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控规地方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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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744-20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2004-02-06发布 2004-03-01实施
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
2004 哈尔滨
前 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 林红杨 王宏伟 王娟 韩杰 张毅
范晓磊 邵 强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 6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 8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 8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 11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 12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12 4.5 道路系统 ....................................................................... 12 4.6 市政公用设施 ............................................................... 12 4.7 城市设计 ....................................................................... 12 4.8 经济分析 ....................................................................... 13 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 14
5.1 土地使用规定 ............................................................... 14 5.2 建筑管理规定 ............................................................... 16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 17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 19 附录B 基 础 资 料 汇 编 ..................................................... 28 附录C 图 表 和 规 划 图 ..................................................... 30 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4 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 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2
1 总 则
1.0.1 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 1.0.4 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 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 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 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
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 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 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 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 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2.0.26 总图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总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2.0.27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工程管线总的规划控制图。 2.0.28 分图图册
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地块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 2.0.29 用地细分类
在小类用地上进一步划分的类别。如居住用地:
RX2-61——托幼用地 RX2-62——小学用地 RX2-63——初中用地 RX2-64——高中用地 RX2-65——九年制学校
RX2-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R为居住用地的代号;
RX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X为2时,R2为二类居住用地);
RX2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3.0.1 应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0.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
3.0.4 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
3.0.5 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0.6 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3.0.7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3.0.8 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
3.0.9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 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
3.0.1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4.1.1-1)。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
2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
3 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 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5 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应以自然界线(如: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
6 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
表4.1.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序号 大类 类 别 代 号 中类 小类 R11 R12 R1 R13 R14 R21 R22 R23 R24 R25 R31 R32 R33 R34 R35 C1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41 C42 C51 C52 C53 C61 C62 C63 C64 C65 CR1 CR2 CR3 细分类 R12C61 R12C62 R12C63 R12C64 R12C65 R12C66 R22C61 R22C62 R22C63 R22C64 R12C65 R12C66 R32C61 R32C62 R32C63 R32C64 R12C65 R12C66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幼用地 小学用地 初中用地 高中用地 九年制学校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幼用地 小学用地 初中用地 高中用地 九年制学校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商住综合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幼用地 小学用地 初中用地 高中用地 九年制学校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商住综合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综合用地 一类商住综合用地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 办公楼综合用地 范 围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级绿地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农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其他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地 1 R R2 R3 C2 C3 2 C C4 C5 C6 C7 C8 CR
