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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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第三条

【篇一:继承法法条】

好学教育:

继承法法条串讲 继 承 法

第一章 总 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意思分解】?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重点法条】?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好学教育:

【意思分解】 ?

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1)首先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26条);? (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3)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后者在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

(4)最后应注意,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法条】 本法第16、27、31~32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是《继承法》最基础性的知识,不得含糊。? 1?掌握第5条三者之适用顺序。?

2?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6条)。? 3?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作用。所以,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第27条)。对于第27条的五种情形,一定要记住。? 4?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31条)。? 5?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况(第32条)。 【重点法条】?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好学教育: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意思分解】 ?掌握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 【不要混淆】? 1?杀害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的主观形态均为故意,但后者限制了动机,前者无此限制。? 2?虐待被继承人的要求情节严重,遗弃行为无此要求。 第二章 法定继承 【重点法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法条】 本法第13~14条;《民通意见》第12条。? 【意思分解】?

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是《继承法》的又一基本知识点,几乎为每年的必考内容。? 1?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第11条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 好学教育:

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考生应注意这一知识点。? 2?第11条的代位继承制度是以上几个条文的核心,也是司法考试历来的难点和热点。应注意:?

(1)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此点是代位继承制度的难点,也是考生最易犯错误之所在,同时也是与转继承的最大区别点。所谓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如父亲甲死后两天,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相随而去,乙留有子丙,这就发生转继承问题,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转由丙继承,丙为转继承人,乙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既可发生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仅是姻亲,本不为法定继承人范畴,但前者对后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我国继承法上的特色,应予掌握。? 4?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另一特色在于第14条规定的两类人有分得适当遗产权,应予注意。 【不要混淆】? 1?依第13条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适用该原则时易生歧义的一种情形是,设一男甲死去,第一顺序继承

人有其妻及其父母。那么该遗产是分作三份由其妻、其父、其母作为三方均分,还是分作两份由其妻和其父母各作为一方均分呢?换而言之,第10条的父母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正确意见应是两个主体,即按上述“三方均分”的意见分割。? 2?关于第28条的胎儿“应留份”,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胎儿活体出生的,归胎儿所有。?

(2)胎儿活体出生后又死去的,由胎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的母亲)继承。?

(3)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由胎儿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好学教育: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相关法条】 本法第18~19、21条。? 【意思分解】?

有关遗嘱的形式及效力问题,是司法考试的又一重点和难点。应掌握:? 1?遗嘱与合同、婚姻行为一样,是民事法律行为,故其生效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原理(第22条)。? 2?不同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第20条)。?

(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如甲先立的遗嘱中将房子死后归乙继承,但其后甲在生前又将房子卖与丙,则应推定为甲取消了原来的遗嘱。? 3?特别注意几种非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尤其是见证人要求(第17、18条)。?

【不要混淆】? 1?前已述及,遗嘱是一民事法律行为,可进一步分析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故不必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遗嘱继承人选择也不受原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2)设立遗嘱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行为,故不得代理(不同于代书)。?

(3)遗嘱是附期限(始期)的法律行为。因此,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继承份额按法定继承方式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非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第19条为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篇二: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表明法律渊源,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与宪法精神相冲突的部分应当无效。在法治国家,宪法修改可以引起普通法律全面修正,因为宪法是法律之王。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规定继承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才属于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收入属于合法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既包括城镇的商品房,也包括农村的村民房。这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房屋可以通过遗产继承归属城镇居民所有的特殊方式。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这话说明农村财产依旧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保护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毫无疑问是历史性进步。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由于本法不能穷尽遗产,所以作为“口袋”留给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这说明可以继承的是财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说明法律、法规可以补充说明哪些属于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这说明承包权只要法律允许,这也可以继承。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说明,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尊重死者遗愿。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委托他人代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上属于上属于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一般时效两年,决定时效二十年。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反对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外嫁女继承权的保护。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些说明遗产继承只适用于直系亲属(包括拟制血亲),并规定好顺序。容易被忽视的是父母继承权。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规定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原则产生第一顺序继承效果。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继承遵循平等原则、照顾原则、贡献原则、过错原则、协商原则,其中一致同意的协商原则具有优先地位,以体现私法意思自治原则。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为保障被抚养人生活稳定和他人做出贡献,对上述继承原则作出例外规定。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协商优先,协商不成可以司法救济。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体现财产主人自由处分原则。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说明遗嘱的种类,其中口头遗嘱只是非常时期临时举措,在正常时期无效。律师制作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法律效力低于公证遗嘱,但是可以高于其他遗嘱。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规定有损公平原则的见证无效。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说明遗嘱不得剥夺特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也说明遗嘱可以剥夺一般继承人继承权。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规范遗嘱效力,多份遗嘱中最后一份为准,但是一般遗嘱不得与公证遗嘱相冲突,即只有新的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变更原来的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附义务的遗嘱,相对人须履行所附义务,否则将产生“违约”后果。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属于单方面合同,故需满足合同一般原则。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此处的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是指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还是指同属于一个父母、父母与此被继承人之间有抚养关系呢?)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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