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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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一类课程 《经济法学》教案

课程所属学院:法学院 课程负责人: 李占荣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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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的内容广泛而丰富,是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学,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的未来发展中有着广阔的前景。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课。包括了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等内容。

■课程的教学目标及总的教学要求、重点、难点

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应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经济法作为重要的社会规则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的重要功能。同时,本课程注重学生法律意识、法律修养的培养和提高,通过学习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有关知识解决一定的社会实际法律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主要包括: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渊源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体系 5、经济法的属性 6、经济法的主体

7、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8、经济法的地位。 ■教学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永远是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原则。为此,从教学角度,注重法学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的传授是基础,同时应灵活结合实际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以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教学手段将被充分利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模拟法庭这一特殊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实际知识运用能力。

基于本课程特殊的内容体系、庞杂的知识范围以及不同专业的知识背景,而授课学时有限,难免有的内容挂一漏万,在此特别要求同学必须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对课堂内容及时消化;同时要有意识地关注相关的社会法律现象、善于观察相关社会问题,使课程内容能与实际相联系,教学互长。学有余力同学可在授课教师指导下阅读一定的法学著作,丰富和加深对法律及法学的理解;自学能力欠佳的同学应当培养理顺思路、逻辑思维的能力,保障课堂学习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抽象思维能力,平时可多阅读一些案例选编,以加强对相关知识的理解掌握。

■选用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 (一)选用教材 《经济法》,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二)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1.《经济法学》 漆多俊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2.《经济法新论》 石少侠主编 吉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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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经济法律导论》 王俊岩、王保树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经济法教程》 李昌麒主编 法律出版社

5.《经济法概论》 王遂起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经济法》 杨紫暄、徐杰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7.《现代西方经济学》 宋家先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

■课程考核办法

本课程为考试课。根据《浙江财经学院课程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教学情况,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平时作业和到课率等组成,其中以期中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的比重为30%。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统一考试的办法,试卷要求覆盖面广,涉及到课程的各个章节。试卷的各能力层次:了解、识记、掌握、领会和综合运用应有合理的比例,为10%:20%:30%:40%。试卷的难度层次:易、较易、较难和难有合理的比例,为20%:30%:30%:20%。考试题型可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改错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期末试卷教考分离、统一范围、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阅卷,成绩的比重为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不足50分的,本课程不予通过。

1.校级一类课程应于今年10月20日前在学校“网络课堂”上建有课程网站,网站上至少提供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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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 (二)经济法学的地位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研究 (一)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 (二)经济法学发展的现状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一)指导思想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一、概念来源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二、在我国的最早使用

在我国,自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我们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为什么说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呢?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捉摸不定的。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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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二)字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定义

一、

对经济法这个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要正确得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必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 (三)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需要列举经济法的主体 (四)在经济法定义中,不应当使用含混的概念

(五)在经济法的定义中,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 (六)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二、对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下一个什么样的定义 习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问题,在国内外法学界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二)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

“的存在

(三)认为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

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四)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二、对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的评析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的制定。再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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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

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

一、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奴隶制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3、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4、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 5、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中国封建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3、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4、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5、关于质量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规定 6、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7、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二)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反映奴隶主和封建主阶段的意志 2、公开维护等级特权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主要运用直接手段

4、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的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关于公司的和其他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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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 4、关于社会保障的规律规定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

2、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

3、关于加强行业管理、 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 4、关于财税、金融的法律规定 5、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 6、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即实行市场取向改革,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大的方面“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市场管理的规律规定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同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相比较,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有四个主要特征:

1、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2、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向间接手段为主转变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三)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发展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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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1、试述在经济法的产生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2、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有哪些?