续表
序号 3 大类 类 别 代 号 中类 小类 CR4 M1 M2 M3 W1 W2 W3 T1 T2 T3 T4 6 S T5 S1 S2 S3 U1 U2 U3 U4 U5 U6 U9 G1 G2 D1 D2 D3 E1 E2 E3 E4 E6 CR5 T21 T22 T23 T41 T42 S11 S12 S13 S19 S21 S22 S31 S32 U11 U12 U13 U14 U21 U22 U29 U41 U42 G11 G12 G21 G22 E21 E22 E23 E61 E62 E63 E64 细分类 类别名称 旅馆业综合用地 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设施用地 供电设施用地 供燃气设施用地 供热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水域 耕地 菜地 水田 其他耕地 园地 林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范 围 旅馆招待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 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业与商业金融、办公等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M W 4 5 T 7 U 8 G 9 D 10 E
7 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实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规模应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宜大些,用地面积控制在0.5~3hm2;旧城改造的用地面积宜控制在0.05~1hm2之间,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
8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范围面积计算以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为界;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范围计算,其中用地界线为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0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9 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应为功能相对完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00hm2以内。若超过100hm2以上时,宜分成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 4.1.2 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应提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和要求。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2.1 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控制指标。
2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和提高环境质量。 3 应符合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开发目标的实施。
4 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和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控制指标,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可参照表4.2.1-4规定。 表4.2.1-4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
旧 区 类 别 中 心 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R低层住宅 R多层住宅 C多层办公 C多层商业 CR多层商住 注:大城市高层建筑的容积率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100%; 新区宜取下限数值。
一般地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 区 建 筑 密 度 容 积 率 30%~35% 0.6~1.0 25%~32% 0.5~0.8 25%~30% 0.5~0.7 25%~28% 1.2~1.7 25%~28% 1.0~1.6 25%~28% 1.0~1.5 30%~35% 1.5~2.5 25%~32% 1.2~2.2 25%~30% 1.2~2.0 35%~40% 1.5~2.5 25%~35% 1.2~2.2 25%~30% 1.2~2.0 25%~35% 1.5~2.5 25%~30% 1.5~2.0 20%~30% 1.2~1.8 5 应考虑地块周围道路系统状况及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4.2.2 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
1 符合建筑日照、卫生、消防和防震抗灾要求。 2 符合城市街区景观要求。
3 符合保护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4 符合机场净空、高压线及无线通讯通道(含微波通道)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5 坡度较大地区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 4.2.3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使用性质、区位条件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4.2.3规定: 表4.2.3 绿 地 率 控 制 指 标
类别 住 宅
商服中心 新 区 一般城市 >32% >25% 老 城 区 风景旅游城市 一般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 >40% >30% >30% >20% >35% >25%
公 建 医疗卫生 大专院校 其 他 一类工业 工 二类、三类业 工业 仓 库 其 它 >35% >35% >30% >25% >30% >20% >20% >40% >40% >35% >30% >35% >25% >25% >35% >35% >25% >20% >30% >20% >15% >40% >40% >30% >25% >35% >25% >20% 注:中小城市和山区城镇在此基础上可上浮3%~5%。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4.3.1 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居住人口的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3.2 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以及家庭人口构成等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4.4.1 应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根据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情况、居民生活风俗习惯及地形特点等因素具体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确定。
4.4.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区的不同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布局结构。
