定新的决策,则将无法弥补政镱失误带来的后果。因此,应重视建立和完善政策系统内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发挥其功能,以确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动态平衡。
第十章政治参与
一、政治参与的涵义
政治参与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参与政治的行为,是特定的政治主体从事政治的活动。但并非所有人所从事的政治活动都属于政治参与,也并非所有与政治相关的政治活动都可列为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和规则以及公共政策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的涵义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是公民白下而上影响政治的活动。 2、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对象主要集中于政府的公共决策,但还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
3、政治参与的方式既有合法的,也包括部分非法的行为。普通公民参与政治、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支持性的,也有压力式的,甚至还有非法暴力方式。
4、政治参与是参与主体外在的一种活动,并不包括他们的政治态度、知识和兴趣等观念形态的内容。 5、政治参与既包括参与主体基于利益意识而采取的自愿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也包括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动员而参加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 二、政治参与的限度
政治参与在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规定,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在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政治参与实际上是与公民获得以普选权和其他政治权利为核心的民主进程相并进的。然而对于民主和社会秩序来说,并不是越多和越广泛的参与就是越好的,就意味着更高程度的民主。无限度的政治参与对民主而言是有害的。因此,政治参与有其一定的限度,有限度的政治参与对民主才是有益的。
1.过度的参与对民主的损害。首先,从历史上看,政治参与与民主有着紧密的关系,但并非所有的政治参与都能增进民主政治。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人众的政治参与往往成为统治者加强其专制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在此,广泛的参与流于形式,参与不再是民主的内容,而成为了对民主的一种讽刺。其次,盲目性地扩大政治参与将造成可怕的政治后果。再次,过渡的参与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成为多数人压制少数人、侵害少数人的工具。在这种情形之下,民主和参与成为人们打击报复异己者和少数个人的手段,个人的权利随时处于被剥夺的危险之中,民主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最后,以自治化(自主)的社会团体为参与主体的高度参与容易在社会中导致过多的争论、分裂和不稳定,这有可能使社会团体的政治兴趣和政治积极性骤然上升,其结果将是政治体系的动乱或危机的来临,或新的严重分裂的出现。 2.参与不足对民主的影响。现实政治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没有参与到政治中来,从而影响到民主的充分实现。其原因,或是因为某种条例与法令的禁止,或是因为社会习俗和压力的阻挠而不能参与。不管未参与的后果如何,这些未能参与的原因已经表明社会在结构上就已排斥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民主政治权力,不可避免地成为民主的严重缺陷。因此,必须在社会和政治结构方面进行改革,鼓励参与,增进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和制度的认同,为民主建立牢固的基础。 3.恰当的参与有利于民主的实现。恰当的参与意味着社会一部分成员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以利于平衡盲目参与所带来的激烈局面,使政治制度能稳定有序地顺利运作。因为那些对特定政治事件不了解、缺乏政治知识的社会成员退出参与,可降低他们对自身和社会最高利益错误判断的可能性,将这些问题交由那些理性的、具有政治知识的人去判断,既可阻止非理性和大众情绪广泛传染所造成的不可控制局面,又可提高参与的质量和民主决策的正确程度,有利于民主的进程。当然,这部分社会成员的退出是自愿的,而且这部分成员不能是社会中某个固定的大部分,否则,就是民主结构上缺陷。 三、政治参与的类型
政治参与的类型包括历时类型和共时类型两个方面,历时类型是指历史发展中性质不同的民主政治社会的参与类型,共时类型是同一历时类型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因政治参与的程度不同而进行的区分。
政治参与的共时类型。共时类型的划分以公民是否对于个人权益和社会权益具有行为
能力以及行为的自觉程度为标准。根据这种划分标准,政治参与的共时类型主要有主动参与、动员参与和消极参与三种。主动参与是公民出于对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体认而自愿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的行为。动员参与是公民因受组织(个人)的动员或响应政府号召而产生的参与活动。消极参与是指公民出于自觉或不自觉的原因而对社会政治问题漠不关心或对政治活动采取消极行为。
