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外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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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外科系统 肿瘤外科 2013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 5 第二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 ....................................................................... 6

一、管理要求 .............................................................................................. 6 二、落实与督查 .......................................................................................... 8 第三章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 .......................................................... 9

一、全血 ....................................................................................................... 9 二、红细胞 ................................................................................................... 9 三、血小板 ................................................................................................. 11 四、单采中性粒细胞 ............................................................................... 13 五、血浆 ..................................................................................................... 14 六、冷沉淀 ................................................................................................. 16 七、人血白蛋白 ........................................................................................ 18 八、免疫球蛋白 ........................................................................................ 19 (一)肌注人免疫球蛋白。 .................................................................. 19 (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 20 (三)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 21 (四)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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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 22 九、纤维蛋白原 ........................................................................................ 23 十、凝血酶原复合物 ............................................................................... 24 十一、凝血因子Ⅷ ................................................................................... 26 第四章常见的输血不良反应 .......................................................................... 29

一、急性输血反应 ................................................................................... 29 二、迟发性输血反应 ............................................................................... 33 第五章血液制品在不同疾病中应用的原则及方法.................................. 37

一、创伤与外科手术 ............................................................................... 37 (一)创伤。 ............................................................................................. 37 (二)外科手术。 .................................................................................... 38 二、肿瘤 ..................................................................................................... 45 三、产科 ..................................................................................................... 47 (一)产科急性失血。 ........................................................................... 47 (二)妊娠期贫血。 ................................................................................ 49 (三)产科并发症。 ................................................................................ 50 四、妇科急性失血 ................................................................................... 50 五、急危重症 ............................................................................................ 51 (一)休克。 ............................................................................................. 51 (二)急性肺损伤。 ................................................................................ 54 (三)高龄伴缺血性心脏病。 .............................................................. 54 (四)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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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缺氧。 .................................................................................... 57 (六)ICU相关特殊治疗。...................................................................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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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血液制品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治疗上广泛应用。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和输血工作者对血液制品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特制定《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应参考和遵循本《指导原则》,说明如下: 1.本《指导原则》为临床应用血液制品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应用方案。

2.本《指导原则》仅涉及临床常用的血液制品,重点介绍各类血液制品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3.本《指导原则》涉及临床各科部分常见和重要疾病。 4.除本《指导原则》所列常用血液制品种类外,临床医师可根据患者临床情况及当地血液制品供应情况,选用最合适的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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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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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

一、管理要求

(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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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1)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 (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16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二)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 1.来源的管理。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库设臵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应用的管理。

(1)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对使用血浆源医药产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浆源医药产品中的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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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二、落实与督查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血液制品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品的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输血科(血库)医疗技术人员与护理人员血液制品知识调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品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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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

注意事项 一、全血 【适应证】

1.用于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hemoglobin,Hb)和血容量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时。血容量丢失大于总量30%,Hb<70g/L或红细胞压积<0.21,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可考虑输注。 2.用于新生儿溶血疾病或其它需全血臵换的疾病治疗。 【注意事项】

1.输注全血前应仔细核对其外包装、血液外观、有效期及输血相容性检测结果等,确保血液符合临床输注标准。

2.输注前应将血液摇匀。

3.除0.9%的生理盐水外,血液不得与任何药剂在同一输液器内输注。 4.输注前后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4.输注速度应先慢后快,在开始输注4小时内完成。 5.全血输注不适用于慢性贫血及初期心力衰竭的患者。 6.常见不良反应的处理:发生不良反应,应及时停止输注,并对症处理和必要的生命支持。如发生溶血时按溶血性输血反应的原则处理,引起发热应首先除外细菌污染,发生过敏反应时,应及时给予抗过敏治疗等。 二、红细胞

红细胞类成分血,是使用多联袋采集全血,通过物理方法在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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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条件下移除血浆、血小板和白细胞等血液成分,或经生理盐水洗涤及白细胞过滤等过程制备的以红细胞成分为主的血液制品。临床常用的红细胞类成分血包括浓缩红细胞、悬浮红细胞、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等。 【适应证】

1.浓缩红细胞:适用于所有需提高血液携氧能力以减轻组织缺氧的贫血患者,以及有心、肝、肾等脏器功能障碍的贫血患者。

2.悬浮红细胞:红细胞保存较好,粘度低,易输注,是目前临床最常用的红细胞类血液成分。适应证同浓缩红细胞。

3.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或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去除白细胞后,可显著减少反复输血患者发生白细胞引起的免疫反应,降低经输血传播巨细胞病毒的风险。适用于有非溶血性发热反应、长期输血和器官移植的患者。

4.洗涤红细胞:适用于免疫相关的溶血性贫血、对血浆蛋白有过敏反应或有输血发热反应的贫血患者。

5.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适用于稀有血型、自身输血以及有发热或过敏反应的患者。 【注意事项】

1.由于浓缩红细胞压积高,粘度较大,不易通过小孔径针头,为改善输血流速,可使用Y型输血器。

2.少白细胞红细胞类血液成分并不能去除所有的白细胞,若需预防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应对血液成分进行辐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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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红细胞类血液成分不适用于新生儿换血治疗。 4.余参见“全血”。

三、血小板(blood platelet,PLT)

国内血小板制品主要有单采血小板和浓缩血小板两种。单采血小板是用血细胞分离机采集单个供血者循环血液中的血小板,每袋血小板定义为1个治疗量(PLT≥2.5×1011)。浓缩血小板为从全血中分离出来的血小板,国内以每200ml全血分离出的血小板定义为1个单位(PLT≥0.2×1011),10~12U浓缩血小板约折合1个治疗量的单采血小板。 【适应证】

1.治疗性血小板输注。

(1)血小板减少并导致出血。如骨髓抑制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大量输血引起的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免疫性和非免疫性血小板破坏或消耗引起的血小板减少等。

(2)先天性或获得性血小板病,伴有明显出血倾向。

2.预防性血小板输注:用于预防颅内出血和内脏出血等严重出血性并发症。

(1)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同时伴有出血风险的患者。 ①无其他止血异常或高出血风险的血小板明显减少的患者,预防性输注血小板的指征为PLT≤10×109/L,输注后维持PLT>20×109/L以上。

②存在其它止血异常(如遗传性或获得性凝血障碍)或存在高出血风险(如发热、败血症、贫血,肿瘤放、化疗后等)的患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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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输注的指征为PLT<30×109/L。