4.4.3 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建配套;旧城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建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建配套。 4.4.4 边境口岸城市应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相应设施。
4.4.5 在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下,应对规划范围内一些非盈利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的土地征用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非盈利公共设施与其它建设同步进行。 4.4.6 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要求配建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4.5 道路系统
4.5.1 应根据地形条件、气候条件以及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交通情况制定合理的道路系统,完善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
4.5.2 道路系统应有利于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4.5.3 道路网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道路分级至小区级道路。 4.5.4 道路网的定位控制应充分利用和结合地形,减少工程量,利于雨水排除。
4.5.5 应综合考虑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通顺,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
4.5.6 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确保行动不便者方便、安全地使用城市道路。 4.5.7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5.8 应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配建停车泊位,大中城市在此基础上可上浮。
4.6 市政公用设施
4.6.1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工程管线进行规划设计。
4.6.2 确定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以及工程设施的定位和用地规模,并对大型市政设施占用的地上、地下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进行控制。
4.7 城市设计
4.7.1 要落实上一层次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要求,要保持地方特色。
4.7.2 要以创造舒适、方便、卫生、优美的物质空间环境为目标,对规划范围内各种物质要素进行综合设计,使其达到各种设施功能相互配合和协调,空间形式统一、完满,综合效益的最优化。 4.7.3 充分考虑北方寒冷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地域传统城市风貌特色,提出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要求。
4.8 经济分析
4.8.1 经济资料汇总分析 4.8.2 用地投入产出经济分析 4.8.3 提出开发单元与开发模式建议
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5.1 土地使用规定
5.1.1 各类用地内的适建类型为获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5.1.2 各类用地内不适建或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应按(表5.1.2)规定执行。
5.1.3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5.1.2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5.1.4 临时使用土地的,除应按照表5.1.2规定外,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能执行。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本规范5.1.3条执行。 5.1.5 有下列情况时,不应改变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1 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 改变后土地使用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规划区规划目标失控。 3 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人车流影响城市交通干道的交通。 4 改变后侵占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 5 改变后对城市的总体格局有较大影响的用地。
表5.1.2
用 地 兼 容 性 规 定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行政办公C1 商业金融C2 文化娱乐C3 体 教 医疗育 卫生科育C5 研C4 C6 工业用地M 文其 一物 类古 工迹他业C7 C9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类工业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道路广场用地S 道路用地S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场用地S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停 车场 S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类居住R1 二类居住R2 三类居住R3 仓储用对外 地W 交通 危一险公般品路仓仓用储储地 W1 W2 T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供应设施U1 交通设施U2 邮电设施U3 环卫设施U4 施工维修U5 绿地G 公共绿地G1 特生殊产用防地D 护G2 备注 用地序类别 号 拟建建 筑类别 规划土地 使用类别 1 一类居住 √ √ √ × × × × × 2 二类居住 △ √ √ △ △ △ △ △ 3 村镇居住 × × √ × × × × × 4 中小学、幼托、一般职校、× √ √ × × × × × 技校 文化5 大中专院校 × △ √ △ × × × × 教育6 科研设计单位 △ △ √ △ △ △ × △ 设施△ √ √ △ △ √ △ △ 用地 7 文化娱乐设施 8 体育设施 × × × × × × √ × 9 小区配套文体设施 △ √ √ △ △ √ √ × 10 综合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商业金融11 金融、贸易、保险业设施 △ △ √ √ √ △ △ × 设施12 旅馆业设施 △ △ √ √ √ △ △ × 用地 13 集贸市场设施 × △ √ × √ × × × √ √ √ △ △ △ × △ 行政14 基层级管理机构 办公行政办公用房及外地驻地△ √ √ √ △ △ △ △ 用地 15 城区办事处 × △ △ × × × × √ 医疗16 医院设施 卫生17 卫生防疫设施 × △ △ △ × × × √ 用地 18 休疗养设施 × △ △ △ × × × √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理19 机构 △ √ √ △ △ △ △ △ 污水处理厂、环卫设施、× △ △ × × × × × 市政20 供应设施 公用21 邮电设施 △ √ √ △ △ △ △ △ 设施22 交通设施 × △ △ × × × × × 用地 23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24 加油站 × △ △ × × × × × 25 公园 √ √ √ △ △ △ △ △ 26 一类工业 × △ △ × × × × × 工业27 二类工业 × × × × × × × × 用地 28 三类工业 × × × × × × × × 一般物资储备、储运、中× × × × × × × × 仓储29 转仓储 用地 30 危险品仓储 × × × × × × × × 其他31 无线电台、电视广播设施 × △ △ △ × △ △ × 用地 32 游憩广场 √ √ √ △ △ △ △ △ 备注 ×:表示不得设置;√:表示允许设置;△: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 居住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本表采△ △ △ △ △ × × × 用中华人× × × × × × × × 民共和国《城市用× × × × × × × × 地分类与× × △ × △ × × × 规划建设× × △ × △ × × × 用地标准。 × × × × × × × × GBJ137》2、本表基× × × × × × × × × × × × × × × × 本上参照南京市土× × × × × × × × 地与建设× × × × × × × × 相互适应× × × × × × × × 规定表、温× × × × × × × × 州市(旧城× × △ △ △ × × × 区)街区土地利用适× × △ △ △ × × × 建范围规× × × × × × × × 定的有关× × × × × × × × 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建筑管理规定