四、政治参与的方式
不同国家的政治参与各具特色,参与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的参与形式一般包括投票、选举、主动接触、政治结社等合法方式,以及政治冷漠和具有非法性质的暴力反抗等。 五、政治参与的条件与影响因素
在民主政治体制下,由于.不同的条件和环境,人们的政治参与是有区别的,即使在相同的条件和背景下,人们参与政治的程度也不同,有的人经常参与,而有的人则很少参与政治过程。了解这些差异背后的相关因素对于理解和研究政治参与至关重要。概括起来,影响政治参与的基本因素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
1.经济发展。一般而言,政治参与与经济发展成正比例关系,即经济越发展,人们的参与积极性越高,实际的政治参与也越频繁。 2.政治条件。政治条件是指一定政治系统赋予其成员的政治权利和为保证公民行使这些权利而建立的法制条件和各种制度设施,如议会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等。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是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宪法和法律是对该前提条件的确认和保障,而各种制度设施则为公民实现其民主权利提供现实的途径和可能。在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中,政治自由(自由投票、迁移)、言论自由(建议的自由、反对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最为重要的。
3.社会性因素。社会性因素主要指社会机会、社会习俗和惯例等,具体而言,包括社会成员的年龄、性别、种族等内容,以及社会的风俗习惯等外部环境。
4.教育程度。一般情况下,教育程度与政治参与程度成正比,教育程度高的公民参与政治的程度也高。
5.社会心理因素。政治责任、政治信任、容忍和妥协精神以及批判意识等对民主和政治参与至关重要。
此外,地理因素往往也成为影响政治参与的重要原因,如城市居民一般比农村居民更多地参与政治。
六、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
从发展趋势看,政治参与在根本上能推动政治民主和政治发展。在此意义上,似乎政治参与可促进政治稳定。然而经验事实是,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伴随着政治参与扩大而来的是政治的不稳定和激烈的政治冲突,例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暴力和动荡在亚非拉地区此起彼伏:据统计,仅1958年,全世界就有28个地区发生了激烈的军事冲突和游击常规性战争。伴随着政治不稳定而来的是政治失序、政府权威和能力以及合法性下降,严重破坏政治民主化进程。上述经验事实不得不让人重新思考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即政治参与在推动政治民主的同时为何会产生政治不稳定?
对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参与的广泛研究表明,政治参与导致政治不稳定的关键原因在于社会动员产生的过高期望和政治制度吸纳公民要求的能力低之间的矛盾。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所表达的各种社会、政治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由此产生不信任感或不满情绪,而政治制度又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政府缺乏制度化的疏导能力而只依靠非制度化的强制措施,公众中所蕴藏的不满情绪和不信任感就有可能发展成为公众与政府间的紧张关系甚至冲突,晟终破坏政治稳定。 第十一章 政治文化
一、政治文化的涵义
所谓政治文化,就是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主体,基于自身的特定利益而对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等的认识、感受以及价值评价和取向等的总和,主要由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构成。 二、政治文化的层次结构 1.从政治文化所赖以承载的社会利益关系主体的不同政治地位上分析,可以分为统治(管理)层和被统治(被管理)层的政治文化。统治(管理)层的政治文化,是政治领导者阶层对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等的认识、感受和价值取向:被统治(被管理)层的政治文化则是一般民众对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等的认识、感受和价值取向。
2.从横向和纵向的不同角度看,还可以把政治文化的层次结构作进一步的划分,诸如不同职业和社会角色的政治文化,不同年龄层次的政治文化,不同的政治社团的政治文化,不同民族(或部族)的政治文化等。
3.从政治文化的内部结构看,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阿尔蒙德,把政治文化分为相应的三个不同层次:(1)体系政治文化,即一定社会中的公民对当权者制订和实施的法规等的意愿和态度,这一点,关系到某一政治体系是否有合法性和权威性;(2)过程政治文化,即公民对于政治过程的一整套倾向,主要表现为公民本人对于自我在政治中的看法和对其他政治活动者的看法,如自己是否对政治过程有足够的知识和信心参与?对其他政治活动者是信任还是敌视?如此等等:(3)政策政治文化,即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倾向模式。这种政策倾向的核心是人们对美好社会的想象,实质是对社会资源的提取和分配以及对行为管制的选择,目的是为了通过各种类型的政治行动来实现社会所要达到的意图或战略目标。这种倾向关系到一个政治过程是否能平稳发展,影响着政策所取方法的实质和联盟的形成。 三、政治文化的类型