③大量输血致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和体外循环、膜肺等情况下引起的急性血小板减少,预防性输注的指征定为PLT<50×109/L。

(2)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拟接受有创操作或手术的患者。

①各种有创操作的血小板计数安全参考值为:轻微有创操作PLT>20×109/L;留臵导管、胸腔穿刺、腰穿、肝活检、经支气管活检PLT>50×109/L;成人急性白血病患者PLT>20×109/L,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LT>10×109/L时,大多可承受腰穿而无严重出血并发症;骨髓穿刺和活检操作前一般无需输注血小板。

②各种手术的血小板计数安全参考值为:拔牙或补牙PLT≥50×109/L;小手术、硬膜外麻醉PLT范围是≥50~80×109/L;正常阴道分娩PLT≥50×109/L;剖腹产PLT≥80×109/L;大手术PLT范围是≥80~100×109/L。 【注意事项】

1.血小板应在20℃至24℃摇床下保存,保存时间1至5天。 2.优先选用单采血小板。

3.优先输注少白细胞血小板或用白细胞滤器去除白细胞血小板 4.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严重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建议输注辐照血小板。

5.输注血小板时应根据患者的耐受性适当快速输注。

6.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和肝素诱发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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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血小板可能加重血栓形成,应慎用。

7.输血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禁忌输注血小板。

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忌预防性输注血小板,仅轻度出血时尽量避免治疗性输注。

9.拟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移植前不输注或较少输注血小板。

10.血小板输注无效的处理:主要是输注的血小板破坏加速所致,分为免疫介导的和非免疫介导的破坏加速两种。

(1)免疫介导的血小板破坏加速。主要由体内生成的针对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和血小板抗原的特异性异体抗体引起,可采用的处理方法有:①血小板输注量加倍,并尽量输注24小时内采集的血小板。②输注交叉配型的血小板。③输注HLA相合的单采血小板。④证实存在抗HLA抗体类型后,输注缺乏相应抗原的血小板。

(2)非免疫介导的血小板破坏加速。主要见于脾脏增大、使用抗生素(如两性霉素B)、发热、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移植物抗宿主病等患者。使用两性霉素B的患者应在给药后2小时以上再输注血小板。

11.不良反应的处理参见本章“全血”。 四、单采中性粒细胞 【适应证】

1.骨髓粒系增生减低:经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疗5天以上,中性粒细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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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低于0.5×109/L,并伴有严重的细菌或霉菌感染。

2.新生儿败血症。 3.严重粒细胞机能不良。 【注意事项】

1.制备后的粒细胞悬液在室温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摇荡,并应尽快输注。

2输注粒细胞悬液须使用带有标准滤网的输血器,以避免凝集物输入体内。

3.输注时如发生呼吸窘迫症,可能与输入白细胞凝集物有关,应立即停止输注并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

4.输注后注意观察巨细胞病毒等多种病毒感染、移植物抗宿主病以及同种异体免疫反应。

5.不良反应的处理同全血输注。 五、血浆

血浆(Plasma)是在采全血后进行分离及冰冻的非细胞成分,包括新鲜冰冻血浆(FFP)和普通冰冻血浆。 【适应证】

1.凝血因子缺乏。

(1)单一凝血因子缺乏:当V因子缺乏等某种凝血因子缺乏,而无该凝血因子浓缩制剂时,用于出血的治疗或预防。

(2)多种凝血因子缺乏或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用于多种因子缺乏时发生严重出血和(或)急性DIC合并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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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血浆含有TTP患者缺乏的一种活性金属蛋白酶,有助于改善TTP。优先选用去冷沉淀血浆。

3. 华法林过量导致的严重出血:当需要快速纠正华法林抗凝作用(如急诊手术)或者华法林治疗过量导致的严重出血时,可输注FFP 12~15ml/kg。

4. 肝脏疾病合并凝血障碍:不推荐常规使用。当患者存在活动性出血,同时凝血酶原时间的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大于1.5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大于正常对照中位值1.5倍时,建议输注FFP。肝脏疾病患者需行外科手术、肝活检或静脉曲张破裂时,若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大于4s,建议输注FFP15ml/kg。

5. 手术或侵入性操作前存在凝血功能障碍:患者INR>1.5或APTT 大于正常对照中位值1.5倍时,若需外科手术或侵入性操作,可考虑输注血浆;患者INR>1.3时,若进行肝脏穿刺,应考虑输注血浆。输注血浆致PT延长不超过1.5倍时,手术或侵入性操作是相对安全的。

6.大量输血:患者大量输血时常需输注血浆。大量输血的患者当纤维蛋白原小于1g/L、INR>1.5或APTT延长大于正常对照中位值1.5倍时,考虑输注FFP。

7. 维生素K不足导致的凝血异常:不推荐常规使用。在急诊手术或创伤需紧急纠正凝血异常时,才应考虑输注FFP。 【注意事项】

1.以下情况不建议输注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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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血容量。 (2)提高白蛋白水平。 (3)营养支持。 (4)治疗免疫功能缺陷。

(5)无出血表现的凝血功能异常或DIC。 2.血浆的选择:

(1)全血和单采制备的FFP纠正凝血障碍的疗效及不良反应相同。

(2)选择病原传播风险低的制品,可使需要大量或反复接受血浆的患者受益,如去病毒血浆。

(3)血型:血浆输注不需要交叉配血及Rh血型相符,但应首选输注ABO同型的血浆。

3.血浆输注剂量:取决于凝血功能的监测及患者的具体情况。在纠正严重凝血功能障碍时,一般血浆输注剂量按10~15ml/kg输注。

4.常见不良反应的处理:主要为对症治疗,如对荨麻疹等的处理。 六、冷沉淀

冷沉淀是新鲜冰冻血浆在低温(1~6℃)解冻、离心后的白色沉淀物。200ml血浆制备的冷沉淀定义为1个单位(U),含有纤维蛋白原(0.1~0.25g)、凝血因子Ⅷ(FⅧ)(80~100U)、血管性血友病因子(vWF)、凝血因子ⅩⅢ(FⅩⅢ)和纤维连接蛋白等。 【适应证】

1.获得性(肝脏疾病、DIC和左旋门冬酰胺酶治疗等相关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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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当纤维蛋白原水平低于1.0g/L伴活跃出血或拟行手术,而血浆源性纤维蛋白原供应缺乏时,可使用冷沉淀补充纤维蛋白原。