5.2.1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该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争取较好朝向。其日照标准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的规定。
2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老年公寓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2h的日照;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3h的日照。
3 其它性质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50045等相应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5.2.2 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为5m。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界外建筑物的建筑间距要求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本身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 用地界线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在5.2.2条第1款的基础上应加退2-3m。
3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
为3m。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5.2.2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4 当道路红线20~60m宽时,建筑应后退道路红线距离4~8m,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要满足当地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2) 当干道达不到单向三条车道时在交叉口50—80m处应满足增加一条右转车道的要求;
5 退让出的用地宜与道路绿化用地组成宽度不小于8m的带状绿地,
6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特色风貌区、特色街道可另行规定;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因具体情况按本规范5.2.2条第5款的规定退让确有困难的,可减少退让,但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m;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7 高层建筑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6.0.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表;技术文件包括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规划图。 6.0.2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指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6.0.3 图表
1 总图图表(1:2000)
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1:2000) 3 分图图册(1:1000~1:2000) 6.0.4 规划说明书
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背景和过程的说明,以及规划范围内现状、发展目标、规划意图和规划实施措施等,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6.0.5 基础资料汇编
基础资料汇编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中现状条件分析一并编制。 6.0.6 规划图
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情况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包括八张基本图纸,其它可根据规划范围内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图纸。
1 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
2 土地使用现状图(1:1000~1:2000)。 3 土地使用规划图(1:1000~1:2000)。 4 道路系统规划图(1:1000~1:2000)。 5 地块编号图(1:1000~1:2000)。
6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1000~1:2000)。 7 城市设计引导图(1:1000~1:2000)。 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1:1000~1:2000)。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A.1 总则
A.1.1 制定规划的依据、原则及目标。
A.1.2 明确规划范围及规划区性质,如:工业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综合区或其他。
A.1.3 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A.2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A.2.1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A.2.2 规划期限。
A.3 土地使用控制
A.3.1 明确规划范围内地块划分的原则。
A.3.2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新区一些用地可划分至中类)。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应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应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A.3.3 制定开发模式为整体成片开发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地块界线可进行调整,地块可进行合并或细分的原则。
A.3.4 阐明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A.3.5 制定地块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8项,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指导性指标3项,是设计者和规划管理者参考的指标,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1 规定性控制指标:a.用地性质;b.用地面积;c. 建筑密度;d. 容积率;e. 建筑控制高度;f. 绿地率;g. 交通出入口方位;h. 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 指导性控制指标:a.居住人口;b.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c.其他环境要求
A.3.6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按本规范5.2.1条执行。
A.3.7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
1 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
质。
3 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册中逐一表示。在地块按规划兼容性质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设施和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A.4 土地开发强度