对政治文化的类型作出区分,必须密切联系政治文化的主体以及他们所表现出的种种态度,这样,可把政治文化分为以下六种或三对类型:
1.根据政治文化的不同主体,可分为大众政治文化和统治政治文化。
2.根据大众对政治体系、政治过程和政策制度的不同态度,可分为臣属政治文化和参与政治文化。
3.根据政治社会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传统政治文化和现代政治文化。 四、政治文化的特征 1.阶级性(利益集团性)。政治文化既然是文化的政治限定,是不同阶级和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观念性反映,它就必然会带有明显的阶级性。
2.民族性。任何一个社会关系主体,无不属于某个特定的民族。因此,它在信仰、习俗、价值取向等诸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风格和特色。
3.历史继承性。一种政治文化虽然必以一定的经济、政治关系为基础,但它同时也必定是对以往政治文化的吸收和继承。
4.相对独立性。政治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就是政治文化的存在和发展不一定完全受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所制约,而是有其自身内在的逻辑性。 五、政治心理
政治心理是社会中不同利益关系主体和个人对社会政治某一特定方面的感受、态度、愿望、要求、情绪、兴趣等诸多方面的精神状态和倾向。 六、政治心理的构成要素
根据心理学原理,一般可以把人们的政治心理分解为这样三种构成要素,即政治感知、政治意识、政治态度。 七、政治思想
政治思想作为政治主体对政治现象的系统化反映,在社会意识的层面对政治行为的影响
最为直接和有力,因而对特定政治系统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也最大。所以,历来占统治地位的集团,都对政治思想予以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凝聚社会政治资源、实现既定政治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十二章 政治发展 一、政治发展的涵义
政治发展研究主要有三大学术流派:一是体系功能方法研究。把体系理论要素与结构功能主义相结合。二是社会过程方法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进行比较定量分析,把政治行为和进程与诸如城市化、工业化和传播媒介的日益发展等社会过程联系起来。三是比较历史方法研究。倾向较传统的方法,追求系统的严密性。 政治发展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迁过程,不发达政治系统在特定国际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下,按照某种价值共识,向发达政治系统变迁的过程。 二、政治现代化的内容
政治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1.结构分化。政治结构分化成为政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政治结构可以分化为“角色分化”和“次体系自主性”两个方面。角色分化是指在原有结构中,旧有的多功能角色发生变化,变得更加专门化,因而产生出许多新型的、相对专门化的角色,形成新的结构和次体系。次体系自主性,是指这些分离出来或新建立的角色、结构相互之间应是一种以自主性为前提的相互依存、协调的网络关系。
2.能力增强。阿尔蒙德把政治体系的能力归纳为政治输出的四大类型:一是提取能力。指政治体系从国内和国际环境中提取资金、产品、人员和服务等资源的能力;二是分配能力。是指政治体系在分配财富(如经济产品、教育、保健、卫生、娱乐等方面)和无形财富(如地位、威望、安全、共同感等价值方面的能力):三是管制能力。是指政治体系从事控制活动能力,如规定和强制人们履行责任和义务,保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惩戒活动,统一度量衡等等。四是象征能力。即以各种政治符号,如,政治性典礼、仪式、领袖形象、制度以及如纪念活动、纪念碑、纪念馆等来号召社会大众,激发群众热情、提高信心、增强勇气的能力。 3.世俗化。世俗化是衡量政治文化发展的尺度。是一个政治体系的重要方面。“它包括一国居民当时盛行的态度、信仰、价值观和技能”。 三、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政治体制改革的条件
笫一,理论准备。理论必须具有一定的全面性,一定的深入性,既要重视现实的、结构的、原则的等特殊问题的研究,也要重视历史的、价值的、功能的一般问题的研究问题;要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积极意义。
第二,主导力量。(1)要始终有一批具有现代意识,能够不断推进现代化的领导人和积极分子。(2)加强对民众的社会动员,推动社会发展,民众对改革保持一定的认同度和支持率。 第三,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发展是政治发展的社会基础和物质条件。
第四,高效强有力的政府。首先,只有高效政府才能保持相当的“合法性”,不断地把政治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所谓合法性,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对政府结构、成本和能力的认可程度。其次,政府要启动和推进经济发展进程就必须具备两个功能,即动员功能和保障功能。再次,强有力的政府能够有效维持政治的稳定。 2、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
