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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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保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优化资源配置。统筹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资助和其他有关资金,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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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研究生培养规律,促进质量提升。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调动学院和学科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顺利实施。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后的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和助学两部分九项基本制度共同组成。助学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助管、助教“三助”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等四项;奖学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科研奖励、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以及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五项。

(一)健全研究生助学制度

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学期起,将学校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为“非定向就业”录取类别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2. 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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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提供“三助”津贴。学校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不高于700元,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不高于1000元,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3.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优化贷款偿还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4.实施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制度。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同时,开辟学费减缓与免交的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完善奖学金制度

1.继续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依据2012年颁行的《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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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在读期间不重复享受。

2. 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学期起,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奖助力度,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

(1)全额奖学金

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范围包括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及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排序前10%以内的学术型研究生,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倾斜。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2)新生奖学金

授予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0%,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奖励第一学年学费,一次性发放。

(3)综合奖学金

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各分三等。

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1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前11%—3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前1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授予第一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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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排名前31%—6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前11%-3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二等奖

金额为一年学费,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评定比例分

别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10%、20%、30%。

3.给予研究生科研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奖励范围为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而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最高奖励金额50000元;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在本校求学期间、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最高奖励金额8000元。

4.继续实施在读研究生留学奖学金制度。根据2012年修订的《西南政法大学选拔、资助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办法》,学校每年资助一定比例的在读优秀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出国访学或攻读学位。奖学金数额视留学类型和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最高额为每生5万元,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最高额为每生10万元。

5.设立“西南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学位奖学金以及专项奖学金两类。学位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免除留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全部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同批次招收外国留学生总人数的50%;专项奖学金用于资助与学校签署正式交流合作协议的外国院校推荐的优秀留学生、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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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访问学者,奖励金额根据与外国院校签订的相关交流合作协议发放。

三、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收费标准的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的规定,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财务处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的文件规定确定新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报经重庆市物价部门核准后,从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四、组织与实施 (一)具体实施机构

为整体推进我校研究生学费与奖助学金制度改革,学校

成立“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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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具体方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时间进度及工作任务分解

研究生学费与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学校研究生生源竞争、培养机制改革推进与研究生培养质量,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与工作任务分解见附件一。

附件:一、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表

二、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相关文件 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5.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制定)

6.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7.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试行办法 8.西南政法大学选拔、资助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9.西南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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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表

完成时间 4月中旬至 5月上旬 5月底前 6月上旬 6月中旬 6月下旬 工作任务 各学院组织学习文件,开展调研 主要责任部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 测算学校研究生学费收入及成本,确财务处负责,党委研究生工作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额度 求学院意见 送审相关文件 按新的奖助体系制定2014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以新奖助体系为基本依据,制定各学部、研究生部协助 研究生部、财务处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 研究生部 起草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初稿,并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7月上旬至10月 院奖助实施细则,报送学校备案;开各学院 展招生宣传,吸引优秀生源 2014年7月前 启动奖助学金各项管理工作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8

附件二-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2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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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

(一)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财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

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综合考试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和中期筛选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自成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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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 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形并确定当月发放金额,每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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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学院: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学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年级 金额 工行卡号 是否停发及停发原因 本学院应当有 名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实际有 名研究生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本月计发国家助学金共 元(大写: )。有 人停发国家助学金。 学院审核意见(盖 章):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 核意见(盖章): 学院负责人签字: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签字: 时间: 时间: 12

附件二-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西政委发〔2008〕9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合称“三助”),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但实设助教岗位不得低于应设助教岗位数的70%:

1. 我校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

2.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2名助教岗位;

3.一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设置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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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科研基地根据需要由所在学院设置。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必须提供1个以上助研岗位,国家重点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其他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

第五条 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统筹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后批准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岗位的数量约按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4%核定。