A.4.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和作用。
A.4.2 规划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不得超过“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和分图图册中规定的指标限制。
A.5 道路系统
A.5.1 以条文的形式阐明规划范围内道路系统的功能结构、道路等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指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综合交通设施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 确定规划范围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2 确定道路系统的功能结构。
3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城市广场的位置和规模。
4 确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交通场站的控制要求。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配建。
5 确定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的控制要求。
A.5.2 规划道路等级应落实到居住小区级道路。在道路交通设施比较紧张的旧城区,可结合改造落实到居住组团级道路。 A.5.3 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控制要求。 A.5.4 制定禁止机动车出入路段的控制要求。 A.5.5 制定无障碍设计的控制要求。
A.6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A.6.1 阐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情况。
A.6.2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并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的方式阐明规划范围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现状数量、规划增加数量以及现状、规划的所在地块号等,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地块控制
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A.6.3 阐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方式(如:必须说明是否为独立占地等)。
A.6.4 独立占地面积500㎡以上的配套设施原则上应划出单独地块,如有特殊情况难以具体定位的,应标出配建符号,并说明原因,明确其占地面积。
A.7 市政公用设施
A.7.1 市政设施规划控制
1 阐明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需占用的地下、地面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2 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A.7.2 工程管线规划控制
1 给水规划
1) 预测总用水量。 2) 选择水源。
3) 确定清水增压泵站、高压水池、水塔的位置及规模。 4) 确定管线走向。 2 排水规划
1) 确定排水体制和标准。 2) 预测排水量。
3) 确定雨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相关设施位置、
规模及卫生防护距离。
4) 确定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的走向。
5) 确定重要污水截流管位置和江河保护范围。 3 供热规划
1) 根据热负荷指标预测总供热量。 2) 明确热能来源。
3) 确定热力泵站、热力调压站等设施位置及规模。 4) 确定管线走向。 4 供电规划
1) 预测总用电量。 2) 明确电源。
3) 确定变电所、开关所、公用配电所等设施位置及规
模。
4) 确定管线走向。 5 燃气规划
1) 预测总用气量。 2) 明确气源。
3) 确定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站位置及规模。 4) 确定管线走向。 6 通信规划
1) 预测电信规模 2) 明确来源。
3) 确定邮政局、邮政所、电信局、电信所、电信站等
设施位置及规模。
4) 确定管线走向。 7 防灾规划
1) 防洪规划
2) 抗震规划 3) 消防规划
确定消防站布局及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 4) 人防规划
确定人防设施的设置方式及人防设施的位置、规模及
数量。
8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1) 预测生活废弃物发生总量。 2) 确定垃圾收集、转运方式。
3) 确定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以及城市
环境卫生管理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数量。
A.8 城市设计要求
A.8.1 规划范围内空间形态的构成。
A.8.2 提出规划范围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要求。
A.8.3 确定城市节点、景观轴线、开放空间及步行系统等景观要素的具体控制要求。
A.8.4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规定保护与更新的具体控制要求。
A.9 建筑管理规定
A.9.1 建筑间距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范5.2.1条外,还应满足当地城市的自然状况要求及当地在本规范基础上的具体规定。
A.9.2 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除需满足本规范5.2.2条1、2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在本规范基础上的具体规定。
2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除需满足本规范5.2.2条3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在本规范基础上的具体规定。
3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需满足本规范5.2.2条4、5、6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在本规范基础上的具体规定。
A.10 奖励与处罚
A.10.1 规划地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达到最大值时,开发商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并常年对外开放。
A.10.2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要按有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A.11 附 表
A.11.1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见表A.11.1) A.11.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见表A.11.2)
A.12 附 则
A.12.1 规划生效时间。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一 览 表
表A.11.1
建筑控配套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片区 地块 用地性用地性用地面建筑密绿地率停车泊禁止开出入口 设施 备 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制高度编号 编号 质代码 质(Ⅰ) 积(m2) 度(%) (%) 位(个) 口路段 方位 项目 注 (Ⅱ) (Ⅲ) (m) 名称 X-01 X-02 X-03 X-04 XX X-05 X-06 X-07 X-08 X-09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表A.11.2
数 量 序号 类 别 项 目 托 幼 小 学 1 教 育 初 中 高 中 九年制学校 医 院 2 医疗卫生 门 诊 部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老年服务及护理中心 文化活动站 青少年活动中心 3 文娱体育 老年活动站 文化活动中心 图 书 馆 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办事处 4 行政管理 居 委 会 工 商 所 税 务 所 5 公安消防 派 出 所 消 防 站 邮电支局 邮 电 所 肉菜市场 7 商 业 综合市场 储 蓄 所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公交站点 8 道路交通 社会停车场库 居民停车处 加 油 站 9 10 11 12 13 14 给 水 排 水 电 力 电 信 供 热 燃 气 高压水泵房 排水泵站 开 关 所 公用配电所 电话总机房 热力调压站 燃气调压站 液化石油气站 垃圾转运站 15 环 卫 垃 圾 站 公共厕所 现状 规划增加 现状 所在地块号 规划 6 邮 电
