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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及相关规范内容解读

2009年7月9日住建部第347号公告批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2、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同时废止。

该标准实施半年来,仍有相当多参建单位对规范内容掌握不透,导致工程实施中违反该标准用错玻璃类型及规格的事件反复发生。 笔者通过对比JGJ113-2009及JGJ113-2003、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等标准,就此次规范调整涉及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 门窗中常用玻璃种类: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压花玻璃等。

二、 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2、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玻璃总类 表 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公称厚度(mm) 最大许用面积(m2) 4 2.0 5 3.0 6 4.0 8 6.0 10 8.0 12 9.0 6.38、6.76、7.52 3.0 8.38、8.76、9.52 5.0 10.38、10.76、11.52 7.0 12.38、12.76、13.52 8.0 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3、安全玻璃的选用,见表2

表2安全玻璃的选用 应用部位 应用条件 玻璃种类、规格要求 活动门、固有框 应符合表1的规定 定门用玻璃落地窗无框 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用玻璃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运动场所中装配室内隔断用玻璃 有框 无框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浴室内无框玻璃隔断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8mm的夹层玻璃 3m≤栏板玻璃最低点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 于16.78的钢化夹层玻璃 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楼地面高度>5m 载的栏板玻璃 均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不承受水平荷载 室内栏板 用玻璃 承受水平荷载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屋面用玻3m 璃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3m 地板用玻框支撑 璃(指玻璃板下面为漏空) 点支撑 水下用玻璃 —— 必须使用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0.76mm 夹层玻璃,单片玻璃厚度不宜<8mm 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需进行均质处理,单片玻璃厚度不宜<8mm 单片厚度相差不宜>3mm,夹层胶片厚度≥0.76mm 应选用夹层玻璃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 玻璃种类 公称厚度(mm) 最大许用面积(m2) 3 0.1 4 0.3 5 0.5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 6 0.9 8 1.8 10 2.7 12 4.5 6 0.9 夹丝玻璃 7 1.8 10 2.4 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

1、综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及《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62-2008等规范标准的要求,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地弹簧门用玻璃及无框玻璃门;

(2) 有框门玻璃、无框门窗玻璃(无框门窗玻璃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3)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4)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

窗;

(5) 幕墙(全玻幕除外);

(6)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7)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8)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9)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10)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11)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2)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3)幼儿园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门;

(14)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笔者解读:

(1)有框门窗玻璃大小问题

原JGJ113-2003第6.2.1条规定: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时,必须用安全玻璃,而小于0.5m2时,可以使用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第4.1.5条也要求大于0.5m2才选用安全玻璃。

而目前新版的JGJ113-2009第7.2.1条则要求有框门不论玻璃大小均须采用安全玻璃,因此应按照此新标准要求执行。

(2)无框门窗玻璃厚度

原JGJ113-2003第6.2.1条规定:无框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1条规定:无框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因此无框玻璃应按照不小于12mm厚度执行。

(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中规定为“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因此用塑料门窗时应采用900mm而不是500mm。

(4)关于室内隔断玻璃要求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3条规定(与JGJ113-2003要求相同):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有框玻璃应该是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者厚度不小于6.38mm夹层玻璃;无框玻璃应采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钢化玻璃。

(5)关于浴室围护玻璃要求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4条规定:浴室内淋浴隔断或浴缸隔断玻璃应选用符合下表1规定的安全玻璃,且浴室内无框玻璃应选择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此条规定与JGJ113-2003有一定差异,实施中应按新标准执行。

(6)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以及幼儿园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门,必须选用符合规定的安全玻璃,这点比较容易被忽视。

各种情况及对应安全玻璃选用要求详见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选用”有关栏目。

2、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DGJ32/J16-2005对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第9.5.1条、9.5.2条及9.5.3条要求:

9.5.1条 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

9.5.2条 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

(1)必须采用安全玻璃,但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采用夹胶玻璃。 (2)地面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厚度不小于16.76mm。 (3)地面和屋面夹胶玻璃的夹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5.3条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门窗:

(1)无框玻璃门,且厚度不小于10mm; (2)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 (3)单块玻璃大于1.5 m2; (4)沿街单块玻璃大于1.0 m2; (5)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6)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室内玻璃板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笔者解读:

(1)住宅工程同样要遵照本文“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中“第1点”若干规定。对于9.5.3条中与笔者解读不一致的,应参照上文笔者解读内容修改,即“无框门安全玻璃不应小于12mm厚,有框门不论面积大小均须采用安全玻璃,住宅工程中的塑料门窗玻璃距可踏面900mm的范围内应采用安全玻璃”。