2.大量输血伴出血:当单纯输注FFP不能维持纤维蛋白原水平在1.0 g/L以上时,可同时输注冷沉淀。

3.FⅩⅢ缺乏症:用于活跃出血者的止血;手术后出血、刀口愈合延迟或愈合不良的预防;预防FⅩⅢ缺乏相关的习惯性流产。FⅩⅢ的半寿期约为9天,血浆水平达5%就能维持有效止血,故先天性FⅩⅢ缺乏者每2至3周按每10至20 kg体重输注1单位冷沉淀即可。

4.血友病A:血浆源制品FⅧ短缺时,可输注冷沉淀。 5.部分类型的血管性血友病(vWD):含vWF的血浆源性FⅧ供应短缺时,用于1型vWD(去精氨酸加压素无效)和2B、2N型vWD(禁忌使用去精氨酸加压素)。

6.尿毒症伴止血功能异常:冷沉淀可用于治疗出血时间延长、血小板聚集功能减弱的尿毒症并出血的患者,。

7.溶栓治疗过度。 8.原位肝移植出血。 【注意事项】

1.冷沉淀在20~24 ℃下放臵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融化后不得再次冻存,应及时输注。

2.宜快速输注。

3.输注未经病毒灭活的冷沉淀存在感染病毒和其它病原体的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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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

4.不良反应:可出现发热、寒颤等过敏反应。ABO血型不合时,可发生溶血反应。 七、人血白蛋白

人血白蛋白具有增加循环血容量和维持血浆渗透压的作用,是临床使用最广泛的血液制品之一。 【适应证】

1.失血、创伤及烧伤等引起的休克。一般在烧伤24小时后使用。 2.脑水肿及大脑损伤所致的颅压升高。 3.肝硬化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 4.防治低蛋白血症。 5.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6.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7.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和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 【注意事项】

1.盛放人血白蛋白的容器开启后,应单人单次使用。 2.输注过程中如发现患者有不适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 3.仅供静脉滴注用,滴注时应选用有滤网的输液器。

4.冻干制剂可用5%葡萄糖注射液或注射用水溶解。一般根据白蛋白装量加入适量溶解液稀释为100g/L白蛋白溶液,可在15min内溶解完毕。当需要获得200~25g/L高浓度白蛋白时,则溶解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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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防止大量注射本品时导致机体组织脱水,可用5%葡萄糖注射液适当稀释后静脉滴注。滴注开始15min内缓慢输注,输注速度不超过2ml/min。

6.不宜过量使用,以免引起循环血量过大和组织脱水。 7.严重贫血、心力衰竭者严格控制用量。 8.本品不能与其他药物混合滴注。 9.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严禁冻结。 10.不良反应:

(1)过敏反应:发热、寒战、面部潮红、手脚发痒、皮疹,严重者可能出现血压下降甚至过敏性休克。

(2)过量输注或输注过快可导致心功能不全。 八、免疫球蛋白

免疫球蛋白制剂是不含血细胞成分的血液制品,包括肌注免疫球蛋白、静注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等。

(一)肌注人免疫球蛋白。 【适应证】

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甲型肝炎等病毒性感染。 【注意事项】

1.本品为肌肉注射制剂,不可静脉注射。 2.制剂过期、混浊或有摇不散的沉淀禁用。 3.本品应一次用完,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使用。 4.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严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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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良反应:包括注射部位红肿疼痛,头痛、发热、寒战、面部潮红、头晕、恶心及皮肤反应,严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

(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适应证】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可用于预防或治疗体液免疫缺乏患者的感染,抑制单核-巨噬细胞的免疫功能。

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连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

2.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艾滋病等。

3.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川崎病。 【注意事项】

1.本品专供静脉输注使用。

2.应单独使用,不得与其它药物混合输注。

3.液体制剂和冻干制剂加入灭菌注射用水溶解后,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如有异物、浑浊、絮状物或沉淀不得使用。

4.本品应一次输注完毕,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使用。

5.输注本品可使部分患者的血液粘滞性增加。伴有心血管或肾脏疾病的老年患者,应注意减慢输注速度,保证溶液量充足。

6.常见不良反应:

(1)过敏反应:面部潮红和肿胀、呼吸急促、头痛、头晕、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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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压下降等。头疼症状可自行缓解,也可应用强止痛剂。

(2)可能导致老年心血管或肾脏疾病患者发生中风、肺栓塞、心肌梗死等。

(3)极少数患者输注本品后48-72小时内可发生无菌性脑膜炎伴有脑脊液细胞数增多。

(三)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适应证】

用于乙型肝炎的预防。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母亲及其新生婴儿,新生儿出生后12小时内注射,需要和乙型肝炎疫苗联合免疫。

2.预防意外感染人群,如血友病患者、肾透析患者、医务人员或皮肤破损被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血液或分泌物污染者等,在意外暴露12小时内应用。

3.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 4.接受肝移植手术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相关疾病患者。接受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骨髓的移植患者,可注射本品并接种乙型肝炎疫苗预防病毒感染。 【注意事项】

1.冻干制剂用注射用水溶解成100U/ml溶液,溶液应为澄明或可带乳光的液体。

2.本品主要用于肌内注射。接受肝移植手术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相关疾病患者,可给予大剂量静脉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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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品应多次连续注射,以获得持久的保护作用。与乙型肝炎疫苗联合使用,可获得较为满意的预防效果。

4.不良反应:包括皮疹、发热、寒战、面部潮红、头痛、头晕、恶心、注射部位红肿疼痛等。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四)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适应证】

主要配合狂犬病疫苗使用。当被狂犬或其他可疑携带狂犬病毒的动物严重咬伤(Ⅲ级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Ⅱ级以上的暴露),患者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注射的同时使用本品,提高预防性治疗效果。被咬伤后应尽早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咬伤后7日内注射本品仍然有效。 【注意事项】

1.注射本品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暴露后尽早注射)。咬伤后7日内注射本品仍然有效。

2.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同时应避免多次重复针刺伤口。假如手指或足趾需要浸润注射,必须小心进行以防止间隔综合征。剩余制剂应在远离疫苗注射点的肌肉内注射。注意不要将本品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

3.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应单独使用注射器。

4.推荐剂量为20IU/kg体重,注射剂量一般不应超过推荐剂量。 5.其余参见“免疫球蛋白”。 (五)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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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证】