附录B 基 础 资 料 汇 编
B.0.1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周边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 B.0.2 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
B.0.3 土地使用现状: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对用地进行中至小类的分类,并将现状中已建(区分合法与违法用地)、已批未建、已批在建、未批未建等土地状况进行表格汇总。
B.0.4 用地地籍:阐明已出让用地的单位用地界线和性质等使用权属情况以及其它政府有关的土地批件情况:
1 列出“现状地籍情况一览表”,对地籍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 列出“已批设计要点情况一览表”,对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B.0.5 人口分布现状。 B.0.6 开发建设状况:
1 现状开发建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现状主要用途的分类建筑总面积。
2 根据现状建筑用途、层数、面积、建设年代、质量和合法性等信息,对现状建筑物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B.0.7 阐明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行业级别和规模)、用地、建筑面积及是否独立占地等基本信息,并对现状使用情况进行阐述和评价。
B.0.8 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B.0.9 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
B.0.10 规划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B.0.11 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和开发方式等)。
附录C 图 表 和 规 划 图
C.1 图表
C.1.1 总图图表
要求在1:2000的现状地形图上表达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规划区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土地使用性质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将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不同的用地性质类别代号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颜色。
2 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规划区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范围以规划区所在分区的范围为准,图中必须明确表达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3 地区编号
规划区采用全市(镇)统一编号。 4 地块划分 5 地块界线 6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图例(详见附录D)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图的位置上。
7 道路系统
图上必须标注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注明地块周围道
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若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终止控制点的位置。
8 规划用地汇总表 9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C.1.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图上必须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上、地下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标明各项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与标高。 C.1.3 分图图册
分图图册是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每一个街坊在现状地形图上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包括其必须表达的内容包括:
1 地块所处的位置。
2 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地块编号。 3 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
4 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及范围,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位置及保护范围。
5 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后退距离、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交叉点坐标与标高、公交站、停车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人行过街天桥与地道)。
6 各类绿地的控制要求。
7 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8 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
和范围。
9 城市设计要点。
以上内容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C.2 规划图
C.2.1 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范围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和交通联系。
C.2.2 土地使用现状图(1:1000~1:2000):在现状地形图上,画出各类用地范围界线、标示建筑物现状性质、道路网络现状及断面形式、公共配套设施分布现状、市政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C.2.3 土地使用规划图(1:1000~1:2000):在现状地形图上,标示出各类用地布局、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区分出现状和规划)、用地规模、路网布局及交通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控制内容。
C.2.4 道路系统规划图(1:1000~1:2000):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范围内道路交通系统以及与周边地区的联系,标明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主要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交叉点坐标与标高以及道路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等。
C.2.5 地块编号图(1:1000~1:2000):标明街坊和地块划分的界线和编号(与“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相对应)。
C.2.6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1000~1:2000):标明各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C.2.7 城市设计引导图(1:1000~1:2000):标明景观轴线、节
点、地标、开放空间、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C.2.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1:1000~1:2000):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项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与标高及各类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上、地下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