(2)栏杆承受水平荷载

规范JGJ113-2009第7.2.5条中条文说明中解释:该处所指的水平荷载,是指人的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

江苏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DGJ32/J16-2005明确规定住宅工程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这点在住宅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室内栏杆是可以设计成承受水平荷载玻璃栏板,《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第7.2.5条,有如下具体要求:

“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其玻璃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厚的钢化玻璃或者是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3m≤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而此前的JGJ113-2003第6.2.5条并未做如此限制。

因此,对于非住宅类工程,必须按照JGJ113-2009要求执行,不得超范围设计和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3)非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

对于不承受水平荷载的室内栏板,JGJ113-2009中第7.2.5条规定:

“室内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者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这一点是与DGJ32/J16-2005中的要求一致。

对于室外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DGJ32/J16-2005中的要求是趋于严格的,应参照严格执行,即“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

(4)屋面玻璃

JGJ113-2003及DGJ32/J16-2005中均对屋面玻璃有要求,JGJ113-2003中第8.2.3及8.2.4条(均为强条)规定:“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但屋面玻璃最高点距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DGJ32/J16-2005也基本套用这条规定,以高度5m来控制。

而JGJ113-2009中第8.2.2条(强条)规定:“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但屋面玻璃最高点距离地面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且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不难发现,距地面高度调整成了3m。因此实际操作中应按照3m来控制。 (5)地面玻璃

JGJ113-2003中未对地板玻璃做要求。JGJ113-2009中第9.1.2条(强条)规定:“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第9.1.5条及9.1.6条还规定:地板夹层玻璃单片厚度相差不宜>3mm,夹层胶片厚度≥0.76mm;框支撑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点支撑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

因此,DGJ32/J13-2005中关于地板玻璃的规定应参照此条进行调整。 各种情况及对应安全玻璃选用要求详见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选用”有关栏目。 四、保护措施

比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各标准对保护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

“安装在容易被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用保护措施。

根据容易发生碰撞建筑玻璃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置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设置可靠护栏。“

笔者解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选用安全玻璃和是否采用防撞保护措施是两个不同概念。安全玻璃的选用仅仅是把玻璃破损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但安全玻璃也还是可以破坏的,因此并非采用了安全玻璃就会万事大吉,对于一些临空部位,如建筑物的落地窗、幕墙等部位,如安全玻璃被撞击后人还是可能坠落下去的,因此必须加护栏进行防护。而对于室内诸如门厅玻璃、玻璃隔断等部位,即使人发生碰撞,由于无巨大高差,人撞击后不会发生坠落事故,因此只需要贴一些醒目标志提醒人们“此处有玻璃存在“就好了。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只要把握这一实质,对各种类型的部位是否需要设置护栏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五、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规定

根据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该地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4.01.4条规定:“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包括滑撑外平开窗)。选用上悬窗式,开启角度不应大于30度。”

笔者解读:

1、根据该DGJ 32/J07-2009规范对应的条文说明可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将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称为高层建筑。则本条的使用范围也应由此来界定,不能随意扩大。

2、关于上悬窗的要求,此处要求开启角度不超过30度。笔者认为这个要求还不完善,依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1.5条规定:“幕墙……开启扇的开启 不宜大于30度,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不难看出,这里要求多了一点,就是开启距离的要求。

对上悬窗的实际控制过程中,应遵循双控原则,就是开启角度≤30度,同时开启距离≤300mm。由于部分悬窗高度较高,如果仅仅以30度角来控制,其底端水平开启距离会比较大,人要抓住窗底端的锁柄需要探出身子才能实现。因此

双控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人员在开启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使人的重心不至于伸出过多。

3、对此条要求如何执行。笔者以为:由于DGJ 32/J07-2009于2010年1月1日实施,对于此后新报建的工程,从图纸审查、施工及监督均应严格执行;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报建开工的工程,如果图审通过的图纸为外开窗,且现场已经下料制作完成,则按图施工;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前虽已报建开工,但门窗没有制作的工程,一律执行新规范要求。监督人员应加强对此类工程监督过程中的宣导,使这类工程及早根据新规范调整外窗的开启方式。

(郑先元)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 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 流通、

使用和安装管理,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特制定了 《建

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

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及由钢化

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

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 流通、

使用和安装管理,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特制定了 《建

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

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及由钢化

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 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 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 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

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

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

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 件,

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

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 1.5m2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ll3 和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

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

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 有完善的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 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 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

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

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 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 证明材料,

安装施工过程中,

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

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 (四)、

(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 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

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安全玻璃生产企

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 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

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

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 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

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

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

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si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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