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TAT)有过敏反应者。 【注意事项】

1.应用本品作被动免疫同时,可使用吸附破伤风疫苗进行自动免疫,但注射部位和用具应分开。

2.只限于臀部肌肉注射,不需作皮试,禁止静脉注射。 3.其余参见“免疫球蛋白”。 九、纤维蛋白原

目前国内生产的制品有冻干人纤维蛋白原。 【适应证】

1.获得性低纤维蛋白原血症。

(1)DIC:在解除和治疗原发疾病的基础上输注使用,宜同时使用肝素。

(2)病理产科出血:可伴有或不伴有DIC。在解除病因的基础上补充纤维蛋白原制品。

(3)严重肝病出血:如重症肝炎、失代偿性肝硬化、晚期肝癌和肝移植等。

(4)原发性纤溶症:在解除原发病因的同时补充纤维蛋白原。 (5)大量输血伴出血:单纯输注FFP不能纠正低纤维蛋白原血症时可同时输注纤维蛋白原。

2.先天性低(无)纤维蛋白原血症:在出血、创伤、手术时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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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3.先天性异常纤维蛋白原血症:有表现为出血倾向的患者在急性出血、创伤和手术时酌情使用。

输注纤维蛋白原制品的指征为纤维蛋白原水平低于1.0g/L,伴活跃出血或拟行手术。在无严重损耗和活跃出血的情况下,每输注2g纤维蛋白原制品可使血浆纤维蛋白原水平升高0.5g/L。根据基础病因、纤维蛋白原损耗的速率、纤维蛋白原的生物半寿期和监测的纤维蛋白原水平决定具体剂量和输注频度。 【注意事项】

1.在配制中如发现有块状沉淀或凝胶状物,应弃之不用。 2.静脉滴注时应使用有滤网的输血器,速度以40~60滴/min为宜。

3.如出现紫绀、心动过速、发热和过敏者应立即停用,以后禁用。 4.患有动(静)脉血栓、血栓性静脉炎和肾功能不全、尿闭患者禁用。

5.输注纤维蛋白原存在现行方法不能灭活的病毒和其它未知病原感染的潜在风险。 十、凝血酶原复合物

凝血酶原复合物(PCC)主要含有凝血因子Ⅱ(FⅡ又称凝血酶原)、凝血因子Ⅶ(FⅦ)、凝血因子Ⅸ(FⅨ)和凝血因子Ⅹ(FⅩ)等四种维生素K依赖性凝血因子。国产PCC中所含凝血因子以1 ml血浆中FⅨ的含量作为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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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证】

1.血友病B(缺乏FⅨ)患者的替代治疗:

(1)出血的治疗:控制关节、皮肤、黏膜、肌肉和内脏等部位的出血。

(2)围手术期的治疗:预防和治疗围手术期的出血。根据FⅨ:C基础水平、出血和伤口恢复情况及FⅨ:C或APTT的监测结果,制定及调整给药剂量、每日次数和疗程。

(3)预防性治疗:重型患者定期或不定期输注PCC,预防出血的发生,防止关节畸形的加重。

2.血友病A(缺乏FⅧ)患者的旁路替代治疗:当FⅧ制品治疗效果差、抗体滴度大于5000 BU/L时,FⅧ抑制物阳性的血友病A患者出现急性出血,可使用PCC治疗。

3.维生素K依赖性凝血因子缺乏症:口服维生素K拮抗剂(华法林)过量、重症肝病、阻塞性黄疸、新生儿出血病、肠道吸收不良和灭菌综合征、抗凝血类灭鼠药中毒等原因导致血浆FⅡ、FⅦ、FⅨ和FⅩ水平减低,当患者有明显出血需快速纠正因子缺乏时,可输注PCC,同时酌情补充维生素K。

4.肝脏移植:移植过程中,因凝血因子合成减少和纤溶活性亢进引起严重出血时,输注PCC 10~20 U/kg。根据PT和FⅦ∶C水平调节PCC剂量,确定使用时间间隔和次数。

5.DIC:在去除病因、应用肝素和补充新鲜血浆的同时,必要时辅以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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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遗传性凝血酶原、FⅦ或FⅩ缺陷症:输注PCC以纠正出血和围手术期止血。根据所缺因子的生物半寿期、出血严重度和手术大小决定给药剂量、间隔和疗程。

7.非血友病患者出现获得性FⅧ抑制物的替代治疗:急性出血时输注PCC可“绕过”FⅧ激活凝血系统,发挥止血作用。 【注意事项】

1.使用前应检查制品的包装、标签、剂量、效价、有效期。尽量采用产品包装中自带的溶液进行配制,溶解制品时应轻轻摇动,避免产生泡沫,使制品完全溶解。PCC制品在溶解后不宜久臵,应采用带有过滤网的输液器进行静脉滴注。如发现有块状不溶物,应停止滴注。

2.输注时若出现输注部位肿痛,应拔出针头,局部冷敷、按压,并选择其他血管输注。

3.可出现头痛、寒颤等过敏反应,大多较轻微。严重过敏反应少见,如支气管痉挛、休克等,需酌情处理。

4.PCC含有多种凝血因子,部分凝血因子可能已被激活,输注剂量过大或输注不当,有引起血栓形成的可能。在制品中加入适量肝素(1U/ml)有助于预防血栓形成。

5.若合用抗纤溶药物,应在PCC输注后4~6小时使用,以降低发生血栓栓塞的风险。

6.输注PCC存在现行方法不能灭活的病毒和其它未知病原感染的潜在风险。 十一、凝血因子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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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血因子Ⅷ(FⅧ)制品包括血浆源性冻干人FⅧ和重组人FⅧ(rhFⅧ)有两类。 【适应证】

1.血友病A的替代治疗。

(1)出血治疗:控制关节、皮肤、黏膜、肌肉和内脏等部位的出血。

(2)围手术期的治疗:预防和治疗围手术期的出血。根据FⅧ:C基础水平、出血和伤口恢复情况及FⅧ:C或APTT的监测结果,制定及调整给药剂量、每日次数和疗程。

(3)预防治疗:重型患者定期或不定期输注FⅧ制品,预防出血的发生,防止关节畸形的加重。

(4)FⅧ抑制物阳性的血友病A患者的治疗:①急性出血。FⅧ制品只适用于抑制物的滴度<5000 BU/L的低反应型患者。②免疫耐受治疗。需大剂量、长程输注FⅧ制品,使抑制物滴度降低或消失。