3、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有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呢?有。因为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发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 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不决定于已经该法的学者的主观展望,而决定于该法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起巨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三)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 (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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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民法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法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公民。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个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对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形式。 三、经济法与商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有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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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为宜,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的主体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遇到、推进和保障政治改革体制改革起着重要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 五、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2、在渊源方面: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3、在主体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公民、企业和非企业实体。

4、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或者边缘性综合体,更不是法的独立学科或者边缘学科。 5、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足以,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渊源不同: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习惯法。 3、主体不同: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非国家特别行政区、国家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 4、创制和所属体系不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 5、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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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构的义务

1、正确履行经济职权和恪尽职守的义务

2、积极履行经济职权和做好服务性管理工作的义务 3、严格履行经济职权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企业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 2、接受和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3、依法纳税的义务 4、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5、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是追究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

追究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

追究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律的个人或单位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

三、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法律承担者应当是双层主体,不仅要求组织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要求实施组织体违法行为的特定个人在一定条件也承担法律责任。 四、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国家制裁,通常被称为法律制裁,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向法律责任承担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强制措施,包括司法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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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制裁,是指特定社会公共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依法自行决定对其无组织隶属关系的违法行为人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组织内部制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自行决定对与其有组织隶属关系的违法行为人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性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作为调控性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六、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在宏观经济层次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在微观层次的法律责任

习题:

1、试述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2、如何界定经济管理主体? 3、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导、监督、调节职能的社会主体。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一)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社会实体 (二)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社会实体

(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一)地位的法定性

(二)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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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责的一致性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划分的标准 (一)基本标准 (二)具体标准

1、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经济管理主体结构,实行精兵简政。 3、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调整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分工,克服和避免多头管理,政企多门的弊端。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基本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基本有两类,即中央管理的主体和地方管理主体。 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专业分类 (一)宏观调控主体

这类主体一般是综合管理部门。 (二)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

这类主体主要是指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三)资源管理主体

这类主体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

(四)社会保障管理主体

建立和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权的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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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三)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四)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宏观决策权和经济调节权

1、宏观决策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权限等而享有的一种宏观决策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国家机构对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行动方案所享有的决定权。

2、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机构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应付重大事件过程中利用经济杠杆或者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种宏观上的调度与协调权力。 (二)市场管理权

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机构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管理、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认可、禁止和撤消的权力。 (三)经济监督权

经济监督权,是指有关国家机构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检察的权利。 (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职权的完善

(一)用法律手段完善宏观决策与经济协调,以加强宏观调控 (二)建立健全经济监督组织和经济监督的法律体系 (三)提高经济立法水平,完善经济法律责任

(四)经济职权是个完整的权力体系,必须做好各类职权的衔接与协调

习题:

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特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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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经济职权?它有哪些特征? 3、试述经济职权的内容 4、如何完善经济职权

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二)企业的种类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4、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 6、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特征

1、企业法主要是 组织法,兼具行为法 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 3、企业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我国企业立法的历史和现状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制度与企业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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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现代企业的法律形态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公司

(四)股份合作企业 (五)国有国营企业

三、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企业立法体系

第三节 关于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设立 (一)企业设立概述

企业的设立,是指为使企业成立、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是表示企业的性质并与其他企业相互区别的标志。 2、有企业章程或者协议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4、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制度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企业设立的登记

1、企业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企业登记,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定事项申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一种法律制度。

企业进行设立登记的意义有:一是确认企业取得一定的法律资格。二是便于向社会公众公示企业的有关情况。三是便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四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企业的登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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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1)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

(2)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和核准 (3)公告 二、企业的组织 (一)公司组织制度

现代公司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这些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其职责划分。

(二)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

1、在机构设置上,外商投资企业设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两个层次 2、在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上,体现了集权和适当的分权

3、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体现了对少数股权持有者的保护 (三)国有企业组织制度

国有企业组织制度有如下的几个特点:

1、实行厂长负责制 2、实行民主管理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 2、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3、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监督 三、企业的资本

国有企业并没有严格的资本概念。 四、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一)企业的变更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 (二)企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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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是指企业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使企业终止其法人资格或其他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三)企业的清算

企业的清算只能在清算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再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习题: 1、 2、 3、 4、 5、 6、 7、

如何理解企业这一概念?