政治发展是政治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政治体制改革是政治发展的基本途径。
(l)政治改革必须是渐进的过程,以不破坏既有政治统治的根本基础和原则为限度。
(2)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变革,以防止出现“制度缺乏”,即新制度没有建立,旧制度却已不能继续运转的状态。
(3)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以经济改革为先导,首先解决发展问题,以经济发展促改革,边发展经济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失为改革的最佳方案。 第十三章政治民主 一、赫尔德的民主模式 把民主分为八种模式: 模式一:古典民主
基本原则:为了实现自由而轮流的统治和被统治,公民应当享受政治平等。
主要特征: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公民大会享有最高权力;最高权力的范围包括城市的所有公共事务:公共职务候选人的多种选择方法(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执政);普通公民与公共官员所享有的特权没有区别:除与战争有关的职位以外,同一个人不能两次以上执掌同一官职;所有人的官职都是短期的;出任公职需要付费。 模式二:共和主义自治共同体
这一模式又分为保护性的共和主义和发展性的共和主义 保护性的共和主义
基本原则:政治参与是个人自由至关重要的前提:如果公民不自己统治自己,他们就会被别人统治。 主要特征:“人民”、贵族和君主之间的权力平衡,这种平衡是与一个混合宪法或混合政府联系在一起的,它规定所有的主导政治力量都要在公共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各种不同的机制,包括男子选举执政官或者代表担任统治委员会职务,来实现公民参与;促进和维护其利益的竞争性社会集团;言论,表达和结社自由:法治。
发展性共和主义
基本原则:为了每一个人都不是其他人的主人,为了所有人在自己决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能够享有同样的自由,获得同样的发展,公民必须享有政治和经济的平等。
主要特征:立法功能与行政功能的分离;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会议,制定法律:理想的状态是全体一致同意,但是,当发生分歧时,实行多数同意的投票规则;行政职位由“执行长官”或“行政管理者”掌握;行政人员或者由选举产生,或者由抽签产生。 模式三:自由主义民主制
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又分为保护型民主理论和发展型民主理论。 保护型民主
基本原则:公民需要治者的保护,也需要彼此的保护,以确保治者所采取的政策符合公民的整体利益。
主要特征:主权从根本上讲在于人民,但是委托给了代表。他们可以合法地实施职能;定期选举、秘密投票、派系、候选领导人和党派之争、多数统治,这些是确立治者(对人民)负责的制度性基础:国家权力必须是非人格化的,即,受到法律限制的;这个权力还必须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以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或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首先是与言论、表达、结社、选举和信仰相联系的那些自由的形式,来实现保障自由免于任意对待,保障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一宪政的核心;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即,国家行动的范围一般严格限制于创立一个框架,这个框架允许个人追求私人生活,不受暴力、不可接受的社会行为和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威胁;互相竞争的权力中心和利益集团。 发展型民主
基本原则: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不仅对于保护个人利益是必要的,而且对于造就一种信息灵通的、负责的和发展的公民也是必要的;政治参与对于个人能力的“最高的和谐的”发展
是不可或缺的。
主要特征:人民主权和普选权(以及“按比例”分配选票的制度):代议制政府(民选领袖、定期选举、秘密投票,等等);宪法制约,以确保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国家权力内部的分工:,确保对个人权利的张扬,这些权利首先是指与下列自由相联系的权利,即思想、感觉、趣味、讨论、出版、结社的自由和追求个人选举“生活方案”的自由;议会和公共官僚机构明确地分离,即当选者的功能与专业行政管理人员(专家)的功能分开:公民通过投票,广泛参与地方政府,进行公共辩论和陪审,来参与政府的不同部门。 模式四: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理论 基本原则:“所有人的自由发展”只有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由需要消灭剥削,实现政治经济的最终完全平等;只有平等才能保证所有人的潜能得以实现,以便每个人能够按照他或她的能力付出后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主要特征:社会主义:公共事务由按金字塔结构组织的公社或委员会管理;政府人员、法官、行政人员通过经常的选举产生,由社会任命和罢免:公职人员的薪金不高于工人的工资;社会掌握的人民武装维护新的政治秩序。共产主义:所有形式的“政府”和政治让位于自我管理:集体管理所有公共事务:一致同意是决定所有公共问题的原则:保留的行政事务由轮换或选举分配;自我监督取代所有军事和强制力量。 模式五:竞争性精英民主