2.非血友病患者出现获得性FⅧ抑制物的替代治疗。急性出血时需使用较大剂量。

3.部分类型的血管性血友病的替代治疗。大多类型的血管性血友病在急性严重出血时可使用FⅧ制品。 【注意事项】

1.开始治疗越早,FⅧ制品的需要量越少,康复越快。有条件者鼓励开展家庭治疗,以赢得及时治疗时间。根据FⅧ:C基础水平、出血纠正情况及FⅧ:C或APTT的监测结果,制定及调整给药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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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次数和疗程。

2.大量、反复输注时有可能出现肺水肿。

3.反复输注FⅧ制品可能会产生FⅧ抑制物。在使用FⅧ制品出现效果明显降低时应测定抑制物滴度。

4.输注含血液成分的FⅧ制品存在现行方法不能灭活的病毒和其它未知病原感染的潜在风险。

5.其余参见本章“凝血酶原复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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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常见的输血不良反应

输血不良反应是指在输注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或输注后,受血者发生了与输血相关的异常表现或疾病。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率可达1%~10%,即使按照严格标准执行献血者挑选、血液采集、加工和贮存,发生与输血相关不良反应的几率仍然存在,甚至危及生命。临床医生对输血不良反应要有充分认识,并应能积极避免、及时正确处理输血不良反应,保证临床输血安全。

根据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的缓急和临床表现,将输血不良反应分为急性输血反应和迟发性输血反应两种类型。各种类型输血不良反应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方法。 一、急性输血反应

急性输血反应是指发生于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或输注后24小时内的输血不良反应。分为急性免疫性输血反应和急性非免疫性输血发应两种。其中急性免疫性输血反应是由于供受者血型抗原-抗体不合引起的,包括ABO血型不合、Rh血型不合等导致的急性溶血反应;因白细胞抗体产生的发热性非溶血反应;IgA抗体介导的过敏性休克反应;输入抗受者白细胞或血小板抗体的血液导致的输血相关性肺损伤及荨麻疹等。急性非免疫性输血反应是由于某些非血型抗原-抗体反应引起的,包括因血制品污染导致的高热、甚至感染性休克;循环超负荷导致的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血细胞因理化因素破坏发生的溶血反应;空气栓塞及输入大量库存血导致的枸橼酸钠中毒等。

根据临床表现及病情严重程度的不同,临床上常将急性输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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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三种。 (一)轻度反应。

患者在输血数分钟内出现皮肤反应,如:皮疹、荨麻疹伴有皮肤瘙痒。

其常见处理方法是: 1.减慢输注血液制品速度。

2.肌注抗组胺药物(如氯苯那敏0.1mg/kg)。一般经以上处理30 min后症状缓解,可继续以正常速度输血,如30min内无临床病状改善或有恶化,则按照中重度反应处理。

3.一般应在输注血液制品前30min预防性给予抗组胺药物,如氯苯那敏0.1mg/kg,肌注或静注,或异丙嗪50mg,口服。 (二)中重度反应。

患者一般在输注血液制品30~60min内出现发热、寒战、面色潮红、荨麻疹、皮肤剧烈瘙痒、烦躁、心跳加快,轻微呼吸困难及头痛。其常见的处理方法如下:

1.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注器械,以生理盐水保持静脉通路通畅。 2.将输血器械及剩余血液、新鲜的尿样及从另一只手臂采集的血样(一份抗凝,一份不抗凝)送血库和检验部门分析。

3.肌注抗组胺药物(如氯苯那敏0.1mg/kg或与之相当的其他药物)。口服(对乙酰氨基酚10mg/kg)或肛塞退热药物(如吲哚美辛栓50~100mg)。

4.若出现过敏反应症状,如支气管痉挛和哮喘等,静注皮质类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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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药物。一般经以上处理15min后症状改善,可换一袋血液重新缓慢输注,密切观察;如15min内无临床症状改善或有恶化趋势,则按照有生命危险的反应处理。

5.对于反复定期输血患者、曾有两次以上输血相关的非溶血性发热反应者,应减慢输血速度并且可在输血前60min预防性给予退热药物。如果条件允许,可采用去除白细胞或过滤的红细胞和血小板。 (三)有生命危险的反应。

常见急性血管内溶血,细菌污染及败血症休克,液体超负荷,过敏性休克,输血相关肺损伤等。

1.急性血管内溶血:急性血管内溶血是由于输注血型不合红细胞导致。患者血浆中抗体与输注的异型血红细胞发生溶血反应。主要见于ABO血型不合,其他的血型不合也有发生,如Rh血型等。即使少量异型血(5~10ml)输注也可以引起严重的溶血。临床表现为发热、寒战、心率增快、低血压休克、呼吸急促或呼吸窘迫、头痛、烦躁焦虑、腰背疼痛、少尿、血红蛋白尿、DIC。处理方法如下。

(1)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注器械,以生理盐水保持静脉通路通畅。

(2)保持呼吸道通畅,并给予高浓度面罩吸氧。

(3)循环支持:输注生理盐水20~30mg/kg,保持血容量和收缩压;如果需要可用强心剂及升压药支持血循环,如肾上腺素、多巴胺及多巴酚丁胺。

(4)预防肾功能衰竭,在保持血容量及血压稳定前提下用利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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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如速尿1~2mg/kg。

(5)监测凝血状态,预防及纠正DIC。

(6)核查血液标签及送检样本:将输血器械及剩余血液、新鲜的尿样及从另一只手臂采集的血样(一份抗凝,一份不抗凝)送血库和检验部门。核查交叉配血及血型,监测肾功能及血常规变化,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检测抗体,并进行血气分析、尿潜血、血红蛋白尿及胆红素水平检查。

(7)出现过敏反应症状,如支气管痉挛和哮喘等,静注糖皮质类固醇药物。

2.细菌污染及败血症休克:一般在输注开始后迅速出现症状,也可延迟至数小时后发生。表现为突起高热寒战和低血压。处理方法如下。

(1)发现症状立刻停止输注,将输血器械及剩余血液作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所输血液行涂片染色检查。

(2)应用广谱抗生素。

(3)如发生休克,积极进行抗休克治疗。

3.液体超负荷:输血速度过快可导致液体超负荷,引发急性心衰和肺水肿。尤其易发生于严重慢性贫血患者及以往有心血管疾病者。对此类患者应减慢输血速度。

4.过敏性休克:输血相关的过敏性休克相对比较罕见。典型情况发生在血浆臵换时使用大量新鲜冰冻血浆。另外任何血制品均可使IgA缺陷受血者发生过敏反应。常在输血开始后数分钟后产生。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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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心功能衰竭,心率加快、低血压、休克、呼吸困难、呼吸窘迫,患者常焦躁不安。处理方法如下。