试述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的分类。 简述我国企业立法的情况。 企业登记的一般程序如何? 简述企业章程的意义。 企业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清算组织的职权有哪些?

第十章 特殊企业形态 第一节 特殊企业形态概述

一、特殊企业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特殊企业形态是学理上的概念,指企业基本法律形态之外的企业法律形态。 特殊企业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一)特殊企业的形态以企业基本法律形态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础 (二)特殊企业形态具有不同于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的特殊法律制度,应专门立法来规范 (三)特殊企业形态是发展变化的 二、特殊企业形态的种类 (一)股份合作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有国营企业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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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如下特征:第一,国有独资公司属国有公司。第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第三,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须经国家特别授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 2、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3、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制度

(一)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行使的特殊法律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及其法律地位 2、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职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股份合作企业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概述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合作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 2、实行民主管理

3、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 4、股份合作企业是企业法人

(二)股份合作企业产生的意义及立法规范

股份合作企业始于农村改革,并迅速被借鉴到城镇集体企业和市、县属国有小企业改革中,近年来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已促使一大批企业焕发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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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合作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

1、股份合作企业主要设职工个人股和职工具体股。 2、在一定条件下,企业还可设国家股和法人股。 (二)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制度

1、股份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为职工股东大会。 2、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3、股份合作企业的分配制度

第四节 企业集团 一、企业集团概述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集团是指通过股权控制或合同的安排,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由若干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有一下特征:

1、企业集团是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若干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2、企业集团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呈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3、企业集团内的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实际控制

4、企业集团的控制企业通过股权参与或协议安排实现对从属企业的控制 (二)有关企业集团的立法 二、企业集团的功能与组建 (一)企业集团的功能

1、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起骨干作用 2、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

3、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规模效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4、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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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集团的组建

三、企业集团内的特殊法律关系及其特殊规制 (一)企业集团内的特殊法律关系

1、企业集团内的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 2、企业集团内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1、母公司控制权的正确行使 2、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3、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4、子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习题:

1、 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其特征如何? 2、 什么是股份合作企业?

第十一章 市场管理法 第一节 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

一、市场管理法概述 (一)市场管理法的概念

市场管理法,是指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管理法的理论基础

市场管理法是国家依法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 (三)市场管理法的制度演进 二、市场管理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 (一)市场管理法的地位 (二)市场管理法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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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管理行为及其法律原则

(一)市场管理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市场管理行为的法律原则,是指市场管理行为的根本准则。 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 一、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经营者在市场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对竞争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竞争法的概念和作用 1、竞争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2、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竞争法的作用

竞争法的作用主要有: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 1、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2、竞争法的体系,是指竞争法系统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和结构方式。 (五)竞争法的执法机构 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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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与反垄断概述 1、垄断的概念及特征 2、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 (二)外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 1、外国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2、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2、强制性交易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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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诋毁商誉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就是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立法,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包括一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五)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概述 (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具体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三、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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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和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二)法律责任的确定

1、民事责任的确定;2、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确定;3、刑事责任的确定。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二)产品质量立法与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四)产品质量法的作用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六)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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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的义务;2、不作为的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的义务;2、不作为的义务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违法与违约;2、缺陷与瑕疵 (二)损害赔偿

1、产品瑕疵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 (三)行政处罚

1、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 2、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惩罚 (四)刑事责任

(五)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第五节 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一、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证券和证券市场监管立法概述 (二)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比较 (三)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四)证券交易监管制度

(五)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监管立法概述 (二)期货交易所 (三)期货经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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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货交易监管制度

(五)期货交易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 (四)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五)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习题:

1、 2、 3、 4、

什么是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的价值取向如何? 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如何?

违反市场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也哪些?