基本原则:选择熟练的、具有想象力的、能够进行必要的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政治精英的方法:为防止政治领袖的过分行为而设置的障碍。
主要特征:具有强有力行政能力的议会制政府;对立的政治精英和政党之间的竞争;政党政治支配的议会统治;政治领袖为中心;官僚制;一个独立的、经过良好训练的熟练的行政系统;对于“政治决策的有效范围”的宪法的和实际的限制。 模式六:多元主义民主
基本原则:确保少数统治,因而确保政治自由:对于过分强大的派别和僵化的国家的关键性障碍。
主要特征:公民权利,包括一人一票,表达自由和组织自由: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官僚之间的制衡制度;(至少)具有两个政党的竞争性选举制度。经典多元主义还认为,寻求政治影响的(相互交织的)各种利益集团;政府在各种需求之间进行协调和裁定;宪法规则植根于一种支持性的政治文化之中。新多元主义认为,多哥压力集团、丹麦政治议程偏向于合作力量;国家及其部门设计其部门利益:宪法规则运行的背景是不同的政治文化,完全不平等的经济资源。
模式七:合法型民主
基本原则:多数原则是一个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侵害和维护自由的有效、合意的方式。然而,由于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一样,是‘个个人自由和积极性的问题,因而多数统治必须由法治加以限制。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多数原则才能明智的、公正地发挥作用。 主要特征:宪政国家(其模式基于英美政治传统的特色);法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的最低限度干预:最人范围的自由市场社会。 模式八:参与型民主
基本原则:对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我发展只能在“参与性社会”中才能实现,这个社会培植政治效率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心,有助于形成一种有足够知识能力的公民,他们能对统治过程保持持久的兴趣。
主要特征:公民直接参与对于包括社区和地方社区在内的社会中关键制度的管理:重新组织政党体系,是政党官员直接对政党成员负责;“参与性政党”在议会或立宪制内运作;保持一种开放的制度体系,以确保试验政治形式的可能性。
二、政治民主的制度化类型
1、社会主义民主制——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民主制度。它的基本框架是:
(1)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
(2)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2、资本主义民主制——总统制
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互相兼任,国会无权倒阁,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
3、资本主义民主制——君主立宪制
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元首,但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的限制的政体形式。
君主立宪制又有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具体形式。 4、资本主义民主制——内阁制
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内阁首相通常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对议会全权负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公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当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指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 5、资本主义民主制——委员会制
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执行机关的政体形式。在委员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关系。1848年瑞}制定联邦宪法,确立委员会制为共和国的政府形式,并延续至今,成为惟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 三、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 1、政治发展促进政治稳定
首先,政治稳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它的实现有一个量的积累和平衡过程,是一个已有的稳定到新的高层次的稳定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有赖于政治发展赋予新的内容和活动。 其次,政治发展本身也能减少或消除政治不稳定因素。
再次,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基本基础是更好地实现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政治稳定是政治发展的保障
社会主导型政治稳定和政府主导型政治稳定是政治稳定的两种主要形式。
四、经济发展是政治稳定的基础