(1)立即停止输注。

(2)应用抗组胺药物(如氯苯那敏0.1mg/kg或与之相当的其他药物)。

(3)皮下或静注0.1%肾上腺素。

(4)对于IgA抗体阳性患者,应输注IgA阴性的血液制品。 5.输血相关性肺损伤:通常由于供者血浆中含有针对受血者白细胞的抗体。一般在输血开始后1~4小时发病,表现为快速的呼吸衰竭,肺部X线检查见弥漫性阴影。治疗上无特定方法,主要进行呼吸支持治疗。 二、迟发性输血反应

迟发性输血反应是指发生于输注血液制品后数日、数周或数月的输血相关不良反应。可分为输血传播性疾病和其他迟发性输血反应两种类型。

(一)输血传播性疾病。

献血者的血液中可能含有传染性病原体,输注血液或血液制品均有传播疾病的风险。通常输血传播疾病是指经输血传播的肝炎、AIDS、梅毒、疟疾等疾病。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取决于采血地区感染的发病率。

1.常见的输血传播性疾病。

(1)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所致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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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

(2)乙型肝炎(长期输血的患者应注射乙肝疫苗)。 (3)丙型肝炎。 (4)梅毒。

(5)巨细胞病毒(CMV)感染(高危人群应输注CMV阴性或去白细胞的血液成分)。

(6)疟疾。

(7)其他少见的输血传播疾病:包括人类短小病毒B19感染、EB病毒感染、锥虫病、布鲁菌病、弓形体病、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莱姆病和克-雅氏病等。

2.血液筛查项目。

(1)谷丙转氨酶(ALT)。 (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 (4)梅毒螺旋体。

(5)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1+2)。

3.影响因素。虽然经过严格的血液检验,但依然存在输血传播性疾病,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窗口期”。

(2)检测手段还不够先进。

(3)检测方法本身的误差可造成漏检。

(4)由于某些献血员自身的免疫力差,即便是感染了某些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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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机体在短期内不会产生抗体,或产生抗体所需时间长,因而造成输血感染。

4.预防措施。为了保证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血液全面质量管理,保障输血安全,采取预防措施如下。

(1)开展无偿献血。

(2)严格筛查:献血前对献血者进行咨询,全面健康检查,拒绝高危人群献血。严格按操作规程做好血液初、复检,对可疑标本进行第三次、第四次检测,直到结果准确无误。同时检测仪器要先进、精密度高,保证检测质量。

(3)开展成分输血: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科学合理用血。 (4)积极开展自身输血。

(5)提倡应用传播疾病风险小的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剂:现有的生物制剂如白蛋白,采用低温乙醇法制备,进行了病毒灭活,减少了经输血传播的疾病。某些基因重组或单克隆抗体纯化的生物制品,如重组的FⅧ、FⅨ等,没有病毒传播的风险。

(6)加强采供血质量管理。 (二)其他迟发性输血反应。

主要包括迟发性溶血反应,输血后紫癜,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TA-GVHD),多次输血后铁超负荷等。

1.迟发性溶血反应:一般为血管外溶血。临床表现为发热、黄疸、贫血、偶有血红蛋白尿。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如有休克、DIC、肾功能衰竭发生时,则按照相应的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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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输血后紫癜:多见于女性患者,在输注红细胞或血小板后5~10天发生急性血小板减少,PLT<100×109/L。一般血小板高于50×109/L时可不特殊处理。如低于20×109/L或有明显出血表现可按照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处理。必要时应选用与患者抗原相合的血小板输注。

3.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TA-GVHD):TA-GVHD是一种致死性的输血并发症。参见第五章“造血干细胞移植”。

4.铁超负荷:反复输注红细胞后,过多铁在机体累积,出现血色素沉着症,甚至导致脏器功能衰竭,尤其是心、肝功能衰竭。采用铁结合因子,如去铁胺,20~60mg〃kg-1〃d-1,进行皮下注射或静脉滴注,将血清铁蛋白保持在2000μg/L水平,可以有效的减少铁在体内聚积,逆转心脏及肝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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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血液制品在不同疾病中应用的原则及方法

一、创伤与外科手术 (一)创伤。

出血是引起创伤患者最主要的死亡原因之一。创伤致急性大量失血,有效循环血容量急剧下降,出现微循环及各器官的血流灌注障碍,需及时补充血容量,恢复机体正常血容量,改善血液循环。在急性创伤患者中,约10%-20%的患者需要输血,尤其是老人与儿童。多发性创伤(包括多发性骨折,骨盆骨折)及多脏器损伤(包括肝、脾破裂、血气胸等)多需接受输血。

严重创伤患者的早期治疗主要是控制出血和快速恢复血容量。正确掌握创伤急救中的血液制品应用指征,科学合理用血,预防输血引起的并发症,重视输血后的并发症和潜在的不利因素,对提高创伤救治水平、挽救患者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治疗原则】

对严重创伤的患者,当发生大量失血(包括内出血)或显著出血以及创伤合并症,应通过输注血制品将血红蛋白(Hb)、血小板和凝血因子维持在一定水平,保证重要脏器的血液灌注,制止出血,为手术创造条件。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1.Hb<100g/L或失血量达血容量的30%时应及时输血;当失血量>血容量的40%时应紧急输血.

2.PLT≤20×109/L时需预防性注入血小板。如PLT≤50×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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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进行手术或侵入性检查者,应预防性输注血小板。

3.若PT和APTT时间延长大于1.5倍或输血量达全身循环血量的1~1.5倍时,应输注FFP或冷沉淀。 【注意事项】

1.大量输血的不良反应:凡24小时内输血相当于个体血容量或浓缩红细胞>10U,或1小时内输注浓缩红细胞>4U,均称为大量输血。创伤患者大量输血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1)凝血异常:严重创伤和大量输血可导致凝血因子丢失和稀释,加重出血。

(2)免疫功能下降:输血可使机体生成抗体减少,抑制巨噬细胞的趋化和吞噬功能,使感染概率升高。

(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严重创伤患者自身存在许多发生MODS的潜在危险因素,这类患者接受大量输血后更易发生MODS,输血量越大,发生率越高。

