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政策与补贴汇总(全国&各地)

更新时间:2023-11-07 08: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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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新能源私家车财政补贴情况

杭州市

杭州发布的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方案中,购买一辆纯电动汽车,除最高可获国家补贴6万元外,还最高可获市级补贴6万元。

杭州市的补贴方案采取的是一种“电池租赁、整车租赁和整车销售相结合”的推广模式: 对采用电池租赁模式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根据电池租赁合同,补贴电池租赁费,让消费者免费使用电池3年或6万公里。

对采用整车租赁模式的消费者,给予整车租赁费用50%的补贴(其中不带电池的整车租赁费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为30%),最高每辆车补贴1000元/月。同时,租赁车辆享受3年或6万公里免费充电或使用电池。

对采用整车购买的消费者,车辆为插电式混合动力的,电池容量超过10Kwh(千瓦时)的部分,给予2000元/kwh的补贴,最高3万元;车辆为纯电动汽车的,电池容量超过20Kwh的部分,给予3000元/KWh的补贴,最高6万元。同时,对整车提供3年或6万公里的免费充电。

除了以上三种补贴外,在杭州市的补贴方案中还规定,对单位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在10辆以上的,每辆车还补贴3000元;对个人燃油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财政补贴3000元。

深圳市

地方财政补助采取递减机制,按销售量逐步减少补助。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首批1万辆按2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第二批1万辆按15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剩余部分按1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3万元/辆;对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超过20千瓦时的部分,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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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为鼓励私人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除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的补助外,在使用过程中也提供一系列政策优惠和补贴。

差别电价优惠。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消费增长的意见(粤价[2010]29号),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按照“低于用油成本”的原则,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优惠价格,鼓励利用峰谷电价差别,进行夜间充电。

充电、停车和年检补贴。2010-2012年期间,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和年检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使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3000元/车,补贴期为自购买日起三年,用于上述充电、停车及年检等。补贴期结束后余额部分,由地方财政收回。

团购、换购及增购优惠。通过团购方式集中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购买20辆以上的,每辆车增加消费补助2000元。

个人使用者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每辆增加消费补助2000元。 个人购买第二辆以上汽车为新能源汽车的,每辆增加消费补助2000元。 上述三类优惠不可同时使用。

电池回收 设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处理,按每辆车提取500元电池回收资金,地方财政再按每辆车300元给予电池回收处理资金补助。

合肥市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操作性强的地方优惠政策,扶持生产企业提升技术、完善产品、降低成本,鼓励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1、车辆补贴

直接购买:对于个人购买并在本市上牌使用的新能源乘用车,在国家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按电池容量给予补贴1000元/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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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1.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辆,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整车租赁:对于租赁公司购买并在本市上牌使用的新能源乘用车(不包括不带电池的整车租赁),在国家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与直接购买模式相同,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同时,对于整车租赁的消费者,给予整车租赁费用50%的补贴,最高每辆车补贴500元/月(补贴2年)。

电池租赁:对采用电池租赁模式使用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根据电池租赁合约,市财政补贴电池租赁费,让消费者免费使用电池2年。

以旧换新:为鼓励私人用户积极购买,对私人用户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予3000元/车的一次性补贴。

备注: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2010年计划推广的585辆按1万元/辆进行补贴。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2010年-2012年需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设施投资额5%比例,且单个设施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建设补贴(不含土地投入),要求工程采取招投标形式建设,决算审计后兑现补贴资金。

3、电池回购补助

市财政设立电池回购专项资金,按照整车厂500元/台、市财政200元/台标准提取资金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实际开支时以电池回收处理情况拨付。

4、其他措施

(1)汽车生产企业升级整车保修条件,由传统汽车的3年/10万公里升级为5年/20万公里。

(2)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提供新型金融信贷业务。 (3)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企业等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电池租赁业务,给予新型租赁公司一定优惠政策。

(4)鼓励消费者使用低谷电,供电部门制定相关峰谷电价差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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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加强与省财政厅联系,争取新能源汽车购置省级补助,同时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6)鼓励电力企业单独或与石油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城建部门共同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电池回收再利用业务。

(7)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实行登记管理。

上海市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上海市以电池能量2000元/kWh进行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纯电动车最高补贴4万元,亦即私人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中央+地方补贴)最高补贴7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10万元。

北京市

北京市将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新能源汽车以3000元/kWh标准给予地方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因此,北京市个人用户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最高可获得10万元补贴,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最高可获得12万元补贴。

北京市为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站(桩)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对充电桩等建设提供补贴,补贴额最高为建设投资的30%。

长春市

1、购车资金补贴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整车售价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4万元,纯电动汽车补贴4.5万元;整车售价在10-20万元的,从此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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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1万元。