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E.1 电子数据
E.1.1 电子数据是指上述文字和图表的电脑数据成果。这部分成果是规划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规划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E.1.2 规划编制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时,必须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套规划的电子数据成果(建议成果使用autoCAD格式)。其内容包括:文本文件和图形文件。
E.2 文本文件
E.2.1 《规划文本》采用标准文本文件格式,《规划文本》文件名称为***WB.TXT。
E.2.2 《规划说明书》名称为***SM.TXT。 注:***——规划区的编号
E.3 图形文件
图形文件包括图表和规划图两部分内容。其提交格式采用DWG格式文件。文件应符合统一的分层、色彩等标准。 E.3.1 图表
1 总图图表 1)文件名称的规定
成果文件名称为***TBZT.DWG。 2)文件内容
总图图表以彩图填充方式表达用地性质及其它控制要求等
内容。各部分内容在图中定位如下:
风玫瑰和比例尺 图 区域位置 用地汇总表 控制指标一览表 图例及备注 图纸编号 签署栏 图纸名称
总图图表以地块用地性质来进行分层。分层和用色标准参见表E.3.1-1:
表E.3.1-1
标识符 0 DK DKXX DL QWDT QWWZ QWZB SCALE TEXT TK XJS SGH ZB 层名 备用层 地块界线 地块信息 道路 区位底图 区位位置 区位周边 比例尺和风玫瑰 数字、汉字标注 图框 现状建设用地 现状已规划用地 指标 颜色 WHITE WHITE WHITE WHITE 8 RED BLUE WHITE WHITE WHITE 9 9 WHITE 线形 CONTINUOUS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TEXT 宋体 仿宋 _GB2312 黑体 内容及备注 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和地块性质 包括道路、立交、人行天桥 路、河、山等 规划范围图 周边情况 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 粗框线表示 用地平衡表、经济指标和备注
注:地块信息的表示形式: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地块性质
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1)文件名称的规定
成果文件名称为***TBGX.DWG。 2)文件内容
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上、地下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标明各项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与标高。各部分内容在图中定位如下:
风玫瑰区域和比例位置 图 尺 控制指标一览表 图例及备注 签署栏 图纸名称 图纸编号 表 汇总用地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中以各类工程管线及现状和规划来进行分层。分层和用色标准参见表E.3.1-2
表E.3.1-2
标识层名 符 0 XZS GHS XZX GHX XZY GHY XZP GHP XZR GHR XZD GHD XZM GHM XZT GHT XZYX 备用层 颜色 WHITE 线形 CONTINUOUS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TEXT STYLE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HIGH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内容及备注 现状管线、现状设施 规划管线、规划设施 现状管线、现状设施 规划管线、规划设施 现状管线、现状设施 规划管线、规划设施 现状管线、现状设施 规划管线、规划设施 现状管线、现状设施 规划管线、规划设施 现状管线、现状设施 规划管线、规划设施 现状管线、现状设施 规划管线、规划设施 现状管线、现状设施 规划管线、规划设施 现状管线 现状给CYAN 水 规划给CYAN 水 现状消141 防 规划消141 防 现状雨BLUE 水 规划雨BLUE 水 现状污36 水 规划污36 水 现状供241 热 规划供241 热 现状电RED 力 规划电RED 力 现状燃MAGENTA 气 规划燃MAGENTA 气 现状通GREEN 信 规划通GREEN 信 现状有84 线光缆
GHYX 规划有84 线光缆 DASHED2 黑体 5 规划管线
3 分图图册 1)文件名称的规定
分图图册的文件名称为***FT—*.DWG
注:***——规划区的编号;—*——街坊编号。 2)分图的选取
用标准图框框取规划区的某一街坊范围,选取该分图要详细表达的地块,除保留周边道路外,将无关部分剪切,以保持图面整洁。
3)文件内容定位
***FT—*.DWG用于记载分图图册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应该表示的各项内容。
分图图册的各部分内容在图中的定位如下:
指北针和比例尺 街坊位置示意图 分 图 控制指标一览表 规划设计要求及图例 (规划区名称)分图图册 街坊号 图册编号
4)文件分层标准参见表E.3.1-3
表E.3.1-3
补充说明 层名 层名说明 颜色 线形 种类 STYLE DIM-TR DK GHHX JKK DL DLDM DLZX TRHX DKBH DKXZ DLZB QWT TK PT WALK XZS GHS XZX GHX XZY GHY XZP GHP XZR GHR XZD GHD XZM GHM XZT GHT XZYX GHYX 建筑后退的尺寸标注 地块边界线 规划区红线 禁止开口路段 除道路中心线外的道路红线及分界线 道路断面标示 道路中心线 建筑退让线 地块编号 地块性质 道路坐标 分图位置图 图框 配套设施 人行步道系统 现状给水 规划给水 现状消防 规划消防 现状雨水 规划雨水 现状污水 规划污水 现状供热 规划供热 现状电力 规划电力 现状燃气 规划燃气 现状通信 规划通信 现状有线光缆 规划有线光缆 RED BLUE BLUE 253 WHITE WHITE RED MAGENTA CYAN YELLOW CYAN WHITE WHITE WHITE 9 CYAN CYAN 141 141 BLUE BLUE 36 36 241 241 RED RED MAGENTA MAGENTA GREEN GREEN 84 84 CONTINUOUS CONTINUOUS DIVIDE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DASHDOT DASHED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CONTINUOUS DASHED2 标注 闭合多义线 闭合多义线 多义线 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多义线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黑体 将配套设施标准图例放入相应地块内 直径为8的实心圆以间距9排列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ROMANC ROMANC SIMPLEX 10 6,4 6 1 1 1 ROMANC TEXT HIGH 1 WIDTH POLYLINE WIDTH 2 5 5
5)相关说明
a 建筑红线退让标注和道路断面红线尺寸标注均取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m”);道路坐标采用当地城市独立坐标系,小数点后取三位,整数位不得省略。
b “城市设计要求及图例”可用于记载城市设计要求、用地性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地块周边道路断面形式和市政工程管线断面形式等。 E.3.2 规划图
文件名的规定:
1 区域位置图:***QW.DWG 2 土地使用现状图:***XZ.DWG 3 土地使用规划图:***GH.DWG 4 道路系统规划图:***DL.DWG 5 地块编号图:***BH.DWG
6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SS.DWG 7 城市设计引导图:***YD.DWG 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GX.DWG 注:***——规划区的编号
E.4 其他制图要求
E.4.1 图形文件除按本规范附录E.3执行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 J277和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应该”;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应该”;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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