(4)酸中毒和低体温:凝血异常、酸中毒和低体温称致命三联症,应格外重视。

(5)其它不良反应见第四章。 (二)外科手术。

随着现代外科手术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输血观念的不断更新,临床上对血液制品的选择性、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分输血成为现代输血发展的必然趋势。

手术中应监测失血量、重要脏器灌注和氧供情况、血红蛋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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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或红细胞压积(Hct)和凝血功能,以指导输血。 输注红细胞 【治疗原则】

输注红细胞的目的是改善氧供不足。可按下述公式测算浓缩红细胞补充量:

浓缩红细胞补充量(ml)=[Hct(预计)×55×体重(kg)-Hct(实际值)×55×体重(kg)]/0.60

局部氧供情况还受局部血流量的影响,不能仅依据血红蛋白含量判断是否输血。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1.术中患者Hb>100g/L,围术期不需要输红细胞。

2.血红蛋白在70~100g/L 之间,根据患者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是否输红细胞。

3.以下情况需要输红细胞: (1)术中患者Hb<70g/L;

(2)术前有症状的慢性贫血患者:心功能Ⅲ~Ⅳ级及对铁剂、叶酸和维生素B12治疗无效者;

(3)术前心肺功能不全、代谢率增高的患者,应维持Hb>100g/L。 【注意事项】

输注红细胞的不良反应见第四部分。

贫血和低血容量都会影响机体对氧的转运,在外科手术中要加以区别。血容量正常患者,红细胞压积低至18%~25%,能够维持组织中的氧合,可以耐受。但若同时存在血容量不足,则易发生组织低灌注,大大降低机体对贫血的耐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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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注新鲜冰冻血浆 【治疗原则】

凝血因子浓度在正常值的20%~30%以上,纤维蛋白原水平大于0.75g/L,血液通常能够正常凝结。只有当臵换超过一个全身血容量或PT和APTT超过对照值的1.8倍时,才会发生由稀释所致的临床凝血异常。肝功能不全患者因术前已经存在多种凝血因子的缺乏,术中应及时输注FFP。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1.紧急对抗华法令的抗凝血作用,FFP用量为5~8ml/kg。 2.已知的凝血因子缺乏,特效浓缩物难以得到时。

3.纠正PT或APTT延长(大于正常值1.5倍)或INR>2.0时的创面弥漫性渗血。

4.纠正大量输血患者继发于凝血因子缺乏的微血管出血,当输血超过1倍全身血容量而PT和APTT结果不能及时得到时。

通过输注FFP使血浆凝血因子浓度恢复到正常水平的30%以上,根据临床症状和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剂量,通常输注FFP10-15 ml/kg。 【注意事项】

FFP禁用于单纯增加血浆容量或白蛋白浓度。其余注意事项参见第三章“血浆”。 输注血小板 【治疗原则】

输注血小板能提高血小板计数,但长期重复血小板输注的患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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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同种免疫和血小板抵抗,影响治疗效果。血小板的输注并非依赖单一实验室数据,血小板功能低下(如继发于术前阿斯匹林治疗)对出血的影响比血小板计数更重要。外科手术的类型和范围、出血速率、控制出血的能力以及影响血小板功能的相关因素(如体温、体外循环、肾衰、严重肝病等),都是决定是否输血小板的因素。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1.PLT<50×109/L并伴有微血管渗血的外科和产科患者,需输注血小板;PLT>100×109/L时无须输注。PLT为50~100×109/L的患者,根据有无显著出血的危险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

2.通常PLT>50×109/L,无明显出血风险的患者,可以经阴道分娩或剖腹产。

3.如果已知血小板功能障碍和微血管渗血,即使血小板计数正常,仍需要根据临床情况判断是否输注血小板。

4.预防性输注血小板无效,血小板破坏增加导致的血小板减少不是适应症(如TTP)。

5.输注剂量取决于患者血小板水平和手术的要求。 【注意事项】

参见第三章“血小板”。 输注冷沉淀 【治疗原则】

冷沉淀的作用是纠正先天性或获得性的凝血因子缺乏。冷沉淀缺乏时,可以用浓缩纤维蛋白原及FⅧ制剂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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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1.伤口渗血严重且纤维蛋白原浓度<1g/L。

2.伤口渗血严重且已大量输血,无法及时测定纤维蛋白原浓度。 3.儿童及成人患轻型血友病A、血管性血友病、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FⅧ缺乏症。

4.严重血友病A患者需加用FⅧ浓缩剂。

5.纤维蛋白原浓度>1.5g/L,不需要输注冷沉淀;纤维蛋白原浓度在1.0~1.5g/L之间,应根据伤口渗血及出血情况决定补充量。 【注意事项】

参见第三章“冷沉淀”。 输注人血白蛋白 【治疗原则】

主要用于低蛋白血症,特别是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的辅助治疗。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输注剂量根据患者血浆白蛋白水平及手术需要决定。 【注意事项】

输注时应特别注意发生严重低血压等白蛋白输注不良反应。其余参见第三章“人血白蛋白”。 输注自体血

自体输血是指采集患者自身或已保存的自身血液,以供患者围手术期使用。自体输血可以避免输注异体血的输血反应、血源传播性疾病和免疫抑制,是一时无法获得同型血的患者的唯一血源;采集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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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后,用晶体液、或配合部分胶体溶液维持正常血容量,可降低血液粘度,改善微循环,减少DIC的发生,有广泛的临床价值。 1.贮存式自身输血。 【治疗原则】

术前一定时间采集患者自身的血液进行保存,在手术期间输用。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1)患者身体一般情况良好,Hb>110g/L 或红细胞压积>0.33,行择期手术,患者签署同意书,都适合贮存式自体输血。

(2)术前估计术中出血量超过自身循环血容量15%,且必须输血的患者。

(3)稀有血型配血困难的患者。

(4)对输异体血产生免疫抗体的手术患者。 【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为自体血输注的禁忌症: (1)术前Hb<100g/L的患者。 (2)术前有细菌性感染的患者。

(3)术前凝血功能异常和造血功能异常的患者。 (4)输血可能性小的患者不需做自体贮血。

(5)冠心病、严重的主动脉瓣狭窄等心脑血管疾病及重症患者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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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 【治疗原则】

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ANH)一般在麻醉后、手术主要出血步骤开始前,抽取患者一定量自体血在室温下保存备用,同时输入胶体液或一定比例晶体液补充血容量,使手术出血时血液的有形成份丢失减少。待主要出血操作完成后或根据术中失血及患者情况将自身血回输给患者。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1)患者身体一般情况好,Hb≥110g/L(红细胞压积≥0.33),估计术中可能失血量大,可以考虑进行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