第六条 “三助”岗位设置时必须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助教的月工作量应不少于32个小时,助研的月工作量由聘任导师、课题组、学科或者科研基地自行确定,助管的月工作量为不少于6个工作日。

第七条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三助”岗位工作至少一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教岗位

(一)辅导实验、实习课,主持课堂讨论; (二)课前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 (三)协助指导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及毕业论文等。 第九条 助研岗位

(一)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二)参加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

(三)协助做好课题组、科研基地和学科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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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助管岗位

(一)担任各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助理;

(二)协助职能及教辅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三)承担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平台)部分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行政事务。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学院的助教、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自行进行公开选聘,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以学期为单位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竞聘成功后,签署聘任协议,同一学期内一名研究生只能从事一个岗位。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的上岗研究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一)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尚未撤销者;

(三)当学期将毕业或外出实习,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第十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及聘用于每学年(期)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可以经人事处批准后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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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研究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如发生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或签订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如自费出国留学,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还款协议由银行审核签章后,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交学院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况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视为违约:

(一)公派出国无故不按时返校且未还清贷款本息;

(二)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

(三)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条 如借款研究生违约,学校将在校内予以通报,或通过校园网公布相关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须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办理工作;

2.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款计划是制订、还款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3.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对违约借款研究生执行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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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督促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研究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二)研究生部

1.借款研究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借款研究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院

1.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申请工作,做好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工作;

2.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研究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贷款情况,督促并支持借款研究生偿还贷款;

3.强化对贷款研究生的贷后管理,加强诚信教育。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按《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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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三种情形,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在获得学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家庭成员无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

(二)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生活负担较重;

(三)烈士、荣誉军人或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条 特困补助的申请方式

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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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 特困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在读研究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二)因家庭突遇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三)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生活困难。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方式

研究生可在遇突发临时性困难后,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四章 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九条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十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在入学时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学费缓交申请: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入学成绩优秀,入学成绩为所在专业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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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暂时难以支付学费。

申请缓交学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学费缓交期间暂停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缓交学费的研究生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在综合测评中排名为前20%,可申请减免一年学费的50%,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的50%;

(二)在综合测评中排名前10%,可申请减免一年的全部学费,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50%。

第十二条 缓交学费的学生在缴纳所有应交学费后,可补发学费缓交期间80%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向学院划拨次年生均经费时,按减去享受减免学费学生数的人数执行。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缓”的申请方式

申请学费缓交: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申请学费减免:在综合测评公布后,由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的“减、免、缓”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情况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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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学院组织申请、评议、及公示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追回已发补助款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获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在享受补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将取消补助并追回已发补助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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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 名 学 号 月生活费 性 别 政治面貌 学院专业 民 族 出生年月 是否贷款 是否申请三助 联系方式 曾获何种奖励、资助(名 称、时间、金额) 姓 名 家庭 情况 家庭经 济情况 申请补 助项目 家庭人口 与本人关系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申请补助金额 收 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 ()特困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申请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学院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27

附件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学费标准 实际缴费 住宿费标准 家庭详细地址 家庭联系电话 申请 缓缴金额 拟缴费时间 申请原因 本人签名: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家长意见 学院意见 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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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5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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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习成绩优异,入学以来必修课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学位英语考试合格。科研成果特别显著的,不受此限制;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博士生申请人已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发表在校定D1类以上期刊(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下同);

2.硕士生申请人已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独著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硕士生申请人虽无科研成果,但成绩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的也可申报。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1.曾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的;

2.主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以本校名义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

3.以本校名义在C类以上期刊或海外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的。

第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超过标准学制的(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在读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 3.在读期间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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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读期间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 5.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第七条 学校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学金指标,按各学院二年级以上有资格申报的研究生数占全校有资格申报研究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获奖指标到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分别计算,且对国家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每年分配的具体指标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如学院当年满足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分配的指标数,多余指标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和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合署办公,负责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归档和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参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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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学院应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交秘书处备案。 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攻读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至少应有所学阶段两个学期的课程成绩);