政治的进步与发展需要以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但是,政治稳定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时还恰恰与之相反。政治稳定不一定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步。相反,当一个社
会的经济结构和体制发生由旧到新、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时,经济增跃经常会相伴政治不稳定。
经济发展过程产生一系列不利于政治稳定的因素。惟有发展了的经济才能为政治稳定提供可靠保障。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财富和教育的普及,改善和提高大众的生活、经济环境;生活水平和经济环境的改善、教育的普及,增加人众接触舆论媒体的机会并促进文化的世俗化:生活水平和经济环境的改善,扩大宽容和妥协的基础,防止或减少极端主义倾向,进而使改良主义或渐进主义倾向得以规范化,使民主主义获得现实可能性;经济的发展扩大中等收入阶层,使社会阶层结构由三角型变为宝塔型,由此缓和政治紧张;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渐进主义价值观的确立,促进自觉的政治参与和社会自律机制的扩大,强化对集权的制约并促进民主主义的发展。
五、民主法制是政治稳定的制度保障
从政治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民主法制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政治制度化,包括政治结构功能的分化等:二是政治参与,涉及政治参与的成员、形式、程度等。
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程度高低,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一个国家只有不断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才能在政治发展中实现政治现代化。
政治参与是区分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的一个主要特征。政治参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参与主体扩大,由传统社会中的乡绅扩大到中产阶级,直至最后的一般民众。二是参与能力的提高,能够向政治体系施加压力,参与政府决策,促进政治发展。政治发展出现的动乱和不稳定在于出现“参与危机”。政治发展的关键是不断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与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要求相适应,使二者达到平衡。因此,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政治发展的途径就是通过政治制度化水平提高解决政治参与问题,从而达到政治稳定。
民主与制度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推进民主政治就是要从政治制度上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从而把国家的政治运行纳入有序的状态。政治参与的扩大与政治制度化是政治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推行符合各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政治制度化建设是实现政治稳定的根本途径。 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政治生活中的腐败问题,也是实现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政治稳定的获得一个关键的要素是国家政权的权威。因此,要保持政治稳定,就要加强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权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防止地方分裂的现象的发生。 六、政治文化发展是政治稳定的文化条件
政治文化为政治秩序的稳定提供思想、意识上的支持。对任何一个政治统治体系而言,稳定无疑是一项十分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选择。政治稳定的获得除了制度上的合法安排、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满足,还必须有社会成员的支持。在这个过程中,政治文化的作用体现为:首先,从思想上,政治文化提供理性的说明。社会 成员对这些问题有了理性的认识,才可能获得认识上一致,稳定的秩序才有希望。其次,政治文化从心理意识上支持政治稳定。真正的稳定只有在广人社会成员的自觉认同和支持的基础上,才可能获得。
政治发展导致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稳定,是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出现的一种必然现象。社会发展在转型时期,各个阶层面对体制的转轨,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产生各种不稳定的心理反应是正常的。应该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渠道,加强政治文化建设,使公民的参政意识、政治心理和价值取向趋于稳定和成熟,提高公民的政治鉴别力、识别力、政治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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