(2)手术中需要降低血液粘稠度,改善微循环时也可采用。 【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为自体血输注的禁忌症: (1)Hb<100g/L。 (2)低蛋白血症。 (3)凝血机能障碍。 (4)不具备监护条件。 (5)心肺功能不良患者。 3.回收式自体输血。 【治疗原则】

血液回收是指使用血液回收装臵,将患者体腔积血、手术失血及术后引流血液进行回收、抗凝、洗涤、滤过等处理,然后回输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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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回收必须采用合格的设备,回收处理的血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体外循环后的机器余血应尽可能回输给患者。 【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为自体血输注的禁忌症: (1)血液流出血管外超过6小时。 (2)怀疑流出的血液含有癌细胞。

(3)怀疑流出的血液被细菌、粪便或羊水等污染。 (4)流出的血液严重溶血。 二、肿瘤 【治疗原则】

输血可诱发和加重免疫抑制,可能会促进肿瘤细胞的生长,对预后不利。因此,肿瘤患者应尽量避免输血。符合临床应用指征时,应开展成分输血。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输注红细胞

恶性肿瘤患者伴有贫血和(或)相关临床症状是输注红细胞的指征。参考“血液病、慢性病贫血”。提倡用少白细胞的红细胞制品,特别是采用特殊的白细胞滤器。对强烈化、放疗后的患者或异基因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可输注辐照少白细胞的红细胞。 输注血小板

1.当PTL<10×109/L时,患者需要预防性地输注血小板。 2.PTL<(15~20)×109/L的化疗和放疗患者,视出血情况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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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治疗性或预防性血小板输注。

3.对血小板减少合并感染、凝血机制障碍或是肿瘤侵犯部位明显出血者,尽管此时血小板计数较高,仍要进行预防性输注血小板。

4.对强烈化、放疗后的患者或异基因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可输注辐照单采血小板,以防止GVHD。 输注血浆和血浆蛋白制品

1.原发性肝癌或转移性肝癌晚期患者,常合并肝功能衰竭,凝血因子缺乏,可输注FFP,补充相应的凝血因子。通常FFP首次剂量为10~15ml/kg,维持剂量为5~10ml/kg。

2.出血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的患者可输注冷沉淀,每10kg体重输1~1.5U。

3.对于肿瘤患者、特别是伴有严重肝病和DIC患者常有抗凝血酶Ⅲ(AT-Ⅲ)降低,应输注冻干AT-Ⅲ浓缩剂,初次剂量为50U/kg,静注,维持剂量为每小时5~10U/kg。

4.肿瘤患者接受化疗或放疗后,并发全身性病毒或/和细菌感染,可用大剂量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剂量为每天0.4g/kg ,连续用5天为1个疗程或根据病情调整。 输注中性粒细胞

只适用于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有严重的细菌感染且经抗生素治疗48小时无效的患者。 【注意事项】

见第三部分相关内容。若进行中性粒细胞输注,输注前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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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血型交叉配血,最好选用巨细胞病毒血清学阴性的献血者。浓缩粒细胞制备后应以特定剂量的射线照射,尽快输注,不适宜保存。 三、产科

(一)产科急性失血。

产科急性失血常由前臵胎盘、胎盘早剥、宫缩乏力、产道损伤、胎盘粘连及部分植入、DIC等引起。 【治疗原则】

1.积极处理第三产程,可以有效的减少输注血液制品的风险。 2.对于前臵胎盘等出血风险高的患者产前提前备红细胞4U;对于稀少血型的患者,如RH(-)的患者孕36周,需提前申请配血。

3.产妇的外周血中可能混有羊水及胎儿血成分,不推荐产前自身备血。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输注红细胞

1.患者出血量小于500ml,没有明显症状,生命体征平稳,首先选择补充晶体液、胶体液维持血容量。

2.通常患者Hb<70g/L时输注红细胞。

3.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应积极纠正贫血,维持血Hb>100g/L。 输注新鲜冰冻血浆

有下列情况之一推荐使用输注FFP。

1.出血量大的患者,在24小时内失血大于1个患者血容量之前就积极的补充F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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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注大量红细胞的患者(通常24小时内大于1个患者血容量),PT、INR、APTT延长,应补充FFP以防止DIC的发生。

3.患者合并肝脏疾病,PT、INR、APTT延长。

4.并发DIC的患者,积极补充FFP和冷沉淀物,维持纤维蛋白原大于1.5g/L,同时治疗DIC的病因。FFP 用量12~15ml/kg,以维持APTT与PT的比值小于1:5。 输注血小板

存在下列某种情况时,推荐补充血小板。

1.急性出血的患者PLT<50×109/L,应输注血小板维持PLT>75×109/L。

2.并发DIC的患者。

3.全麻剖宫产术前应纠正至PLT>50×109/L,硬膜外麻醉术前PLT>80×109/L为安全。

4.阴道分娩术前应PLT>50×109/L。 输注冷沉淀

存在下列某种情况时,推荐输注冷沉淀。

1.因纤维蛋白原缺乏导致的微血管出血,常见于DIC或者大量输血情况下。

2.纤维蛋白原<0.8g/L(或放宽至<1.0g/L)可补充冷沉淀,纤维蛋白原大于1.5g/L常规不需要补充冷沉淀。

3.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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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参见第三章“冷沉淀” (二)妊娠期贫血。

妊娠期由于生理的改变,造成孕妇血液稀释现象,易发生贫血。孕期贫血标准是Hb<100g/L、红细胞计数小于3.5×1012/L或血细胞比积小于0.30。引起贫血的原因很多,不同的病因预后不同。 【治疗原则】

输血前先针对贫血病因进行治疗,如缺铁性贫血,早期按时口服补充铁剂,是缺铁性贫血的一线治疗;重度贫血者胎儿可发生流产、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死胎及死产,需要输血及相关治疗。 【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输注红细胞

重度贫血,Hb<60g/L,有明显症状者,可少量多次输注浓缩红细胞。 输注血小板

孕期贫血合并以下情况时需要补充血小板:

1.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有出血倾向时维持PLT>75×109/L。若需补充其他血液制品,参见第三部分“内科疾病”相关内容。

2.妊娠合并再生障碍性贫血时,维持PLT≤60×109/L。 【注意事项】

参见第三章“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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