第十二章 宏观调控法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三)宏观调控法的制度演进 二、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 (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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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第二节 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 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一)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二)计划的内容和形式 (三)计划法的概念及其发展 (四)计划法的主要立法形式 二、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一)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二)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三、统计和统计法概述 (一)统计的概念、功能和任务 (二)统计的地位和原则

(三)统计法的概念:是调整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统计法的基本制度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制度 (二)统计调查制度

(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制度 (四)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业法律制度 一、产业法概述

(一)产业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产业法的特征:1、产业法是“综合法”;2、产业法是“协调法”;3、产业法的

表现形式灵活;4、产业法以选择性规范为主 (三)产业法体系的结构 二、产业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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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结构法: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一定时期内国家总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即产业结构政策进行立法,以此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依据。

(二)产业组织法:产业组织法调整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关系。 (三)产业技术法:产业技术法就是产业技术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 (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

第四节 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法概述

(一)投资与投资法的概念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垫付货币或其他资源,并进而转化为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

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投资法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2、方法的综合性;3、行为的规范性。 二、投资法的基本制度 (一)投资主体制度

(二)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 (三)投资责任制度:是强化投资主体管理制度的关键。

(四)投资程序制度:是指投资及其管理活动的一系列流程规则。 三、涉外投资法制度 (一)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三)涉外投资鼓励和保护制度

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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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

1、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2、国有资产形成的方式:(1)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资产;(2)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3)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营资产;(4)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3、国有资产的分类:(1)经营性国有资产;(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资源性国有资产。

4、国有资产管理:是制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行驶,管理权的划分,资产的运营状况,收益的享有,处分的归属等行为所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1)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2)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3)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三)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立法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一)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规定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规定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五)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制度 三、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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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节 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1、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空气、矿物、森林、阳光等。

2、自然资源法的概念: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自然资源法与可持续发展 (三)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四)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五)自然资源法的体系 二、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

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土地立法 3、国外的土地立法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土地权益: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耕地保护制度 5、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三、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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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概述: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保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森林法律制度 四、草原法

(一)草原法概述: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开发利用、保护和牧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草原法律制度 五、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法概述: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勘探、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六、水法

(一)水法概述:水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除治水害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水法律制度 七、渔业法

(一)渔业法概述:渔业法是调整渔业经济活动中有关渔业生产的经济关系,以及与渔业发展有关的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渔业法律制度 八、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拯救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中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自然保护区法

第七节 能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能源法概述

(一)能源和能源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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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物质活动。 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态。 (二)能源法经济观 (三)能源法体系 二、节约能源法

(一)节约能源法概述: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利用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三、煤炭法

(一)煤炭法概述:煤炭法是调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用以保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安排煤炭业有序和健康发展,达到原煤和成品煤安全供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煤炭法律制度 四、电力法

(一)电力法概述:电力法是调整电力经营和供给、电力工程和实施的管理及其规制,用以维护电力用户利益,保证电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电力法律制度 五、石油法

(一)石油法概述:石油法是调整石油合理勘探、开发、加工炼制、储运、供应、贸易活动,保证石油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石油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石油法律制度

第八节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二)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的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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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自己的位置,其独立存在是否

具有不可替代的理由和价值。

(四)财政法的体系:是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二、 预算法

(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二)预算管理职权 (三)预算收支的范围 (四)预算管理程序 (五)决算制度

(六)预算与决算监督及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三、国债法

(一)国债和国债法概述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券。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债的分类:(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3)按使用用途

的不同;(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 (三)国债的发行、偿还和管理 四、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概述 (二)转移支付与转移支付法概述

第九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与税收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

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二)税收的分类

(三)税法的概念和体系: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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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概述 (二)商品税法律制度 (三)所得税法律制度 (四)财产税法律制度 三、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征纳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纳程序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各项程序制度。 (二)税务管理制度 (三)税款征收制度 (四)税务检查制度 (五)税务代理制度

四、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税收逃避的法律制度 (一)重复征税概述

(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单边方式和双边或多边的方式 (三)防止税收逃避的制度 五、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是税法主体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四)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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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t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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