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集中检查活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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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

集中检查活动指南

目的:

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编第五章航行安全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除了包含一系列新的修正案外。还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安装下列设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此次集中检查会战应保证:

? 各尺度船型船舶所载设备与有效法定证书一致,并配有相关记录; ? 相关设备具有适用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有效运转; ? 船长及值班驾驶员熟悉有关驾驶台设备;

本指南提供了对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会战的帮助,此外,港口国检查官还应参考以下文件:

SOLAS 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及第I章第9条

STCW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I/4条和第I/14条 PSCC 35/2002/02? 电子海图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PSCC 38/2002/02?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仅用于参考目的的有关信息:

以下决议和通函仅用于信息参考目的,可由船旗国编制相关指南参考之用,而不应被港口国检查官作为规则来应用或解释。

A.601(15) 航行操纵信息的提供和显示 A.708(17) 驾驶台能见度及功能

A.817(19)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操作标准 A.893(21) 航行计划编制指南

A.916(22) 有关航行事件记录的指南

A.917(22)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

A.956(23)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的修正(A.917(22)号决议) MSC/Circ.1079 客船与搜救方合作计划指南

MSC.1/Circ.1222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和简单航行数据记录仪年度测试指南 MSC/Circ.627 驾驶台能见度

MSC/Circ.171(79) 197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通过 MSC.1/C.1224 SOLAS公约第V章的统一解释(备用磁罗经) ?

参照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

总则

尽管此次会战将重点检查各类船舶的有关SOLAS公约第V章的相关要求,但并不减少PSC检查内容的覆盖范围,并纳入正常的选船和检查过程。

需要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回答“YES”或“NO”。对回答“NO”的问题将在PSC检查报告中进行相关缺陷描述,并添加适用的缺陷代码,对第1,2,3,4,5和8问题的否定回答(“NO”)将可考虑对船舶滞留。

问题 1*

船舶的航行设备是否实际上符合有关证书所记载条款的要求。

对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P)第5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格式E)第3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 货船安全证书(格式C)第5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

低于公约尺度船舶,并无有关设备的记载要求。港口国检查官可核查该船是否具有可接受的标准,或对持有船旗国签发适当证书的船舶进行实际所载设备的核查。

问题 2*

船舶的航行设备是否可以操作。

SOLAS公约的2000年修正案通过的第V章第16条要求有关航行设备应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如果设备存在故障,则与之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则应立即可以查阅。

存在故障的设备应进行必要修理,直到港口国检查官所要求的修理已执行,方可对船舶解除滞留。

无论怎样,在船舶所在港口无法进行修理时候,如果船长在制定一个抵达修理港的安全计划时已经考虑了设备及有关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并做出了合适的安排,则该故障设备将不能被认为是船舶不适航或作为延误船舶的理由。(第16.2条)

设备维护手册或公司制定的有关程序应准确地被维护人员所理解。

问题3

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熟悉设备布置确保设备性能?

PSCO应确认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是否熟悉驾驶台的控制和航行设备包括电子海图(如配备)并能熟悉设备的设置。PSCO可以检查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熟悉有关程序,如定期测试以及按照SMS的要求(ISM 10.3)对设备进行检查。在进行上述驾驶台航行设备操作性检查时,“OFFICER”表示一名在驾驶台值班的人员

PSCO应检查设备记录簿中所提到的必备的航行设备是否正确和完整。如可以操作,应要求见证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启动航行和电子设备并进行操作。对于泊位船舶来说,船舶无线电设备不能开启时,PSCO应使用各种手段来证实船舶航行期间到泊位时该设备处于满意的工作状态。

下列设备应予以检查:(非完全清单)

? 定位装置(与海图上船舶停泊位置一致) ? 测深仪和记录装置(读数与泊位水深相一致)

? 9GHz雷达和对于3000总吨以上船舶配备第二部雷达。(驾驶员能够演示开机程序

并获得与实际相符的雷达图象吗?)

? 雷达自动标绘装置——适用于10,000总吨以上船舶。(值班驾驶员是否能够解释

各种基本操作?)

? 标准磁罗经包括备用罗经(定期检查罗经差的记录),检查船舶是否可以免除配备

备用磁罗经。 ? 陀螺罗经(读数是否与泊位岸线相同?首向和方位复视器是否与陀螺罗经相同?检

查纬度和速度矫正器(如有安装)是否正确使用?) ? 舵角指示器 ? 计程仪

? 航行灯和应急电源。如可行,检查见证声光报警装置。 ? 甚高频无线电话

? 检查配备的VDR/S-VDR的可操作性,可以要求一名驾驶员按照厂家说明书要求,对

所有可操作指示器进行试验。检查见证声光报警装置工作正常。这种测试也包括对VDR/S-VDR开启的确认。[见1]]

? 检查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可用性。 ? 与应急操舵位置通信联络 ? 白昼信号灯和独立电源。

1) 港口国监督委员会2005年2月第38号文件(第一次修正)-航行数据记录仪

(VDR)港口国检查指南?

