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穗建经〔201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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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GZ032010102 发文日期 2010-05-10 文 号 穗建经〔2010〕546号 文件类型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失效日期 2015-05-10 发布机关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0-05-10 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现就《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有关劳动保险金费率的规定进行整合,通知如下:

一、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工程的劳动保险金,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附件确定的劳动保险金费率计算。

二、2002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地铁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2.36%计算。

三、2003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3.04%计算。

四、200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安装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1.77%计算。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劳动保险金费率表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so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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