2、实物补贴

配送充电器(地方财政支付,约3000元) 3、电池租赁补贴

对于采用电池租赁,额外给予租赁企业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0.5万元,纯电动汽车补贴1万元。

一. 郑州市补贴政策:

9月21日,郑州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1. 针对自主研发 (1)由市工信委等部门每年组织汽车企业,实施一批新能源汽车重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市财政按照企业投入的10%给予补贴。 (2)对于列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车型,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点项目的,市财政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2. 针对销售量

对于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各类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首次突破1000辆、5000辆、10000辆的,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研发。

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 针对机关单位采购

鼓励在供电、公交、环卫、邮政、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汽车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单位购买本地生产并列入《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补贴。

二. 广东市补贴政策

2011年8月,广东省发改委正式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新能源汽车)评审办法(暂行)》,广东省在2011年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但是具体补贴计划迟迟未出台。

1. 佛山: 根据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的《佛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11-2012)》(以下简称《方案》),到2012年,佛山投入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将达到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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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其中LNG(液化天然气)公交车1000辆,混合动力或纯电动公交车50辆。

据悉,目前佛山市相关部门正在对补贴方案进行微调,今后每辆新能源公交车政府将给予大约相当于采购价1/3的补贴,不过,这项补贴目前仅仅针对新能源公交车辆,暂不包括个人消费者。

2. 中山: 中山作为示范城市,启用新能源公交。去年出台的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对电机给予40-60元/千瓦时的补贴,今年更提到了100元/千瓦时。

3. 深圳: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对生产双模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企业补贴3万元,对国产纯电动乘用车企业补贴6万元。消费者在使用新能源汽车时,可再获得5000元电力补助。 三. 广西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补贴政策来

1、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建[2010]230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附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新能源△ 汽车 补助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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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 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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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与规模

第九条 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

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 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

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十二条 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

门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

助资金,并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

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

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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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

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 年 月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附1:

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试点城市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城市规模与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当地财政状况和居民购买力水平;机动车发展情况,特别是私人领域乘用车保有情况;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产业基础及推广应用现状等。

二、试点工作总体目标

内容包括:在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思路;试点工作目标(2010-2012年),涉及车辆规模、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消费和使用环境、节能减排效果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拉动等。

三、试点工作计划 按年度制订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各种商业模式的车辆推广规模;财政预算及使用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租赁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安排;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等。

四、保障措施 内容包括: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并落实职责;明确负责日常组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鼓励政策的体系框架;明确车辆使用及充电站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规模及用途;明确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及资金来源,并说明拟采用的技术标准;明确新能源汽车租赁、售后服务保障及回收、报废等责任主体、职责及监督管理措施;科普宣传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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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减少对石油资源的依赖,大力发展替代能源,已成为世界经济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推进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促进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精神,特制定《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城市基本情况

1.机动车发展情况

近年来重庆机动车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年均增幅超过10%。截止09年3月20日,全市汽车保有量为:1670955辆,其中:汽车803266辆,摩托车864032辆,农用运输车790辆,拖拉机304辆,挂车2306辆。在公务用车及公共交通方面:公务用车12545辆,出租车保有量8043辆,公交车保有量6421辆。

2.城市大气环境状况

随着工业结构的调整、厂矿企业的搬迁及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应用,重庆空气质量逐年好转。2005年重庆主城区空气质量满足二级优良天数为266天,2006年增长到287天,2007年增长到289天,到2008年,满足二级优良指数的天数达到了297天,占全年天数的81.1%,比2005年多了31天,上升8.2个百分点。2008年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0.063mg/m3、0.043mg/ m3和0.106mg/ m3;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标,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超标0.05倍和0.06倍。与2005年相比,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1.7%、13.7%和10.4%。主城区降尘量为6.61吨/平方千米?月,超过参考标准0.76倍,比2005年下降21.0%。

2008年空气质量日报统计表明:主城区日空气质量属于Ⅰ级(优)、Ⅱ级(良)和Ⅲ级(轻污染)的天数分别为46天、251天和69天,分别占12.5%、68.6%和18.9%,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比例分别为94.7%和5.3%。与2005年相比,属于Ⅰ级(优)、Ⅱ级(良)的天数分别增加了3.7%和4.3%,二氧化硫作为首要污染物的比例下降了0.7个百分点。郊区县城镇空气质量自2005年也持续好转,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0.036mg/ m3、0.023mg/ m3和0.079mg/ m3,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降尘量为5.50吨/平方千米?月,超过参考标准0.47倍。与2005年相比,2008年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降尘量分别下降23.4%、8.0%、44.8%和14.3%。

3.重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状况

1)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方面

在国家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下,重庆的天然气汽车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应用已走在全国前列,是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截止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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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v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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