问题4 *

是否有可靠的处所布置来保证设备的性能?

? 对航行设备维护保养的安排应到位 ? 故障——船舶可以被滞留直到修妥为止

? 假如港口没有修理设施,可以允许船舶开航,但船长必须考虑航次中设备的故障

?

参考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

这是一条新的规定要求航行设备应得到足够的维护保养,以满足本章所载明的功能要求和性能标准。本章第16条(R/16)明确了公司和设备厂家应保证设备予以适当维护。如果任何航行设备有故障,船长应关注R/16.2所规定的责任。

第1段(R/16.1)中包含了主管机关在保证维护保养安排中所扮演的角色。这就意味着要有适当的船用维护手册,而且公司应保证提供全面的支持服务包括由厂家或其代理提供备件和维护工程人员。

在理解修理设施“不易于使用”是指当地没有修理工程人员或备件可用。在确定允许船舶开航应基于所涉及的设备(重要性)、故障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可以安全完成该航次。

问题5 *

是否有足够、最新的海图和出版物满足航次的需要?

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是一种特殊用途的图纸或书籍,或根据这些海图或书籍特别编程的数据库。它们由政府授权单位、授权的水文地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正式出版,以满足海上航行的需要。

有关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的要求在SOLAS公约第V章第27条上予以明确。

港口国检查官在检查海图时应检查航海出版物,例如航次所需的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并保证所有出版物已经改正。所有航次所需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必须是最新可用版本,而且应更新至所能获得的最近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航行计划应相应标识所需的海图和出版物。

另外,设备记录所提到的下列出版物也应检查:

? 《国际信号规则》

?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IAMSAR手册》第三卷

所有船舶(无论任何尺度)均应配备所需的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以便制定船舶航次航线,以及标绘和监控整个航次中的船位。

问题6

当ECDIS作为替代纸质海图的基本方式时,是否配有适当的后备装置?

若电子海图是能提供的唯一方式。

若ECDIS作为替代纸质海图的基本方式列在设备记录簿中时,应确认其为认可的型式并持有相应的产品证书。

一个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接受满足IMO A.817(19)决议标准要求的并符合现行SOLAS公约所要求的最新的电子海图。

对ECDIS而言,其后备装置是第二套独立电源的ECDIS或者是纸质海图均可以接受。但当船舶营运海区仅仅只被认可的光栅航行海图(RCD模式)覆盖,而未被电子航行海图(ENC)所覆盖时,则后备装置此时只能为适当的最新纸质海图。

但何谓“适当的”并不明确,许多船旗国很难予以定义,有些将其留给公司SMS。例如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能够提供适当的文件化表明已熟悉普通和特殊型式的ECDIS。这里既未定义“适当的”,也未定义“文件化”。

ECDIS必须拥有认可的后备装置,确保一旦ECDIC发生故障,可以将ECDIS的功能安全转换,并为剩余的航次提供航行安全。(PSCC须知35/2002/02.Rev1)

SOLAS公约第V章第19条/2.1.5款规定:如果船上配有后备装置,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可接受为满足海图配备的要求。

任何电子海图的后备装置可以为适当的纸质海图。港口国检查官应根据《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所附的设备记录簿予以确认。如:

? ECDIS的后备装置——已提供(纸质海图) ? 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后备装置 重点考虑船舶航行安全不会因为电子海图系统故障而受到影响,并且可以安全航行到目的港。 问题7

船上是否保存航行活动和事件的记录?

SOLAS公约第V章第28.1条要求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案,在船上保存一份有关航行活动和事件的记录,这些活动和事件是对航行安全有重要影响,并且其中的细节必须足以恢复关于该航次的一份完整的记录。如果船舶的航海日志未记载这些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记录。记录的方式应该是永久性的,可以是手写的、电子的或机械的。

SOLAS公约第V章第28.2条要求:每艘500 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第IX-1 条中定义的公司),公司应保留该报告和其后在航行期间所有的每日报告。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传送,只要它们在报告中命名的位置确定后尽可能快地传送至公司。如自动报告系统包括传送的记录功能以及这些功能与定位设备的界面经船长的定期核实,则可使用该自动报告系统。 每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船舶位置;

? 船舶航向和速度;和

? 影响船舶的航次或船舶的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条件的详细内容。

无论何种记录方式,船舶应按主管机关的所要求期限保存这些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参照经国际海事组织A.916(22)决议修改的记录航海相关事件的指导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u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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