(三)各学院统一出具的必修课程成绩排名证明; (四)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五)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 (六)外语水平相关证书;

(七)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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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本学院学科组、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提交至秘书处,最后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会议表决方式,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评审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请人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秘书处交由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附则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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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姓名 政治面貌 基层单位 基本情况 学制 身份证号 专业 学习阶段 □硕士 □博士 攻读学位 学号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是否获得过本校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 申请理由 □是 □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34 推荐 意见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培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养 家奖学金。 单 位 意 见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35

附件2:

西南政法大学 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综合排名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单位 专业 学号 入学年月 学位课成绩排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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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西南政法大学 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综合排名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单位 专业 学号 入学年月 学位课成绩排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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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6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含社会捐赠)。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全额奖学金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授予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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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二章 全额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不含优秀本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得全额奖学金人数),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七条 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全额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学科组、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确定奖学金人选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拟录取博士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加权后的排序; 2.拟录取博士生的已有科研成果以及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情况;

3.拟录取博士生的专业功底、思维能力和学术潜力; 4.外语水平

(二)硕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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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排序名次在本专业本复试组10%以内的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含校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

第八条 全额奖学金的确定

享受全额奖学金的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生源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者学科。

学院根据学科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的建议,以及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加权总排序,在本院招收的研究生中具体确定获奖研究生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在拟录取结果中明确告知拟录取的研究生。

获得全额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再参评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

第九条 全额奖学金的停发及退还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全额奖学金资格或停止发放全额奖学金:

(一)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全额奖学金资格;

(二)在读研究生未按期报到注册的,停发当年全额奖学金;

(三)在读研究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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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生在读期间必修课或选修课未达及格标准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五)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中期筛选的,以及硕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筛选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六)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七)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第三章 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公布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第一学年学费,一次性发放给获奖新生。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0%,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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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

(二)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排序名次在本专业本复试组50%以内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校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的确定

享受新生奖学金的人数和确定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的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取消新生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

第十四条 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的10%;

2. 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20%;

3. 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30%。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以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成绩、科研成果与科研项目为重点考核要素。

(二) 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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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1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2. 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11%—3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专业前1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3. 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31%—6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以及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专业前11%—3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以上综合测评排名不含全额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五条 除获评全额奖学金以外的研究生均可参加综合奖学金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有科研创新能力或社会实践能力;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二)在读期间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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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四)在申请综合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由学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经济困难研究生学生申请学费减免且已获得批准。

第十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组织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等5~7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同一年级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参评一次综合奖学金,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各学院每年3月开展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申报、评定和公示工作。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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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批准的综合奖学金获奖名单制作获奖证书,报财务处办理相应手续。学院应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的异议处理

对综合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全额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申报表 4.XX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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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全额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学院(盖章):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时间:

序姓 名 号

学习阶段 学号 硕士 博士 评定条件 所属学科或专业学位 培养类别 推免生 硕士入学考试排名 学科组推荐 备 注 研究生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_______(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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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学院(盖章):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习阶段 序号 姓 名 学号 硕士 博士 评定条件 所属学科或专业学位 培养类别 硕士入学考试排名 学科组推荐 备 注 研究生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_______(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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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申报表

姓 名 基本情况 政治面貌 所在学院 学习阶段 本年级本学 □硕士 □博士 性 别 民 族 所学专业 学 号 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攻读学位 是否定向就业 □是 □否 科总人数 综合测评排名 (含个人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参加情况;申请综合奖学金须提供学院统一出具的综合测评排名认定及有效成绩单;可附页)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48

导师意见 导师(签章): 年 月 日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表格一式三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院、学生档案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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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学院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汇总表

学院(盖章):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时间:

序号 姓 名 学号 所属学科或专业学位 综合测评排名 评定等级 奖金额度 工行卡号 备 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_______(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5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v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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