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实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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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务》教案

第一章 海关概述

第一节:我国海关的性质、任务与权力

一、 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我国的单独关境有港、澳、台、澎、金、马。我国设立的保税区等享受关税优惠的区域和经济特区等不属于单独关境区。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国的全部领域)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二、海关的任务

1.监管 2.征税

3.查缉走私(缉私新体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力,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检察部门没有查缉走私的权力。)

4.编制海关统计 三、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一)《海关法》 (二)行政法规 (三)海关规章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海关国际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四、海关的权力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 1.检查权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阅、复制权 3.查问权 4.查验权

5.查询权(对涉嫌走私单位和涉嫌走私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6.稽查权(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实施) 7.行政处罚权 8.佩戴和使用武器权 9.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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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在两区内,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时间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两区外,将其带回。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或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又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②扣留财物

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合同、发票等 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扣留;两区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可扣留 有违法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无法或不便扣留,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提供等值担保 不能以暂停支付方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③冻结存款、汇款 ④封存货物或账簿、单证 ⑤其他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税款 ③抵缴、变价抵缴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扣留纳税义务人等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等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依申请扣留 扣留等值的其他财产 两区内外都可直接扣留 第二节:我国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二、我国海关的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我国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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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概念 二、报关的对象

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三、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 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活动实施者的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间接代理: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红绿通道制度”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 (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2009年新增)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第二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办理报关手续的境内法人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 2.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货物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海关注册登记

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有关单位— 临时注册登记,时间7日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办理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的条件:其中要求注册资本为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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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最终登记许可的批准机关为直属海关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50万。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消(5种情形)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5种情形)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及换证管理

报关企业:2年 收发货人:3年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行为规则

1.在关境各个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报关,无需异地备案 2.只能办理本单位报关,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4.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 5.为其所属报关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二)报关企业的行为规则

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 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口岸设立分支机构,直接设立,需向直属海关备案。 跨关区设立分支机构,要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应对所属报关员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AA类企业、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D类企业

AA类、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暂停通关便利措施,按B类常规管理 报关企业或收发货人为C类或D类的,按D类管理

报关企业或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的,按报关企业类别管理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生产企业不一致的,从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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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二、报关员资格 三、报关员的注册 (一)报关员注册登记条件 (二)注册程序

1、注册受理单位:直属海关

2、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首次提出的,还要有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的证明材料。 3、注册决定的作出及报关员证的颁发 4、注册的有效期:2年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变更:报关员的身份资料、报关单位的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在2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的期限是2年。 (四)注册的注销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 2、报关员辞职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 四、报关员执业 (一)报关员执业范围 (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报关执业禁止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索要额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转借或转让报关员证,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 1、对象:在职报关员

2、性质: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3、记分管理部门: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管理量化标准:记分周期: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5、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辩

6、岗位考核:记分达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报关。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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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uf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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