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更新时间:2023-05-03 16:0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

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

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6)

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

户 (17)

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

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

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

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

第十二节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 30 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1)

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2)

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 账户) .. 34 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 账户) (36)

第十七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39)

第十八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1)

第十九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2)

第二十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3)

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46)

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6)

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7)

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1)

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3)

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4)

附录

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56)

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3)

附录 3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1)

附录 4 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6)

附录 5 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

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2)

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3)

附录 8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4)

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5)

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86)

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87)

附录 12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88)

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89)

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0)

附录 15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1)

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2)

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93

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 94 1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

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1.2【特殊机构与产品】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2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

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4【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

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其中,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受理。

1.5【产品账户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变

更、注销及关联关系维护业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

理人申请办理。

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开户数量】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3 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1.7【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

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1.8【开户申请】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申请人,

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应

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

1.9【材料填写说明】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

称填写简称(简称对照表见附录 3、附录 4、附录 5)。

1.10【材料简化】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4

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报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及深圳分公司备案,如材料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具体备案材料包括:(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证券资产管

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

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经

办部门并注明授权业务章,法定代表人同意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进行转授权,及授权范围、时限、失效条件等事项)(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将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备案(需加盖授权业务章)。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

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1.11【产品账户使用要求】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及使用

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5 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 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2)为产品、资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

账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特定客户资管专用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 3 年。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私募基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1.12【统计监测】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

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6

1.13【开通网络服务】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

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并根据其意愿发放中国结算数字证书。

1.14【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

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1.15【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

南。

1.16【生效时间】本指南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同步废止。7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2.1.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

务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

2.1.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 1),

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及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还应当写明承诺对本次开立的账户进行自营账户报备;(2)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 6);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

券公司公章);

(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

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8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3【设置标识】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

自营证券账户在开户的同时设置相应的账户标识。

2.1.4【其他特殊机构自营账户】保险机构开立自营账

户申请材料参照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基金管理子公司)开立自

营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2.2.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受投

资者委托可申请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也可将投

资者原有的证券账户转换为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2.2.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或《定向资

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见附录 7),其中《证券

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姓名”或“名称”一项应为投资者的

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辅助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一项应

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定向资产管理专9 用证券账户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及开

户数量;《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见附录7),“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

证券账户”;

(2)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定向资

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还应参照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申请

材料,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见

附录 8)等;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需加盖证券

公司公章,机构投资者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4)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

及复印件;

(5)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

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未在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部函[2008]328号文中列示的证券公司在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所属证监局出具核查其符合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的确认函;

(6)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

公司公章);

(7)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8)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10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

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0)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3【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

户】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其中“名称”

一项应为信托产品名称或信托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

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定向

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托管人结

算账号,为信托公司申请开户的,还应当声明为信托公司自

有资金开户;

(2)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3)如为信托产品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提供

设立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需加

盖信托公司公章;若提供信托合同,产品为单一性信托计划

的,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产品为集合性信托计划

的,需提供两份以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已签署完毕的信托11 合同);

(4)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5)本指南2.2.2条中(5)、(6)、(7)、(8)、(9)、(10)

项材料。

2.2.4【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

证券账户】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

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

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其中“名称”

一项应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名称(单一客户的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多客户的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产品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及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托

管人结算账号;

(2)基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3)已生效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合同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备案证明; 12

(4)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5)本指南2.2.2条中(5)、(6)、(7)、(8)、(9)、(10)项材料。

2.2.5【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

证券账户】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计划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其中“名称”

一项应为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计划名称,“期货公司全称- 委托人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期货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期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及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

(2)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3)已生效的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计划合同;

(4)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5)本指南2.2.2条中(5)、(6)、(7)、(8)、(9)、(10)项材料。

2.2.6【保险产品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保险产13 品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保险机构全称-保险产品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及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沪市

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

(2)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

认函(见附录 11);

(3)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4)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5)本指南2.2.2条中(5)、(6)、(7)、(8)、(9)、(10)

项材料。

2.2.7【专用账户转换普通账户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在

申请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

请材料:

(1)《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见附

录 6),其中,“姓名”或“名称”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14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

通证券账户”;

(2)本指南2.2.2条所列第(5)、(6)、(7)、(8)、(9)、(10)项材料。

2.2.8【其他事项】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业

务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

证券公司、投资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2)受托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

资融券交易并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由管理人或与管理人具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至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号,申请时需提交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托管行业务章的《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见附录 9)。

(3)为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

计划及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计划开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专用账户不得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15

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3.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3.2【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的名称填写;“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及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

(2)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已生效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见附录 10);

(5)证券公司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

的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6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

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

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3.3【参与融资融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根

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采用托管人

结算模式的,须由管理人或与管理人具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至中国结算申请配发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账号。申请时需提交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托管行业务章的《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见附录 9)。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2.4.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可委托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4.2【申请材料】基金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

如下申请材料: 17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全称-证券投资基金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证基”-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

件及复印件(加盖基金公司公章),批复中未明确募集基金

托管人的还需提交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3)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

(4)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

(5)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6)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

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2.5.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特定客户证

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资产托管

人开立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8

2.5.2【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名称”一项应为“基金

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

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3)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样式见附录 12);(5)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19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

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5.3【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

用证券账户】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其中,信托

产品开户的,“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信托公司简称-信托产品名称”;信托公司开户的,“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信托公司简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sq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